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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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农银发[2001]89号2001年6月13日)为拓展我行外汇交易业务,积极开发业务新品种,规范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一、产品简介(一)定义:外汇期权(Foreign Exchange Option),是指期权的买入者拥有在将来某一期限内或某一时刻,对某特定商品(外汇)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的权利。

买卖的对象是“买”或“卖”的权利,购买权利后并没有必须行使权利的义务;反之,卖掉权利后,期权购买者如行使其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

简言之,期权对于购买者而言,是权利,但不是义务。

(二)期权交易的币种外汇期权交易的币种包括: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含欧元区货币)、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期权交易品种1.买权与卖权的概念买权(Call Option):期权的买方(buyer)与卖方(seller,writer)约定在期权的存续期间或在到期日,买方有权利按期权契约的内容,以特定的汇率向卖方要求买入特定数量的货币。

卖权(Put Option):期权的买方(buyer)与卖方(seller,writer)约定在期权的存续期间或在到期日,买方有权利按期权契约的内容,以特定的汇率向卖方要求卖出特定数量的货币给期权的卖方。

(1)买入买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有升值的潜力时,可买入该货币的买权。

(2)卖出买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不会升值,或某一货币在到期前只有盘整或贬值的可能时,可卖出此货币的买权。

(3)买入卖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有贬值的潜力时,可买入此货币的卖权。

(4)卖出卖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不会贬值时,或某一货币在到期前只有盘整或升值的可能时,可卖出此货币的卖权。

(四)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期限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以内,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最低限额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最低限额为等值50万美元。

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

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

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代客结售汇是指金融机构代为客户办理境内外货币间的兑换和跨境资金的转移业务。

为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安全与便捷进行,需要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

以下是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的详细说明。

一、基本原则1. 客户资格审查。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客户符合参与代客结售汇的资格要求。

2. 合法合规原则。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3. 风险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安全和风险可控。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

客户向金融机构提出代客结售汇业务申请,包括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外汇需求量和汇款用途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

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客户身份和合规性,同时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3. 外汇交易。

金融机构依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外汇交易,包括兑换外汇和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4. 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客户风险状况,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需要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将风险可疑的交易报送相关部门。

6. 信息报送。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交代客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包括外汇交易明细和关键风险指标等。

三、风险管理措施1. 客户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客户合规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方面,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2. 交易限额设置。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和业务需求,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

3. 交易监控与预警。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与预警机制,监测客户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

4. 人工审核与岗位分离。

金融机构应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关键岗位进行岗位分离,确保人工审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 内部控制与内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审机制,监督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招商银行代理机构客户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代理机构客户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1:代客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背面条款)外汇买卖风险提示书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农商银行”)开展的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是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正常合法业务。

外汇买卖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中山农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交易品种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保值手段。

中山农商银行的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是以客户自主、自愿、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为原则的。

客户在委托中山农商银行进行外汇买卖的过程中(包括逐笔交易的委托、交易的交割和亏损的处理等)对中山农商银行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手续是清楚明了的。

客户必须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人员专业水平等情况谨慎考虑自身所处的风险,以及是否适合开展外汇买卖业务。

客户在中山农商银行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章制度。

为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防止或减少客户因不明外汇市场风险而造成损失,特揭示主要外汇买卖风险如下:一、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政治或社会动乱、战乱或经济金融危机,而实施外汇管制,以至在该国的交易对手不能按期交收买卖的货币。

二、由于汇价波动造成货币贬值或升值,从而使客户在买入、卖出该货币时产生汇率差价而引起经济上的损失。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造成外汇交易不能照常进行或按时交割,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中山农商银行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可以为客户防范外汇风险,但也不排除因市场剧烈波动和客户自身因素对客户产生巨大亏损的可能。

客户在接触该项业务时,应清楚了解其风险和责任,谨慎入市交易。

特此声明。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章)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外汇买卖风险提示书》所述内容,在此确认本公司知悉并理解外汇买卖业务所存在的各项风险,相关风险和可能损失将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年月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1993年5月15日)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代客外汇买卖的对象与范围第一条我行提供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外汇买卖以及期权、掉期业务服务,其中远期外汇交易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条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调整头寸和货币保值所需,可与我行进行交易。

第二章外汇买卖的申请第三条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外汇买卖,客户需提供有关部门对该项贸易的批件及合同副本或信用证等付汇证明。

