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历史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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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

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

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

关键词:妨害公务公务行为不可侵犯司法认定一、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学说与妨害公务的制裁后果之间存在较强可依赖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凡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除非该行为自始无效而排除其合法性,且该行为效力的否定须经法律上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否定;否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需信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若是对其效力有异议也须经法律允许的救助程序。

否则,若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抗就是否认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

[1]妨害公务罪的设置是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威,维护制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公定力的获得是立足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性或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和良好法律秩序的保护。

妨害公务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的生活和法律秩序,否定个人对抗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否定个人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对抗的有效性。

以法律的视角否定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对民主的维护。

若每个人都可以无理由地反抗政府行为就会使社会滑向无政府的状态,对于安定的生活秩序的追求就会破灭,个人主义的欲求也得不到表达,安定的生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个人也将分享不到。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而言,对于其违法性的判断是基于行政违法性;但是,行政违法性不同于刑事违法性。

【2018-2019】妨害公务案件庭审心得体会-优秀word范文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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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妨害公务案件庭审心得体会篇一:庭审心得法学院认识实习学习总结专业: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 教师评语:成绩(等级制):____________年月日庭审心得本次庭审我们在南岸区法院旁听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当事人对于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

这起案件双方争议焦点是第三人的往迁协议能否对抗原告的房屋补偿安置权。

原告诉被告江南地产以及物业公司,要求南岸地产协助其取得服务产权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移除第三方权利。

第三方权利的来源是南岸地产曾向第三人借款300万元,约定第一期还款78万元并以包括原告的房屋在内的16座房屋的产权作抵押。

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但是第三人对此提出,要求被告偿还第一期借款,否则不能配合解除往迁协议。

原告与第三人都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原告的证据包括已经取得的房产证,往迁证明以及房屋入住证明,第三人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

原告人认为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是属于原告的。

内容上这次庭审我主要注意了双方在强调自身主张时候所用的法律依据,这个民事案件主要的争议存在原告和第三人之中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我们要重视在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作用,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该案件中第三人属于独立第三人拥有独立请求权。

在程序上,法庭程序是法庭实现正义的重要部分,必须重视法庭程序的严谨和庄重,否则对于法庭的威信将造成重大创伤。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作者:汪昌民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3期摘要:学界对将暴力袭警行为归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合理性始终存在争议,其中争论最为剧烈的是将暴力袭警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特别犯罪构成还是仅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这涉及对暴力袭警行为方式的认定、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认定以及从重处罚的量刑合理性问题。

综合整理2015年以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典型案例,并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判断,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分析,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但肯定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情节刑罚设置的合理性。

暴力袭警条款的设置,加大了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妨害公务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3-0101-0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提议到通过一路走来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此次修正案的内容充斥着诸多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就有对备受瞩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进行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修改也是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各种争议做出的一个回应。

基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每年我国均有警察因公殉职,仅2020年因公牺牲的民警、辅警就高达480名。

因此,从刑事立法层面加大对人民警察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关注相关理论争议,分别从定罪与量刑两个角度进行观点阐述,再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力图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襲警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妨害公务是指故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它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展开讨论。

一、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如故意阻挠、拖延或拒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2.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进行恶意诽谤陷害等方式,以达到阻挠公务的目的。

3. 抗拒、逃避公务检查:如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提供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或逃避接受公务人员的检查。

4. 破坏公务场所、设施:如毁坏或损坏公务场所、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影响公务的进行。

二、妨害公务的危害性与罪名界定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故意妨碍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各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可根据妨碍公务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暴力对待公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使用暴力手段对公务人员进行伤害或恐吓的行为。

3.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故意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惩处。

此罪名适用于以虚假身份或伪造证件等方式进行欺骗,扰乱公务的进行。

三、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不仅涉及到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还与犯罪主体的身份、威胁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有关。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妨害公务犯罪的防控——基于郑州某区2006-2010妨害公务案件研究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妨害公务犯罪的防控——基于郑州某区2006-2010妨害公务案件研究
治 理
社会管理创新视 野下妨 害公 务犯罪的防控
基 于 郑, 某 区2 0 - 0 害公 务 案件 研 究 k l t l 0 6 2 1妨 0
谢应 霞
【 要 】 公务犯罪的频繁发生对国 摘 妨害 家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野下, 深入分析
妨害公务犯 罪频发的原因, 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预防控制, 对减少犯罪、 促进 社会 和谐有积极意义。

