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苏府公[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府公〔2011〕2号)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特予公告。
一、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1.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0日,市政府第2号令)2.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6日,市政府第24号令)3.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5号令)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4月18日,市政府第26号令)5.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7号令)6.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10号令)7.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号令)8.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市政府第13号令)9.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5号令)10.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200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9号令)11.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0号令)12.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2年2月5日,市政府第21号令)13.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号令)14.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25号令)15.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7日,市政府第26号令)16.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7号令)17.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2003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3号令)18.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3年5月10日,市政府第34号令)19.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5号令)20.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6号令)21.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市政府第37号令)22.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第40号令)23.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第42号令)2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44号令)25.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45号令)26.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2003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6号令)27.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51号令)28.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29.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8号令)30.苏州市供水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79号令)31.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80号令)32.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81号令)33.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82号令)3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83号令)35.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4号令)36.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86号令)37.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87号令)38.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88号令)39.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89号令)40.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90号令)41.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2006年7月4日,市政府第91号令)4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3号令)43.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44.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95号令)45.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市政府第96号令)46.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200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97号令)47.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5日,市政府第98号令)48.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101号令)49.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02号令)50.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3号令)51.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4号令)52.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7月4日,市政府第105号令)53.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06号令)5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7号令)55.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09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09号令)56.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10号令)57.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111号令)58.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2号令)59.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3号令)60.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14号令)二、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苏府〔1989〕50号)2.关于成立“苏州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通知(苏府〔1989〕64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2〕19号)4.《苏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苏府〔1992〕87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6.市政府《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113号)8.苏州市内部审计规定(苏府〔1996〕10号)9.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苏府〔1997〕104号)10.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意见(苏府〔1997〕107号)11.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12.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1998〕43号)1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1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9〕1号)15.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12号)16.批转市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30号)1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3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66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84号)21.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的通知(苏府〔1999〕97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23.印发《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1号)24.批转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28号)25.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1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5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0〕124号)30.关于印发《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1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3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34.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81号)35.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号)3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24号)37.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32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2〕36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41.关于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66号)42.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43.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4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3号)45.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4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1号)4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0号)50.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28号)5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52.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苏府〔2003〕64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控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64号)54.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55.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56.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5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7号)58.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8号)59.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府〔2003〕103号)60.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17号)61.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6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63.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64.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6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6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54号)6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62 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69.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5号)70.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71.