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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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妨害公务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某乡村一村民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情绪激动,言语威胁,并多次冲击政府办公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村民进行了控制,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通过调查了解,该村民因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到政府上访,但由于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采取了这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在该案例中,该村民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秩序,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威胁和伤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例中,该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处理方式,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警方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也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所谓“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机关工作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有关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是指该行为不仅内容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

如果上述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则不是正常的公务活动,对其进行阻止不能认为成立本罪。

如果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妨害公务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一)损害国家的利益
1.为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从事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比如,非法提取国家财政收入
或领取国家补助资金,擅自分配或非法占有国家土地和资源,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国家
机关报酬或歧视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实施可能破坏国家安全或破坏公众利益的行为。

例如,威胁,破坏国家安全和破坏
公共设施,采取暴力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事伪造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文书、必要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书,擅自传播传播假消息,破坏国家政治稳定、司法公正,以及
散布谣言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1.损害公众安全、交通权益和正常生活的行为。

如,组织赌博、聚众流氓,组织、教唆、协助其他人从事侵害公众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未经许可,非法占用道路,干扰正
常的社会活动;侵害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等。

2.侵害社会公德的行为。

如,出现垄断行为,掠夺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房屋,扰乱他
人安静生活,传播色情信息,以及侮辱,中伤,欺侮他人等。

(三)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以暴力、威胁、欺诈、侮辱、中伤、恐吓、诽谤、散布谣言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涉及违反民事契约行为,破坏财产权等。

2.故意妨害公务,妨碍其他公民履行社会职责或经常性发生妨碍公务的行为。

例如,
拒绝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拒绝接受检查,妨碍公共道路上的准确通行,损害公共场所的安
全秩序等。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是指阻扰或破坏公务员依法进行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务员的行使职务的正常秩序,也会危及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该罪行行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的罪分为多个类别,其中最常见的是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通常是指妨碍公务员执行他们应该执行的任务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是一个人的时候,也可能是一个群体的行为。

例如,当公安民警、城管或交警等行使职权时,如果受到群众或个别人员的妨碍和干扰,这种行为就是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

此外,妨碍公务员锁定和搜查被告人的犯罪现场,以及妨碍司法机关执行手续,都属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惩罚,也会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妨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种行为只造成轻微影响,那么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比较轻微。

如果影响严重,可能会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对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如对个人犯罪者,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判处拘留或有期徒刑;对于单位犯罪者,可能取消其营业执照或证书等。

总之,妨害公务是一种非常不道德和反社会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关注、严厉打击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浅析妨害公务罪的修改

浅析妨害公务罪的修改

浅析妨害公务罪的修改作者:刘军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办案适用中面临一些现实问题,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公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不但严重影响了执行公务活动的权威与效果,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国家机关尊严,有必要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定罪处罚。

【关键词】妨害公务;暴力、威胁以外方法一、概念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办案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案例:公安民警接警到现场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行为,醉酒当事人非但不听从民警的劝告,反而当着大量围观群众对民警大肆辱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极大影响了公安民警执法的权威与严肃性。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

由于行为人并未对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公安民警等执行公务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只是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法如消极对抗、拒绝听从、侮辱等方法实施,虽然在客观上妨害了执行公务的活动,并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也曾出现过以无法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导致嫌疑人长期脱逃等情况。

但是受罪刑法定原则和妨害公务罪相关规定的限制,只能对行为人加以治安处罚,而治安处罚是无法与刑事处罚的力度相比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类型行为的频频发生。

三、修改的必要性(一)治安处罚的局限性目前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导致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其他方法妨害执行公务活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无法以刑事处罚评价加以打击,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损害及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此类行为不予以刑事评价,只能加以治安处罚,处罚的力度小,行为人付出的代价小,打击力度不够,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投机行为会获得不应有的收益,这就无法起到预防与惩处的效果,可能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二是虽然执行公务的人员身体未受到暴力侵害,心理上未受到言语威胁的侵害,但某些执行公务活动因为特定因素或者条件,例如公共场所、人群围观等,行为人暴力、威胁以外的行为实际产生的影响与危害并不亚于暴力或者威胁侵害带来的危害,却得不到应有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是什么?

