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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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在法律事务中,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委托人或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和准则,以确保合法、公正和专业的服务。

首先,律师应该保持一种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律师应该尽职尽责,在法律事务中始终保持职业道德和操守。

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不受任何利益驱使,以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还应该尊重所代理的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确保保密性,并在决策和行动中遵循专业的标准。

其次,律师应该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透明和充分的沟通。

律师应该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法律事务的全部信息,并解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律师需要解答委托人或当事人可能有的疑问,并确保他们了解法律程序和策略的进展。

律师还应当鼓励委托人或当事人积极参与决策,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律师还应该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保持机密性。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必须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他们应该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除非受到法律或道德要求。

律师还应该避免与他人讨论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有关的案件或事务,以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有责任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专业和权威的意见。

律师应该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确保提供准确、明确和可靠的法律建议。

他们应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和行动计划,并确保这些计划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

律师还应该及时地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报告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随时提供必要的更新和建议。

最后,律师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律师应该遵守法律职业的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

他们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的要求,并参与专业发展和培训,以保持对法律的最新了解。

总而言之,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需要遵守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应该保持专业的态度,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透明和充分的沟通,保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益和隐私,提供准确和权威的法律意见,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一、法律能力我们在执业当种,一定不要忘记律师职业的一条红线,就是要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我们获得委托人信赖的一个基础,为我们职业价值辩护的一个基础。

其实,委托人为中心,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本书,就是律师和委托人谁说了算的问题。

说到底,在这个关系当中,还是委托人说了算,但是说了算归说了算,律师业不是枪手,为什么?还是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有三条:第一条,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条,是法庭的一员,第三条是对社会正义负有责任的公民。

如果你把律师看成一种商业,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贬低,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商业。

什么叫商业,是指商人,谋生的手段。

职业是赋有特殊的使命,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职业,包括僧侣、医生、律师。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是美国法律职业当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美国法律教育当中,教给学生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律师给委托人服务的过程当中,从始至终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因为,你说以当事人的目标为宗旨,但是你不要忘记,人是易变的,他变的时候,你同样要给他一起去变就可以了,这个委托人中心的原则。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在国内的书中不讲,并非不重要,而是社会研究不透彻,其它学科比较厉害,比如政法大学某一学科全国排名第二、第三,水平很高,这个研究不敢说水平特别高,因为基础比较薄,但我觉得是第一流的,我们知道它是最重要的,如果在我们书中没有提到这样一个原则,就不是一本好书,尽管我是这本书的作者之一,我要这样去说。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起码要做到以下的几点:第一点,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以委托人所处的环境。

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一个问题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比如说侵害名誉权,作为一个教授名誉是最重要的,如果侵害了我,给我钱都不会要,而要道歉,要登报。

作为一个老师要你道歉是我那个环境,同样一个问题,一个农民工,和医学上的患者为中心可以做一个对比,我刚才说律师和医生之间有相似的地方,医学教育和法学教育有相似的地方,同样,法学界有一个委托人为中心,医学上有一个患者为中心,其实在医学上也一样,人都是理性的,病人自身有能力发现治疗的最好方法,医生的工作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病人去理解、去接受,去听,去解决。

许身健律师职业伦理六项要求

许身健律师职业伦理六项要求

所谓职业伦理,“伦”是关系,“理”是规范。

但是,调整职业关系单凭规范是不够的,所以职业伦理还包含信仰。

简单来讲,职业伦理就是调整职业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信仰。

律师职业伦理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而刑辩律师在代理过程当中面临各种各样职业矛盾的漩涡,特别受社会关注,因而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个焦点。

一、问题的提出:律师与委托人到底应该谁说了算?二、律师职业伦理案例:卡辛斯基邮包炸弹案三、委托人中心原则和患者为中心之比较四、委托人—律师关系五、委托人中心原则委托人中心原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律师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要从始至终坚持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

(一)委托人中心原则要求律师做到:1.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于委托人所处的环境;2.理解委托人诉求中所包含的动机;3.倾听,和委托人一起确立解决问题思路;4.充分的理解委托人,承认委托人是律师和委托人关系最终的决定者。

(二)如何做到以委托人为中心首先,要成为一个好的聆听者,并设身处地的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委托人的要求。

