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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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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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9月,某市电视台制作了一组以黄河文 化为主题的节目,并请名人题字“大河文化”, 该节目引起了很大反响。为表示纪念,电视台 购买了华兴针织厂生产的1000多件文化衫,在 上面印制了 “大河文化”字样。落款为某电视 台,此文化衫很受欢迎。 • 华兴针织厂也印制了“大河文化”衫推向 市场,字体与电视台相似,但没有落款。不少 人指责电视台商业味太浓且歪曲了题字人的字 体。电视台认为华兴厂的做法使自己的名誉受 到侵害,因此起诉到法院。
• (二)摄影作品 • 传统的摄影作品指的是照片,但并非所有照
片都是著作权的客体。如,自动摄像机摄制成 的标准像,在许多国家都不承认其为版权客体。 • 《伯尔尼公约》规定,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 现作品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作品在构图、 选择上表现作者的个性即可。随着新技术的发 展,摄影作品的范围越来越广,如,电影片中 的单镜头;多媒体作品,等等。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第一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 一、著作权 • 英国称为Copyright;大陆法国家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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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right。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 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广义的著作权除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邻 接权。 二、著作权法 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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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认为该作文的作者是否构成抄袭或 者剽窃?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 2.法律是否应该禁止中小学生作文的抄 袭行为? • 3.学生一旦侵犯著作权,该由谁来赔偿? 是否要区分未成年学生与成年学生?
李淑贤、王庆祥诉贾英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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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贤与贾英华为邻居,贾曾帮助李整理溥 仪的日记、遗留文字及李的一些口述资料,并 以署名“李淑贤”,“贾英华整理”的方式将 有关整理文章发表。后李淑贤与王庆祥合作, 将溥仪日记、文稿以及贾整理的成果全部交给 了王。王庆祥利用上述资料完成了《溥仪的后 半生》。同时贾自费采访了300余人,查阅了 大量的档案资料,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 生》。 • 李淑贤与王庆祥起诉贾某抄袭,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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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抄袭还是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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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海南出版社出版了韩少功的《马桥词 典》,在文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少作家、 评论家指责《马桥词典》是照搬塞尔维亚作家 帕维奇的《哈扎尔词典》。该作品发表在1984 年的《外国文艺》上,描述欧洲一个古老部族 哈扎尔的消灭历程。《马桥词典》讲述了湖南 省马桥小镇平民百姓的传奇故事。两部作品的 时代背景和内容不同,但都以词条的形式表现 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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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术、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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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术作品 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 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不同。后者不仅表 现出美观而且能满足生活实用或产业需要。比 如,陶瓷、雕花家具等。 •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实用 艺术品,但在《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却明确规定,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给予 25年的保护。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 一、作品的概念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成果。 • 但并非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 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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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一)独创性(二)可感知性 • (三)能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 (一)独创性 • 作品的完成应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
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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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是当今世界多数 国家相互间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性国际公约, WTO中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加入伯尔尼公约 的成员才能加入WTO的知识产权协议。 • 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版权公约》 其保护水平比伯尔尼公约低。 • 1993年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进一步强化了国 与国之间保护著作权的联系性和一致性。
排、设计和综合的结果,而非复制已有作品。 • 作品的独创性不要求作品的内容具有新颖性 或是前所未有的,而是强调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形式必须是独创的。 • 临摹品是否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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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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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李某的学生。某日赵某绘制了一幅 《蟹》,投给当地一家晚报,被发表并署名赵 某。李某发现这幅画与自己几天前创作的《肥 蟹图》在构思、布局和用墨上几乎相同,只是 多画了一只蟹。于是李某以赵某和晚报社为被 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公 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 赵某辩称:该画虽是临摹李老师的作品, 但自己是李某的学生,风格上不能摆脱李某的 影响,且自己的作品与李某的不完全相同,故 不属侵权。
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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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 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那些作者不明但有 充分理由可以是某公约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未 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包 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歌、民谣、谜语 民间舞蹈等。 •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实质上就 是保护一个民族、一个集体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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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指仿照一定的榜样做出类似动 作和行为的过程。人在掌握语言、各种 技能的过程中,以及艺术创作的最初阶 段,都要借助于模仿,自觉仿效先进的 榜样。 • 抄袭,一般理解为将他人作品的全部 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 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中小学生作文抄袭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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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重庆高考考生的满分作文《我是一只想死 的“老鼠”》因“抄袭” 江西南昌《微型小说选刊》 2004年第9期曾刊发过题为《我是一只想死的鼠》的小 说,而引起公众讨论。 • 经对比,两者相同部分达90%以上。前者有24个自 然段,后者有19个自然段。两篇文章标题只一字之差。 两者有近20处不同,但不同之处字数相差不到50字。 这种现象不在少数。现在学校强调应试教育,老 师经常让学生背诵课文或课外读物,许多学生会把所 背诵的文章平移到考试中去,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 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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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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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王大妈出生在旧社会,不会读书 写字,但记忆力很好,会讲许多民间传 说。邻居李某经常听王大妈讲故事,并 将王大妈讲的故事加工整理成文字,汇 编成册。出版社将其出版,付给李某稿 酬8000元。 • 王大妈得知后要求平分,李某认为作 品完全是自己加工整理而成,只是利用 了王大妈提供的素材,著作权应归自己。