调整头寸及货币保值性质的外汇买卖,需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与我行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申请外汇买卖的客户应在我行有相应的外汇存款,或持有金融机构开立的及时付款的履约保证。

我行外汇贷款项下的外汇买卖申请,需经我行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并核定资金来源。

即期外汇买卖,客户需在我行有100%的保证金存款或提供信用保证;掉期交易,客户需有5%的保证存款或提供履约担保。

第五条客户委托我行进行外汇买卖,必须填具我行统一印制的外汇买卖申请书,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包括买卖币种、金额、目标汇率、委托有效期,以及交割帐户。

第六条外汇买卖申请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我行可按申请书内容执行。

客户如果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请书内容的申请,需经我行接受并确认后生效。

客户在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请书内容的申请被我行接受之间,我行已经执行原申请书委托指令,则客户应按原申请书内容履行。

(简体)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简体)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者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者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接划至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者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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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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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委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准的购汇额度。
第五条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涉及钞转汇的,参照B股有关规定办理。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者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者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者结汇。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实用文档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行为,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程中具有以下含义:1、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2、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3、外汇交易是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4、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与清算模式。

第四条会员进行外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外汇市场有关规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外汇市场运行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会员入市、退市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入市、退市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

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八条会员应指派人员参加交易中心的外汇交易员资格培训。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得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外汇交易员资格。

第九条只有具备外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会员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进行外汇交易前,必须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个人数字安全证书。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即期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即期外汇买卖系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含)以内交割的一种外币对另一种外币的交易。

第三条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根据交易目的可分为自营外汇买卖及外汇套汇平盘交易。

自营外汇买卖系指本行以赚取汇差为目的,开展的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外汇套汇平盘系指本行为抛补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外币头寸,开展的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

第四条即期外汇买卖交易根据交易途径的不同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和银行间市场外交易。

银行间市场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内完成的外汇买卖交易。

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终端达成交易,以外汇买卖成交确认单作为交易确认文件,交易时间以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银行间市场外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之外完成的外汇买卖交易。

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之外的其他交易平台、电话等交易途径达成交易,电子系统的成交单、经双边确认的邮件(或传真件)及相关材料可以作为交易确认文件,交易时间暂同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

本规程所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为“交易系统”)系指外汇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五条本行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澳大利亚元、英镑、加拿大元等7种外币两两组合形成的货币对。

第六条术语及相关定义“竞价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外币对竞价交易模块完成的交易。

除此之外的交易均为“询价交易”。

“日间敞口头寸”系指本行当日开展自营外汇买卖和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暴露在风险中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头寸。

“隔夜敞口头寸”系指本行开展自营外汇买卖和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当日,未能平盘的暴露在风险中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头寸。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外汇即期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及其相关业务部门的外汇即期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即期交易是指客户与XX银行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即期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金额外币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外汇即期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程所指的外汇即期交易主要包括:买入及卖出外汇即期。

第六条外汇即期交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惯例进行,且合法、合规。

第七条XX银行应当建立合理、完整的外汇即期交易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交易流程和相关责任。

第八条外汇即期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合法从事外汇交易的资格。

第九条青年银行应当确保交易各方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让其充分了解外汇交易的风险和市场情况。

第十条XX银行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系统,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

第二章:交易流程第十一条外汇即期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签订外汇即期交易协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外汇即期交易协议,并阐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确认交易信息: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当确认外汇种类、交易金额、交收日期、交易价格等交易信息。

(三)提供资金:买方应当在约定的交收日期前将买入外币的资金按时提供给XX银行。

(四)交割外汇:双方按约定时间和价格进行外汇交割。

(五)资金结算:双方应当及时进行与交割相一致的资金结算。

(六)业务记录:XX银行应当对交易流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XX银行应当确保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保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客户隐私的规定。

第十三条XX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交易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XX银行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授权和复核制度,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外汇即期交易中的纠纷,交易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相关司法机构寻求法律救济。

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一,特征
1,远期外汇买卖是指申请人(客户)与银行签订合约,在将来某个日期(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以上)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币种、金额、期限办理两种可自由兑换货币间兑换的交易业务。

2,它调整外汇资金结构,满足客户未来外汇币种转换需求。

3,它防范汇率风险,套期保值。

4,外汇增值,获取汇差收益。

二,申请条件
1.未来外汇收入与外汇支出币别不一致的客户;
2.有外汇资金增值需求;
3.客户对不同外汇汇率走势有自己的判断;
4.办理外汇增值的,客户愿意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

