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 苏房(1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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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直管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情况,由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核定后提供给征收部门。

承租人租赁使用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直管公有非居住房屋,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多层成套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证管理机构出具的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砖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的,按租赁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换算得到的面积,作为安置补偿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四)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非成套住宅的,按该宗房屋全部租赁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占《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得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证记载使用面积的认定(一)租赁证上的独用面积、合用分摊面积及辅助面积内的应认定部分面积的总和,可作为使用面积认定。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____?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第五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 —(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四)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居民中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

具体配租条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第八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苏府[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苏府[2004]64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的《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落实《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府办抄(2003)95号抄告单精神,现就解决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定销商品房用于公房安置的操作办法(一)按政策将定销商品房作为公房安置的,应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公房安置的有关事项。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公房安置对象及定销商品房面积向拆迁人核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三)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定销商品房房号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含自行车库)及相关费用(电子防盗门费、房屋维修基金、各项税费等)。

(四)拆迁人协同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的相关手续。

(五)被拆迁人凭公房租赁协议与定销商品房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在付清进户费用后领取钥匙。

(六)拆迁人负责办理“两证”并与市房产管理局做好公房安置定销商品房产权的移交接收手续。

(七)基于新建定销商品房缺少马桶等部分入住基本设施,拆迁人可根据定销商品房标准套型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解决(如:45平方米套型定销商品房补贴为900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苏府通〔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17〕39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7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特予通告: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1〕69号)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2〕19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4.市政府《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5.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苏府〔1997〕104号)6.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7.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9〕1号)9.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区环卫收费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1999〕5号)10.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苏州市客运出租轿车企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9〕20号)11.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12.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1999〕45号)1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84号)14.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的通知(苏府〔1999〕97号)15.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16.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1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0〕32号)18.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19.转发市政府房改办《关于苏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0〕80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0〕124号)21.关于印发《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1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2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1〕40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2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81号)27.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号)28.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32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30.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2〕51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3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66号)33.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2〕73号)34.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35.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3号)36.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37.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0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41.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42.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76号)43.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4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7号)45.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8号)46.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府〔2003〕103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17号)48.转发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19号)49.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50.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28号)51.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52.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2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7号)5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3〕188号)55.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4〕1号)56.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5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6号)58.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59.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51号)60.关于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过程中有关工(公)伤人员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4〕52号)6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6号)62.转发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4〕59号)63.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62号)64.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7号)65.关于转发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4〕72号)66.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67.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76号)68.转发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93号)69.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号)70.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15号)71.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4号)72.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38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9号)74.关于转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45号)7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76.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59号)77.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78.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3号)79.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8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81.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5〕14号)82.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号)83.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5〕55号)84.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85.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5〕65号)8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6号)8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88.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的通知(试行)(苏府办〔2005〕84号)89.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99号)90.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91.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92.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93.关于转发市旅游局《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5〕134号)94.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95.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42号)96.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苏府办〔2005〕146号)97.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5〕154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调整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70号)99.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33号)100.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知(苏府办〔2006〕34号)101.关于转发《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区养老援助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府办〔2006〕40号)102.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10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104.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105.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贯彻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办法及全市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87号)106.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96号)10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105号)10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6〕108号)109.转发关于扶持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06〕112号)110.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通知(苏府〔2006〕114号)111.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16号)112.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1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办〔2007〕7号)114.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115.市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116.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117.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1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5号)1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69号)12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2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12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99号)123.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0号)124.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12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126.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5号)127.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12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30号)12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39号)13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131.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推进国内经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49号)132.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133.市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13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2号)13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7〕162号)13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63号)137.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6号)138.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13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14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73号)141.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78号)14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88号)14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7〕194号)14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14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236号)14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147.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苏府通〔2008〕31号)148.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149.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15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15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40号)15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苏府〔2008〕48号)15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154.关于做好市区60~90周岁老年人和学生电子月票卡扩大使用范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66号)15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15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71号)157.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15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75号)159.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府〔2008〕96号)16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04号)161.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16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36号)163.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138号)16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210号)16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221号)166.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弃儿捡拾移交接收和孤残儿童养育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40号)167.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44号)16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8〕245号)16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8〕260号)17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08〕263号)171.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64号)172.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17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9〕2号)174.关于加强苏州市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9〕33号)175.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鼓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43号)17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65号)177.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68号)17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69号)179.市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设计使用粘土砖范围的通知(苏府〔2009〕77号)18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9号)18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18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89号)183.市政府关于修订苏府〔2006〕74号和苏府〔2003〕172号两个文件的通知(苏府〔2009〕90号)18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09〕94号)185.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主要道路(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通知(苏府〔2009〕96号)186.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号)18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苏府办〔2009〕114号)18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115号)18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26号)190.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19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9〕146号)192.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8号)19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苏府〔2009〕156号)194.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67号)19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76号)196.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77号)197.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82号)198.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86号)19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7号)20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201.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90号)20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五个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94号)203.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9〕197号)204.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98号)20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的通知(苏府办〔2009〕198号)20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207.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2号)208.关于印发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3号)209.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4号)210.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5号)211.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6号)212.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1号)21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2号)214.市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215.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4号)21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规字〔2010〕15号)217.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0〕16号)2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府规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维修资金、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11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苏价服〔2002〕294号,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0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3水利防洪保安资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4教育教育费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5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6住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苏住建公〔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市属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切实加强承租人的诚信履约意识,根据相关机构改革和公房管理单位变动的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公房管理部门可出于加强租赁管理、防范租赁风险的考虑向承租人(公开招租投标人)收取相关诚意(保证)金,诚意(保证)金的具体种类及收缴金额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苏住建公〔2018〕13号)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二、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居公司”)开设诚意(保证)金账户,用于安居公司收缴其所管公房资产所涉诚意(保证)金。

