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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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与真实。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旨在奖励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授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对个人的奖励侧重于在科研、生产实践工作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控股投资企业是指由子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委托子公司管理及子公司之间互相委托管理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授予在以下方面为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重点难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

料,攻克技术难关,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具有新的创新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中,实现国产化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三年以上的推广应用,产生了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八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按照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作用,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第九条公司科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数额的奖金。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提升了企业在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并取得了较好的应用实效,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第三章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者;

(二)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其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者;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者。

第十一条各单位高管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奖项评选。若确实参加了该项目的研究,并符合上述完成人条件之一,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出具详细书面说明,并经上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1 人,单位不超过 5 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9 人,单位不超过 3 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7 人,单位不超过 2 个。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相关行业知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部是公司科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科技成果奖采用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专家人选根据当年项目情况,由公司经营管理部提出建议,报公司分管经营副总审核、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需具备的条件:

(一)关心行业科技发展与进步,热心于科技奖励评审工作;

(二)对参评项目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五章推荐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科技成果项目,可推荐申报公司奖励。

第十九条控股投资企业科技成果由各相关子公司负责初选和推荐;子公司本级科技成果由子公司直接推荐。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其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单位为子公司本级的)或第一完成单位所属子公司负责推荐。

第二十条对于已获国家、省部级或其它同等级别奖励的项目,不能再被推荐参加公司科技成果奖评选。

第二十一条推荐公司科技成果奖,应当按要求完成公司科技成果奖推荐书的填写及相关材料的准备(格式附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科技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各相关子公司在公司通知下达的限额数内进行推荐。

第二十三条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司科技成果奖评选。

第二十四条相关子公司应着重对所推荐项目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一)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是否重复报奖或多方报奖;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装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五)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六)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是否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五条相关子公司应在审查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六章评审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公司科技成果奖原则上每三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届时发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相关子公司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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