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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餐饮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餐饮经营行为,包括餐馆、快餐店、餐饮连锁店等各类餐饮业态。

第三条餐饮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关岗位技能的员工,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有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餐饮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核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书应当载明餐饮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品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发许可证书的经营品种和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种或经营范围。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保证所供食品安全卫生,保持食品原味和营养价值。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采购具备合法来源的食品原料,并保存购货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监管,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确保就餐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动菜品价格,不得以变相收费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餐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不得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加价售卖。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环发〔2008〕100号各区县环保局、商务局、公安消防支(大)队、工商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严格控制餐饮油烟排放,保障公众健康,实现绿色奥运承诺,现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附件: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要求,实现保障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和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从关注民生、解决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入手,开展油烟治理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明确餐饮单位的主体治理责任,强化自律;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推动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解决污染扰民问题,以良好的环境质量迎接奥运会的召开。

二、工作目标(一)所有餐饮经营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餐饮经营单位对其油烟净化设施100%维护保养一次,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餐饮经营单位对油烟排放管道100%清理一次并保存记录。

上述工作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各区县政府是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主责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落实属地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达到3个100%的工作目标。

北京餐饮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餐饮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大拿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餐饮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察。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本制度旨在规范餐饮服务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采购与储存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 食品原料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变质。

2. 加工制作制度- 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 加工工具和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 个人卫生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4. 设备设施与环境卫生制度- 定期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 餐饮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6.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定期对餐饮服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监督检查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记录与文件管理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安全检查、培训、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

2. 所有记录和文件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北京餐饮服务业将能够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第二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

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八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北京小餐馆最新规定

北京小餐馆最新规定

北京小餐馆最新规定近期,北京小餐馆出台了一系列最新规定,以提升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小餐馆的运营状况。

首先,小餐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最新规定,小餐馆必须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

这一规定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严格程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餐馆负责人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小餐馆要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规定要求小餐馆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食材。

此外,小餐馆还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料追溯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小餐馆要加强食品储存和加工的卫生管理。

规定要求小餐馆必须定期清洗、消毒餐具和场所,确保餐馆内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对于食品的储存和加工,小餐馆必须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小餐馆要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规定要求小餐馆要明码标价,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加价或服务费。

小餐馆还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形象。

最后,小餐馆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规定要求小餐馆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制定消防疏散计划,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小餐馆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这些最新规定对于小餐馆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小餐馆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合规经营,小餐馆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扩大市场份额。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最新规定是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小餐馆的资质和证书,选择放心的餐馆就餐。

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在选择就餐时擦亮眼睛,选择合格且有良好口碑的小餐馆。

总之,北京小餐馆最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提升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小餐馆应该积极配合执行,加强自身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北京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用电线路,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厨房油烟管道的清理和维护,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北京市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餐饮从业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与培训1. 资格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传染病史,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2. 培训制度:餐饮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服务技能、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个人卫生与着装1. 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定期洗手、理发、剪指甲,不得在工作区域吸烟、饮食。

2. 着装要求:从业人员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必要时还需佩戴口罩和手套。

第四章工作纪律1. 工作时间: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

2. 工作态度: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对顾客热情、礼貌,对同事友好、协作。

第五章食品安全与操作规范1. 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材新鲜、加工过程卫生。

2. 操作规范: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食品加工,避免交叉污染。

第六章设备与环境管理1. 设备维护:定期对厨房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环境清洁: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七章顾客服务1. 服务标准: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顾客服务,包括点餐、上菜、结账等环节。

2. 顾客反馈:认真听取顾客意见,及时改进服务和产品质量。

第八章应急与事故处理1. 应急预案:制定并熟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应对。

2.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1. 考核标准: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包括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

2. 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由餐饮单位管理层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2.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堂、食品摊贩等。

三、管理目标1. 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2. 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3.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4.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3.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4.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5. 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确保食品安全;3. 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4.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五、管理制度(一)食品采购1. 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2. 采购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二)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2.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保持温度适宜;3.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许可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专营店、快餐连锁店、小吃摊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

二、许可条件1.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餐饮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的条件。

2.餐饮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餐饮服务场所必须配备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健康证、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等。

3.食品原材料供应合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从正规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材料,并保持合法经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并保存相关购货凭证和卫生检验报告。

4.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5.有良好的卫生管理记录和相关证件: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做好卫生管理记录,包括食品卫生检验记录、员工健康证明等,同时要保持相关证件的齐全和有效。

三、许可程序1.申请: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2.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信息、设施设备等进行核查,同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现场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卫生管理是否规范等。