三,办理业务流程
1,合作审核:客户意向办理远期外汇结售汇业务时,银行对客户进行合作调查;
2,签署协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客户与银行签订业务协议。

3,询价报价:银行为客户提供预报价服务,客户选择办理时机。

4,交易申请:客户提交业务申请资料,银行与客户签约办理外汇资金业务。

5,后续处理:外汇资金业务到期时,客户与银行办理正常交割,或进行提前交割、违约、展期等特殊处理。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文号:农银发[2001]89号颁布日期:2001-06-13 执行日期:200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为拓展我行外汇交易业务,积极开发业务新品种,规范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一、产品简介(一)定义:外汇期权(Foreign Exchange Option),是指期权的买入者拥有在将来某一期限内或某一时刻,对某特定商品(外汇)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的权利。

买卖的对象是“买”或“卖”的权利,购买权利后并没有必须行使权利的义务;反之,卖掉权利后,期权购买者如行使其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

简言之,期权对于购买者而言,是权利,但不是义务。

(二)期权交易的币种外汇期权交易的币种包括: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含欧元区货币)、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期权交易品种1.买权与卖权的概念买权(Call Option):期权的买方(buyer)与卖方(seller,writer)约定在期权的存续期间或在到期日,买方有权利按期权契约的内容,以特定的汇率向卖方要求买入特定数量的货币。

卖权(Put Option):期权的买方(buyer)与卖方(seller,writer)约定在期权的存续期间或在到期日,买方有权利按期权契约的内容,以特定的汇率向卖方要求卖出特定数量的货币给期权的卖方。

(1)买入买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有升值的潜力时,可买入该货币的买权。

(2)卖出买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不会升值,或某一货币在到期前只有盘整或贬值的可能时,可卖出此货币的买权。

(3)买入卖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有贬值的潜力时,可买入此货币的卖权。

(4)卖出卖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不会贬值时,或某一货币在到期前只有盘整或升值的可能时,可卖出此货币的卖权。

(四)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期限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以内,一般不超过一年。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RBS版本)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RBS版本)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RBS3.1优化版)RBS3.1优化版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系统为中国银行总行统一版本,该版本替换了北京市分行原外汇买卖交易操作系统。

为加强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RBS3.1优化版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系统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实时交易、查询交易)、电话银行交易(实时交易、委托交易、撤单交易、查询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实时交易、委托交易、撤单交易、查询交易)、自助交易(实时交易、查询交易)。

第一部分柜台操作一、基本规定1、凡在我行任一联网网点开立个人外汇存款帐户(包括:活期一本通、借记卡、定期一本通)的客户或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的客户均可在柜台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

2、凡客户需要通过电话银行交易、网上银行交易、自助交易等方式进行外汇买卖的,必须在柜台申请开通电话银行服务。

3、柜台交易的受理时间为我行规定的外汇买卖交易时间(根据各网点营业时间而定)。

4、柜台交易方式:实时交易5、外汇买卖的成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客户签字确认后方能成交,超过等待时间交易自动取消。

6、外汇买卖交易由客户自行决策,自担风险。

柜员不得干预客户成交决定7、个人实盘外汇买卖采用钞汇同价,帐户不允许透支。

8、进行柜台实时外汇买卖交易时,客户交易金额达到我行规定的优惠档次时可享受优惠报价。

9、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不收取手续费,费用体现在买卖价差上。

10、客户在柜台办理交易时,需要填写“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凭条”,填列姓名、帐号/卡号、金额、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柜台操作1、1680 外汇买卖(1)交易代码: 1680(2)交易画面格式:(3)功能:用于活期一本通帐户外汇买卖交易。

(4)输入项目说明:1.帐号:存折帐号2.存折号码:存折号码3.存折行数:存折准备使用的行数4.帐户类别:欲做外汇买卖款项的帐户类别,例如:(20)丙种现汇户、(21)丙种现钞户、(10)乙种现汇户、(11)乙种现钞户5.银行买入货币:指银行买入的货币(以下同)12 GBP 英镑 28 CAD 加拿大元13 HKD 港币 29 AUD 澳大利亚元14 USD 美元 38 EUR 欧元15 SF 瑞士法郎 27 JPY 日元6.银行买入金额:银行买入货币金额7.银行卖出货币:指银行卖出的货币8.银行卖出金额:银行卖出货币金额9.主管授权:10.外汇牌价:该笔交易成交牌价11.牌价时间:该笔交易成交时间(5)操作说明:①该交易必须为有折交易,不可手工输入帐号。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3•【文号】农银发[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06.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农银发[2001]89号2001年6月13日)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明确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产品简介(一)业务定义。

