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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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

最新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

最新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最新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购房者公开销售计划,进行预售活动,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一项规定。

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背景、实施意义、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应运而生。

从历史上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最早始于1999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实施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商品房的销售提供了规范与保障。

1. 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出现,加强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监管,尤其是在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方面。

购房者有权通过早期预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房屋质量、价格、产权、交付期限有了更多的保障,有效地避免了购房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商品房预售制度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但是却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

通过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提前了解到房屋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减轻了买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权益受损的风险。

1. 预售房款使用监管不严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交付的预售房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和投机经营,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初衷,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预售房款的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 部分商品房预售信息不真实一些开发商在预售活动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夸大房源等行为屡见不鲜。

这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真实性监管,坚决杜绝虚假宣传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 预售合同中格式条款过多目前,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常常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局限作用。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完工之前进行销售的一种制度。

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房地产行业的一种常见现象。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概念、发展历程、意义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商品房预售制度。

一、概念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开发商为了融资等目的,有时需要提前进行房屋销售,这种销售方式即为预售。

预售制度是指在开发商获得相应房地产权属证书前进行的销售行为。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购房者可以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进行购房。

预售制度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重要销售方式,也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常见模式。

二、发展历程商品房预售制度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行业需求量大,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应运而生。

预售制度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售房屋的方式来获取资金,从而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预售制度逐渐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一种常见销售模式。

三、意义和影响1. 为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渠道。

商品房预售制度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一种融资渠道,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售房屋来获取资金,从而支持项目的顺利进行。

2. 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商品房预售制度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售的方式来推动项目的进展,从而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3. 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让购房者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进行购房,购房者可以提前选择心仪的房屋并进行购买,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 建议加强监管。

对于商品房预售制度,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出现一些违规的操作,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建议完善法律法规。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资金制度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制度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预售合同或者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原则:(一)政府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领导,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二)银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多方监督: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之前,应当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在购房人支付房价款时,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监管账户等信息,接受购房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购房人应当按照预售合同或者认购协议的约定支付房价款,并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商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名称等基本信息;(二)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规则;(三)监管责任的划分和履行;(四)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商品房预售制

商品房预售制

弊处
商品房预售的弊端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 等四个方向讨论。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 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 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 所生的争执或纠纷。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 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
预售程序
预售程序
从主体上看,商品房预售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买受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 人或法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 动。
商品房预售制的弊端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根据1997年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待建成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 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但从实践看来,预售商品房抵押存在三种形式:开发商设立的抵押;购房者设立的抵押;开 发商和购房者设立的重复抵押。(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 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 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 依据预售合同享有的权利并非物权,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 权。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之前,向购房者公开承诺出售楼盘,并且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房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模式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广泛存在,成为购房者购房的主要方式之一。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和购房者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商品房的建设进度。

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由于土地出让制度的特殊性,开发商在购得土地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否则将面临土地收回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让开发商可以利用购房者提前支付的款项,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前完成交房,尽快回笼资金,减少资金的占用和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购房选择。

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期间可以通过开发商提供的样板间、规划图纸等信息,提前了解到项目的情况、户型、价格等相关信息,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选择和比较,更有利于购房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购房者的风险。

在商品房预售期间,购房者需要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项,一旦开发商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交房,购房者将面临无法及时入住的风险。

一旦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建设完成,购房者的购房款项也面临挽回的难度。

预售制度也容易给开发商留下更多的变相涨价甚至无良开发商的作歹机会。

由于开发商在预售期间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房价,也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开发商通过各种手段,在关键时刻提高房价,或者在售后隐性加价,逼迫购房者无奈接受。

而对于一些无良开发商,也可能通过预售制度违规操作,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骗购房者等等。

对此,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政策,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和规范。

对于开发商在预售期间的价格调整,国家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即预售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再改变销售价格;对于开发商在预售期间的宣传和信息公开,也有一系列要求,要求开发商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定期公布项目的销售进度和物业管理情况;国家还规定开发商必须购买预售资金监管保险,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深度评析与探讨】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在这背景下,商品房预售制度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天津市民,我们对于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能够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一直存有疑虑。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优势、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制度提供参考。

一、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1.1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时,在房产未建成之前,提前向购房者销售房屋并签订预售合同的一种制度。

1.2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文化特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传承和发扬天津市的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的特点。

天津自古以来就是北方的商贸中心,商人的精神文化深植于人们的血脉之中。

这种商贸文化的特点也深刻影响了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二、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势与问题2.1 优势2.1.1 可以提前满足购房者的购房需求商品房预售制度能够让购房者提前购买到心仪的房屋,满足其正常居住和投资需求。

