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研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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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不统一,造成了健康保险统计数据的混乱,这不仅不能正确反映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状况,而且为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和领导决策提供了不实信息。根据各国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分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义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问题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不统一,是在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对于哪些险种应该纳入健康保险专业化管理,有的认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精算和形态与寿险相似,不是健康保险,不需按健康保险来进行专业化管理;有的认为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类似,只包括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险种,长期险不是健康保险;还有的认为健康保险只包括可单独销售的主险,附加医疗险种不是健康保险……以上各保险公司的分歧,直接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严重混乱。(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不同途径的统计数据相差甚远,而且同一途径的数据亦不合常理,如《中国保险年鉴》中1999年收人为39亿元,2000年反而下降至30亿元,同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提供的2001年的保险费收入比2000年下降了4个亿,而各保险公司的事实却是健康保险的业务各年均在大幅增长,如中国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 55%;太平洋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90%,2001年较上年增长158%;泰康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97%,2001年较上年增长98%;友邦2000年较上年增长115%,2001年较上年增长63%。

为什么不同渠道获得的数据与事实有如此大的出入?究其原因,在于各保险公司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保监会亦没有严格定义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统计报送制度。

为了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为学术研究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本文在对部分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建议。

二、部分国家健康保险定义及分类分析

1.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DKV)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目前是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该公司的险种被明确定义为:“补偿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险种”,分为医疗费用保险、住院日额津贴保险和收入损失补偿保险(即失能保险)三种类型。从补偿的性质上来看,前两类保险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医疗费用支出,而收入损失补偿保险补偿的则是被保险人因健康受损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医疗费用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门诊、住院时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付约定比例保险金的保险,根据未参加社会保险人群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不同又分为医疗费用综合保险和补充性医疗保险。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则是当被保险人必须住院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每天给付定额保险金的保险。

收入损失补偿保险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在职,保险期间有短期的,只保障当年,更多的是从投保时开始保障到被保险人退休时止,对该期间内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每天支付约定额度保险金,支付期限有的较短,仅两年,也有的很长,如一直支付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退休年龄。

2.美国健康保险学会(HIAA)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在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的会员资格考试的教材中,健康保险的定义是:“为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也包括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失能保险”,分为医疗费用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长期看护医疗保险、伤残失能保险和管理式医疗保险五类。

医疗费用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包括门诊、住院方面的基本医疗支出。

补充医疗保险是为医疗费用保险所设置的免赔额、按比例自负部分、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及除外责任(如牙科治疗)提供保障的险种。另外,对约定疾病按保额支付保险金的险种(如重大疾病保险)也被归人了补充医疗保险中。

长期看护医疗保险是一种为失去自理能力者提供的保障。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丧失自理能力时,保险公司将为其补偿因雇人照看、护理导致的费用支出。

伤残失能保险保障的内容与DKV所称收入损失补偿保险完全相同。

管理式医疗保险属于一类比较特殊的保险,其保障的内容比较全面,甚至包括了免疫注射、体检等方面的内容。该类计划的提供者主要通过联合众多医院形成医院网络,与保险公司合作或自身经营健康保险来为其参加者进行医疗管理。

3.日本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日本的情况较为特殊,没有单独的健康保险的定义,而是用“第三领域”的概念将健康保险包含其中。日本的《保险业法》中“第三领域”指“约定对意外伤害和疾病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并对由此产生的该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收取保险费的保险”。根据该定义,常规意义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都被包含其中了,去除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险种,健康保险共可分为门诊保险、住院保险、疾病医疗保险、护理保障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五类。

顾名思义,门诊保险和住院保险是根据就诊方式的不同进行区分的;对约定疾病按保额支付保险金的险种(如重大疾病保险)单独作为一类被称为疾病医疗保险;而护理保障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与美国健康保险学会所称的长期看护医疗保险、伤残失能保险是同一概念。

4.我国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保险知识读本》中定义健康保险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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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半日靜坐,半日讀書」是朱子因材施教,專對特定弟子的教導,而且在他留下的文獻中,僅一處言及「半日靜坐,半日讀書」,如對照他其他的說法,得知他本身不見得採取這樣的修學態度。但是後來的理學家對此教法形成強烈對比,有表贊同如高攀龍、陳龍正、劉宗周等人;有表反對者如顏元、陸隴其,唯須指出的是,顏元以反對宋儒性命之學,提倡實用,而提出反對。陸隴其則是擔心朱熹被人說其入禪,而為其提出開脫之詞。然而,無論贊同或是反對,都因個人的性情才氣不同,以及所偏重的立場,而對「半日靜坐,半日讀書」作出詮釋或付諸實踐。在理學家中,以高攀龍實踐「半日靜坐,半日讀書」最為人所知,他個人學有所得之後,屢次以此勸人。從這角度來看,如果說「半日靜坐,半日讀書」僅是朱熹一時對一人的教說,後來卻被拿來忠實地踐履,那麼,可看出理學家對性命之學的實踐漸漸擴展、深化,並向釋氏靠攏,因之產生儒釋之間的混淆。對於這些混淆,理學家又不得不提出辯解,他們在靜坐、讀書並進的理念裏,強調靜坐是為了助成讀書之效,而且在靜坐中思惟聖賢切要之言,非如禪門陷入塊然自居而木形灰心。不過,這樣的辯解絕不為禪門所認同,他們強調「空百念,絕萬想」的靜坐方式,正是為了體證真如本性,以理學家的話來說,即是覓見本體。就儒釋二家的爭訟,歷來層出不窮,誰是誰非難以遽下定論。因此,吾人認為不同教法適合不同根性的人,在不同時空有不同的因緣際會,只要能導來學以從入之途,令其學所當學,悟所當悟,行所當行,豈非吾中國文化思想之幸哉!

注:

1、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8/8〕,卷116,「郭德元告行」條,頁2806。

2、參閱清.陸隴其:《陸稼書先生松陽鈔存》〔台北:藝文印書館,原刻景印百部叢書集成,無出版日期〕,頁1上-2上。

3、同註1,頁2804。

4、清.顏元著,王星賢等點校:《顏元集》〔北京:中華書局,1987/6〕,《朱子語類評》,頁262。

5、同上註,頁2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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