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已经2007年8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七年九月十日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目录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第91.5条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第91.7条航空器的驾驶员第91.8条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第91.9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第91.11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第91.13条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第91.15条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第91.17条空投物体第91.19条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第91.21条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第91.2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第91.25条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B章飞行规则第9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02条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第91.103条飞行前准备第91.104条滑行的一般规定第91.105条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第91.107条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第91.109条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第91.111条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第91.113条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5条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7条航空器速度第91.119条最低安全高度第91.121条高度表拨正程序第91.12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指令的遵守第91.125条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第91.127条在通用航空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29条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1条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3条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第91.135条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第91.137条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9条临时的飞行限制第91.151条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53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55条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7条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9条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67条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69条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71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检查第91.17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第91.17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第91.17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第91.17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80条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第91.181条飞行航道第91.183条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第91.185条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第91.18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第91.189条 II类和Ⅲ类运行的规则第91.191条 II类或Ⅲ类运行手册第91.193条某些II类运行的批准第91.195条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C章特殊的飞行运行第91.201条特技飞行第91.203条飞行试验区域第91.205条降落伞和跳伞第91.207条牵引滑翔机第91.209条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第91.211条发有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第91.217条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D章维修要求第91.301条适用范围第91.303条总则第91.305条适航性责任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第91.309条航空器检查大纲第91.311条维修管理要求第91.313条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第91.315条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第91.317条航空器技术记录第91.319条航空器记录的保存第91.321条适航性检查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第91.401条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证要求第91.403条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7条在夜间和云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9条马赫表第91.411条无线电通信设备第91.413条导航设备第91.415条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7条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9条水面上空运行旋翼机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1条特定空域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3条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第91.425条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第91.427条 ATC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第91.429条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第91.431条气象雷达第91433条飞行记录器第91435条应急定位发射机第91437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第91439条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第91441条辐射指示器第91443条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F章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第91501条适用范围第91503条音响速度警告装置第91505条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第91507条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G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运行第91601条适用范围第91603条机上乘员第916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第91607条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第91609条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第91611条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第91613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批准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 