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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发表时间:2007-8-11 16:12:00 阅读次数:656 所属分类: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一、【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19950807【实施日期】19950807【章名】复函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你室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公司(88)保研字第022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的问题答复如下:1987年6月,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对我国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这个《说明》中提到: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目前,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为了使各类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够依法进行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别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发〔2022〕20 号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再也不增加。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 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 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 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提高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工作效率,规范部门内部的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机构1.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名,员工不少于十人。

2.部长负责部门的整体工作,并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3.副部长协助部长完成日常工作,并分管具体的业务。

4.部门员工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分工,合理配置工作任务。

三、职责和权限1.营销服务部负责保险公司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包括市场调研、渠道拓展、销售策划、客户服务等。

2.营销服务部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传递并反馈市场需求。

3.营销服务部负责制定销售目标和销售计划,并监督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

4.营销服务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客户隐私。

5.营销服务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制度,提升客户满意度。

6.营销服务部负责建立并管理渠道销售团队,确保团队成员按照规定的方式开展销售工作。

7.营销服务部负责与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合作,共同推动业务的发展。

四、工作流程1.市场调研:营销服务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并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

2.渠道拓展:营销服务部与合作伙伴共同寻找合适的渠道,并进行拓展。

3.销售策划:营销服务部负责制定销售策略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客户关系管理:营销服务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维护客户关系,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6.渠道销售团队管理:营销服务部负责招募、培训和管理渠道销售团队,提高销售绩效。

7.合作伙伴管理:营销服务部负责与合作伙伴进行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业务的发展。

五、工作责任制度1.部长负责部门的整体工作,并对部门的工作成果负责。

2.副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完成日常工作,并对相应的业务工作成果负责。

3.员工按照工作分工,对相关工作成果负责。

六、考核评估制度1.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考核评估指标。

2.定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和薪资调整的依据。

3.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并就评估结果进行沟通和交流。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4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2009〕 1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2011年 10月 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 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保险公司中负责营销和客户服务的重要部门,在保险公司的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营销服务部的工作能够高效、有序进行,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组织架构(一)营销服务部由部门负责人和若干个工作小组组成。

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设立,例如销售小组、客户服务小组等。

(二)营销服务部的领导人员由公司任命,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营销服务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紧密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职责(一)制定并实施公司的营销计划和策略,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销售目标和销售策略。

(二)开展产品推广和销售工作,负责销售团队的招募、培训和管理。

(三)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健全客户档案,维护和拓展客户资源。

(四)负责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协助客户理赔和退保等事宜。

(五)组织市场推广活动和宣传,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三、管理方法(一)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目标和业绩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对优秀员工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必要的约谈和培训。

(二)加强团队管理,促进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团队意识和归属感。

(三)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及时交流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措施。

(四)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与市场需求保持同步。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方便管理和分析工作数据。

四、风险管理(一)营销服务部要合规经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二)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监管,防止存在违规操作和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确保营销服务部的运营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以上是对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描述。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架构 (1)第三章人员招募 (2)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3)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4)第六章委托报酬 (8)第七章品质管理 (16)第八章考核 (17)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4)第十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精选10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精选10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精选10篇)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基础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公司的日常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做到有章可循,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日常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是指各项制度的公开性,建立透明化的管理。

公平是指在制度前人人平等,建立平等竞争的机制。

公正是指对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建立良性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服从安排。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睡觉、吃零食、串岗、聊天、大声喧哗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禁止员工利用职权贪私舞弊、接受招待、收受贿赂、招摇撞骗或进行其他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违反者,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员工应保持自己的工作环境整洁卫生。

员工在办公时间、办公区域着装应整洁得体,庄重大方,符合职业身份。

禁止在办公场所穿着奇装异服坦胸露背的不符合公司形象着装。

第七条员工应整齐摆放办公用品。

下班后,应清理办公用品,保持整洁。

重要的办公用品、资料等应妥善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员工应爱护公共设备和办公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及其它办公资源。

个人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下班后及时带走。

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的,公司不负责任。

第九条收集重大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及时整理分析,将整理分析材料及时记报,供领导决策使用。

