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考研法理学内部资料 –判断分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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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
法理学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突出了法律与公共权力、强制的关联性。不足之处:忽略了法律与“权利设定”的关系
2.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4分)
4.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
解释目标理论中的“立法者意图说”。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也应该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否则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当然确定立法者意图本身,仍然存在难题。
二、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3分)
2.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3分)
3.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3分)
4.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虽然法律意识的培养可能与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关,但不能由此得
出结论:法律知识掌握得越多、法律意识就越强,而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没有法律意识。(3分)
汗,又没有贴全。。。。
5.法律原则有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 √)
人的理性及预见能力是十分有限的,那么作为这种能力产物的法律规则相对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来讲,其一是不可能对纳入其调整范围的所有事项都作出最全面的规定,其二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决定了在面对不断产生和建立的新的社会关系时,必定会出现法律本身未作规定的空白和漏洞,而人们还要完成对社会的法律调控,这就需要发挥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缺失的功能,此时可以援引相应的法律原则来对有关事件作出法律处理。(3分)
1.不成文法是指没有书面的文字形式的法。(×)
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可有文字形式。(3分)
2.法律知识越多,法律意识越强。(×)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虽然法律意识的培养可能与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关,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法律知识掌握得越多、法律意识就越强,而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没有法律意识。(3分)
3.法律责任归结原则的首要原则是公正原则。(×)
首先应考虑责任法定原则。但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具有局限性是不争的事实,在法律无法提供准确的归责依据时,归责主体必须本着符合基本社会公正、法律公正的原则精神进行归责。(3分)
4.法律的评价作用是对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的评价。(×)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但并不针对思想进行评价。(3分)
5.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但又明显不同。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3分)
1、法律至上不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
正确。
)
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相互统一的。
2、因为法律价值的各种内容如秩序、平等、自由、正义等都是人们切实需要的,所以它们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与矛盾。(错)由于社会及主体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律的各种价值准则是会发生矛盾与冲突的。
3、面对当前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将来中国的发展目标,我们应当切实倡导在社会中的权利本位观念。(正确
)
这是结合着中国目前建设法治国家目标而做出的一个正确的判断。
1、法律价值之间不可能存在冲突。(错误)
法律价值本身是一个体系或者系统。(1分)组成法律价值体系的各法律价值并非是平行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每一个价值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2分)多种规定性不同的价值共存,在逻辑上就有冲突的可能。(1分)
2、程序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错误
)
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2分)
程序正义是一种解决纠纷意义上的正义。(2分)
二、概念比较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制裁是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1分)
2.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效:
所谓法律实现是指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或结果。法律实效是指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