701条适用范围第91703条运行种类第91705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权利第91707条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第91709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711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713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715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第917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719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721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723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725条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727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729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731条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第91733条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801条适用范围第91803条运行种类第91805条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第91807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809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811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813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815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817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819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821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823条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825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827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829条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第91901条适用范围第91903条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第91905条运行种类第91907条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第91909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911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913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915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9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919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的代管协议第91921条航空器所有权人使用代管航空器第91923条航空器所有权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责任第91925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对运行控制责任的理解和确认第91927条航空器代管人在确保遵守规章方面的责任第91929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931条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933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935条代管人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937条记录保存第91939条本章后续条款的适用性第91941条航空器排班和飞行定位要求第91943条必需的运行信息第91945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947条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的着陆限制第9194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第91951条某些航空器的运行验证试飞第91953条控制运行人员滥用药物或酒精的方法第91955条航空人员配备和使用要求第91957条新雇佣驾驶员的安全记录审查第91959条飞行机组的经历和资格要求第91961条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第91963条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5条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7条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第91969条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第91971条关于机组成员检查的补充规定第91973条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91975条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第91977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第91981条对机组成员的总体训练要求第91983条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第91985条危险品识别训练第91987条驾驶员训练内容第91989条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第91991条复训的训练内容第91993条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函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第911001条适用范围第911003条飞行设备和运行资料第911005条熟悉操作限制和应急设备第911015条飞行高度规则第911017条乘客信息第911019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1023条手提行李第911025条装载货物第911027条结冰条件下的运行第911029条飞行机械员的要求第911031条对副驾驶的要求第911033条对乘务员的要求第911035条飞机地面移动、起飞、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及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第911037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1039条飞行定位要求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第91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103条人员要求第911105条航空器要求第911107条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限制第911109条喷洒限制第911111条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第911113条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第911115条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7条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9条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第911121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记录保存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第911201条适用范围第911203条旋翼机第911205条人员要求第911207条知识和技能要求第911209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第911211条操作规则第911213条运载人员第911215条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第911217条飞行特性要求第911219条结构和设计第911221条操作极限第911223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第911225条标志和标牌O章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01条适用范围第911303条检查的要求第911305条偏离第911307条合格证和登记第911309条有危害的运行第911311条昼间运行第911313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第911315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第911317条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第911319条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第911323条地面目视参考第911325条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P章跳伞第911401条适用范围第911403条总则第911405条跳伞计划的申请与批准第911407条无线电通信要求第911409条在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的跳伞第911411条在空中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跳伞第911413条飞行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要求第911415条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跳伞第911417条酒精和药物第911419条检查第911423条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Q章偏离第911501条政策和程序第911503条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R章法律责任第911601条概则第911603条涉及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的处罚第911605条涉及空投物体的处罚第911607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第911609条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第911611条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第911613条涉及无有效适航证实施飞行的处罚第911615条涉及违反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的处罚第911617条涉及违反跳伞的运行规定的处罚S章附则第912011条施行第912013条废止的规章附录A 术语解释附录B II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附录E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录F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I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Ⅲ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民航规章CCAR目录