第十条负责对总经理的指令上传下达,负责例行办公会、专题会议的组织,督促和检查《会已经要》的执行和情况回馈。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员工的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的工资,月全勤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篇二(一)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病员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A类地区)二〇〇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篇总则…………………………………………………3第二篇个人寿险组织结构和个人寿险运行机制……………9第三篇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制度…………………………14第一章业务人员岗位职责……………………………………15第二章业务人员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第三章业务人员晋升、降级及异动管理规定………………21第四章业务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34第五章业务人员薪酬发放管理规定…………………………37第六章业务人员业绩考核与业绩查询规定…………………43第七章业务人员保荐管理制度………………………………47第八章业务人员合同管理制度………………………………54第九章业务人员从业证书管理制度…………………………68第十章业务人员考勤管理制度………………………………78第十一章客户管家协会章程……………………………………89第十二章业务人员行为规范……………………………………92第十三章业务人员办公职场管理规定…………………………94第十四章业务人员违规处理办法………………………………111第十五章业务人员离职及退职管理规定………………………116第四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23第十六章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24第十七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3第十八章见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6第十九章专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8第二十章兼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31第二十一章行销总监招募办法……………………………………167第二十二章专职讲师招募办法……………………………………168第二十三章兼职讲师招募办法……………………………………173第二十四章特殊贡献讲师评选办法………………………………178第二十五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2第二十六章见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4第二十七章兼职讲师薪酬补充规定………………………………185第五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制度………………………………186第二十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制度……………………187第二十九章个人寿险业务计划管理制度…………………………200第三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行销管理制度……………………206第三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客户服务品质评价制度…………215第三十二章个人寿险客户资源分配管理制度……………………217第三十三章个人寿险预警制度……………………………………2282第一篇总则3一、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一)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制度设计的根本;(二)能够系统性地解决目前寿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借鉴企业发展研究的最新成果,把握国内寿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四)遵循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五)能够集中体现中资寿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六)实现公司运作的标准化要求。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三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改建、变更适用本办法。

三条分公司根据总分公司发展规划,经监管机构和总公司批准,可在机构所在省(区、市)县级行政区域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

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为三级机构,由分公司负责管理,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四条三级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命名,规则如下:司名称+行政区域名+(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五条三级机构管控原则一)统筹规划、科学有效;二)差异授权、直接管理;三)保障运营,强化服务;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六条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统筹三级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机构发展规划、申报及批筹工作;负责三级机构设立、撤并、改建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分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下辖三级机构管理职责。

七条支公司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负责本级机构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八条营销服务部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配合分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三级机构的设立九条分公司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情况、公司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因素,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第二章 筹建条件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 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银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银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银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银行保险日常管理制度的一个范本:1. 工作时间: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中午12点至下午1点为午休时间。

在需要加班的情况下,应经主管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加班归档。

2. 员工考勤:员工应按时按点到岗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主管提交请假申请,并经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

缺勤超过规定次数的,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3. 保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任何涉及客户和公司利益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 信息处理: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5. 客户服务: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包括礼貌、耐心、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处理客户的投诉。

对于客户的投诉,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给客户回复,并记录在客户服务系统中。

6. 内部沟通: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内部沟通,及时与同事、上司和下属交流和协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要事项的沟通应书面记录,并通过公司内部沟通渠道进行传达。

7. 业务纪律: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业务,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

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程序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8. 培训和学习: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并积极利用公司提供的学习资源。

以上仅是一个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管理制度的范本,实际中需要根据具体机构的情况进行修改和适应。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机构运作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合规性,保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

2020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2020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xx〕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二○年x月x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的组织管理,提高农村保险销售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1.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农服务部”)是保险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农村地区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2.农服务部设立总部和地方分部。

总部负责农村保险销售策略的制定和管理,地方分部负责具体区域的销售和服务。

三、职责和权限1.农服务部负责农村地区的市场调研和销售策略的制定。

2.农服务部负责组织培训农村销售人员,提高其销售和服务能力。

3.农服务部负责与农村合作伙伴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

5.农服务部负责农村保险销售数据的统计和报告,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6.农服务部享有相应的权限,以保证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的顺利进行。

四、人员构成1.农服务部的人员由专业人员和销售人员组成。

2.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关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员工,包括市场调研、产品设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人员。

3.销售人员是指负责农村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员工,应具备一定的销售技巧和客户沟通能力。

五、工作流程1.农服务部根据市场调研和策略制定销售计划,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2.农服务部向销售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销售技巧的指导,提高其销售和服务能力。

4.农服务部定期组织销售人员开展示范销售活动,以激励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农服务部负责监控销售数据和客户满意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

六、监督和评估1.保险公司内设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服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农服务部定期组织考核销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并及时奖惩。

3.农服务部对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提供改进决策和措施。

七、保密和安全1.农服务部的员工必须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和客户的信息。

2.农服务部负责保障销售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支持。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遵循公司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准确解释和执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保监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划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促进农村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设立的农村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是保险公司为了拓展农村市场、提供服务而设立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村市场调研,制定农村营销策略,开展农村营销活动,提供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培训农村代理人,处理农村保险事故等。

第五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六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运营的风险可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应当设立以下部门:市场调研部、营销策划部、培训部、售后服务部、风险管理部等。