4.许可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核查和检查结果,作出是否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餐饮服务单位。

5.许可证颁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将其悬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许可有效期和变更1.许可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许可变更: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许可事项,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学校食堂餐饮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食堂餐饮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食堂餐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 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地区所有学校食堂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组织结构1. 设立食堂管理小组,负责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管理小组由学校后勤部门领导,包括食堂经理、厨师长、卫生监督员等。

第三章食品安全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

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章人员管理1. 食堂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五章环境与设施管理1. 食堂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2. 食堂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第六章采购与储存1. 食品原材料采购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储存条件,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保质期。

第七章菜品与服务1. 菜品应根据学生营养需求合理搭配,保证营养均衡。

2. 提供多样化的菜品选择,满足不同学生的口味需求。

3. 食堂服务人员应礼貌待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八章财务管理1. 食堂经营应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定期对食堂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九章应急管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章监督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2. 鼓励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参与食堂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本制度内容,确保其符合学校食堂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京教勤〔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勤〔2021〕10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3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4月15日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高校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高校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北京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食堂,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是学生食堂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校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高校应将学生食堂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学校绩效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食堂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校应全面加强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校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每年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学生食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北京餐饮店规章制度大全

北京餐饮店规章制度大全

北京餐饮店规章制度大全
《北京餐饮店规章制度大全》
第一章:营业执照
1. 餐饮店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才能经营。

2. 营业执照必须清晰可见并在店内显眼处展示。

第二章:食品安全
1. 食品必须从合法厂家采购,并保证食品安全。

2. 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卫生。

第三章:环境卫生
1. 餐厅环境必须保持整洁,地面、桌面、厨房等均需定期清洁。

2. 厨房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加工分区需要与就餐区分开。

第四章:员工管理
1. 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培训。

2. 员工必须穿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

第五章:服务规范
1. 服务员必须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指导顾客如厕等。

2. 餐厅必须提供清洁卫生的餐具和桌布。

第六章:消防安全
1. 餐饮店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厨房必须安全使用明火,并保持通风良好。

第七章:经营管理
1. 经营时间、菜单价格等必须在餐厅内显眼位置公示。

2.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必须保持完整并定期更新。

以上是北京餐饮店规章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希望餐饮店能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顾客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用餐环境。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

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八条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

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主要功能区域、安全指引等应具备中英文标识。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附件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餐饮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防范和应急措施。

北京市餐饮卫生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卫生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餐饮服务行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3 餐饮服务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2.1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卫生3.1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无污染源。

3.2 加工和储存食品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3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足够的洗手设施,提供洗手液和消毒设施。

第四章食品采购与储存4.1 严格食品采购渠道,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2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4.3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食品。

第五章加工与制作5.1 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5.2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

第六章餐具与用具卫生6.1 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用具。

6.2 餐具和用具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6.3 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和用具应妥善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章员工卫生与健康7.1 餐饮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7.2 患有传染病或皮肤病的员工,应暂停工作,直至痊愈。

7.3 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和口罩。

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8.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8.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8.3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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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管理条例
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
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

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八条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

对上
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效。

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第十一条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

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

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不得超负荷运载。

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每季度应全面清理1次。

排油烟管道转角处的清理每月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

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第十五条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

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并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杂物,应有通风设施。

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
粉灭火器。

第十六条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5米,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长度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按规定更换。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做
好值班记录;值班时应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xx年3月24日起施行。

中国餐饮业的发展
餐饮业是我国较早放的行业。

国际知名餐饮企业的不断涌进,对我国餐饮业的经营理念、服务质量标准、文化氛围、饮食结构、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等产生了深刻影响。

可以预见,未来我国餐饮行业竞争局面激烈仍将维持。

国内餐饮产业由于走出国门、跨国经营的企业还不多,中餐在海外发展的主要顾客群还是华人华侨,中餐也是当今世界华人经济的支柱行业之一。

但由于中餐要求品种多,烹制工艺各异,季节变换对饮食产生不同要求,故中餐无法像麦当劳、肯德基那样标准化、工厂化,所以其"走出去"之路就显得步履艰难。

经历30余年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我国餐饮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模式连锁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的新阶段,行业的发展势头强劲。

据《中国餐饮行业月度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前瞻》部分数据显示,截止20xx年8月,我国餐饮业实现销售收入923亿元,同比增长16.3%。

餐饮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市场大、增长快、影响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特点而广受重视,也是发达国家输出资本、品牌和文化的重要载体。

各路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介入,更是助长了这一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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