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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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①依据合法
②设定合法③权限合法④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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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正、公开原则①公正原则的要求:设定上――“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上――“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和
“过罚相当原则” ②公开原则要求: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保证
表明身份制度(§34) 告知制度(§31) 听取意见制度(§32,§41) 听证制度(§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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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3、要求行政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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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担行政赔偿的条件①职权行为: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②违法行为: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③损害的现实性和必然性。即损害是现
实已经产生和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④赔偿法定:有法定范围,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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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授权性两层含义追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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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
√
2、行政法规:-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
4、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
5、地方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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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实施主体的特殊情形:①综合执法机构:由政府建立的综合执法机构;由二个以上行政机关实行联合检查,根
据具体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分别以不同行政机关名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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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授权组织③委托组织六、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着手
地、经过地、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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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别管辖原则①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②如何操作:A、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以由违法行为发
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主。B、对各行政机关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行
政处罚法》没有作详细规定,通常由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者省一级、地市一级认为需要由其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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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能管辖原则: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指定管辖原则①指定管辖: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②发生原因:管辖权争议
积极争议消极争议
职能管辖争议地区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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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管辖争议的解决:A、努力协商;
B、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管辖。“先查处原则”;“重吸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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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行政处罚的适用1、首先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原则
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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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涵义:A、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
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B、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
由对同一违法行为再给予行政处罚。C、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
上的法律规范,根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已经处以罚款的,不能根据其它法律规范对其再次处以罚款,但如果其他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的则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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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男,38岁,个体经营者。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省的地方性法规《__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50至2022年元的罚款。2022年,该省内的某市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述法规设定的在该市的处罚权归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年2月,邹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布行经营时,把许多垃圾扔置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发现,立即上前责令其清除垃圾。邹某不仅不听,反尔与执法人员大声争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后对邹某做出一个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邹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既然对我罚款了,就不得对要我清除垃圾;
如果要我清除垃圾,就不得再对我罚款;否则,这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你认为邹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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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邹某做出的一个决定,包含了两
项内容:(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在这里,前一项内容属于行政处罚;但后一项内容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者纠正违法的命令。因此,当一个行政处罚与一个行政命令同时做出时,谈不上一事重罚,因为这里不存在“两个处罚”,只是出现了“一个处罚” 与“一个命令”。正因为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把包含上述
两项属于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形式定名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的,应当定名为《行政处理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它同时有权,也有义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所以,在本案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邹某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清除垃圾,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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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别责任能力原则: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
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