这对于那些急需购房的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2 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减少因房屋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房价上涨。

通过提前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开发计划,保持房屋供应与购买需求的平衡。

2.1.3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链稳定商品房预售制度通过提前预售房屋,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支持。

这种预售方式使得房地产开发商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开发,从而减轻了其资金压力,有利于开发商的资金链稳定。

2.2 问题2.2.1 预售合同条款不规范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往往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存在诸如“一切以政府政策为准”等模糊条款,这给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于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之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于项目所于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证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预售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商品房预售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取得的合法证件。

它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商品房预售证的法律规定。

二、商品房预售证的含义商品房预售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预售商品房的合法凭证。

三、商品房预售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5.《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的通知》四、商品房预售证申请条件1.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2.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3.开发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4.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5.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6.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7.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8.开发企业已按规定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9.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商品房预售证的申领程序1.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开发企业进行实地考察;4.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实地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商品房预售证;5.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证。

六、商品房预售证的内容1.开发企业名称;2.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4.土地使用权证号;5.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6.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号;8.预售范围;9.预售面积;10.预售价格;11.预售期限;12.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3.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商品房“预售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制”是什么⼀家并没有实⼒的开发商,收⾛了200多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后,却迟迟交不了房。

发⽣在⾦华的这⼀事件,再次告诫我们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是很可怕的。

如果⾮要追究这⼀事件的责任,商品房预售制⾃然是脱不了⼲系。

那么,商品房“预售制”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

商品房“预售制”商品房预售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并由买受⼈⽀付定⾦或者房价款。

这种销售制度在西⽅发达国家并不多见,可以说是中国特⾊。

客观⽽⾔,商品房预售制有利于开发商快速回笼资⾦,有利于提⾼资⾦利⽤率,在房地产起步阶段,对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功不可没。

但是,商品房预售制的副作⽤也是显⽽易见的,⽐如开发商资⾦链断裂楼盘烂尾,卖完房⼦后变更规划、降低产品品质等。

同时也正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些开发商拿到地不久就卖起“图纸”,加剧了房地产⾏业风险。

当然最终的埋单者,不外乎是交了房款的购房者。

如果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可能当前困扰房地产业的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解。

如果是现房销售,⼀⼿交钱⼀⼿交房,就不可能出现交了房款却拿不到房⼦的现象。

即便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资⾦链断裂,也轮不到购房者来埋单。

此外,近期因为降价⽽风起云涌的房闹现象,也就不可能出现,谁会因为买贵了⼀套⼆⼿房⽽去找房东退房?⽽楼盘质量也会得到更好的保证,原因很简单,现房摆在那⾥,质量不好就不会有⼈买,或者价格就会⼤受影响,这就逼迫开发商严格要求施⼯质量,杜绝偷⼯减料、擅⾃变更规划等事情。

其实取消商品房预售的声⾳,在房地产业内⼀直没有停息过。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存在⼀些现实难题,⽐如短期内会造成市场供应紧张,对开发商资⾦实⼒也是⼀个⼤考验,会促使开发商⼤洗牌。

当前楼市库存较为充裕,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

⽽开发商的洗牌,也将有利于房地产业长远健康发展,利莫⼤焉。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销售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其中,商品房预售制度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销售模式,广泛应用于各地房地产市场。

本文将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定义、执行程序、风险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讲解。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定义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商品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获得相关批文后,向购房者提前公开销售预售房源,让购房者通过签约交纳定金或首付款的方式购买房屋。

预售期限通常为数个月至一年不等,可以让购房者提前锁定所需房源,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规避风险、稳定资金链。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执行程序1.获取预售证及其他相关批文。

开发商需要获得有关方面的批文后,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2.发布预售公告。

开发商需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发布预售公告,公布预售房源的销售方式、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和交房时间等信息。

3.签约交纳定金或首付款。

购房者需要根据预售公告的要求,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或首付款。

4.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等到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开发商会约定购房者进行签约并交纳尾款,完成最终的交易。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风险1.建筑市场风险:商品房项目建设周期长,无论是施工因素还是市场因素都可能影响建筑工期,令预售房源无法按时交付。

2.政策风险:政府相关部门经常会出台政策对开发商房地产企业实行调控,发放批文的进度也可能会被政府政策影响而放缓,从而影响商品房预售的进展。

3.市场风险:预售期内房价波动过大,经济不稳定或购房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商品房预售的销售造成影响。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更多政策约束。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管理,减少商品房预售的风险。