种 外在 体 现 , 要原 因有 : 主

是 犯罪人 法律 知识 贫乏 、 缺乏 法律 意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改革开放 以
来 , 国普 法 教 育的 力度 和 广度 不 断加 大 , 众 的法 律 意识 也 我 群
近 年来 , 害 公 务 犯 罪 的发 生 呈现 逐 年上 升 的趋 势 。以郑 州 市 得到了不 断增强 , 妨 但是与我国社会 经济、 政治、 文化的快速发 某 区检 察 院为 例 , 0 6 1  ̄2 0 年 月至 2 1年 9 , 州市 某 区检 察 展 相 比较 , 是 存 在 相 当大 的滞 后性 。 00 月 郑 还 当公 民自身利 益受 到侵 院共 受 理 妨 害 公务 案 件 12 , 案 2 4 。 害 公 务 犯罪 的频 害 或 威 胁 时 , 的人 就会 采 取 比较 极 端 的 手段 来 对 抗 , 很 少 5件 涉 4人 妨 有 而 发 , 重 影 响了 国家 工 作人 员依 法 进 行 的公 务 活 动 , 扰 和 破 考 虑 是 否侵 害 了他 人 的合 法权 益、 否侵 害了执 法 人 员 的合 法 严 干 是 坏 了 国家 的正常 管 理秩 序 , 社会 造 成 了极 其恶 劣 的影 响 。 给 根 据 犯 罪 学 的 研 究 , 罪 是不 可 避 免 的 , 是 , 罪 却是 犯 但 犯 权益、 是否 妨 害 了正常 的社 会 管 理秩 序 。 二是 社 会 利 益 矛盾 突 出 。 是 妨 害 公 务 犯 罪激 增 的 深 层 这

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

2020年12月第30卷第6期I:洛么名令抆学报J o u r n a l of S h a n g h a i Police C ollegeD ec.,2020V〇1.30 N o.6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简必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〇0)摘要: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高发,刑事检察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如何妥善处理 好妨害公务案件,对于维系好“官民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唯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 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更高的需求。

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相 结合的角度深入分析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类型;公务活动违法性;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039(2020)06-0065-(07) 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20.06.009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管理精细化、法 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妨害公务类案件日渐高 发。

尤其在当前防疫期间,妨害公务类犯罪的 高发更引发社会关注。

《刑法》第277条规定了 妨害公务罪,2020年“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出台《关于依 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 了“暴力袭警”的行为方式,但实践中妨害公 务案件复杂多样,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妨害公务 罪在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公务行为的“合法 性”等方面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影响到罪 名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本文主要以A市B区人 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近三年办理的妨害公 务类案件作为考察对象进行研究。

一、妨害公务案件的实证探究(一)基本概况分析据统计,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三年期间,A市B院共受理妨害公务审查起诉 案件167件191人,受理案件的数量约占同时期 的审查起诉类案件的2.6%。

2016至2017年度受 理审查起诉案件共46件52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该年度内共受理37件47人,而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该年度内 案件受理数量激增至84件92人。

妨害公务罪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比较研究

妨害公务罪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比较研究

INTELLIGENCE 妨害公务罪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比较研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二队荆磊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很容易造成混淆,二者既有差别又有相似点。

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是普通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行为主体、行为的客体和对象、行为的客观方面等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以解决罪与非罪的划分问题。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阻碍执行职务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务”具有权力性、管理性的属性,而一本行为的主体;(二)行为主体的主观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些非权力性、管理性的纯业务性、事务必须是明知的故意:(三)本行为侵犯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性的职务,不属于“公务”的范围。

比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如,以暴力阻碍国有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职能活动。

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的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某大学老师对活动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学生的管理等,都不构成本罪;四是犯职务来实现的;(四)本行为侵犯的对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员。

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为。

而“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在《中华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但需要注意务活动,或者其职务活动不是依法进行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两个问题:首先,执行职务必须是依法的,不构成本行为。

(五)本行为在客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款第二项中也进行了详细的表述。

通过活动。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法执行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比较不难发现,二者在表现形态上相似,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只是情节或者程度上有所差别。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此处须把握三点:(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

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妨害公务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严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简答题1.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谋利的目的。

2.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作者:储琪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1期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官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杨佳袭警案、炮轰拒拆案等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

立法者虽不断为妨害公务罪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努力适应变革,然而在行政权力泛权威化和民众对行政机关泛警戒化的双重困境下,有关该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均存在诸多困惑,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定便是代表性问题之一。