其次,就是在不太确定委托人的要求的时候,和委托人逐步明确。

显然,委托人很可能不会和律师很快确立信任关系,委托人有时也有自己的一些想法,他们可能会以很模糊的话语表述这些想法,要学会分辨,和委托人一起去明确他的要求。

委托人中心原则听起来很简单,它没有一个特别的构架引导律师一步一步去做。

但委托人中心对律师职业行为方式带来的变化是非常大的,你可以把他视作是委托人认知自己,也是律师认知自己的过程。

尤其是委托人,他们不需要按照律师的意愿去努力的配合他们,而律师则要尽力去发掘案件材料,理解他的委托人,律师不要将处理委托人纠纷简单的看做是一种技艺展现,正像医生在治疗病人疾病的时候不要仅仅视之为一种医术的展现。

从律师职业道德来说,委托人中心原则带来了律师和委托人关系的变化,律师不再是仅仅以自律的方式对待委托人或者仅仅是律师技能的表现。

职业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标准

职业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标准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探讨摘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服务的核心,有效的合作关系对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从律师角度出发,探讨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分析了他们之间的互动以及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与委托人可以更好地实现案件目标,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关键词:律师,委托人,合作关系,责任,义务,法律服务引言: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负责代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作与信任基础上的。

有效的合作关系不仅能够为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支持,还能够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探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互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互动是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

律师应该积极倾听委托人的需求和意见,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应该保持与委托人的良好沟通,及时回复其询问,并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

委托人也应该主动与律师保持联系,提供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配合律师的工作需要。

二、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利益。

律师还应该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作为律师的雇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应该向律师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案件信息,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委托人应该主动配合律师的工作,参与案件策划和决策,并按时支付律师费用。

委托人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让律师从事违法行为。

四、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要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和委托人需要相互理解和信任。

律师应该尽量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该及时回复委托人的电话和邮件,并定期与其面谈,以解决问题和答疑解惑。

委托人应该对律师的建议和意见保持开放态度,并在重大决策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 应注意的职业伦理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 应注意的职业伦理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应注意的职业伦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应注意的职业伦理一、引言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伦理是其核心价值之一。

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律师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要求,确保自己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阶段1. 律师接待委托人在接待委托人时,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尊重委托人:尊重委托人的权利和意愿,不得强迫或诱导其选择自己作为代理律师;(2)保守秘密:对于委托人向其透露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告知委托人相关规定;(3)明确收费标准: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4)客观评估案件:对于案件进行客观评估,并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结果。

2. 律师了解案情在了解案情时,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核查证据: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认真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2)客观评估案件:对于案件进行客观评估,并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结果;(3)勿承诺不可能实现的结果:不得向委托人承诺不可能实现的结果;(4)告知法律责任: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告知其在法律行为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3. 律师制定代理方案在制定代理方案时,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代理方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维护委托人利益:代理方案必须维护委托人利益,并符合合理、正义、公平的原则;(3)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方案必须明确代理范围和权限,并告知委托人。

三、应注意的职业伦理1. 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之一。

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的任何信息,除非是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

在保守秘密时,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利用委托人信息谋取个人利益;(2)不得在社交媒体等公开场合透露委托人信息;(3)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

结合相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论述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职 业纪律规

结合相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论述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职 业纪律规

结合相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论述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
遵守的职业纪律规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应遵守的职业纪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诚义务: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忠实地履行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委托人的权益谋取自身利益,不得背离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应当以诚信和勤勉的态度对待委托人,确保其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2. 保密义务:律师应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不得未经委托人授权向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律师-客户特权关系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律师不得利用委托人的信息谋取自身利益。

3. 公正公平: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客观地对待案件,不得出于个人原因偏向某一方。

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尊重正当程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追求目的。

4. 态度与行为:律师应以文明、诚实、尊重的态度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毫无歧视地对待委托人。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法、不诚信或伤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 诚信交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应建立在诚实、信任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咨询,并尊重委托人的选择权。

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委
托人的财物或实施其他不当行为。

总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基于忠诚、保密、公正、尊重和诚信的原则。

律师应遵守职业纪律规定,始终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专业的态度和技巧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在司法领域中,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至关重要。

