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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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司法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切实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经费,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2017年9月8日附件: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增加。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浙司[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115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按照办案数量和经费规范使用情况,实行多办多补、少办少补的原则分配。

当地财政当年比上一年度所拨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超过20%的,省级财政根据不同的增长幅度增加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

第三条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下列开支:(一)《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助;(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团体、法律院校和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来访、解答法律援助咨询的补贴费用;(四)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及便民设备添置的费用。

第四条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逐级向省司法厅上报上一年度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当地财政当年及上一年度所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数额及省级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数,受援人超过三人的按每增加一名受援人,案件数增加0.3件计算,但累计不得超过20件。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省全覆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安排的用于发放给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含申请律师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助经费。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伙食、误工等补助费用。

第三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统筹安排。

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担任法律顾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顾问补助。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村(社区)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4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细则,严格经费审批程序。

第七条省、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法律顾问经费的,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23年度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度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度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加,为有效保障农村稳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已成为必须要做的工作之一。

因此,制定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有利于提升农村法律保障水平,构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服务新体系。

一、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的加剧、特别是宝兴“十八荒养生”所带动的农村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农民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及时正规的法律服务。

但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并不充分,大量农民在面临法律困境时往往感到无助和无奈。

为了提高农村法律保障水平,有必要制定符合实际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二、方案目的制定本方案旨在解决一村中发生的常见法律问题,提高农村社会法制化水平,为解决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调解、交办维权等服务,促进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稳定健康发展。

三、方案实施1.选派骨干村委工作人员担任村级法律顾问(其它人员可担任辅助服务工作),由各村委研究确定。

2.法律顾问将坚持“先预防、再解决”的原则,依托村委会立足于乡村基层,对农村法律问题进行宣传、预防和解决指导,为农村群众的文明法治服务。

3.设立村/组法律顾问工作室,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在维权方面也可提供现实指导帮助。

4.形成专项培训机制,定期邀请行业法律专家到村开展法律顾问工作,讲授实用法律知识。

5.建立“一人一档”法律顾问服务档案,明确责任,保障服务质量。

四、方案保障1.财政资金保障方面,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每个村委会每年将拿出一定的预算用于法律顾问工作,按实际执行。

2.政策保障方面,由县司法局联合县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3.组织保障方面,由县司法局拟定法律顾问人员的选举、培训、考核等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落地实施。

五、方案实施效果通过一系列措施,完善农村法律服务机制,落实农村法律保障,帮助农民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制度范本

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原则;(三)高效、便捷、便民原则;(四)勤俭节约、合理分配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范围第四条法律援助补贴对象:(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二)依法享有法律援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的经费;(三)法律援助机构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经费;(四)法律援助机构购置法律援助设施设备所需经费;(五)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章补贴申请与审核第六条补贴申请:(一)受援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二)受援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补贴审核:(一)法律援助机构对补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受理;(二)法律援助机构对补贴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受援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 补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 补贴范围是否符合规定;4. 补贴金额是否合理。

第八条审核结果:(一)法律援助机构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予以批准并通知受援人;(二)法律援助机构对审核不通过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补贴发放与监督第九条补贴发放:(一)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受援人账户;(二)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发放。

第十条补贴监督:(一)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补贴监督机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二)受援人、社会公众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投诉;(三)法律援助机构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1984年10月13日[84]司发公字第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公证处编制和经费问题,财政部与司法部、国家编委(81)司发计财字112号、(81)财事字112号、(81)国编字2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司法部(81)司发公字第35号、(81)财预字第46号文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律师、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入逐年增加。

为适应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律师、公证工作的发展,现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对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精神,各地可根据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可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

二、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除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开支均由收入中自行列支。

三、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支应当单独核算。

凡是按规定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司法业务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增加机关人员的福利和奖金。

凡是留给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规定具体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2023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村庄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加强村庄的法律建设,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解决村庄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决定在2023年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通过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促进村庄的法治建设和社区治理。