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代其对国际金融市场中流通的债务工具进行投资的业务。

(二)代客投资的币种代客外汇投资的币种必须是美元、日元、欧元、港币等自由可兑换货币。

(三)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1.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是一种短期债务凭证,通常没有担保,由银行或公司发行,期限最长为1年,票面金额通常是10万美元的倍数。

商业票据以贴现发行,到期以面值偿还投资者。

如果发行人在某货币发行国以外,发行以该种货币计价的商业票据,则该商业票据就称为欧洲商业票据(European Commer-cial Paper,ECP)。

2.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短期投资工具。

投资期1年以内,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可以随时将资金赎回,投资人的收益不确定,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绩。

3.债券是一种由政府、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务凭证,一般带有息票,债券发行人承诺在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归还本金,其投资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

债券按照性质可分为固定息债券、浮动息债券和结构性债券。

其中:固定息债券有固定的息票率,每期利息金额不变,一旦购入,就锁定了到期收益率,其价格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反向变动,一般在市场利率看跌时购买。

浮动息债券的息票率一般是以计价货币的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通过在其上加减固定的数额确定,每期利息随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相对固定息债券而言比较稳定,一般在市场利率看涨时购买。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约定外汇即期交易方式,确保交易安全、公平和效率,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汇即期交易,是指按照当天的即期汇率,在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立即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的外币兑换交易。

第三条XX银行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执行国家外汇政策,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外汇即期交易。

第四条外汇即期交易的基础货币和报价货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且以此为标准进行交易。

第五条外汇即期交易双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的内容和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外汇即期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外汇即期交易程序第七条外汇即期交易双方应事先约定交易货币、交易金额和交易日期等交易要素,在约定后,在指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第九条外汇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货币和金额进行兑换,且按照市场汇率进行即期交易,交易金额以实际到账为准。

第十条交易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交易附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交割方式、交割地点和交割时间等。

第十一条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对交易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交割凭证送交银行,以便交割。

第三章风险管理措施第十二条XX银行应制定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对外汇即期交易进行全面、深入的风险评估,确保交易安全。

第十三条外汇即期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合理的追加保证金制度,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外汇即期交易涉及的风险应当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各方应尽力减少交易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XX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外汇即期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协议,如因一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或交付延迟,应按照合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解除或撤销交易协议,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外汇业务操作流程详解

银行业外汇业务操作流程详解

银行业外汇业务操作流程详解银行业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各种外汇业务服务的过程。

外汇业务操作流程是保证顺利进行外汇交易以及确保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业外汇业务操作流程,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

一、概述银行业外汇业务操作流程是指银行与客户相互配合,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步骤展开外汇业务交易。

该操作流程包括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的准备工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协商、外汇交易的执行与结算等环节。

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二、客户准备工作在办理外汇业务之前,客户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以便银行能够顺利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客户准备工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客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外国汇款账户等;2. 企业客户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开户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等;3. 提供外汇交易所需的资金和准确的外汇金额等。

三、银行与客户沟通协商在客户准备工作完成后,银行将与客户进行详细的沟通协商,明确客户的需求和交易意图,进一步了解客户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确保客户了解并同意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交易条款。

在这个环节中,银行的个性化服务能力将起到关键作用,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和风险偏好,量身定制外汇交易方案。

四、外汇交易执行与结算在沟通协商后,银行将执行客户的外汇交易指令,并根据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操作。

具体流程如下:1. 根据客户所选的外汇交易方式(如现汇、现钞、电汇等),银行会与客户沟通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2. 银行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执行外汇交易并完成相应的结算;3. 银行将交易结果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并提供交易凭证。

五、交易事后服务外汇交易完成后,银行将提供一系列的事后服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客户的满意度。

这些服务包括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交易风险提示等。

同时,银行还将为客户提供外汇市场分析和参考意见等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做出更明智的外汇交易决策。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7.06•【文号】[89]工银发字第114号•【施行日期】1989.0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1989年7月6日<89>工银发字第114号)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防止和减少由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行开办代客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对象凡拥有外汇的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由于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金融活动,需要买卖外汇者,均可委托本行代为办理。

