清华大学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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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赴实践基地实习操作办法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贯穿着课程教学和论文工作两个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学习环节,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学习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践基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教学的学习基地,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关系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学校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是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要组建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可设以学位点为单位的若干实践基地工作小组,学位点负责人统筹组织),重视和确实落实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研究生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总结和表彰等工作。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学校鼓励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实践基地,注重培养实

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设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建设。研究生实践基地的选择原则上要注重考量合作单位的项目课题研发与设计能力、专业生产任务情况和业绩积累情况,实践教学过程中要着重培养研究生解决有研究意义、有一定难度且主题明确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养。

实践基地的选定,建议与现有的本科生实践基地挂钩,并注意研究生层次与本科层次的差别。

第四条研究生实践基地可分为校外实践基地和校内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校内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为校级研究所、设计院等,并具备以下条件:

1、实践基地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并有合作的愿望。

2、实践接收单位领导重视并切实安排人力、物力配合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需有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研究生进行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实践结束,要求对研究生实践情况提出鉴定意见。

3、有一批素质高、数量足和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

4、能够保证实习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食宿)、学习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的申报,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实习、实训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的需要,在满足第四条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填报《广州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研究生处,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研究生实践基地申报程序为:

1、申请。填报《广州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学院组织专家考查论证、初审后,报材料到研究生处。

2、学院协同实践基地撰写《研究生校外(校内)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可参考样式)》初稿。

3、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协议书初稿。

4、学院与实践基地签定正式协议。

5、实践基地挂牌仪式。实践基地牌匾内容“广州大学(如:工程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规格35cm×40cm不锈钢板。

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学习前,要在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个人实践计划;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实践期间要遵守基地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认真投入到专业实践中,完成预定的实践任务,并要求在《广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本》上每周一次概要地记录实践过程情况;研究生在实践结束时应填写《广州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表》,通过邮寄或密封后由研究生本人带回交各

院研究生实践工作小组(或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实践工作小组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和实践任务完成的水平、效益、实践单位评语及书面总结等进行考核与评审。

对于实践考核“通过(60分及以上)”的研究生可获得6学分;对于实践考核“不通过(60分以下)”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重新申请再次实践。实践考核“不通过”或再次实践“不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学习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成绩为不通过(60分以下):

1、实践学习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计任务的。

3、未按要求提交实践教学计划、实践考核表的。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不符合实践要求情况者。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学习实践期间的往返交通费在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提倡有条件的实践基地为研究生解决食宿问题,不能解决的由研究生本人自行安排。

第八条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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