2.规范化与透明化。

为规范市场,未来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执行程序将进一步规范化与透明化,使购房者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并规避风险成本。

3.面向市场需求优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未来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将更加面向市场需求进行优化,独具特色。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乡镇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我区乡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监理公司签证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质监部门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1份)。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原件1份)。

(七)房屋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

(八)各套住房预售幅度价格及花名册。

(九)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1份)。

(十)经审查合格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区住建局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香港商品房预售制度

香港商品房预售制度

香港商品房预售制度1. 介绍香港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香港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在房屋项目尚未建成之前,通过预售的方式向购房者出售房屋。

这种制度在香港房地产市场中非常常见,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2. 香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流程2.1 开发商规划与申请在商品房项目启动之前,开发商需要进行规划和申请。

规划包括确定房屋的类型、数量、面积等,同时需要获得相关的建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这些程序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确保项目符合香港的建筑规范和法律法规。

2.2 开发商预售计划一旦开发商获得了相应的许可证,他们就可以开始制定预售计划。

预售计划包括确定预售的房屋数量、分布、价格和销售方式等。

开发商可以选择通过拍卖、抽签或者直接协商的方式进行销售。

2.3 开发商进行预售一旦预售计划确定,开发商就可以开始向购房者进行预售。

购房者可以通过购买预售合同来预订房屋。

预售合同中包括了房屋的详细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购房者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付款,并在房屋建成后办理过户手续。

2.4 开发商建设房屋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划和预售计划进行房屋的建设。

他们需要与承建商合作,确保房屋能够按时建成,并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开发商还需要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

2.5 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屋建成,购房者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

购房者需要支付相关的税费和手续费,并与开发商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

过户手续完成后,购房者就正式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3. 香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势3.1 提前购买香港商品房预售制度允许购房者在房屋建成之前就可以购买房屋。

这使得购房者可以提前规划自己的住房需求,避免了房屋供应紧张时的抢购和竞争。

3.2 价格透明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公开房屋的价格和销售方式。

这使得购房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房屋的价格,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策。

同时,开发商也需要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进行销售,确保价格的公正和透明。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1. 简介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开发商在房产项目建设之前,向购房者提前进行房屋销售的一种制度。

根据该制度,开发商可以在房屋项目建设前开始预售商品房,并通过签订预售合同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或者全款。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施,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购房者权益。

2.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房屋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开发商在合同中应明确履行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预售证书和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需要办理预售证书和预售许可证。

预售证书是商品房预售的准入条件,开发商只有获得预售证书才可以开展预售活动。

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重要凭证,购房者可以通过该证书查证开发商的合法身份和项目信息。

4. 购房者权益保障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商品房预售制度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 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开发商违约造成的纠纷; -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有权向开发商查询和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 购房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利查询开发商的工程进度和质量; - 购房者在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5.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缺点5.1 优点•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提前锁定购房需求,降低市场供需失衡的风险;•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售活动获得资金支持,提前进行项目建设;•购房者可以提前选择心仪的房屋,并将其作为投资或自住的安排。

5.2 缺点•商品房预售制度容易导致价格虚高,房价过快上涨;•预售活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购房者容易被误导;•部分不良开发商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购房者权益。

6. 监管与改革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 - 加强预售证书和预售许可证的监管,严格审查开发商的资质; - 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加大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稳定市场价格。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

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摘要:一、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概述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三、商品房预售的办理程序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作用五、违反预售管理制度的后果正文: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概述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是指对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该制度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在杭州市,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根据杭州市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根据商品房预售情况,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的办理程序杭州市商品房预售的办理程序如下:1.开发商向管理房产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2.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等;3.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并现场勘查;4.符合条件的,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作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合法凭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

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反预售管理制度的后果违反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于开发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预售许可证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之,杭州市预售管理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向购房者销售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并提前收取相应款项的一种销售模式。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

当时,由于国有建设用地和住房资源相对紧缺,市场对住房的需求大于供应,导致商品房供不应求,购房者往往需要排队等待多年才能购买到住房。

为了满足购房者的需求,并刺激经济发展,商品房预售制度应运而生。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施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提交项目规划、设计、资金等相关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审批。

一旦获得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开始向购房者进行预售。

购房者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预售合同和相关文件,选择购买合适的商品房,并按照规定支付首付款和尾款。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房者排队等待的问题,提供了更多的购房选择。