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72.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74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2号)74.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7号)75.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3〕188号)76.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77.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4〕1号)7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79.批转关于加快苏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9号)80.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81.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苏府〔2004〕24号)82.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功能的意见(苏府〔2004〕25号)83.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苏府〔2004〕26号)84.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5号)8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6号)8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87.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51号)88.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89.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6号)9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苏府〔2004〕57号)91.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苏府〔2004〕64号)92.关于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6号)93.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7号)94.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70号)95.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96.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4〕74号)97.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98.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 号)99.关于印发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苏府〔2004〕123号)100.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4号)10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9号)102.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0号)10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划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10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105.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号)10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107.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10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109.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苏府〔2005〕7号)110.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号)111.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 号)112.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23号)1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34号)114.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1号)115.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116.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117.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6号)1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119.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87号)120.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121.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122.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苏府〔2005〕118号)123.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124.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125.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126.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127.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7号)12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8号)129.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130.关于印发苏州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2号)131.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26号)132.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33号)133.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基础设施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35号)134.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6〕55号)135.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56号)136.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2006〕57号)137.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138.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1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140.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141.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142.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143.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00号)144.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府〔2006〕102号)145.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6〕114号)146.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16号)147.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25号)148.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6〕144号)149.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150.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苏府〔2006〕154号)151.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15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153.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15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25号)155.市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156.扩大市区禁煤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157.关于划定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2号)158.市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5号)159.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16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161.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162.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16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5号)16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8号)16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6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167.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89号)16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97号)16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99号)170.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0号)17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01号)17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2号)17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苏府〔2007〕107号)174.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175.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9号)176.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10号)177.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17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179.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5号)18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18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26号)182.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18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39号)18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185.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推进国内经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49号)186.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187.市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18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2号)189.市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5号)190.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6号)191.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19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19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号)19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195.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苏府通〔2008〕31号)196.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197.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19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19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46号)20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8〕47号)20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苏府〔2008〕48号)202.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203.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20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20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20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