二、外汇买卖业务种类外汇买卖货币系指各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一)即期外汇买卖在外汇买卖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外汇买卖在外汇买卖成交后,超过两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包括固定交割日和选择外汇交割日两种:固定交割日是指按指定日期进行的外汇交割交易。

这类交易的外汇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选择外汇交割日是指客户可在成交日的第三天起至约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内按约定的汇率进行外汇交割的交易。

三、外汇买卖的金额和期限(一)每笔交易金额最小为2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

(二)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者,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四、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具体手续(一)办理外汇买卖的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应提供对外签订有关经济、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的资料,作为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的主要依据。

(二)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必须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以使用外汇额度抵押,也可使用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100%的预交履约保证金)。

1.自筹外汇或现汇留成,应在我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并提供存款帐号和金额。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一、外汇账户开立与管理
1.个人外汇账户、企业外汇账户开立的管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2.外汇账户的维护和管理,包括账户资金划转、账户状态变更等。

二、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1.外汇买卖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报价、确认交易和执行交易等;
2.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交易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保证金要求等;
3.外汇交易的结算与交割规定,包括各种结算方式和交割期限等。

三、外汇风险管理规程
1.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策略;
2.外汇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风险对冲、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等;
3.外汇风险管理的合规要求,包括风险报告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外汇业务监管规程
1.外汇业务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2.外汇业务监管的机构和职责,包括外汇管理局、银行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
3.外汇业务监管的流程和措施,包括外汇交易报告、风险监测和处罚制度等。

五、外汇业务合规规程
1.外汇业务合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外汇业务合规的机构和职责,包括外汇管理局、银行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等;
3.外汇业务合规的流程和措施,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查和合规报告等。

总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外汇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和金
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范外汇风险,并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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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
第一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指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进行买卖外汇的业务。

第二条服务对象包括国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三资企业,金融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只要在我行开立了外币帐户,均可作为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服务对象。

第三条交易种类包括即期外汇买卖、一年以内的远期外汇买卖、择期外汇买卖和调期外汇买卖。

第四条对公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背景审核:
一、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中行可为其提供即期外汇买卖业务:
(一)客户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客户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

二、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中行可为其提供远期(含择期、调期)外汇买卖业务:
(一)客户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各行可以在保值背景的有效期内,在客户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反复进行交易。

(三)客户为提高收益率而进行的调期外汇买卖交易金额必须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上。

第二节业务操作图
第五条受理申请
一、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须与我行签署《外汇买卖交易总协议》(附件一,省分行客户与资金业务部签署)。

二、客户逐笔向经办部门(省分行经办部门为营业部、国际结算部、公司业务部)提交《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二)或《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三)(以下简称《委托书》)。

第六条审核
一、经办部门审核《委托书》的要素。

其中《委托书》有权签字人和单位公章应与预留我行《外汇买卖总协议》上的有权签字人印鉴相符。

二、经办部门按照授信或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和冻结交易保证金。

三、即期外汇买卖须收足客户委托买卖的全额资金。

远期外汇买卖按《分类业务占用授信额度权重表》(见《代客债务保值业务操作规程》附件三)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和冻结交易保证金。

四、经办部门在《委托书》上审批栏批注审核意见(需分别说明是否符合上述审核要求),由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和主管行长(总经理)在客户《委托书》上批注审核意见,盖章后传真到省分行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并电话证实。

第七条交易
一、正常交易操作
(一)经办部门将批注意见的《委托书》传真省行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

(二)营销团队审核《委托书》审批栏的要素及有权签字人是否与预留省行资金业务部的《外汇资金业务授权书》(见《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附件四)的有权签字人印鉴相符。

审核无误后,经办和团队主管签字,加盖印鉴相符章,交与交易团队签收。

(三)交易团队接营销团队的《委托书》后通过交易系统与总行叙做交易。

(四)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单一式两份签字,将盖有印鉴相符章的《委托书》一份,交易单一份交运营部签收。

交易团队将《委托书》复印件、交易单一份留存。

(五)运营部对资金业务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总行清算收付中心发送的交易证实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并向经办部门传真正式的外汇买卖证实书并电话确认。