A person is like a watch whose value is determined by 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导读: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法条~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要点论述: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2、行为类型共有四种:(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针对人大代表;(3)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4)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前三种要求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但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第四种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前三种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第四种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第一种类型论处。

3、本罪中的暴力程度:(1)不包括轻暴力。

因为执行人员执行任务时,不能期待被执行人没有一点反抗。

(2)如果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执行人员,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人员,不构成本罪,应定普通犯罪。

5、罪数: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涉及到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干扰、阻碍或破坏。

该罪行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干扰、阻碍、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认定某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

具体来说,行为必须是干扰、阻碍或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能是一般的扰乱秩序或者个人行为;情节必须严重,不能是轻微的或者无恶意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不能是一般的影响或者一般的情节。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和社会治安不稳定,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很多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的不断改善,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很多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例如,仅仅是因为不满意公务员的工作态度而对其进行口头辱骂或者投诉,是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

三、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一:某市民因为不满意政府拆迁安置方案,到政府部门闹事。

他先是走进了政府部门的大厅,高声喊叫,然后又冲进了政府部门的办公室,推搡工作人员,打翻了一些文件。

最后,他被警方带走,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某市民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他在政府部门内大声喊叫、推搡工作人员、打翻文件,干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阻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妨害公务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严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简答题1.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谋利的目的。

2.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XXX1.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谋利的目的。

2.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X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XXX的公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XXX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障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XXX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推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障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利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有意。

3.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加害的工具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

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

台湾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妨害公务罪(第135条~第141条)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本刑法,第二编罪,第五章,公务の执行を妨害する罪。

(第95条~第96条の六)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

对于这类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行为的主体。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行为的方式。

妨害公务罪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

三、实施行为的对象。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以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实施行为的后果。

妨害公务罪的后果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在初步调查阶段,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以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对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三、要加强预防和治理,遏制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通过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技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预防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总之,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预防和治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好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2、一罪与数罪 (1)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 的手段 (2)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 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
(3)刑法有特别规定的 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 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四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
第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第五、宣传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 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第六、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的基本 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 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必经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时 裁判时 以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为基础 进行客观判断
D:时间
执行职务时 (1)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2)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 (3)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命状态 整体上的判断
E:暴力、胁迫
暴力: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 广义的暴力。 (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 (2)针对辅助者实施暴力 (3)对物行使有形力
5、责任形式
故意 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 性产生认识错误的,如何处理? (1)法律的错误说 (2)事实的错误说
(3)二分说: 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事实 事实认识错误 合法性的评价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的错误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要素, 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对 其产生认识错误理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如认为是守法公民 误认为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是违法的
“依法”执行职务 实体上合法 程序上合法 (A) 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 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 税收人员不能逮捕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进行公务的正常活动,有时还侵犯了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

本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其对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第二,正在依法从事公务。

其有二层含义。

其一是依法从事公务,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务活动。

其二是正在执行,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实施殴打、冲砸、强行留置与阻挠干涉等行为,一般是对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体使用有形力量,也可以是不针对从事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力量,比如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等。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暴力方法不包括杀害、重伤从事公务人员的方法。

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杀害、伤害有关工作人员的,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侵犯人身(殴打、伤害、杀害)、侵犯财产(毁坏、盗窃、抢劫)、破坏名誉(捏造或散布谣言、暴露或宣扬隐私)等相要挟,从而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

这种威胁多是直接进行的,但间接进行也可以,比如行为人经第三者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告威胁等等。

威胁可以是口头发出,也可以是书面发出。

但是,威胁方法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于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产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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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

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

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

上述
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

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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