安居公司所管承租户先前已缴交过诚意(保证)金的,由承租户申请退还后再交入安居公司诚意(保证)金账户。

其他直管公房所涉诚意(保证)金保持现有模式不变,继续由市直属房屋所负责执收。

三、全部诚意(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过“苏州市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操作。

协议期满或终止时,管理单位在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费等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至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再以现金形式退还。

四、诚意(保证)金及其利息非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动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1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8号)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

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苏州市区商品住房收费一览表

苏州市区商品住房收费一览表
苏州市区住房购置过程涉及收费项目清单(2016年6月30日更新)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屋登记费
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价费字〔1992〕64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苏价服〔2008〕308号、苏财综〔2008〕75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5〕1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10
居民户内燃气表工程材料安装费
普通燃气表户内工程材料安装费280元/户;附带IC卡计费装置的为570元/户。原有普通燃气表用户自愿要求增装IC卡计费装置的为260元/户。
苏价工字〔2006〕24号
燃气企业
11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
房地产中介机构
国土部门
6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国土部门
7
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收
苏府办〔1999〕5号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交环卫部门
8
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
苏府规字〔2012〕1号,苏住建规〔2012〕11号
住建部门
新建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首期维修资金。
4
房产测绘收费
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0元/㎡,工业厂房0.40元/㎡,其他房产0.50元/㎡;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0元/㎡,工业厂房0.70元/㎡,其他房产1.0元/㎡。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只收取20元配图资料费

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暂行)

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暂行)

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以政府制订租金标准的居住房屋。

直管公有住房是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或代管资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资产或使用权进行抵押、抵债。

第三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租赁管理采用属地委托管理形式。

第四条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应当与受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签订《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并领取《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承租人与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是租赁住房的合法凭证,《租赁证》是承租人缴纳租金的凭证。

《租赁协议》记载的内容与《租赁证》必须相一致,如发生差异,以《租赁协议》为准。

《租赁协议》发生变更,《租赁证》必须同时变更,《租赁协议》失效,《租赁证》随之失效。

第五条签订《租赁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租赁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其期限应为上一份《租赁协议》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租赁期限届满,管理部门应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承租人资格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协议》。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凭《租赁证》按月向管理部门缴纳租金。

如逾期不交的,按《租赁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八条住房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及部门政策性调整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时,承租人应当按新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九条承租人与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后,享有《租赁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住家庭人员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时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有支付租金的能力;(四)他处无住房,或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保障线以下。

第十一条同住家庭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同户籍同住的直系亲属1. 承租人的配偶;2. 承租人的他处无住房的子女;3. 承租人的他处无住房的其他直系亲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3]1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
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的选择住房的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

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苏住建公[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苏住建公〔2011〕1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增强承租人的履约意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直管公房管理实际,决定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租管理方在与承租人签订的《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原则上应当约定承租人须缴纳诚意(保证)金。