2. 任务:(1)设立村级法律顾问制度,每个村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

(2)提供法律咨询和教育服务,解答村民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3)主动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参与村庄的社区治理,协助村委会做好村庄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村庄法律档案和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村民的法律权益。

三、实施步骤1. 完善组织体系:(1)设立村级法律顾问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责。

(2)建立法律顾问的招聘和管理机制,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培训和选拔法律顾问:(1)组织村级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2)通过选拔和评估,确保法律顾问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

3. 提供法律服务:(1)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制,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制定村级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1)制定村级法律宣传和教育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利用村级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村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5. 参与社区治理:(1)与村委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参与村庄的社区治理工作。

(2)协助村委会处理村民的法律事务,维护村庄的社会稳定和秩序。

6. 建立健全法律档案和法律援助制度:(1)建立村庄的法律档案系统,完善法律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2)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组织保障1. 组织保障:(1)成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财务管理制度1. 概述法律援助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合规、资金安全、规范管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经费来源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分为下列三种情况:•中央、地方和县级以上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费用的预算安排;•社会捐赠、赞助等其他非政府部门资金。

3. 基本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执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并同时在领域、时间、人员等多个方面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法律援助经费收入应当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开支和绩效相关联;•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定向分配,不得占用用于其他用途;•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类控制,确保使用效益。

4. 资金管理4.1 预算编制法律援助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年度支出计划和预算,确保支出计划与经费收入完全对应。

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计划拨付数量及比例•使用范围及限制•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费用审核流程及审批权限4.2 资金收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收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严格审核到账凭证、支付凭证和签字单据等相关文件。

4.3 资金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费用报销5.1 费用报销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费用申请•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充值与清账5.2 费用报销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实行费用审批和报销程序,确保费用合理、合法,达到安全高效使用的目的,避免财务风险。

6. 监管机构法律援助经费由财政、审判、检查和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保证经费执行的规范和合规。

7. 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制度也越来越重要。

相信通过各项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促进公正司法、保护人权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细则(3篇)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

第二章补贴范围第五条下列法律援助案件可以申请补贴:(一)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二)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案件;(三)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给予补贴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一)当事人已经聘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案件;(二)当事人自行委托代理人的案件;(三)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补贴标准第七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类型、律师或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执业年限、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1. 侦查阶段:每人每案补贴500元;2. 审查起诉阶段:每人每案补贴1000元;3. 审判阶段:每人每案补贴1500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聘请律师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1. 侦查阶段:每人每案补贴1000元;2. 审查起诉阶段:每人每案补贴2000元;3. 审判阶段:每人每案补贴3000元。

第九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补贴标准:(一)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1. 一般案件:每人每案补贴500元;2. 知识产权案件:每人每案补贴1000元;3. 重大、复杂案件:每人每案补贴2000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在2011年底前全市80%的村居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倡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让法律顾问在农村大有作为,努力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和政策环境。

(二)合理配置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一村一顾问”制度时,要以属地为主、市直属所适当调配为辅的方式合理分配法律顾问,同时整合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三)尊重自主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浙财行〔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2020年5月8日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案补贴标准第三章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第四章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第五章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1986年5月14日(86)司发计字第164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十二届第221次会议纪要对律师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加速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结合各地贯彻司法部、财政部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84)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的实际情况,现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经费管理问题作若干补充规定:(一)为了扶持和发展我国律师事业,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地组织业务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各地法律顾问处业务收支情况,可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业务开展全面、收入稳定、且确有一定结余的法律顾问处,可以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对暂不具备实行“自收自收”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采取“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的办法,每年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

这部分法律顾问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实行“自收自支”。

不论采取上述哪一种办法,都要由法律顾问处提出申请,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二)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基本建设投资应由计划部门安排,其他一切费用由业务收入中列支。