作为受托人,律师有责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并在法律事务中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同时,委托人或当事人也有相应的权利和职责来确保与律师的合作是基于互信和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的。

通过制定和遵守一系列关系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和和谐。

1. 确立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的确立是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第一步。

在此阶段,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介绍自己的资质、经验和专长,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则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需求。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来明确合作关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保持透明沟通良好的沟通是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的基石。

律师应以简明清晰的方式向委托人传达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并及时回应委托人的咨询和关切。

委托人也应当积极与律师沟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保持透明的沟通可以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成功率。

3. 协商合理费用律师服务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委托律师之前,双方应当就费用问题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

律师有责任提供准确和合理的费用预估,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任何关于费用的变动。

委托人应当按时支付费用,并与律师保持适当的沟通以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的纠纷。

4. 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在代表委托人参与法律事务时,律师应当以高度的专业操守和道德标准行事,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为委托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5. 保守保密信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往往涉及敏感的法律信息。

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保持合作的高效性,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人的机密信息,并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委托人也应当理解和尊重律师在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下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总结: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对于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律师委托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

律师委托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

律师委托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律师行业中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它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律师委托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旨在确保律师代表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本文将探讨律师委托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的重要性、基本内容、法律责任及其对受托方的要求。

一、委托关系的重要性委托关系是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它使委托人能够将繁琐复杂的法律事务交由专业的律师代理处理,从而解放了委托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对于律师来说,委托关系不仅是取得业务的基础,更是建立声誉和良好口碑的关键。

二、委托关系的基本内容1. 委托人资格: 建立委托关系的前提是委托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即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法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合法主体。

2. 委托事项: 委托关系形成的基础是委托人向律师明确表达的委托事项,包括案件代理、法律咨询、合同起草等。

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3. 权利义务: 律师作为受托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委托人的隐私。

而委托人则有权要求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4. 费用安排: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在委托关系形成时明确约定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三、法律责任1. 律师的法律责任: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应依法行事,遵守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始终注重委托人的利益,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和信息,确保律师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性问题。

四、对受托方的要求1. 专业能力: 律师作为受托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准确分析和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2. 务实作风: 受托方应以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效地处理委托事务,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并保持与委托人的沟通畅通,确保案件进程的及时向前推进。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法律职业伦理之第三章——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规则(1)

法律职业伦理之第三章——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规则(1)

whqishan@
Legal Ethics
弗里德曼的难题:
① 如果你知道对方证人讲述的是事实,还去进行交叉讯问以破坏他们 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和可靠性,这样做合适吗?
② 如果你知道一个人会犯下伪证罪,你还把他推到证人席上作证,这 样做合适性?
③ 当你有理由相信你给当事人的知识会诱使他犯伪证罪,你还给他提 供法律建议,这样做合适吗?
1.当事人控制
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并不是他们的仆人。他提供服务以促进当事人合法和 适当的目的,但律师永远不要忘了,他才是主人。他并不完全是为了完 成当事人的命令。律师需要自己决定什么才是道德上的和法律上正确的 做法,并且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他也不能服从当事人让他站在其他立场 的要求……律师必须从他自己的角度而不是当事人的角度来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在我多年的实践中……我告诉(我的当事人)什么是需要 做的并且坚决反对那些我认为不适当的建议…… ——Haynsworth
whq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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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保密规则的特点: ①主体的广泛性; ②保密范围的广泛性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 息除外。(律师法第38条) ③保密时间具有前置性和后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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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Fried教授的反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 涉及双方在特定时间里的深思熟虑后的选择。这是一个谨 慎的决定,理应受到道德层面的更多的审视。律师应该可 以自由地选择符合其道德要求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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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职业伦理规制

论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职业伦理规制

论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职业伦理规制嘿,咱来聊聊律师和委托人这层关系里的职业伦理规制。

您想想,律师就像是委托人在法律迷宫里的引路人。

委托人呢,往往是在法律的迷雾中晕头转向,急需有人拉一把。

这时候律师出现了,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啊!律师得像个忠诚的卫士,为委托人的权益拼命守护。