诚意(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为1至3个月的租金额,具体金额由经租管理方根据房屋租赁期限长短、月租金额高低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是公开招租(含定向招租)的直管公房,一律实行诚意(保证)金制度;实行协议租金的直管公房,原则上应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缓实行;对于不具备办理房屋租赁证条件、采用协议租金变通租赁的居住房屋,一律实行诚意(保证)金制度;其他居住房屋的租赁,诚意(保证)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实行。

三、诚意(保证)金存取设立一个财政非税专户,各经租管理方经租房屋的诚意(保证)金应当全部缴存到该财政非税专户。

财政非税专户和诚意(保证)金统一委托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管理。

四、经租管理方在签订《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后,出具“租赁诚意(保证)金缴纳通知单”(附件1),通知承租人将租赁诚意(保证)金缴入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管理的财政非税专户,凭承租人出具的“租赁诚意(保证)金缴纳回执”交付出租房屋。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由经租管理方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诚意(保证)金退付通知”(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7•【字号】苏府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根据住建部“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试点”的改革导向,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积金属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要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始终把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资金安全。

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3.坚持普惠共济。

更加注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普惠性和公平性,通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助推租赁住房发展,加大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苏府[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2010~2012年)》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2010~2012年)苏州市区自2005年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以来,城区共整治了39个老住宅小区(房屋1590幢、建筑面积384.7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累计5.56万户。

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后,小区道路畅通,房屋结构安全,绿化档次提升、面积增加,管线使用方便,环境整洁有序,安全技防设施到位,居民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得到了小区居民的首肯,该项整治已连续多年被评为苏州市"十大民心工程"。

为继续深入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建设,为更多居民群众创造安全、文明、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城区实际,现就开展新一轮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推进"三区三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优化老住宅小区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让更多市民群众享受苏州改革开放和发展成果。

二、整治范围对平江、沧浪、金阊范围内1994年前建造的,尚未进行过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用2~3年(即2010~2012年)实施完成综合整治。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苏住建公[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住建公〔2013〕10号)市直属房屋所、姑苏区住建局:为切实加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直管公房承租行为,现将《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直管公房承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参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公开招租、承租直管公房非居住房、以协议租金租赁直管公房居住房的承租人,其履约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失信、不良行为的惩处,均适用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内容1.投标行为的监管。

要加强对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过程的监管,防止和避免投标人以欺骗、弄虚作假及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现象的发生。

2.履约行为的监管。

要加强对承租人履约行为的经常性跟踪管理,承租人在租赁直管公房期间有恶意赖租、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违约失信行为的,对其参与公开招租和租赁公房要作出惩戒性限制。

3.房屋使用的监管。

直管公房承租人有破坏直管公房结构、改变建筑外观风貌、搭建违章建筑,以及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和违规经营等不良行为的,除要追究相应责任外,还应及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作出惩戒。

三、监督管理办法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租过程投标人发生的失信、不良行为的查处、记录和上报;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直管公房承租人发生的失信、不良行为的查处、记录和上报,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经租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四日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或经产权人授权委托经营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定,可以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转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作为集体宿舍等使用。

再承租人属于外来人员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

直管公有住房的转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租赁期限。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转租:(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有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尚未解决的;(三)有欠租、损坏等租赁纠纷尚未解决的;(四)政府安置的廉租住房;(五)已列入政府批准拆迁范围的;(六)产权人认为不得转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转租直管公有住房,转租人与再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征求意见:(一)原承租人身份证明;(二)公有住房租赁证;(三)同户籍居住的家庭人员同意转租的证明;(四)再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当事人应当参照产权人提供的示范文本,签订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协议。

第七条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转租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转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坐落、面积、部位及设施、装修情况;(三)转租期限,转租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安全使用及修缮责任;(五)变更与解除协议的条件;(六)违约责任等。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社、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人民银行、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总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体系,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租用、装修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管理。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理学的基本单位与量纲物理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物质、能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律。

在物理学中,精确测量和描述物理量是非常关键的,而这些物理量通常由基本单位和量纲来表示。

本文将介绍物理学中的基本单位和量纲,以及它们在物理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一、基本单位的定义与分类基本单位是物理学中用来测量物理量的基准量,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组标准单位。

国际单位制(SI制)规定了七个基本单位,它们分别是:长度的基本单位是米(m),质量的基本单位是千克(kg),时间的基本单位是秒(s),电流的基本单位是安培(A),温度的基本单位是开尔文(K),物质的基本单位是摩尔(mol),光强的基本单位是坎德拉(cd)。

