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5
【真题提示】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真题)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015年真题)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倒在地,驾车离去。
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他人劝导,拒绝离开。
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3.(2016年真题)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4.(2016年真题)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黄,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B.故意杀人罪(未遂)C.爆炸罪(未遂)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5.(2018年真题)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停。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破坏交通工具罪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C.重大飞行事故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简答题1.(2015年真题)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2.(2017年真题)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三、法条分析题(2017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解?(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四、案例分析题(2019年真题)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飞机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运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作为重要的远距离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日益繁忙。
适应这一需要,我国的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
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
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1979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适用交通肇事罪。
鉴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单设了飞行事故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
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
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
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刑法》第六章(下)
单选题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 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 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 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 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 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 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 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三)本书的立场 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 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同时,禁 止溯及理论;不排除特定犯罪类型提 出特别要求。
第六款 因果关系
1、基本理由 基本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这种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而且并 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那样扩大处罚范围。 2、条件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的断绝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 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 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 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 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
航空犯罪与预防学习通期末考试答案2023年
航空犯罪与预防学习通期末考试答案2023年1.简述国际劫机犯罪的特点。
参考答案:国际劫机犯罪是指在国际航线上实施的劫机犯罪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跨国性:国际劫机犯罪是跨越国界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转移和躲避,犯罪调查和打击难度大。
高危性:国际劫机犯罪的危害性极高,不仅会威胁到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会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突发性:国际劫机犯罪往往是突发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飞行过程中突然采取行动,机组人员和乘客往往无法预料和防范。
高度组织化:国际劫机犯罪往往是高度组织化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由恐怖组织或犯罪团伙组织实施,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多样性:国际劫机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武力劫持、威胁、恐吓等手段,也可能采取制造爆炸物等方式进行犯罪。
2.简述民航企业物流管理包括3方面的内容。
参考答案:物流规划:对民航企业的物流网络进行规划和设计,制定物流战略和计划,确定物流目标和指标,以及制定物流预算。
物流运作:对民航企业的物流运作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物流采购、物流仓储、物流配送、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物流信息:对民航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利用,以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
3.简述信息传输方式?参考答案:有线传输:有线传输是指利用电缆、光缆等物理媒介进行信息传输的方式,如以太网、USB、HDMI等4.简述新产品、新服务的类型。
参考答案: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5.简述航空犯罪人反社会性的表征。
参考答案:1.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航空犯罪人往往对他人的感受缺乏关注和同情,也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感。
2.心理变态:航空犯罪人可能有心理问题,比如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导致他们难以理性地看待自己的行为。
3.犯罪经历:一些航空犯罪人可能有过犯罪经历,这些经历可能导致他们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不尊重。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民航恐怖犯罪
民航恐怖犯罪---法律概述民航恐怖犯罪是对民航安全巨大威胁,而且越来越严重影响和谐安定的民航发展空间,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在西欧、中东、拉丁美洲等地区蔓延。
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先后颁布了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
1972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
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公约。
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也制定了反恐怖条约。
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政治斗争。
而恐怖主义对于航空安全有多方面的威胁,法律上的一些相关定义主要有下列几种:(一)劫持航空器罪,又称空中劫持罪、劫持飞机罪。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
属于恐怖主义的一种变现形式。
1963年的《东京公约》曾规定:“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用此类行为者,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与保持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这个规定,虽没有明确把空中劫持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但实际上已初步指出了空中劫持的法律概念,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
1970年的《海牙公约》发展了《东京公约》中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未遂,或者从事这种行为者或从事这种行为未遂的共犯,均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规定完全一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罪是从1992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1、背叛国家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2、分裂国家罪:中、外、无国籍人,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犯。
4、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中国人,暴乱--外、无国籍人,针对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5、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般主体,但通常是位居要职人物。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资助“境内”,实施上述1-6项的犯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1、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故投敌叛变后间谍的属该罪内容。
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叛逃+间谍=数罪并罚;掌握国家秘密的从重;军人犯的成立[军人叛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1、间谍罪:中、外、无国籍人,三种行为之一:参加、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外、无国籍人;为境外非间谍组织、人员(为境内的,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必须是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的,成立[……军事秘密罪])。