可别像那墙头草,风往哪儿吹就往哪儿倒。

要是律师不守信,随意泄露委托人的秘密,那委托人得多心寒呐!这就好比你把心里最珍贵的宝贝交给一个人保管,结果他却给弄丢了,甚至还拿出去显摆,您说气人不气人?再说说这律师的职责,那可不能马虎。

得把委托人的事儿当成自己的事儿,尽心尽力地去办。

不能收了钱,却在那磨洋工,敷衍了事。

这就好像你去饭店吃饭,付了钱,结果菜半天不上,上了还难吃,你能不生气?而且啊,律师还得保持公正客观。

不能因为委托人给的钱多,就不顾事实,瞎折腾。

要是这样,那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就成了笑话?这就跟跑步比赛一样,裁判要是偏袒一方,那这比赛还有啥意思?还有啊,律师不能为了胜诉不择手段。

不能造假证据,不能教唆委托人说谎。

这要是被发现了,那名声可就臭了,以后谁还敢找他?这就好比一个厨师为了让菜看起来好看,加了一堆有害的色素,能行?反过来,委托人也得对律师坦诚相待。

别藏着掖着,把关键信息捂着不说。

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就像打仗的时候,你不告诉将军真实的情报,能打赢才怪!委托人还得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

别以为自己啥都懂,在那指手画脚。

毕竟律师才是专业的,人家吃的就是这碗饭。

这就好比你生病了不听医生的,非要自己乱吃药,能好得了?总之,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那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

只有双方都遵守职业伦理规制,才能在法律的舞台上跳出一场漂亮的舞蹈。

不然啊,只能是乱了套,谁都捞不着好!。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作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参与者,律师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互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应该建立在一系列规范和原则之上,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以维护并达成良好合作。

本文将针对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的规范进行探讨。

一、律师职责和义务在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中,律师应当遵循一定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律师应当保持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保密。

法律职业有着保密义务,律师在承担案件时会接触到大量敏感信息,因此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积极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地代表委托人或当事人。

这意味着律师需要全力以赴,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努力研究案件的细节,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并提供最恰当的建议和意见。

另外,律师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水平。

他们需要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向其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并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二、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委托人或当事人在与律师合作期间,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保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委托人或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给律师。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依据客户提供的信息来帮助其争取权益,因此,委托人或当事人应该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

其次,委托人或当事人应积极合作并尊重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是专业人士,他们基于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和经验,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能是最有助于案件处理的。

因此,委托人或当事人应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并积极合作,配合律师的工作。

最后,委托人或当事人也需要按时支付律师的费用。

律师是为了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而工作,因此,委托人或当事人应及时支付律师所约定的费用。

三、互信与合作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建立在互信和合作的基础上。

互信是良好合作的前提,委托人或当事人应相信律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其提供合适的法律服务。

律师也应当以诚信为本,全力以赴为委托人或当事人争取利益。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的基本原则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的基本原则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建立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相关的法律风险和禁止性规定,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诚信原则
诚信是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的基础。

律师应当以诚信为本,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律师应当对委托人忠诚守信,不擅自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委托人的信息谋取私利。

三、勤勉尽责
律师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精神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和方案。

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委托人了解案件的最新动态。

同时,律师也应当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证据进行及时的处理和应对,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保守秘密
律师在与委托人交往过程中,可能会了解到一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如需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律师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利益冲突回避
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确保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有效的避免和解决。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是基于专业的律师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的。

这些规范确保律师在代表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过程中遵守法律原则、尊重客户权益,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以下是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关系规范的详细讨论:
1. 保密性:律师有责任对任何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事务相关的信息保密。

这意味着律师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或使用客户或案件的机密信息。

2. 忠诚义务:律师有义务忠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并竭尽全力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这意味着律师应该尽力捍卫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权益,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独立性:律师应独立行事,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他们应避免与他们代理的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并在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利益。

4. 专业能力:律师应保持专业能力,并为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他们应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并在客户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

5. 诚实和诚信:律师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诚实、诚信地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交往。

他们应该诚实地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

6. 费用透明:律师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合理和透明的费用结构,并及时向其报告有关费用的信息。

他们应在开始工作之前与委托人或
当事人明确约定费用和付款方式。

在实践中,这些关系规范有助于建立信任,并确保律师与委托人或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

