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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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化,更好地发挥农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事项

(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1、传达学习党委、政府的决定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党组成员分工及调整;

3、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效能建设、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4、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与调整,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事项,人员的录用、招聘、辞退、轮岗交流、离职学习培训等事项和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5、讨论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其他党组认为有必要研究和讨论的重大事项。

(二)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1、传达贯彻政府或国家、省农业厅的决定指示以及本局党组会议的决定,研究落实措施和办法;

2、局行政领导的分工与调整;

3、讨论研究重要农业工作和大型专项调查工作;

4、分析研究经济运行状况,提出供党、政领导决策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制定农业工作规划;

6、审定大型专项调查、基建项目和大宗设备购置等重大经费开支。

二、民主决策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2、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发给班子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对会议议题提交的初步预案,应征得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应当同班子其他成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

3、召集会议。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班子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征求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做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4、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表达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可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

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少数班子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的,班子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5、形成会议纪要。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均要作详实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印发党组会议纪要和局务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发,局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决策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三、民主决策监督检查

1、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2、重大决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情况,并积极主动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提请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专题讨论。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的整体性,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本单位的基本职能和运行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科室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按照工作要求,将每个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下同)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

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

(四)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按分工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扶贫开发的工程和项目;协调开展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指导农业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

(六)指导粮食、经济作物、畜禽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牵头研究起草和指导实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农业示区等专项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龙头企业及产业化示基地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八)指导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农业产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围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承担农业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督管理。

(十)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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