(六)省分行经办部门收到省行运营部的外汇买卖证实书后,进行帐务处理,并向客户证实,将证实书复印件留存;承办行经办部门接到运营部《交易证实书》后及时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承办行后台结算部门将经办部门提交的资料与省行运营部发送的交易证实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二、展期业务操作
(一)客户因合同修改、信用证不符等原因需办理展期时,应于
交割日两个工作日前向我行提交《外汇买卖展期申请书》((附件五),下称《展期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办部门审核报主管行长(省行本部经办部门报部门总经理)审批并在《展期申请书》审批栏批注意见签字盖章后,将《展期申请书》传真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并电话证实,将正本留存。

(三)营销团队审核《展期申请书》审批栏的要素无误后,经办和团队主管签字,加盖印鉴相符章,交交易团队签收。

(四)交易团队接营销团队的《展期申请书》后通过交易系统与总行叙做交易。

(五)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单一式两份签字,将盖有印鉴相符章的《展期申请书》一份,交易单一份交运营部签收。

交易团队将《展期申请书》复印件、交易单留存。

(六)运营部对资金业务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总行清算收付中心发送的交易证实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并向经办部门发正式的外汇买卖展期证实书。

(七)省分行经办部门收到省行运营部的外汇买卖展期证实书后,进行帐务处理,并向客户证实,将证实书复印件留存。

承办行经办部门接到运营部《交易证实书》后及时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承办行后台结算部门将经办部门提交的资料与省行运营部发送的交易证实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三、违约业务操作
(一)经办部门经与客户电话或书面确认违约后,填写《外汇买卖违约交易申请书》(附件七,下称《违约申请书》),经审核并报主管行长(省行本部报部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于交割日当日下午4:00前向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提出违约申请。

(二)省行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审核无误后,经办和团队主管签字,加盖印鉴相符章,交与交易团队签收。

(三)交易团队接单后通过交易系统向总行办理违约平仓交易。

打印交易单由经办、复核、负责人签字和盖印鉴相符章的《违约申请书》一并交运营部签收,将交易单和《违约申请书》复印件留存。

(四)运营部根据交易单和《违约申请书》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经办部门。

(五)经办部门根据运营部的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节操作风险指引
第八条汇率波动
由于汇率价格随市场波动而波动;违约和展期价格也将跟随市场波动。

要求经办部门要及时将《委托书》递交资金业务部,同时资金业务部要及时与总行平仓。

第九条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叙做即期以外的外汇买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不低于交易金额的15%*T。

二、清算部门(省分行为运营部)应对客户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并进行实时监控,将客户头寸未实现亏损总额控制在应交保证金余额的50%(含)以内,否则分行有权要求客户增补保证金,当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应交保证金余额的80%(含),分行有权强行代其平仓。

三、保证金的减免:在我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可在行内相关部门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免交保证金而扣减授信额度
第十条前、后线分离制度。

资金交易操作程序的主导原则是各项交易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前线交易与后线结算必须严格分开,各自独立接受不同上级管理人员领导。

结算人员必须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易中发生的任何反常和违规现象。

前台交易人员负责报价、平仓及相应的风险控制等工作,后线结算人员负责资金业务的帐务处理,总分行、分支行之间的资金交割,负责向辖内行、本级行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负责本级行客户的保证金的动态管理,负责保存原始交易文件以及相应的监督、风险监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要求客户有相应的经济背景(如进出口贸易或贷款项下),或客户自有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实盘交割。

客户因商务合同修改、信用证不符等原因要求改变外汇交易交割日,应提前向银行申请改期,外汇交易改期包括交割日提前和延后展期。

客户改变交割日时,必须先按照当日市场汇价将原有交易平仓,再以新的市场汇价叙做新交割日的
外汇交易。

原汇价和平仓汇价之间的汇率差,若形成损失,由客户全部补足,方可予以展期;若形成盈利,则先暂留在银行,待展期交易到期时一并给予客户。

第五节操作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经办部门(省分行为营业部、国际结算部或公司业务部)负责审核客户外汇买卖的背景,并对其背景的真实性及客户资金的合法性负责,落实客户的外汇交易保证金和授信额度,负责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

第十三条资金业务部交易的报价、平仓,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分行运营部负责审核资金业务部提交的有关交易资料,并向经办部门发送交易证实书。

保证金帐户的监控,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帐务处理和资金交割。

第十五条辖内后台交易结算部门负责审核经办务部门提交的有关交易资料,并与运营部进行交易证实。

保证金帐户的监控,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帐务处理和资金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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