对经过批准必须租房办公支付房租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商请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对开放城市中办理涉外律师业务的法律顾问处,在经费、设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帮助解决。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杭财农[2013]726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3〕726号2013年10月9日)各县(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现将《杭州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使用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浙委办发〔201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市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从2013年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80万元,择优扶持杭州五县(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一类:根据县(市)考核推荐,工作成绩优异,被评为省级先进,但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的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二类:根据县(市)考核推荐,工作成绩优良,但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的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三类:根据县(市)考核推荐,工作成绩良好,但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的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一)申报程序填报《杭州市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报经乡镇(街道)纪工委、县(市)纪委监察局和财政部门审核,一式两份送市纪委监察局和市财政局。

(二)资金审批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补助的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研究确定补助金额并联合行文下发。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推进民生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要,统筹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资金抵顶本级预算安排。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值班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发放案件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级政法专项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办案经费支出,县级不低于60%。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入卷,与案件补贴挂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办案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承办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5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5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000元。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浙司[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3〕14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3年11月6日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加强对我省欠发达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财行〔2009〕14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行〔2012〕9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我省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欠发达地区的范围由省委省政府确定。

省财政每年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各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有关村(社区)数量、法律顾问覆盖率及工作开展考核情况,按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给予补助经费。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连续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缩减其下一年度的补助经费:(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覆盖率未达省司法厅下达的年度指标的;(二)法律顾问工作覆盖率上报数据不实的;(三)经抽查,有20%以上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未正常开展工作的;(四)“平安浙江”考核中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助经费的;(六)挪用补助经费的;(七)其他违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4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4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4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司法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2.各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情况汇总表浙江省司法厅2013年11月6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规范和提升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1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平安浙江考核办法和《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137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92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和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计划、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制度情况;(二)组织、调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法律顾问情况;(三)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指标实现情况;(四)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五)争取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六)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情况;(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八)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司〔2010〕113号各区、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本《细则》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取得,专门用于支付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补贴的费用。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角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案件补贴实行“谁受理、谁指派、谁发放”的原则。

在本市范围内,不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一)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每案补贴1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3、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4、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5、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二)其他案件1、行政案件每案补贴1500元;2、劳动争议案件每案补贴1600元;3、民事案件、经济仲裁案件每案补贴1800元;4、听证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5、代书、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申请按一份诉状一个案件、一个调查取证地(被调查单位)一个案件的原则受理,代书每案补贴200元(其中起诉状、申诉状每案补贴300元),调查取证每案补贴500元;6、公证案件每案补贴300元;7、司法鉴定案每案补贴600—1200元(其中1200元以下的鉴定费按实补,1200元以上的鉴定费按1200元补);8、翻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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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流程
第二条支持范围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经费和补贴,根据已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名单予以补助。

第三条申报流程根据《杭州市富阳区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富司〔2017〕49号)规定,组织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抽查,通过实地检查、台账检查、听取村(社区)委会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对发现服务时间达不到要求,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不再续聘。

对出色完成任务的法律顾问,经司法所审核,区司法局审定。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补助标准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补贴将根据各法律顾问完成中心村或非中心村(社区)不同的法律顾问服务刚性指标任务,对应设立两档法律顾问服务补贴标准:(1)中心村法律顾问服务补贴。

中心村法律顾问每月进中心村顾问服务一次,即全年完成不少于十二次进村法律顾问服务任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半天,经中心村确认报区司法局审核后,给予年6000元法律顾问服务补贴。

(2)非中心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补贴。

非中心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季度进非中心村(社区)顾问服务一次,即全年完成不少于四次进村法律顾问服务任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半天,经非中心村(社区)村确认报区司法局审核后,给予年1800元法律顾问服务补贴。

第五条审批管理经区司法局班子会议审批通过后会同财政局共同发文,由区司法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个人账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区司法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考评机制,应对经费进行统一管理,认真核实,严格把关,防止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第七条区司法局应严格把关,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实际到岗值班工作加强检查与指导,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得到良好社会效益。

第八条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所述经费安排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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