3、资敌罪:战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资助者与被资助者不成立共犯,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小结:“叛”者,针对中国公民而言,颠覆国家政权者尤须位高权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2、过失犯上述的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者才犯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视广播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罪: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1.罪状: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罪状形式。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需要引用刑法条文的其他条款来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形式。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且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罪状形式。
5.法定刑:法定刑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确定的,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6.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7.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0.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资敌罪:资敌罪是指战时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1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航空刑法
二、附加刑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罚金。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一、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机上暴力罪 • 机上暴力罪,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
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 航空刑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刑罚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第一节 概述
一、航空刑法定义 • 航空刑法,是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规范的总合。
二、航空刑法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
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构成国际 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三、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 • 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
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 • 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是指以爆炸、决水、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航设施和设 备,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五、破坏航空器罪
• 破坏航空器罪,是指以爆炸、决水、放火、 盗窃使用中航空器上的零部件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破坏航空器,危害航空安全的行 为。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一、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 •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我国航空
刑法规定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安全 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
•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 行为的应受惩罚性 • 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罚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第十二章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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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一节
三、空中刑事管辖权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一)传统理论下刑事管辖权
1、属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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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二节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内航空犯罪与刑罚
六、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一)概念
指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 位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处罚
我国《刑法》第130条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 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属人管辖原则。 3、保护ຫໍສະໝຸດ 管辖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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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一节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二)国际公约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1、《东京公约》规定。确立以航空器登记国管辖为主, 其他国家管辖为辅的并行管辖原则。 2、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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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二节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内航空犯罪与刑罚
二、破坏航行设施罪
(一)概念
是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 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 为。
(二)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 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学生案例2
学生案例21、劫持航空器罪被告人许某于2002年4月17目17时左右,携女儿乘坐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大连一沈阳一延吉”的CJ6621航班。
飞机起飞10多分钟后,许某从座位上突然起身,用左手搂住正在为其他人服务的乘务员徐某,同时用右手所特的卡锁刀逼在徐某胸前,高喊:“我要劫飞机。
”徐某奋力挣脱,机上乘客与空中安全员随即将许某制服。
后飞机安全降落。
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是否既遂?应当注意的是,劫持航空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而无论是否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或是否发生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根据案情来看,许某已经完整地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且其行为也已经危害到了飞机的飞行安全即公共安全。
虽然徐某最终没有使飞机按照其意愿飞行,但应当认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构成犯罪既遂。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被告人王某于2001年10月25日乘坐西北航空公司民航cx2217航班由广州飞往西安。
登机时因行李摆放问题与同机乘客刘某发生争执,后被机组人员贺某劝开。
飞机起飞后,王某越想越生气,就趁刘某上厕所之机故意挑衅,贺某再次劝阻,王某认为刘、贺二人合伙欺负自己,便对二人大打出手,引起一片混乱。
由于飞机厕所处靠近驾驶舱,混乱场面对驾驶员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机长出来查看时,也险些被王某打倒。
后经机组人员的奋力制止,事态得以平息。
在对王某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时,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并末造成后果,因而应当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进行认定;但是也有人认为,王某在飞机上使用暴力,已经危及到飞行安全,其行为构成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
理由在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引起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另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在于行为人要使用暴力,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刘某与贺某大打出手、甚至险些将出来查看的机长打倒的行为,已无可置疑地具备了这一要件。
民航恐怖犯罪概述
民航恐怖犯罪概述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而民航恐怖犯罪又是各种恐怖犯罪中危害较大的。
9·11恐怖袭击事件已经过去五周年,但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成为当代世界的一大突出公害,是全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当前正值我国民航业大发展时期,民族分裂势力活动猖獗,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各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诱因,严重威胁我国航空安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分别加入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L(来自超星电子图书)惩治危害国际航空罪国际公约危害国际航空犯罪,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航班的经营,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痛恨,也为有正义感和人道责任的政治集团所不齿。
早在上个世纪,严厉惩治这种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之共识。
国际社会多次召开会议,商讨共同合作惩治与防范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活动,并签订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1 东京公约1963年9月14日,由61个国家参加的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该公约共7章26条,于1969年12月3日生效。
其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上实施任何触犯刑法之行为的任何人均适用本公约;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有优先管辖权;机长有权对机上犯罪者采取正当而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飞行安全;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规定航空器降落国有义务允许旅客与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程,并将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交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2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虽然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但只是援引国际海洋法中关于海难救助的习惯法规则,重点不是惩治劫机犯罪,也没有规定对劫机罪行的特殊惩处规则。