第八条市场调研部负责对农村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农村客户需求,提供市场分析报告,为农村营销策略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第九条营销策划部负责制定农村营销策略,包括渠道选择、产品设计、推广方案等,确保农村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培训部负责培训农村代理人,提供相关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的培训,提高农村销售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部负责为农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解答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农村保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职权划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制定农村营销业务计划,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制定农村营销策略,明确农村客户群体的特点、需求和潜在市场。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开展农村营销活动,包括广告宣传、市场推广、促销活动等。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开发农村保险产品,满足农村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培训农村代理人,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销售能力。

营销服务部管理制度

营销服务部管理制度

营销服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负责客户营销服务的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销售计划、推广保险产品、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等工作。

第三条营销服务部的目标是提高销售量和满意度,增强客户忠诚度,达到公司销售和业绩目标。

第四条营销服务部的工作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以销售为导向,追求卓越和创新,注重团队合作。

第五条营销服务部应定期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分享和培训,以提高个人和团队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营销服务部设部长一名,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

第七条营销服务部设销售团队、客户服务团队和市场拓展团队,各团队根据需要设立团队负责人。

第九条营销服务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可以设立临时工作组,并根据需要调整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销售团队的职责包括制定销售计划、开展销售活动、跟进客户需求、签订保险合同等。

第十二条市场拓展团队的职责包括市场调研、制定市场推广计划、策划市场活动、开拓新客户等。

第十三条营销服务部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营销服务部的工作流程包括销售流程、客户服务流程和市场拓展流程。

第十五条销售流程包括客户开发、需求分析、方案设计、谈判签约等环节。

第十七条市场拓展流程包括市场调研、目标客户确定、制定推广计划、开展市场活动等环节。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营销服务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绩效评估和问题反馈等环节。

第十九条营销服务部应制定相关工作指标和绩效考核标准,对个人和团队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营销服务部应定期组织工作总结和经验分享会,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营销服务部应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提升机会。

第二十二条营销服务部应明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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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服务部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营销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工日常行为及办公营业职场管理规范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创建整洁清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特制定本规范。

一、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一)十个不准:1、员工在工作区间不准穿奇装异服,禁止穿拖鞋及超短裙、紧身服等怪异服装;星期一至星期五必须着司服上班。

2、男士不准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士要化淡装,不准浓妆艳抹,梳怪异发型。

3、不准在办公区域内吸烟、吃零食。

员工吸烟可到办公区域以外的指定地点,违反者每次乐捐20元。

4、不准使用粗言秽语,禁止诽谤、侮辱、背后诋毁议论同业和他人。

5、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和酗酒滋事,管理岗员工除经领导许可有特殊接待任务外午餐不得喝酒,禁止赌博、打架斗殴和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6、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拉帮结派、以权谋私,禁止搞个人小团体活动和包庇他人的错误和失误。

7、不准串岗和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嬉闹、聊天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在办公区域内串岗走动,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8、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办公区域内接待客人。

需接待客人时,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前提,使用公司统一安排的洽谈处并注意保持会客区域的卫生整洁。

9、不准进行超权限的业务活动,禁止损坏公司公物和浪费各种办公用品。

10、不准从事公司规定以外的第二职业,禁止泄漏公司保密信息和资料。

(二)十个必须 :1、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太保企业文化,牢记“诚信、稳健、敬业、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诚信天下,稳健一生”的核心价值观,以“稳健一生,以效益为中心”为指导思想,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2、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总经理室的各项决策,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令行禁止,充分体现诚信、稳健、效率优先、服务至上的太保特色文化,勤奋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

3、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秘密,维护办公秩序和公司利益,展现太保企业风范。

4、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尽心尽责,高标准、严要求,对自己的工作乐于付出爱心、真心与耐心,以公司为家。

5、公司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着装,保持仪表整洁。

6、公司员工必须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接待来访要主动、大方、热情、面带微笑,遇有询问要诚恳、详尽解释,在自己不清楚的情况下要引导给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

7、公司员工接听电话时,用语必须规范、文明,如:接通电话要主动报出公司名称“您好,太平洋产险……”通话结束要用“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或“欢迎来我们公司指导工作”、“谢谢”等,通话要简明扼要,语感温馨;对自己不熟悉的事项应尽快转熟悉的人接听,要找的人不在时,要主动致歉,说明原因;工作电话一律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和回复来电提出的各种问题。

8、公司员工必须养成“日事日毕、日清日结”的工作习惯和作风,即:当日工作当日完成,每天的工作要清理并有所提高。

9、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消假手续,因公外出必按规定向领导请示,提高办事效率。

10、公司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清理、检查个人办公设施和用品,打扫并保持个人办公区域卫生,注意关闭电灯、空调、门窗及其它仪器设备电源,高度重视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二、办公营业职场管理规范1、办公区域内不准随意张贴、悬挂张贴物和其它物件;个人物品或其它非办公用品应放置于指定位置。