令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令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令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令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令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令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令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令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令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令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令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令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令
有效
32
CCAR-206-R1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1.28•【文号】•【施行日期】198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其中涉及的行业体制、管理职责分工均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1981年1月28日)第一章概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的依据。
各级领导机关、专业飞行队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凡制定有关专业飞行的补充规定和指示,都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专业飞行是用装有专用设备的飞机进行农业、林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上飞行、人工降水等作业项目的飞行,是直接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三条保证飞行安全是完成专业生产任务的前提。
在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中,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条专业飞行具有流动分散,远离基地,工作、生活条件较差,设备简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任务紧迫、多变等特点。
为此要求:(一)民航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区〕局、航空站领导,必须对在本区域内执行专业飞行任务的机组实施统一领导,严格管理。
经常深入作业基地,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机组安全生产、作业质量、思想作风和生活管理的情况,提出具体措施,不断改进对专业飞行的组织管理。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9-31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及分类 (1)3.定义 (3)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9.飞行前准备 (7)10.限制区域 (8)11.视距内运行(VLOS) (8)12.超视距运行(BVLOS) (8)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9)14.管理方式 (10)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18. 修订说明 (17)19. 废止和生效 (18)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该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a) 0<W≤0.25Ⅰ(b) 0.25<W≤1.5Ⅱ 1.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注1:实际运行中,Ⅰ(a)、Ⅰ(b)、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B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不完全 符合A类标准的单发或者多发旋翼机。如果发动机失效 发生,B类旋翼机不能确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应当 采取非预订的着陆。
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航空器运行管理类规章中, 以下3部规章在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占有 重要的地位,分别是《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和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 则》(CCAR-135)。
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21部在所有运行管理规章中率先于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颁布。但由于CCAR-121部的管理对象为 大型飞机所从事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因而其管理程度 最为严格,审定程序也最为复杂。从实际的操作来看, 其中的许多条款,如对大型飞机提出的维修方案、可靠 性方案和全程签派要求等,并不适用于小型航空器所从 事的航空器作业和通用飞行。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活动日益增多,客观上迫切 需要一部适用的规章来对此类航空活动进行管理。
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 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 航空器。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 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 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 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 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中国民用航空局2007年 3 月14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 1 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11月15日第三次修订部合格证持有人:公司年月日目 录民航局控制日期生效日期A部:总则A0001颁发和适用范围A0003定义和缩写A0005航空器的批准A0007特殊批准和限制综述A0009豁免和偏离A0011管理人员A0013其他指定人员A0014安全管理体系A0015运行控制A0017机场资料A0019气象资料A0021手提行李程序A0023国内定期121部承运人到特定国外(地区)机场的国内运行A0025不配备部分应急设备的121、135部运行A0027非管制空域特殊航路IFR运行A0029合并运行A0031合并运行过渡期A0035直升机定期载客运行A0039空中救护运行-直升机A0041出口座位的安排A0043地面除冰/防冰程序A0045空中救护运行-135部飞机A0047电子记录保持系统和/或电子飞行包A0049着陆和等待运行A0051航空器湿租协议A0053航空器互换协议A0055121部补充运行目录-1A0057合格证持有人安排训练中心、机构和/或其他组织为其提供训练的批准 A0061小规模135部运营人A0063仅限非定期载客和全货运行的小规模135部运营人A0065单机长运营人A0067单驾驶员运营人A0069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要求的副驾驶A0071批准135部飞机运营人进行的起飞前污染检查A0073批准135部航空器运营人无除冰/防冰程序的运行A0075135部仪表飞行规则单发载客运行A0077对进入驾驶舱人员的查证A0081自动相关监视广播A0083管制员驾驶员之间的数据链通信A0085实际重量大纲-所有航空器A0087小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控制大纲A0089中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1大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3紧急适航指令接收要求A0095防麻醉品和酒精滥用方案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A0099重量与平衡控制程序B部: 航路批准、限制和程序B0001飘降或放油B0005航路运行区域B0007航路限制和规定B0011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进行航路和终端区I级导航B0013在高空管制区使用区域导航系统或远程导航系统的I级导航B0015使用多套远程导航系统的II级导航B0017在太平洋中、东部复合空域的运行B0019在北太平洋空域的运行B0021在北大西洋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的运行目录-2B0023在磁不可靠区的运行B0025121部双发飞机北大西洋运行B0027121部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B0029国际运行中的特殊燃油储备B0031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B0033使用单套远程通信系统进行延伸跨水运行B0035在缩小垂直最少间隔空域的运行B0037批准使用飞行领航员实施II级导航B0039批准的航路运行区域、限制和规定B0041121部航路目视飞行规则、限制和规定B0045使用单套远程导航系统的II级导航B0047北极运行B0049加拿大最低导航性能空域运行C部: 终端区仪表程序和机场的批准与限制C0003需特殊机长资格的机场C0005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C0007基本的仪表进近程序批准-所有机场C0009IFR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所有机场C0011仪表进近程序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的特殊限制与规定 C0013备降机场仪表飞行规则天气最低标准C0015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121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17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135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19国外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的特殊限制C0021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C0023I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C0025用于II、III类以外自动着陆运行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C0027经审定用于II、III类以外着陆运行的人工飞行控制引导系统C0029使用区域导航系统实施公布的RNAV仪表进近C0033飞机倒滑运行C0035特定机场的特殊批准、规定和限制目录-3C0039批准定期运行的机场C0041起飞后和初始爬升中自动驾驶仪接通-自动飞行引导系统运行C0043具有批准的10分钟起飞推力时间限制的发动机失效离场程序C0045使用垂直导航(VNAV)的IFR进近程序C0047I类ILS、MLS或GLS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所有机场C0049目视盘旋进近着陆最低标准C0051非精密进近和I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目视能见进近C0053终端区目视飞行规则、限制和规定C0055IFR低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121部飞机运行–所有机场C0057IFR低于I类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135部飞机运行C0059特殊非CCAR97部仪表进近或离场程序C0061.