此前,广东省梅州市中院审理了何中华、何庆炎妨害公务案。

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却在二审宣判后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诸多论者认为裁判观点有违刑法基本理论之嫌,对该份判决的负面态度可见一斑。

故本文特借该案对前述问题略加探讨,尝试从司法角度剖析该罪立法内涵,为更好指导实践起抛砖引玉之势。

一、基本案情2018年2月,何庆炎与李某因锁车发生纠纷。

民警要求何庆炎之子何中华协助解决纠纷被拒绝,并遭其拳头殴打。

在制服何中华过程中,何庆炎不顾劝阻阻挠、殴打民警。

经鉴定,三位民警面部均造成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中华手部有擦伤,何庆炎全身未见损伤,两被告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1]一审法院认定何中华、何庆炎犯妨害公务罪,二人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以二人“并未实施‘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显著轻微,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判决无罪。

二、争议焦点笔者结合判决书中控辩审三方意见简要梳理了本案争议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民警出警处理纠纷的过程是否属于合法公务行为;二是何庆炎父子对民警的反抗是否可以正当防护行为论;三是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进一步分析各争议点间的逻辑层次后,不难发现本案核心焦点实则为三个问题——何为公务执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行政相对人对何种行政行为何时享有拒绝权以及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评析意见笔者对本案持和一审判决相同、二审判决相反的态度,即二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

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

台湾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妨害公务罪(第135条~第141条)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本刑法,第二编罪,第五章,公务の执行を妨害する罪。

(第95条~第96条の六)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

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

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摘要】袭警行为是妨害公务的一种形式,威胁警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执法的效率,究其主要的原因是刑法对于这类频发事件缺乏有效的规制,从而导致了袭警行为的日益严重。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在袭警罪的立法模式、犯罪构成以及相关的处罚问题都有着诸多的缺陷。

本文从此处着手,通过借鉴与探讨提出了我国处理袭警行为规制的建议,从而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袭警;警察;妨害公务;刑法规制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在彰显人权的当今社会,袭警行为不再是鲜有耳闻的话题。

2008年7月1日上海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杨家袭警案”、哈尔滨市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手持砍刀暴力袭警抢夺扣押车辆案等已经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执法中乃至被报复的人民警察的死伤人数不断增加。

袭警手段也由先前的辱骂演变至如今的群殴甚至持凶器进行妨碍公务的行为。

如何有效遏制暴力袭警行为,有效保障警察执法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袭警行为的规制,是保障警察人权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对于袭警行为我国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

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使我国的暴力袭警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难以给公安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刑法对于袭警行为没有明确设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袭警行为没有统一的犯罪构成规定,以至于对于是否设立“袭警罪”中国刑事司法的声音莫衷一是。

持肯定说观点和否定观点的双方主要分歧对于是否设立“袭警罪”不能确定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对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同。

这种行为不仅藐视国家执法尊严和执法权威还对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导致执法效能低下,也降低了社会人民对于国家公权力的信任感;第二,现行的刑法评价体系能否有针对性的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法律适用上能否仅依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进行严重后果的处理,在致人重伤或是死亡的情形,如何保持与刑法的罪责刑原则相一致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

妨害公务罪中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研究[摘要]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本罪在维护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从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介入,认为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必须具备适法性要件,提出相应判断标准,并对公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基准阐明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认定,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对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正确认定意义重大。

一、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必须合法(一)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相关观点评述部分学者从强调和重视国家威信或利益的角度出发,鼓吹本罪的成立不必以适法性为要件,认为只要公务人员的行为依“社会通念”可视为职务行为即可。

[1]此为“消极说”之观点。

另有持“积极说”观点之学者主张,本罪之成立应以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为必要。

还有持“折衷说”之观点者,认为本罪之成立原则上需以公务人员之职务行为适法为必要,但在对适法性的解释上,则不必过于苛严。

[2]易言之,除公务人员之职务行为有明显重大瑕疵,欠缺适法性,当然不具有保护价值之外,若仅在执行方式上有微疵,则应解释为适法。

上述三种观点之争的实质乃注重国民个人基本人权,坚持依法治国的思想,抑或强调国家威信和国家利益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在刑法领域斗争的一个反映。

对此,笔者认为,要在对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中寻求平衡,自然应对国家的公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在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统计显示,笔者所在的市自2011年以来共办理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19件37人。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总体呈高发态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并探讨相应的遏制对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特点(一)犯罪主体特征明显。