该制度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商品房预售使购房者能够提前选择心仪的住房,并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购。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分期付款,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压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预售可以提前收取资金,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

商品房预售制度还具有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对于控制市场波动和防范楼市风险意义重大。

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商品房的预售期比较长,购房者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等。

由于购房者对未来的房屋质量和周边环境无法准确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些不良开发商利用预售制度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容易造成市场投机和炒房行为,甚至引发楼市过热等问题。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满足购房者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进行预售许可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2. 商品房预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形成,并在预售许可证上公布。

3. 商品房预售需提供相关的销售资料和信息,包括建筑规划、用地情况、建筑施工标准等。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销售款项存入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5. 商品房预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预售期满后,开发企业需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

6. 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买方支付房款,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

7.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

8.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合法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以上是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般介绍,具体政策和规定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建议关注相关部门的最新公告和通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制度优缺点预售制度

预售制度优缺点预售制度

预售制度优缺点预售制度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况及价值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

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

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尝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 168.8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 395.3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43.1%,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大资金来源。

”我国房地产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地产商便于融资,降低成本,预售房价格明显低于现房,也使得“望房兴叹”的购房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

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虽然建设部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开发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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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况及价值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

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

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XX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 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 亿元,比上年增长%,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大资金来源。

”我国房地产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地产商便于融资,降低成本,预售房价格明显低于现房,也使得“望房兴叹”的购房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

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
场风险。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XX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虽然建设部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开发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

如果说开发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

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开发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
渡转嫁给购房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开发商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

更为严重的是,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2]。

笔者以为,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的预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3],使得开发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嫁风险,而购房者和银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融资渠道单一,真正能够给予房产企业长远、可持续支撑的房产证券、债券等融资方式,则被认为资金成本过高而为开发商所放弃,也是产生该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其二,现行的预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

期房销售制度相对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联系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往往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

这导致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

也即我国的房地产业不但没有形成优
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大量低质开发商充斥于房地产市场。

笔者以为其根源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合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挂牌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

房产进入市场由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进行资源分配,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惜以各种手段购买土地,然后通过预售制度卖期房,提前回笼资金,把高房价抛给购房者,因此我国房地产业呈现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态势。

同时我国监管体制的缺乏也助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对未建成房屋销售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在房地产会计、审计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并且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售过程中对预售合同的强制登记、预售广告的发布监管、资金的监管都是行政静态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动态的、事前的防范,也没有引入金融监管、房产律师监管等市场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1]再者,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导致房地产市场上鱼龙混杂,大量缺乏必备条件的开发商依然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分得可观利益。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具体对策
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设立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是一种基金筹集模式,即通过风险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积累,把预售制度中的各种风险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负担主体的制度模式。

如上文所分析,在现存的预售中风险的分配极其不合理,因此,政府应设立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担保基金,如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应参加这个基金,即按营业额缴付,一旦出现问题,就由这个风险基金来承担责任。

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把整个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起来承担,有效地平衡各方风险,促进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预售房款监管。

具体而言:首先改变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主流的预收款收存方式—即由开发商统一收取,并在一定时间内存入监管账户[4]。

而改成由购房人亲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方式。

同时,严格规范预收款的使用,开发商除了可提取规定比例的备用金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楼盘建设,开发商因工程建设需要用款,应实行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制度,监管银行只能根据法定审批将款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此举能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预收款以及携款潜逃等行为,既发挥了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的融资作用,又保障了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对此,我国广东省作过相应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经验值得在全国
范围内推广[5]。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

预售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相对降低门槛,便于开发商融资,如果我们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则显然与该制度背道而驰,然而如上文所分析,目前我国的预售制度导致了大量的低质中小企业充斥市场,严重损害行业环境和社会利益,对此,笔者的建议是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实时监控,开发商在进行任何一个预售商品房项目时,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目前的状况,包括开发商的资质、开发商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现有流动资金量、在预售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将要出现的到期债务额以及正在进行并将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完成的其他项目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经房地产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商品房开发,避免开发商在其他项目资金周转不灵时,以预售商品房为手段,筹集买房人的资金,却用以弥补其他项目上的流动资金,[6]同时此举也能够避免低质的小企业“空手套白狼”,能够有效的将不合格企业清除出市场。

四、结语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己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同任何新生事物相类似,预售制度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以至于有呼声要求废除该制度。

笔者以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固然问题重重,但其价值更是不容忽视的,不可轻言废除,针对其产生的问题,应当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通过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规定严格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手段,以保障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我国预售制度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真正有效的发挥预售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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