使用RNP RNAV系统实施RNP RNAV SAAAR第I类仪表进近C0063使用被批准的RNP RNAV飞机系统实施RNP RNAV SAAAR第Ⅱ类仪表进近 C0065在I类仪表着陆系统设施上实施经特殊批准的II类运行D部: 航空器维修D0001机构和人员D0003航空器清单D0005维修工程管理手册D0007培训大纲D0009.航空器维修方案D0011航空器检查大纲D0013可靠性方案D0015最低设备清单D0017协议使用维修方案D0019协议加入可靠性管理体系D0021协议维修单位D0023航材共享协议D0027特殊运行航空器的维修D0029湿租航空器的维修H 部: 旋翼机目录-4H0001运输类直升机的性能要求H0003直升机终端区仪表程序H0005所有机场的基本仪表进近程序批准H0007所有机场的直线I类非精密进近H0009直升机航线下降区H0011备用机场IFR天气最低标准H0013直升机运行IFR标准起飞最低标准H0015外国终端仪表程序特殊限制H0017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H0019I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H0021非II类和III类的自动着陆飞行操纵引导系统H0023非II类和III类审定用于着陆的手动飞行操纵引导系统 H0025使用区域导航系统的仪表进近运行H0027非管制空域特殊终端区的不定期载乘客和全货物运行 H0029直升机进入某一机场的特殊批准,规定和限制H0031低于IFR标准起飞最低标准的直升机运行H0033所有机场的直线I类精密仪表进近程序H0035I类IFR着陆最低标准—盘旋进近机动飞行H0037I类目视自主进近程序H0039批准进行直升机定期运行的机场H0041非管制空域特殊终端区IFR旋翼机---定期载客运行H0043特殊非CCAR-97部仪表进近或离场程序的旋翼机运行目录-5A部:总则A0001 颁发和适用范围a. 本运行规范颁发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主运行基地位于:表1主运行基地通信地址本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在本运行规范中该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称为合格证持有人。
[整理]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①根据民航局令第2号,1980年7月28日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自本规章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注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为确保航空安全、维护运行秩序、保障乘客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章的实施对于保障民航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中国民航规章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航空器运行规章1.1 航空器注册与标识要求航空器注册是指航空器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必须进行注册,并在航空器上标明相应的注册号码和标识。
这有助于确保航空器的身份和运行安全。
1.2 航空器适航规定航空器适航规定是指航空器设计、制造和维护的要求。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必须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包括结构强度、飞行性能、系统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适航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1.3 航空器运行限制航空器运行限制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飞行器材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航空器运行限制,可以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二、航空器维护规章2.1 航空器维护计划航空器维护计划是指对航空器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的计划。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计划进行维护,以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2 航空器维护人员资质要求航空器维护人员是指对航空器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专业人员。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包括技术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航空器维护的质量和安全性。
2.3 航空器维护记录和报告航空器维护记录和报告是指对航空器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的文件。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维护人员必须及时记录和报告航空器的维护情况,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这有助于确保航空器维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航空器乘务规章3.1 乘务人员资质要求乘务人员是指在航空器上负责乘客服务和安全的人员。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乘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乘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乘客的满意度。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1981年1月28日)第一章概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的依据。
各级领导机关、专业飞行队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凡制定有关专业飞行的补充规定和指示,都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专业飞行是用装有专用设备的飞机进行农业、林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上飞行、人工降水等作业项目的飞行,是直接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三条保证飞行安全是完成专业生产任务的前提。
在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中,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条专业飞行具有流动分散,远离基地,工作、生活条件较差,设备简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任务紧迫、多变等特点。
为此要求:(一)民航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区〕局、航空站领导,必须对在本区域内执行专业飞行任务的机组实施统一领导,严格管理。
经常深入作业基地,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机组安全生产、作业质量、思想作风和生活管理的情况,提出具体措施,不断改进对专业飞行的组织管理。
(二)执行专业任务的全体人员,应服从省(市、区)局、航空站、临时基地负责人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指示,发扬团结协作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尊重地方民族信仰和群众的风俗习惯。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c)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d)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术语解释》中规定。
第91.5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具有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与其型号或者构型对应的飞行手册,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手册。
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或者直升机都应当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标记和标牌。
(d)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者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内容要点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背景民用航空飞行是一个高度复杂且诸多风险的行业,为确保飞行的平安和顺畅,必须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标准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提高飞行安全水平,保障民众出行的安全和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内容要点1. 飞行标准的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对于飞行标准的制定提出明确要求。