房屋重置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发布部门:苏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04月1 2日(地方法规)。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苏住建房〔2011〕9号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2011年度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1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
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钢结构937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829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1623元/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1560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二等 1282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三等 953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一等 922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二等 750 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582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 87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7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5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3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 195元/平方米
车库(多层住宅底层) 479元/平方米
阁楼(多层住宅顶层) 535元/平方米
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
混合结构二等 637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49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74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59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44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 27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166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价[2011]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价[2011]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1.01.08
•【字号】苏住建价[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
通知
(苏住建价〔2011〕2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咨询单位: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现场采价,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格详见附表一。
2.预拌砼公布价详见附表二。
3.本次发布的价格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预拌混凝土公布价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附表一: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
预拌混凝土公布价(2011 年 1 月)
注:1.本公布价已包括泵送需要所添加的外加剂费用,实际采用的外加剂不同,不调整;但防水、抗渗、抗裂等功能性的外加剂费用应另行计算。
2.本公布价不含泵送费。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1]29号)-苏府通[2011]2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1]29号)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1〕29号)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23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2.9716公顷,其中耕地12.8662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苏州市相城区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7、12、21~23、29~32、39组;倪汇村1、2、7组;永昌村7、8、13、18、29、31、36、41组;黄埭镇斜桥村5组;渭塘镇凤凰泾(麒麟)10组、凤阳村(保圩)16~20组;渭北村4组;渭西村12、13组;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1、5、7组;枪堂村(西院)4组;新泾村5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7组1.3701公顷;(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2组3.9923公顷;(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1组0.0304公顷,其中耕地0.0295公顷;(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2组0.1052公顷,其中耕地0.0996公顷;(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3组0.8862公顷,其中耕地0.6450;(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9组0.9914公顷,其中耕地0.1120公顷;(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0组0.1005公顷,其中耕地0.0914公顷;(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1组0.1563公顷,其中耕地0.0552公顷;(九)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2组2.4355公顷,其中耕地1.4075公顷;(十)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9组0.0217公顷,其中耕地0.0136公顷;(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1组2.2191公顷,其中耕地0.9927公顷;(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组0.5589公顷,其中耕地0.0246公顷;(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7组0.0271公顷,其中耕地0.0252公顷;(十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7组9.1971公顷,其中耕地1.1538公顷;(十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8组2.2347公顷,其中耕地0.6170公顷;(十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3组耕地0.0982公顷;(十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8组0.0320公顷,其中耕地0.0243公顷;(十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29组0.0504公顷,其中耕地0.0289公顷;(十九)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31组1.1457公顷,其中耕地0.8697公顷;(二十)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36组0.3055公顷;(二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41组1.1772公顷,其中耕地1.0534公顷;(二十二)相城区黄埭镇斜桥村5组0.0924公顷;(二十三)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麒麟)10组0.1801公顷;(二十四)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6组0.0246公顷;(二十五)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7组0.0329公顷;(二十六)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8组0.0417公顷,其中耕地0.0414公顷;(二十七)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9组1.9421公顷,其中耕地1.5503公顷;(二十八)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20组0.2595公顷,其中耕地0.2172公顷;(二十九)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4组3.2337公顷,其中耕地1.0502公顷;(三十)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2组1.9700公顷,其中耕地1.1705公顷;(三十一)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3组0.2746公顷,其中耕地0.1599公顷;(三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1组0.3540公顷;(三十三)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组0.3177公顷;(三十四)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7组0.9010公顷;(三十五)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西院)4组1.7427公顷;(三十六)相城区阳澄湖镇新泾村5组4.4691公顷,其中耕地1.3351公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14号建议的答复-苏府办议案复[2011]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1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14号建议的答复(苏府办议案复〔2011〕17号)郭彩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苏州市职业大学升本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升本工作简况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进一步调整高等教育的布局和结构,提升地方高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2003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优化整合苏州市职业大学等四所市属高校资源,筹建本科层次的苏州学院。
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在升本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学校各项办学指标全面达到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
学校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本科办学标准,全面加强自身内涵建设,进一步在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校园环境美化等方面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为学校提升办学层次、建立本科院校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二是学校升本工作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
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建设、发展工作。
2003年,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筹建苏州学院的请示》(苏府呈〔2003〕263号),明确提出“将苏州市职业大学提升为本科教育层次,组建本科层次的地方高等院校,校名拟定为‘苏州学院’”,并“恳请省政府并转报教育部批准同意成立苏州学院”。
同时,成立了由市长担任组长的苏州学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的苏州学院筹建工作班子。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区直管公房修缮任务的通知-苏住建公[2010]17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区直管公房修缮任务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区直管公房修缮任务的通知(苏住建公〔2010〕17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住建局,市直属房屋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三区三城”的发展思路,按照“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努力提高直管公房服务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直管公房住用人的居住条件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直管公房现状,现将2011年度直管公房修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计划任务2011年城区直管公房修缮任务为10万平方米,修缮预算费用5500万元。