一是以农民或无业人员居多,37名犯罪嫌疑人中,除有3名是个体职业者,其余的34人均系农民或无业人员,占涉案总人数的92%。

二是文化程度较低,37名犯罪嫌疑人,仅有3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中文化水平的7人,其余均为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

三是犯罪主体男性较多,37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为31人,年龄段为30—50岁之间,基本上是中青年为主。

四是作案的手段较单一,多数是抗拒搜查逮捕、阻碍取证、以暴力威胁阻挠办案等手段。

五是本地作案居多,外来人员较少。

(二)侵害对象相对固定,案发诱因较为单一。

从作案对象来看,现阶段发生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涉案对象绝大多数是执法的公安民警,在19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有18件是针对执法的公安民警,只有1件是针对烟草稽查人员,侵害对象相对固定。

同时案件诱发原因也比较单一,主要发生在以下领域:一是一般纠纷发生后民警出警过程中引发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

二是行为人酒后寻衅滋事,民警出警处置时,犯罪嫌疑人继续借酒滋事对前来处置的民警进行暴力、威胁。

三是公安机关在依法抓赌、禁赌、抓捕网上逃犯嫌疑人过程中,亲属抗拒执法并协助逃跑,针对公安民警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

四是交警在查处违章驾驶、酒驾等行为时,被查处人针对交警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

五是在房屋拆迁、拆除违建房屋过程中的暴力行为。

(三)犯罪故意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疑难问题研究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疑难问题研究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疑难问题研究
曹晓烨;蔡永彤
【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9(018)004
【摘要】97新刑法修订中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的设置在罪名的补充和在刑罚的力度上都有所加强.然而,对于三罪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作出立法上的厘定.廓清三者之间的界限,在办案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曹晓烨;蔡永彤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20110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201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J], 杨彩霞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干问题研究 [J], 周骏如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立法思考 [J], 季安照;袁靖华
4.《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疑难问题研析——兼论妨害清算罪 [J], 行江
5.妨害司法活动罪之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妨害司法罪的立法完善 [J], 刘凌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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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历史比较研究(一)关键词: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内容提要:妨害公务罪是为了保障正常的公务活动对其破坏者予以制裁而设定的一种罪名。

通过对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妨害公务罪立法演变的考察,及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与刑罚处罚变迁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妨害公务罪的递变演化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我们所说的公务,简言之,就是指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公民在家庭生活等私人生活领域之外的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私人事务”领域而言的。

由于长期受国家与社会高度一元化观念的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所维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要达到的目标是维持国家、社会、公民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建立起一种国家、社会和公民都遵守的公共秩序——包括精神道德、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所规范的总和。

1]而公共秩序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变迁、国家结构的变动,在利益杠杆的驱动下,在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不断地波动着。

波动过程亦即比较合乎理性的公共秩序的建构过程,它需要起码的时间段和一定的回合数的“博弈”。

历史发展到今天,“一般地说,现在大概许多人可能都会同意,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公共秩序是比较合乎理性的。

”2]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比较合乎理性”的公共秩序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考虑,统治者不得不运用国家权力来调整利益结构关系、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执行公务而牺牲公民的某些利益。

而公民为了争取与生俱来的跨文化的普遍人权——“生存权”,又不惜运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执行而获取个人利益。

从统治者角度说,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维护依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建构起来的公共秩序,人们妨害公务的执行即是对现存公共秩序的破坏,为了维护这种公共秩序必须对其破坏者予以法律制裁。

我国在不同时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都规定有妨害公务罪——对破坏某种公共秩序的一种制裁性规定。

因为不同时期“比较合乎理性”的公共秩序的内涵不同,所以据此而设定的妨害公务罪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本文拟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以降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演变为依据,分析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处罚上的历史变化,揭示刑法立法的一般进化规律,并对1997年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略抒己见。

一、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概况从妨害公务罪罪名在新民主主义时期较明确的提出到1979年刑法的规定,再到1997年刑法的规定,该罪的立法演进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1942年专门颁布了《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妨害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聚众骚扰捣毁政府机关者;2.绑架杀害公务人员及其家属者;3.对公务员执行职务时,聚众施行强暴胁迫而致公务员于死或重伤者。

第二,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三年以上之徒刑或两千元以下千元以上之罚金:1.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公务员执行职务或煽动公务员弃职逃亡者;2.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扰乱政府之集会者;3.毁坏或盗窃重要公物者;4.恶意造谣、曲解、破坏或抵抗法令超过违警行为者。