包括对人员资质和培训的规定,航空器适航要求的标准与测试等方面的内容制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需要参考国际民航组织(ICAO)以及相关国家的经验和规定,确保我国的飞行标准与国际接轨。
2. 飞行标准的执行飞行标准的执行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明确了飞行员、航空器维护人员和航空公司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制度还规范了飞行程序、飞行监管以及事故调查等方面的执行要求,确保标准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3. 监管与评估机制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还规定了监管与评估机制。
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航空公司的执照审核、飞行员的培训合格评估以及航空器的检查等,确保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管和评估。
同时,制度还要求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安全经验的传递。
三、执行情况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飞行安全的质量。
我国民航局牢固确立了飞行标准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标准的制定、执行与监管工作。
通过加强飞行员培训、航空器维护、飞行程序的优化等措施,大大提升了我国民航飞行安全水平。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跟上飞行技术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对技术的更新要求更为迅速和准确。
其次,对于飞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仍需要加强,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和执行制度要求。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举措。
空运飞行员的航空法规与国际公约
空运飞行员的航空法规与国际公约航空业是一个高度规范化的行业,其中有一系列的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是空运飞行员必须熟知和遵守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与空运飞行员相关的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以确保他们的飞行安全和行业标准的遵循。
一、航空法规1.民航规章民航规章是指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民航领域的法规。
其中包括航空器飞行操作手册、航空器适航规定、驾驶证、飞行员工作时间和飞行限制规则等。
2.飞行管制规则飞行管制规则是指用于指导和控制飞行器在空中的安全和有序运行的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和航空电台通信规定等。
3.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是指用于确保航空业运营过程中安全的管理方法。
航空公司和机场必须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内部审查和国家监管检查来评估其有效性。
二、国际公约1.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于1999年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加强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保护和乘客权益保障。
该公约规定了在飞行中乘客的权利、运输责任和航空器赔偿制度等内容。
2.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通过的一项公约,被认为是国际民航领域的宪法。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并制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航空安全公约航空安全公约是为加强国际航空安全而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保护乘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执行适用于航空安全的法律和规定,并加强安全监督和信息交流。
三、遵守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的重要性1.保障飞行安全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飞行安全。
飞行员必须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以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飞行的安全性。
2.统一行业标准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的遵守,有助于统一行业标准。
这样,无论是飞行员、航空公司还是机场,都能够在相同的规范下运营,确保飞行和航空运输的顺畅和一致性。
3.保护乘客权益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中涉及乘客权益的规定,保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2016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航空器的运行 (4)第一节 一般要求 (4)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 (7)第三节 通用航空 (10)第四节 无人机 (11)第五节 社会公众的义务 (12)第三章 航空人员 (13)第四章 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和航空器维修机构 (15)第五章 监督检查 (17)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第七章 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飞行标准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和单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飞行活动或使用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实施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运营人;(二)参与实施民用航空器飞行活动的航空人员;(三)为相关航空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四)为相关民用航空器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
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使用民用航空服务的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主管机构。
第四条 在本条例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飞行标准管理,是指民用航空主管机构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对本条例第二条中所述的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的活动。
航空人员,是指机组成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直接参与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人员。
机长,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由航空器运营人指定在飞行运行期间负责航空器运行和安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驾驶员。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运行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机组成员。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R2
§25.395 操纵系统 §25.397 操纵系统载荷 §25.399 双操纵系统 §25.405 次操纵系统 §25.407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25.409 调整片 §25.415 地面突风情况 §25.427 非对称载荷 §25.445 外侧垂直安定面 §25.457 襟翼 §25.459 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25.471 总则 §25.473 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25.477 起落架布置 §25.479 水平着陆情况 §25.481 尾沉着陆情况 §25.483 单轮着陆情况 §25.485 侧向载荷情况 §25.487 回跳着陆情况 §25.489 地面操纵情况 §25.491 起飞滑跑 §25.493 滑行刹车情况 §25.495 转弯 §25.497 尾轮侧偏 §25.499 前轮侧偏 §25.503 回转 §25.507 倒行刹车 §25.509 牵引载荷 §25.511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25.519 顶升和系留装置】 水载荷
总目录 A分部 总则 §25.1 适用范围 §25.2 〔备用〕 B分部 飞行 总则 §25.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5.23 载重分布限制 §25.25 重量限制 §25.27 重心限制 §25.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25.31 可卸配重 §25.33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5.101 总则 §25.103 失速速度 §25.105 起飞 §25.107 起飞速度 §25.109 加速一停止距离 §25.111 起飞航迹
【法规分类号】309006198501 【标题】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二次修正)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颁布日期】1985.12.31 【实施日期】1985.12.31 【内容分类】航空器适航类 【文号】 【题注】(1985年12月31日制定,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1995年1 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CCAR-25-R2, 2001年5月14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关于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正文】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