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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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

当前相关概况介绍

2016年年初,上海市总工会明确提出:构建“工会法律援助、法律监督、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的“工会维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维权的力度。

第一讲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定位和作用

(一) 定义

劳动法律监督——指国家和社会对劳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促,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检举矫正的制度安排。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二) 定位——属于“国家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构成⎩⎨⎧)(工会)等非国家权力机关实

施社会监督(由社会组织关实施)法、政府等国家权力机

国家监督(由立法、司 (三) 作用

1、 能促进企事业单位又好又快发展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能有效促使用人单位准确执法,从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 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3、 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会系统多层面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能大大降低劳动争议发案率,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与范围

(一) 遵循的原则

1、 依法监督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必须自觉依法,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

2、 实事求是 一要通过认真深入地调研,把握事实真相,严格以事实为依据; 二要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院判案——职代会决议

程序、公示)

3、 依靠群众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职工群众处于基层第一线,最能客观真实反映劳动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性质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

只有与政府、司法等执法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的支持,

才能大大提高监督的效力。

(二)监督的范围(具体——涉及劳动法规诸方面)

要切实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

1、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3、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5、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情况;※√

6、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7、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以及工会、职代会、集体协商的情况等※√

三、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赋予)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市工会条例》第13条有规定: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二)进行相关的调查、检查

《工会法》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地,有权提出意见。※√

(四)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工会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五)支持职工依法举报、申诉、起诉

《劳动法》第30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工会系统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一)组织机构

1、市总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工

作由市总劳动关系工作部承担;

2、各区、局(产业)工会相应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3、街道、镇、园区等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

(二)相互关系

●本市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程序(步骤)

(一)接受职工的投诉和举报或者派员到有关单位调查、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情节比较轻微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可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查单位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说明有关调查、检查事宜;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将调查结果在“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书”上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如属比较简单又容易纠正的问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填写“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和意见,并督促其如期改正;

(五)对比较重大的问题;或虽属简单又易纠正的问题,但用人单位拒不纠正,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有能力纠正;

(4)对违法行为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明确的处罚规定。

市或区、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填写“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附有关调查材料报市或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建议对该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注: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统一印制:

1、《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书》

2、《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3、《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定向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提出:

(2017.9.20)(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工会定向监督重点

1、对于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企业,应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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