律师应始终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并切
实履行他们的职责,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论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司法伦理

论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司法伦理
苏 毅
4 3 0 0 7 3 )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 湖 北 武 汉
[ 摘 要 ] 辩 护 律 师 与 委 托 人 之 间的 司法 伦 理 经 常 面 临 着 激 烈 的 道 德 冲 突 , 由 于 人 们 对 此 缺 少认 识 , 因 此
给 刑 辩 律 师 的执 业 带 来 了许 多压 力 。要 想 解 决 实践 当 中刑 辩 律 师 紧缺 的 问题 , 改善刑 辩坏境 , 有 必要 对 刑 辩 律
罪指控 , 为证 明 自 己 的 无 罪 或 罪 轻 所 进 行 的 辩 解 活 动 Ⅲ 。 《 刑事诉讼法 》 已经 通 过 立 法 的形 式 确 认 这 一 原 则 , 第 4 9 条 规定 : “ 公 诉 案 件 中 的 被 告 人 有 罪 的举 证 责 任 由人 民检 察 院 承担 , 自诉 案 件 中被 告 人 有 罪 的举 证 责 任 由 自诉 人 承 担 。 ” 这样的一种角色分工似 乎会 出现放纵 罪犯 的情形 , 即 公诉 机关由于证据的问题无 法证 明被告人 的犯罪 行为 , 但 是被 告人确实是行为人 , 而且辩 护律师 对这一 事实有所 了 解 。但 “ 两利相权取其重 , 两 害相 权 取 其 轻 ” , 世 间 之 事 没 有

前 和 诉 讼 之 中之 分 , 所 谓 的诉 讼 之 前 就 是 指 辩 护 律 师 对 于 案 件 的选 择 , 而诉 讼 之 中 则 意 味 着 辩 护 律 师 就 案 件 确 实 开 展辩护 , 包 括会 见 当 事人 、 调查取证 、 选择辩护策略等 。 ( 一) 辩 护 律 师 对 案 件 的 选 择 法律援助律师并不具有 选择案 件的权利 , 而 普 通 的 律 师 在 参 与 到 诉 讼 之 前 有 权 对 案 件 进 行 选 择 。笔 者认 为律 师 应 当 遵 守 以下 几 点 职 业 伦 理 规 范 。 首先 , 律师在选择案件之 时, 应 当 考 虑 到 自己 的业 务 能 力 。当代 犯 罪 呈 现 出 复 杂 化 的 趋 势 , 最 具 代 表 性 的便 是 涉 黑案件 , 犯 罪 的组 织 化 集 团化 使 诸 多 案 件 形 成 关 联 , 增加 了 辩 护 的难 度 。 另 外 随 着 经 济 的发 展 , 行政犯增多 , 诸 如 吴 英 案, 这 就 要 求 辩 护 律 师 除 了 掌 握 刑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知 识 外, 还 需 要 具 有 一 定 的经 济 方 面 的 知 识 。其 次 , 律 师 在 选 择 案件 之 时 , 不 得 片 面 夸 大 行 为 人 可 能 面 临 的 刑 罚 。 曾有 人

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所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

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所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

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所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在我们的生活中,律师可不是个遥不可及的角色,反而是我们生活中的得力助手,简直就是“法治界的小超人”。

不过,要让这个“小超人”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得弄明白他们和我们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

就像搭建房子,地基得打牢了,房子才能稳稳当当地立住。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那些事儿,看看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 双方的真实意愿1.1 自愿原则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必须是自愿的。

想想看,如果你和律师之间是“我逼你,你逼我”的关系,那结果可想而知,没准最后是鸡飞蛋打。

所以,双方都得心甘情愿,像是买菜一样,觉得这个价钱合适,就得出手。

1.2 充分了解其次,委托人需要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有个基本了解。

就像你去理发店,肯定得先看看理发师的手艺,才敢把头发交给他。

律师也是一样,了解他的专长、过往案例,心里得有底,这样才能建立信任关系,才能更好地沟通。

2. 合法性2.1 法律地位说到这儿,得提醒大家,双方都得有合法的身份。

律师当然得是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士,而委托人呢,也得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别说你上了个“黑律师”,这可是违法的哦!在法律的世界里,合法性就是一块护身符,没它可别想随便闯荡。