2、各类单证、文件和统计、财务报表以及带有公司名称、标识的空白信笺要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放置,杜绝资料流失。

3、未经允许不准随便进入出单柜台、公司领导办公室、档案室、财务室。

4、办公桌面电脑、文具、电话、台历等要摆放整齐。

下班或有事外出,桌面除放置电脑、台历、文具盒、文件架、电话机外,其它物品一律放入抽屉或柜橱内,办公椅推入办公桌下面。

5、办公设施(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电脑、打印机、电话、书籍等)、地面、墙壁要保持干净、整洁,无灰尘、无污迹、无损坏。

6、办公营业场所的必需物品进行定点定位整齐放置,必要时加以标识。

通过整理,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营造整洁清新的工作环境。

7、将工作场所所有物品按照不再使用、使用频率很低、使用频率较低、经常使用四大类严格区分,通过清理腾出空间,果断将不再使用的物品及时处理掉,将使用频率很低及较低的放置于储存处,将经常使用的留置于工作场所。

8、加强办公营业职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办公营业职场,确保公司、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

二、营销员管理办法为规范营销服务部营销员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分为五部分:营销员入职;营销员培训教育;营销员考勤;营销员薪酬;营销主管序列。

第一章营销员入职第一条营销员入职必须符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之规定。

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条营销员本人必须为青海省省内常住户口。

且在西宁市区(含周边县级区域,海北州各县级区域)有长期固定住所。

第三条营销员入职必须在公司内部有一名正式员工做为入职推荐人,推荐人须签署推荐担保书并在公司存档。

第四条营销员入职必须办理完备的入司手续。

第二章营销员培训学习第五条营销员入职后,必须接受正式、规范的基础培训,并合格通第六条营销员必修课程: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保险法》;3、《反洗钱法》;4、《太平洋保险公司企业文化》;5、《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职业修养规范》;6、《机动车辆保险基础知识》;7、《财产险基础知识》;8、《责任险基础知识》;9、《意健险基础知识》;10、《太平洋财险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第七条上条规定之必修课程必须全部通过合格考试。

并取得相应课程结业证书。

第八条其他培训学习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第三章营销员考勤第九条营销员与公司属于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因此原则上营销员不受公司正式员工考勤制度管理,暂定实行每日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十条营销员不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

第四章营销员薪酬第十一条营销员的薪酬为代理手续费:第十二条代理手续费标准如下:(一)、车险代理手续费:交强险4%,商业险8%。

(二)、非车险代理手续费:15%。

第十三条营销员的所有薪酬的相关税收均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营销员的劳保、福利不做具体规定。

第六章营销主管序列第十五条为完善和规范营销团队管理,畅通营销主管晋升渠道,制定如下营销主管序列:(一)营销主管;(二)营销团队经理。

第十六条营销主管1、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时间达四年以上。

2、团队有效人力达到六人。

3、团队年实收保费达到200万元。

4、本人年保费收入50万元。

5、完成《销售主管》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6、营销主管试用期十二个月。

试用期满如不能维持本条第2、3、4、5项之条件,降为预备营销主管。

第十七条营销团队经理1、担任营销主管时间达一整年以上。

2、团队有效人力达到九人。

3、团队年实收保费达到350万元。

4、本人年保费收入50万元。

5、完成《销售经理》、《讲师基础》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6、达成以上4项条件,可申请晋升营销团队经理。

7、营销团队经理试用期十二个月。

试用期满如不能维持本条第2、3、4、5项之条件,降为营销主管。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营销服务部成立起执行。

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修订。

三、保密制度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不看规定范围之外的秘密文件;不传播秘密事项和公司未公开发表的有关业务、财务情况和信息资料;不打听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

二、各类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业务数据、统计报表等,均应由专人保管。

通过OA系统传输的文件、业务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程序操作。

三、各类文件的流转,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

秘密级以上文件必须在综合管理部内阅看,不得擅自带出室外。

在传阅过程中,不得擅自将文件抽出留存,或将文件转交他人。

文件处理完毕,必须及时退回、归档,存入文件柜内。

四、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五、借阅文件、档案、资料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六、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要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秘密文件、资料、传真及各业务部门的报表,要定期清理,按时清退、归档、销毁。

对秘密文件、资料和不需归档的材料、保密纸等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指定单位销毁,并由专人监销,各部门不得擅自送废品回收站处理。

七、在对外交往与业务合作中,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公司的秘密,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对外提供信息。

八、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秘密文件、资料及有关涉密的业务报表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于办公桌上。

九、要定期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堵塞失密、泄密的漏洞,确保党和国家及公司秘密的安全。

各部门如发现有遗失秘密文件、资料或泄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向总经理室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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