其中:平江区住建局5.5万平方米,金阊区住建局2.5万平方米,沧浪区住建局1.5万平方米,其他0.5万平方米。
二、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切实把修缮工作落到实处。
直管公房修缮是一项倍受社会关注,切实为民服务,着实解决民生问题和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一项民心工程。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直管公房修缮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修缮工作,将修缮任务层层分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修缮计划落到实处。
2.服务创新,全面提升公房管理水平。
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改善服务质量,把加强服务与加强管理相结合,保证修缮任务的完成。
要按照《苏州市直管公房修缮工程管理规定(暂定)》,做好修缮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等管理工作(涉及古民居修缮工程仍按苏住建〔2010〕29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切实提高直管公房的修缮质量,让有限的修缮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重要作用,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46号)等文件精神,苏州市区2011年度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将主要成果公布如下:表1 2011年度市区商业用途级别地价一览表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基准地价59435330902008512080789052602800变幅上限772654301026110157051025568383640变幅下限4160523165140608455552536401960表2 2011年度市区住宅用途级别地价一览表级别一二三四六基准地价690565555565451532801855变幅上限897585207235587042652410变幅下限483545903895316022951300表3 2011年度市区工业用途级别地价一览表级别一二三四六基准地价11851010860625500345变幅上限142012101030750600415变幅下限950810690500400336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结束——。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价房地字〔2006〕142号苏房市〔2006〕9号关于公布2006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各县级市、各区物价局(办), 各县级市、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局《关于预算工资单价调整问题的解释》(苏建价〔2005〕7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苏建价〔2006〕2号),对2005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
因近几年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均衡,导致各类结构房屋的造价上升幅度不一致。
经测算论证,现将2006年度苏州市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二等833.68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520.9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332.30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299.39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087.09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778.4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别墅等920.74元/平方米普通多层住宅730.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593.7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0.4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745.9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96.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48.1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77.46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66.47元/平方米车库(多层房屋底层)379.36元/平方米阁楼(多层房屋顶层)423.30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04.7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391.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34.0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06.7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380.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39.24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43.54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抄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建设厅抄送:市各有关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8号)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
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苏住建房〔2011〕9号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2011年度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1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
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钢结构937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829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1623元/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1560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二等 1282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三等 953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一等 922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二等 750 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582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 87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7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5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3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 195元/平方米
车库(多层住宅底层) 479元/平方米
阁楼(多层住宅顶层) 535元/平方米
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
混合结构二等 637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49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74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59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44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 27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166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房屋价格评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2004年以来重置价格评估的具体情况,现对2004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作适当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苏房[2004]12号、苏价房地字[2004]46号文同时废止。
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
农村房屋的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六条房屋按承重结构、建筑材料的不同分类,按其内外装饰、设施、结构材料的标准高低等级,具体分为:(一) 钢结构二等(二) 钢筋混凝土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三) 混合结构一等、二等、三等(四) 砖木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五) 简易结构一等、二等共计5类12个等级(附件一)第七条具体房屋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结构等级、层高、成新、装修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单价调整。
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来源:本站 | 作者:苏州市房管局、苏州市物价局 | 日期:2008年5月22日| 浏览3064次] 【大中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房〔2008〕4号各县级市、各区物价局(办), 各县级市、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定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6〕276号),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建价〔2008〕1号),对2008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调整、测算。
由于近几年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均衡,导致各类结构房屋的造价上升幅度不一致。
现将2008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二等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03.41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492.18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38.2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63.5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17.6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665.02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15.73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788.23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29.9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73.5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93.19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75.91元/平方米车库(多层房屋底层)424.88元/平方米阁楼(多层房屋顶层)474.10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65.2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38.3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7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3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02.49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49.2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49.53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17
•【字号】苏府[2011]57号
•【施行日期】201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苏府〔201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市政府将2011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为15项工作目标和35项工作任务,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将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于年中和年末分别组织一次自查活动,并将结果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将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承担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任务,要加强协调,紧密合作,确保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苏州市2011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doc