第三,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千元以下三百元以上之罚金:1.制造行政纠纷或调唆他人词讼者;2.以声色货利诱惑公务员腐化堕落贻误职务者;3.减租减息后故意不退还文约者。

3]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规定:“对公务员施强迫胁迫或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或因而置公务员于死或重伤等”,按妨害公务治罪论处。

第二阶段:建国以后至1997年刑法出台以前。

1957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妨害公务行为规定如下: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分别处以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79年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条文,包含了两种罪,即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1979年刑法生效以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于妨害公务者,分别规定要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予以惩处。

例如,1979年12月25日《国家水产总局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使用暴力威胁抗拒渔政检查,或滥用职权阻碍渔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刑法第157条论处。

1980年1月25日《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对无理取闹,抗拒检查处理,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检举人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要严肃对待,认真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1年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也重申:遇有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或以其他威胁方法,阻挠税务干部执行任务等事件,应将肇事人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指出:“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第一百四十六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阶段:1997年刑法以后。

1997年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共有4款,内容如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2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

此外,1997年刑法第157条第2款基本吸收了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关于抗拒缉私的条款,略加修改后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历史演进依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通说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4]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在上述三个不同阶段的刑事法律规定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1942年《条例》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内容十分庞杂,由于立法经验的缺乏和立法技术的落后,该罪是同违抗法令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的,其所界定的犯罪客体与对象混乱不清,客观表现五花八门,给人一种十分零乱之感觉。

该《条例》把妨害公务与违抗法令一同规定,而从法条上看,涉及违抗法令的只有两处,即《条例》第2条第4款和第3条第3款,其余的内容,按当时的理解都该是妨害公务了。

诚如斯,则妨害公务罪的客体范围涉及太广:有国家安全(如聚众骚扰捣毁政府机关者),有人身权利(如绑架杀害公务人员及其家属),有公共秩序(如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公务员执行公务或煽动公务员弃职逃亡),有财产权利(如毁坏或盗窃重要公物),有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以声色货利诱惑公务员腐化堕落贻误职务)等。

根据这种包罗广泛的法律规定,很难简洁地概括出妨害公务罪的客体特征是什么,至少不能简单地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因为有些根本不属于对“公务活动”的妨害,如毁坏或盗窃重要公物。

这里的“公务人员”或“公务员”的概念应理解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限于行政工作人员,故与我国现在的《公务员法》所说的公务员不是一个概念。

因此,当时的“公务活动”应是所有“边区政府”工作人员依照当时法令的规定所进行的各项职务活动,而从妨害公务罪的法条来看,它把诸多本不属于“公务活动”的内容,也囊括其中了。

如此,它不只是一个大口袋,更是定罪的灵丹妙方,据此几乎能包定百罪。

人们对“边区政府”稍有动静,不管是哪方面的,几乎都可认定是妨害公务罪。

本罪侵犯的对象亦十分广泛,有政府机关,有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家属,有政府的集会,有公共财物等。

1946年的《指示》将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又扩大到不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不管是否正在执行职务,只需具备“公务员”的身份即可。

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也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有聚众骚扰捣毁政府机关的,有绑架杀害公务人员及其家属的,有对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或不在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聚众施行强暴胁迫而致公务员死亡或重伤的,有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有制造行政纠纷或调唆他人词讼的,有以声色货利诱惑公务员腐化堕落贻误职务的等。

如此,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客观特征总结为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但据此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多样,不单是暴力、胁迫,还有制造纠纷、挑唆词讼或诈术诱惑等;而且暴力、胁迫的强度不限,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意即对公务员乃至公务员的家属施强暴、胁迫致死或重伤,均按妨害公务罪论处。

二是行为人妨害公务不要求一定是发生在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如绑架、杀害公务人员的家属,毁坏、盗窃重要公物,聚众对公务员施强暴胁迫等都不要求发生于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

本罪主体是—般主体。

革命根据地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不尽一致,见诸条文的有12岁、13岁、14岁、16岁不等,5]至于妨害公务罪最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1942年《条例》本身没有规定。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从聚众扰乱捣毁、绑架杀害、聚众实行强暴胁迫、以诈术阻止、煽动、盗窃、制造、诱惑等字眼来看,都是直接故意。

1979年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较上述内容而言渐趋专门化了。

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何谓“国家工作人员”?1979年刑法第83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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