临摹是指临摹人通过对被临摹作品的观察、体会、 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方法和技巧,力图逼 真地再现原作品的外在形态和内存精神活动。 • 如果临摹过程中加入了临摹者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和 改进,则与原作存在差异,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 创性,属于临摹作品。但临摹作品毕竟是基于原作品 产生的,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原作品的著 作权。 • 如果临摹的结果仅仅是再现了原作品的外在形态, 没有体现临摹者自己的独创性,则只能表明临摹者技 艺高超,但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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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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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
宋代发明了活字印刷术,许多书籍都记载着 出版者之外的作者、编著者有权“禁止翻版”。 1910年清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大清著作权律》。 1990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991年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年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2年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 权公约》。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 2002年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实施条例第4条第12款: • 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
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 结构的地图、示意图。 • 我国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的 保护仅限于禁止以各种形式复制图纸,未延及 工程和产品本身。 • 此外,说明事物原理的示意图,如家用电器、 汽车、玩具等若体现了独创性的编排表现形式, 也都属于图形作品。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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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历史人们传记作品,需要表现特 定历史人物活动的真实情况,不能凭空 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作品中利用 的史料大致相同。但被告在创作风格、 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体现了自己的特 点,表现了作品的独创性,而原告并不 能证明这些表现形式属于其独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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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感知性 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现,但思想、情 感本身是无形的,法律不予保护。TRIPS协议 第9条规定:“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 及思想、工艺、过程或数学概念之类。” • 作者应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感知的形式 表达出来,使人们通过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 感受欣赏作品的内容。 • (三)作品能固定并能复制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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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乐作品 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 不带词的作品。 (二)戏剧作品 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 形式表演的作品。 (四)舞蹈作品 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魔术、马戏等以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 的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一、文字作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 • 小说、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 文字作品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作品形式。 • 二、口述作品 • 指借助于空气的振动,利用语言使他人感受
到作者所传达的思想、情感或科学信息所产生 的作品。 • 并非所有国家对口述作品都加以保护。
• 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 录像作品具有独创性,摄制者在摄制过程中
要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一系列的艺术加工,如 臵景、合成、剪接等,因此录像作品与电影作 品一样,体现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其成果是作 品的一种。 • 录像制品是复制品,体现的是一种复制技术, 在复制过程中没有创造性贡献。 • 返回
六、图形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 • 版权制度发端于出版产业,16世纪英国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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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缴纳特许费为条件授予出版商一种垄断的印 刷权。 (二)著作权财产权时期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安娜法案》,保护作 者的财产权利。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三)作者权时期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中的人格权是最重 要的,称为作者权。 (四)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五、电影等以类似制作电影方法创作 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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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4条第11款:指摄制在一定介质 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 并且借助适当装臵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 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 • (实施条例第5条第3款中的录像制品) • 应当注意的是,影片中包含的内容也以不同 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剧本属于文字作品, 主题曲、插曲等属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中摄 制的每一张胶片属于摄影作品。演员的表演属 于邻接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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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 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国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建筑 作品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 有关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有一个变化和发 展历程。 《伯尔尼公约》1971年的文本提出建筑作品 包括建筑物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及立体作 品(建筑模型)。 (我国实施条例第4条第9、12、13款)
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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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发现中国南方某厂 以米老鼠等造型制作塑料玩具,认为该行为侵 犯了自己知识产权,当它提起诉讼时却发现无 法可依。美方提出有关造型在中国绝大部分商 品类型上取得了商标权,但南方厂并未使用这 些造型的商标;而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又因 当时中国没有版权法无法实现。而依照专利法, 由于有关造型已失去了新颖性,不可能取得外 观设计专利。为平息该纠纷,当年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从禁止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处理。在 后来的知识产权谈判过程中美方一直将此事作 为问题提出,我国同意对外国人实用艺术作品 以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