结构等级房屋类型厂房、仓储钢结构房测算案例主体结构排架、钢柱或钢混柱、钢支撑楼地面水泥地面屋面天棚彩钢板、压型屋面板内外墙面金属墙板或砖墙涂料门窗设施设备电动卷帘门、不锈钢门、塑水、电料或铝合金门窗、木门高层写字楼一等高层住宅钢大型营业楼混结、公共建筑构二等中型营业楼、综合楼小型营业楼三等、综合楼、标准厂房框架、剪力墙、地下室框架、剪力墙、地下室框架、地下室框架、地下室框架、有的局部外墙承重地面砖、门厅前花岗岩或大理石地面地面砖、门厅前大理石地面地面砖、门厅前花岗岩或大理石地面地面砖、门厅前大理石地面水泥地面保温材料屋顶、平顶粉刷保温材料屋顶、平顶粉刷保温材料屋顶、平顶粉刷保温材料屋顶、平顶粉刷钢混平顶或斜顶(瓦屋面)、梁板下粉刷外墙部分玻璃幕墙或部分挂贴(粘贴)大理石(花岗岩)、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外墙釉面砖或涂料、局部挂贴(粘贴)大理石(花岗岩)、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外墙部分玻璃幕墙或部分挂贴(粘贴)大理石(花岗岩)、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外墙釉面砖或涂料、局部挂贴(粘贴)大理石(花岗岩)、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外墙釉面砖或涂料、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防火门、塑钢门窗、木门防火门、塑钢门窗、木门玻璃橱窗、塑钢或铝合金门窗、木门玻璃橱窗、塑钢或铝合金门窗、木门塑钢或铝合金门窗、木门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电梯泵站中央空调、电梯泵站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电梯泵站消防系统、电梯、有的有中央空调水、电别墅、连体别墅一等混普通多层住宅合结构砖墙或部分钢混柱梁承重、现浇混凝土楼板、屋盖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现浇或预制钢混屋盖或木屋盖水泥地面水泥地面波形瓦或洋瓦屋面、平顶粉刷本瓦、洋瓦或平屋面外墙釉面砖或涂料、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外墙面涂料或水泥砂浆粉刷、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或纸筋粉刷塑钢或铝合金水电气、门窗、纱木窗卫生设施、木门全塑钢或铝合金水电气、门窗、钢窗、卫生设施木门合结多层住宅构二等(设施不全)三等结构简陋、低层住宅独院西式住一等宅、上等里弄住宅砖木二等普通里弄住结宅构老式立帖住三等宅、搁料房屋搁料房屋砖墙承重、钢混预制楼板、预制钢混屋盖或木屋盖空斗墙承重、钢混小梁薄板或瓦顶搁料房屋砖墙、木格栅、木屋架木衍条,用料较好砖墙、木格栅、木屋架木衍条,用料一般;立帖构架、木格栅、木衍条,用料粗壮立帖构架、木格栅、木衍条,用料一般;空斗墙、木( 水泥)衍条水泥地面水泥地面硬木地板、企口地板客厅、卫生间、厨房马赛克水磨石地面普通木楼地板或企口地板、客厅、厨房等水泥或方砖地面普通木楼地板、水泥地、方砖地、砖铺地洋瓦或平屋面、楼板底刷白水小梁薄板顶或芦芭反刷、望砖斜顶瓦屋面、吊顶粉平顶或板平顶瓦屋面、粉平顶或板顶、望砖斜顶、翻轩顶瓦屋面、望砖斜顶、木楼板顶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面钢窗、木门窗水、电、纸筋粉刷合用便器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面木门窗集中供水纸筋粉刷外墙面清水或水泥粉刷、内墙上等木料门窗水、电卫或钢门窗,有面纸筋粉、色粉刷或木墙裙生设施全门窗套普通木门窗、电、集中纸筋粉墙面或木间壁基本完好老式供水长短窗普通木门窗、电、集中纸筋粉墙面或木间壁老式陈旧长短供水窗简一等(冷摊瓦)、钢架大栅易结草房、全竹构二等房、竹木简易房车库阁楼空斗墙、木架、竹椽、水泥地、砖砖柱、砖墙、钢架栅铺地空斗墙、木架草顶、木砖铺地、泥架竹椽或全竹房地砖墙承重水泥地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水泥地楼板冷摊瓦、玻璃钢瓦草顶、冷摊瓦顶平顶斜顶纸筋粉刷简易门窗或木电、集中门窗供水简易粉刷或无粉刷简易门窗或木是门窗内墙混合砂浆刷涂料有窗水、电内墙混合砂浆刷涂料有门窗水、电说明:1、房屋基本重置价(2000年度)包括土建、水电的建筑安装费用,在设施设备项中所列的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电梯、泵站等不包括在房屋基本重置价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十大民生工程2011年工作任务的通知-苏府[2011]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十大民生工程2011年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十大民生工程2011年工作任务的通知(苏府〔2011〕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十大民生工程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苏州市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苏发〔2010〕2号)要求,现将苏州市十大民生工程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将对民生工程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于年中和年末分别组织一次自查活动,并将结果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将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推进,确保我市十大民生工程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苏州市十大民生工程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表序号年度工作任务牵头责任单位一富民工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左右。
市发改委、农办、统计局2(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市实现新增就业16万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万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2)巩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成果,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保持在95%以上,积极探索建设24个充分就业“示范社区”。
(3)组织提供10万个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确保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年末就业率达到95%以上。
(4)积极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全年新增创业孵化基地24个,创业培训1万人以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1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1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责任目标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1]2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14【实施日期】2011.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1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责任目标的通知(苏府〔201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的关键之年。
为增强投资和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确定2011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为4270亿元,比上年增长18%;争取目标为4500亿元,比上年增长24.3%。
确定重点项目220项,总投资6651亿元,其中当年完成投资1318亿元。
现将201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和重点项目责任目标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以调优结构为重点,确保实现全年投资目标。
2011年的投资工作,要按照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总目标,突出调优投资结构这一重点狠抓落实,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与扶持社会投资,有效扩大投资需求,全面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
二、以"四个加大"为抓手,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物质基础,是保证2011年投资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以加大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改善民生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类项目的投入力度为重中之重,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年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级基层组织,落实到项目的每个环节,制定分阶段的责任目标,定期督促检查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府[2005]8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府〔2005〕81号2005年7月15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办发〔2005〕26号,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55号,市政府苏府〔2005〕6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要求,市房管、财政、地税、物价等部门依据市区商品房销售情况,按区域、区位和类别分别统计测算,研究确定了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
现予以公布如下: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一)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地区):7800元/平方米;(二)环古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护城河以外地区):5280元/平方米(三)吴中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4500元/平方米;(四)吴中区其它建制镇地区:3900元/平方米;(五)相城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3800元/平方米;(六)相城区其它建制镇地区:2800元/平方米;(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包括原娄葑镇地区):5795元/平方米;(八)苏州工业园区其它建制镇地区:4500元/平方米;(九)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4725元/平方米;(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其它建制镇地区:3615元/平方米。
二、关于征收新建商品住宅契税时间认定征收新建商品住宅契税,以商品房交易合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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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8-11】【索引号: EA220-D0100-2011-0021】【阅读次数:535】【打印关闭窗口】
苏住建房〔2011〕9号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
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2011年度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1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
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钢结构 937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 1829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 1623元/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 1560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二等 1282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三等 953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一等 922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二等 750 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582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 87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7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5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 3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 195元/平方米
车库(多层住宅底层) 479元/平方米
阁楼(多层住宅顶层) 535元/平方米
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
混合结构二等 637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49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 74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59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44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 27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 166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