刑法分论第三章
练习
(单选)某通信建设公司在铺设通讯电缆施工 单选) 时,当地农民于某乘无人看守之机,切断 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 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 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于某的行为构成( )。 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于某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毁坏财物罪 B.盗窃罪 C.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 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 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 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 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交出的行为。 交出的行为。
旅美北大女化学家涉嫌用重金属铊 毒死清华老公
第三节 破坏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破坏正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概念:破坏正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破坏正式使用中 破坏而不是盗窃;非闲置、报废。 ★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概念: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 概念: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 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 的易燃易爆设备。例如:锅炉、油田输油 管道中的油品。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构成以其 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 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构成以其 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属 于交通事故、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不同、 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属于交通事故。 6.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责任大小+结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责任大小+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1 人或者重伤 )负事故全部 全部或者主要 主要责任+死亡1 3 人以上。 (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1 人以上重伤+酒 )负事故全部 全部或者主要 主要责任+1 人以上重伤+ 后、吸毒品后、无驾驶资格、明知是安全装置不 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 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之一 的。 (3)负事故对等责任+死亡 3 人以上。 )负事故对等 对等责任+ (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众合专项教程罗翔刑法讲义(63页)
第一讲分则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罪状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类。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内容构成。
罪状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的描述,罪状可以分为四种。
(一)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比较详细地描述具体的犯罪构成。
这种罪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是刑法中最主要的罪状形式。
(二)简单罪状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
比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三)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四)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确定具体犯罪构成时,就必须考虑狩猎法规的规定。
对于罪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简单罪状、空白罪状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其二、空白罪状是参照其他法规,而引证罪状是参照《刑法》本身的条文。
二、罪名罪名有如下分类:(一)具体罪名和类罪名具体罪名是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而类罪名则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
(二)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选择罪名是指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
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如果只是非法制造枪支,那么只能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如果还同时运输了爆炸物,就应该定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爆炸物罪。
对于选择罪名,不能够实行数罪并罚。
三、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所谓注意规定是指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他们忽略。
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对航空器的安全构成极
大威胁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使用暴力。
即指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如使用凶器行凶或者殴斗等。
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较劫持航空器罪的范围要宽,包括乘客之间、乘客
与机组之间的暴力事件。
飞行中是指从飞机加速进行起飞时,到飞机着陆后减慢速度
为止。
2.危及飞行安全。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况都会危及飞行安全。
刑法对本罪在处刑上区分了两种情况: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
飞行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在航空器中使用
暴力,致使航空器不能正常航行,以致造成迫降、坠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认定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认定小编希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认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相信大家都不是很了解,它其实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其实就是指在飞行中的时候在航空器上的人员作出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那么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
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胁迫或其他行为;或者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航空器以外的人员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强力;或者行为人乃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均不构成本罪为了制止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即使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也不构成本罪。
因为且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但区别是明显的:(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对象多为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员;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坏航空器的发动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破坏交通工具罪在时间上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机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三)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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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
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
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
航空器在运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航空器的这种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性,为一些犯罪分子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卑劣的动机和目的,用暴力严重危害空中运输安全。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必须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成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就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必须是达到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只要
行为人的行为使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适用结果加重的刑罚处罚。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航空器运行期间,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对机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航空器飞行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危险,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机毁人亡的惨剧,这是任何一个稍有航空常识的人都能认识到的。
因此,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为事实上是否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则不要求有认识。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行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间接故意。
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飞行中,为小事而互相谩骂,直到发展到在机舱内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恐慌。
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直接追求的是对方伤亡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及飞行安全则是持放任态度。
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等。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