二、量纲的概念与作用量纲是用来描述物理量的属性和特征的,是对物理量进行分类和比较的指标。

物理学中的物理量可以分为基本量和导出量,基本量是不能进一步用其他量表示的量,而导出量则是由基本量经过数学关系得到的量。

量纲分为三类,分别是长度、质量和时间。

其他所有物理量都可以用这三个基本量的乘幂表示。

量纲可以通过物理量的公式和单位来确定。

三、量纲分析与单位换算量纲分析是物理学中的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利用量纲关系可以推导出物理量之间的依赖关系。

量纲分析可以节省大量的实验测量和计算工作,从而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率。

在进行物理量之间的换算时,我们需要使用单位换算。

单位换算是将一个物理量的数值表示从一种单位转换为另一种单位的过程。

单位换算是物理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也是工程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方法之一。

四、国际单位制与物理学研究国际单位制是目前国际通用的单位制,基于七个基本单位和其它导出单位,广泛应用于物理学研究和实验。

在物理学研究中,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实验装置都依赖于国际单位制,从而保证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可比性和统一性。

国际单位制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对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非常重要。

它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科学家能够更好地合作,并且为不同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进步提供了基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
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苏住建保[2010]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保〔2010〕11号)
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根据《苏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60号)精神,现对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3〕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租住改制单位居住公房的
居民参加房改售房。

二、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中,原改制单位指转制、改制、破产、关闭等已注销的企事业单位。

居住公房指是改制中资产已剥离的居住性质的产权证没有过户的产权人仍为原改制单位的出租公房。

房改售房指按现行的房改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合法承租居民出售居住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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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盘活房地产存量,活跃房地产市场,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扩大有效需求,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房屋置换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置换。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置换(以下简称“房屋置换”),是指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换购商品住房或互换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有住房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市区居民。

第四条(主管部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置换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屋置换中心(以下简称“置换中心”)负责市区房屋置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置换的原则)房屋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置换的条件)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证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进行置换:(一)未取得租赁住房合法证明的;(二)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户籍被冻结的;(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五)置换后将造成新的居住困难(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积现行标准)的;(六)不可分割的房屋其中一部分转让使用的;(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八)应当落实政策尚未处理的;(九)新的承租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无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房屋中介、置换企业)作为受让方的;(十)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置换的房屋。

第七条(置换后房屋的权属)房屋置换后公有住房所有权性质不变,受让人仍应按规定交纳公有住房租金。

第八条(不可冲抵的费用)受让人以房改售房价格购买该房屋产权时,应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办理,不得以受让时支付的费用冲抵购房资金。

第九条(价格申报和评估)承租人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置换的成交价格。

置换中心应组织房地产估价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房屋重置价格为基础,并参照地区环境差异、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作为交纳有关规费的参考依据,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

第十条(转让使用的程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应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填写《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并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向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承租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日(指“工作日”,下同)内给予答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复。

(二)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的,承租人与受让人签订由市房产局统一监制的《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

(三)《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受让人应持下列相应材料,向置换中心申请办理审核手续:1、承租人应持的材料:(1)《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2)《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3)租用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4)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5)转让使用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书;(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证明材料。

2、受让人应持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四)置换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和价格评估。

审核同意后,开具《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承租人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五)受让人自置换中心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租用公有住房合法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变更名义手续。

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公有住房证明。

第十一条(换购商品房的程序)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承租人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转让使用手续的同时,应与商品住房开发或经营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住房转让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换购其他房屋的规定)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承租人换购私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互换使用的程序)公有住房互换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均应征得同住成年人同意,填写《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承租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二)出租人同意互换使用的,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市房产局统一监制的《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协议》。

(三)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在互换使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置换中心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1、《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申请书》;2、《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协议》;3、租用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4、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5、换房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书;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置换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和价格评估。

审核同意后,开具《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审核表》。

互换各方承租人分别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五)互换各方承租人自置换中心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审核表》、租用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分别向对方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公有住房证明。

第十四条(转让收益的分配)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或换购商品住房的,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成交价的15%,专项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单位获得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房屋中介、置换企业可将置换所获得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单位通过调拨、调配所获得的公有住房也可转让使用。

转让使用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房屋置换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违反本办法的房屋置换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公有住房置换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有住房置换办法,并报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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