2.2 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再者,委托的事情本身也得是合法的。

比如,你不能让律师帮你处理那些“见不得光”的事情,像什么逃税、贩毒,这样的事儿可没门!律师可不是帮你走歪路的伙伴,他们的职责是帮助你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3. 信息对称3.1 真实信息最后,信息对称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一环。

委托人应该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这样律师才能更好地为你服务。

想想你去看医生,肯定得把病情都告诉医生,才能开对药。

信息不对称就像打瞌睡,没办法碰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3.2 律师的专业建议当然,律师也要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如实告诉委托人。

律师不是万能的“法术师”,他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要和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每一步都走在正轨上。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它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具体来说,这种合同涉及到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关系,其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

以下是该合同的主要特点:1. 合同性质: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律师)之间基于信任关系建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目的是使律师能够代表委托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通常包括服务范围、代理权限、费用支付、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

服务范围明确了律师需要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代理权限则规定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权利;费用支付条款则涉及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密条款要求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保密;违约责任则规定了合同双方违反合同时的责任。

3. 合同效力: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而委托人则应按时支付约定的费用。

4. 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任何单方面的变更都是无效的。

6. 适用法律: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7. 争议解决: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是保障律师和委托人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依据。

因此,签订此类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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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一、法律能力我们在执业当种,一定不要忘记律师执业的一条红线,就是要以委托人为中心。

就是我们获得委托人信赖的一个基础,为我们职业价值辩护的一个基础。

其实,委托人为中心,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本书,就是律师和委托人谁说了算的问题。

说到底,在这个关系当中,还是委托人说了算,但是说了算归说了算,律师业不是抢手,为什么?还是对律师执业的定位,就是有三条:第一条,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条,是法庭的一员,第三条是对社会正义负有责任的公民。

如果你把律师看成一种商业,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贬低,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商业。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是美国法律职业当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美国法教育当中,教给学生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律师给委托人服务的过程当中,从始至终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因为,你说以当当事人的目标为宗旨,但是你不要忘记,人是易变的,他变的时候,你同样要给他一起去变就可以了,这个委托人中心的原则。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起码要做到以下的几点,第一点,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以委托人所处的环境。

比如说这个环境,不同的人对同样一个问题,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同样一个问题,一个民工和一个教授能一样吗?另外,你要理解委托人诉求所包含的动机,这个动机也比较麻烦,有时候人口是心非。

他这样说,但他的内心是另外一种状态。

第三,要注意倾听。

要学会听及和委托人一起确立解决问题的思路。

当然,在中国有的时候,我们在案子也比较多,也没有时间,只要签了合同以后,很多律师觉得,有什么可听的,交给我给你办了就完了。

在国外这个倾听有什么好处?按小时收费。

听的时间越长,可能收费就越多,但是我开玩笑。

但是不管怎么说,倾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功夫。

第四要充分理解,承认委托人是律师和委托人关系的最终的决定者。

要理解他,要设身处地为他想。

另外在确定要求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个逐步的过程,就是洞察人心,也是需要一个过程。

去慢慢分析确定这样的一个信任关系。

当然我们律师在讲话的时候可能非常有层次,有逻辑。

当时他可能说话的时候,没有逻辑。

前言不搭后语,但是你在这个过程当中,你要学会分辨,你要分清他的要求。

委托人中心说比较简单。

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是很麻烦的。

要配合他,要去了解它,去完成它。

而不是说一种技艺的展示。

所以,我们也要提倡一种以委托人为中心的理念。

这个理念决定了委托关系的关键所在,律师工作围绕着委托人及其目标的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意味着委托人享有自治权,有他来决定代理的目标。

律师要向委托人提供实现上述目标的和建议,换言之,委托人要在决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律师法是对律师的定位进行调整,叫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其实也开始走向了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

当然这个代理本身,实际上就是开始和委托人结盟,对抗国家,对抗政府。

当然,这种对抗我指的不是其他意思,我指的是专业上的。

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德肖微茨大家都知道,他就叫最好的辩护,他到中国次数非常多了,《中国律师》前任主编刘桂明还写过一篇文章,采访德肖微茨,写的比较好的。

德肖微茨70年代到中国访问的时候,这个人雄辩滔滔,那简直就是说一个大律师,一般来讲问不住的,但是只有在中国,被问倒。

被问的哑口无言。

1975年访问中国的时候,有人问他这样一个问题:美国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德肖微茨现在就说,这个问题之后,我当时竟然不知道怎么回答。

当然这个想一想,其实说到底,还是说我们当时的法律官员,对律师职业的本质,当然那是个律师问的,不了解、不理解。

就认为给坏人辩护,就等于替坏人说话一样。

这完全对律师这个职业不理解。

我们在学校讲授法律职业道德、一法职业道德规范,我们的目的是要培养法科生的美丽心灵。

不是满口专业术语,不是对委托人漠不关心,能够站在委托人的角度。

是以法律的方式,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人,这才是职业工作的本质。

是以法律的方式,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

司法改革,也出现了一些各种各样的说法,比如说强调调解,强调司法的非正式化,强调马锡武的审判方式。

我个人认为,职业化和大众化是不矛盾的。

一个医生强调职业化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肯定都觉得什么,一个医生的职业化越好,越顶尖,我们越觉得信赖。

比如说你是一个胸科的医生,看心脏,你把职业化做的顶尖,全世界的话,你最精,第一把刀最好,从来没有人说,一个医生学那么高干嘛啊,老百姓根本就不懂,给人开刀跟给猪开刀也差不多,要以老百姓的方式就行了,拿把菜刀一去开就可以了。

肯定不行。

肯定是觉得职业化、专业化越是高越好。

但是要注意,一个好的医生,肯定不是说满口术语,你要仁心,就是说在协和有这样一句话,要有一个科学脑,有一颗传教士的心灵。

悲天悯人,就是一个好医生的区别,并不是职业化,你不是一个机器,行了,你的病已经没有治了,回家等死就完了。

协和的医生怎么样追求解脱人的疾病的,在这种非常艰辛的道路上跋涉,为什么?他有一颗这样的仁心。

恰恰相反,好的医生职业化做的是最好的。

同样,好多历史,好多法官也是一样。

职业化要做到顶尖学。

当然我这样说也不太恰当。

所谓那种大众化的东西,那就是说哄人的东西。

马锡武审判方式是在根据历史时期,那时候的任务主要是什么?主要是革命,它没有司法干部,没有办法就强调了非政治化,国民党那套繁文缛节,国务院有法学院,国务院有正式的法庭,共产党没有,连饭都吃不饱,他一搞生产自救。

要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他怎么可能花大量的时间培养司法干部。

时代已经不同了,现在这个时代,你还搞这些东西,还合适吗?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律职业的特点要强调它的职业化。

但是,大众化是解决另外一个问题,真正职业性的问题,要借助于职业的判断。

就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你不要乱,不要串。

你这样说恰恰说明你非常的不职业。

你没有小姐法律职业的本职。

就是同样是好律师,你的内心有了对法律的理解,他就是对你的要求,你要站在法律的立场,用法律的方式,专业解决问题。

但是这个方案,你现在陈述的时候,你要以他听得懂的方式去陈述。

换个方法,而不是你给他划为一坛,强调什么调解。

我个人认为,我自己持保留意见。

不过,我们要原谅,我们现在法治建设恢复刚刚三十周年,期望不要太高,出现一些逆流是正常的。

职业水准,职业风范,这需要像你们这样的,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需要的是你们。

职业化、大众化是两个问题,解决不同的问题。

并不是矛盾的。

当然,我们还要强调,实际上要强调以委托人为中心,这个为中心,也不要忘记,不是单纯作为一个好人,站在法律的角度、立场,提供一个法律的解决方案。

同样你要有能力。

解决问题的话,你要有这样的能力,这才是一个最好的职业道德,你有心无力不行。

你要有能力。

当然,我们这个能力就包括哪些呢?首先中国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你们肯是通过司法考试了,没问题。

当然你们也可能知道,司法考试是不是也有一些出题是不是也有一些问题。

我们一个通过率比较低,还有讲了半天的内容,和司法考试又无关,不但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韩国、德国,都是在司法考试学校,正经课没人上,逃课去上那样的学校。

你还没有大问题吗?有问题。

另外出的题死记硬背的比较多,通过率比较低。

当然实习律师制度,实习律师,其实实习的问题,现在你们就是说在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当然这个东西是非常好的,我只是说它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实际上实习的话,应该在在校的时候实习。

在最初的时候,70末80年代初的时候,那个时候实习就像一件大事,辅导员、老师陪着你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待上很长时间,老师带着你们,那个时候人比较少,学校做的到,学校有这种想法学校还是蛮认真的。

跟在法院里面,跟法官、检察院检察官,跟律师关系处的非常好,你学到东西了。

但是基本上没有一定的放心,也许法院实习了半天,将来你到政府其工作了,像美国的实习是怎么样的呢?它分成两块,一个是校内的实习,叫法律诊所。

现在国外叫诊所法律教育,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是在一种低风险的环境当中,在老师的监督下,面对真正的当事人,解决他们的问题,还提供法律援助。

当然这背后还有一道没法给别人说的,其实说白了就是,不能说便宜没好货,真正因为我们不收费,所以说出现什么疏漏,你得忍者。

还有一些案件,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上访案件。

让我们的学生了解一下,国家司法体制存在什么问题,你要了解一下穷人的心声,帮助穷人。

同样,没有什么风险,反正也不好解决。

另外,老师进行监督。

还有一个是校外实习,你看现在一个律师所,我们政法大学也派学生过来了,我们叫双师制,主要是人力不够,其实国外叫校外诊所。

它实际上有一个叫督导,就是律师在、老师在,两个老师都在带徒弟,在美国有个师生比例是1:8,1个老师带8个学生,遇到什么问题,并不是说老师你看这个事该怎么办?老实说这个事你还不知道吗?我告诉你。

在法律诊所,老师永远说,你怎么想?我们现在总是在讲,美国的法学院好,怎么好啊。

你们都听过这样的话,像律师一样思考。

其实这个说法就是错了,美国的案例教学是什么?是像章以后律师一样思考,但是你们现在讲,叫像律师一样去操作,去行动。

什么意思啊,实习就是让你去像律师一样去操作。

实习律师制度就是让这样去做。

但是这个做有什么问题呢?你要注意,在法学院的时候就要这样去做,因为,不能说我们的律师没有经验,有经验。

但他一个是忙,另外他教学没有经验。

你要说,有了这些经验以外,任何人可以把课教好,那是错了。

教学也是一门艺术。

但是学校什么学校的老师会上课,他又没有经验。

这是很大的一个问题。

我们现在总是说,法学院请一些教授,大律师到学校讲课去,错了,他也讲不了。

另外有一些独家秘籍也没法给别人讲。

所以实习律师这个制度,我们也值得反思,当然岗前集中培训,这个集中培训,将来做律师的时候,你会发现,会不停的有各种各样的培训。

但是这个培训本身,你要注意,它的有效性。

有效的执业证制度。

这是我们现在都有实习,一年实习期,给你拿一个实习证。

上面说的是不是不能单独执业,说一年之后才可以拿红本律师。

还也一个职业宣誓制度。

我觉得这个东西,不能小看,也不能高看。

就像我们中国这样的国家,没有一种宗教感,就是有了宗教感也有问题。

我们总说西方人信基督教,其实它都解决一部分问题。

其实他的坏事,都信基督教照样有杀人放火的,照样有撒谎的,克林顿搞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不照搞不误吗,他也是基督徒,他也有像我们讲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真的基督和假的基督都有。

你干了坏事以后去忏悔,其实我们要这样信,我们有这样一个假设,就是说人在利益面前,永远会选择利益。

我们要有这样一个假设就行了。

人在利益面前的时候,永远会选择利益不选择别的东西。

围绕着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去设计制度,就会解决很多的问题,有一些制度,为什么会出现问题?就是他假设人要去选择正义,不去选择利益,出现了问题,出来是思想教育不够,要进行教育,培养一种什么主义的新人,这样就会解决问题了,其实他这种想法也是比较天真的,好傻好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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