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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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牵头拟定全省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四)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30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30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物价局(副处级),为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2、负责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上级制订的价格改革规划、计划,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提出年度价格水平调控目标;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价格收费管理目录,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入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负责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

(四)承担全市市场价格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市场价格的调查,制止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和纠正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协调处理价格、收费矛盾纠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化市物价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物价部门职能将由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由微观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为主;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测和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和省物价规定的落实。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面或阶段性提出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政策措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二)研究制定全市物价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年度控制物价总水平和具体目标的实施方案;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

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研究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

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政办发[2001]9号发布日期:2001-2-20执行日期:2001-2-20生效日期:1900-1-1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强化价格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政策协调、信息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调控管理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拟定全省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省经济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三)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定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拟定省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负责全省有关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富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主要职能、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富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主要职能、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富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主要职能、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富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价格工作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由县经济发展局代管。

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监督执行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三)制定县政府责令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作价办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审核,提出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四)协调处理各类商品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消费者的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标准;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年审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负责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相关产业发展,平抑市场价格,补贴低收入群体生活,治理因煤炭工业生产造成的地质灾害。

(七)研究提出国家、省、市委托和县政府责令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负责组织清理全县乱收费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收费争议和纠纷。

(八)负责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场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指导、协调行业价格;规范、引导、协调各类放开的有形、无形商品价格。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富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15名,共计19名。

设局长(所长)1名,副局长(所长)2名。

三、附则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榕政办[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翼政办[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翼政办[200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弱化的职能对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

(二)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价格(收费)管理中带有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制作、发放;部分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明码标价牌、签的制作和发放;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等级评定前的调查论证;价格听证会有关成本资料调查测算、可行性论证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准确性、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界定或认证。

2、将部分区域性较强、不宜于省级统管的价格和收费委托各市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备案。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定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蚌政办〔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2日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36号)精神,设立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物价局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二)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负责宏观经济形势分析预测,开展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预警及协调。

(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编制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地方投资政策;组织地方债券发行申报工作并监督实施。

山东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六) 负 责全 省市 场价 格 的监测 、 预警 和价格 指数体 系建设 工作 , 发 布市 场价 格
信息, 拟订价格干预措施并组 织实施 ; 拟订 全省重要农产 品 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方案并
组织实施 ; 研 究 提 出建立 全 省价 格调 节基
案并组 织实施 。
( 二) 研究提 出全省价格 总水平调控 目 标 和政策措施 建议 ; 承 担运 用 价格 政策 杠 杆 引导资源配 置 , 稳 定 市场 价格 总 水平 的
定。
六 、附 则
准化工作 ;推进人 防工程技术创新 和科 研
成 果推广应用 。
离退休 干部 处。负责办机关离退休人
员 的管理服务工作 ,指导办直属单位离 退 休人员 的管理服务工作 。
机 关党委 。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党
本规定 由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负
责解释 ,其调整 由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 八) 承担 维护 市场 价格 秩序 的责任 ,
负责反价格垄 断等不正 当价格行 为的执法
1 5 2
工作 ; 依法查 处价 格 与收 费违 法行 为和 价 格垄断行为 ; 协调处理价格和 收费争议 ; 指 导经营者 、 中介 机构 及 行业 组织 的价 格 自 律工作 。 ( 九) 承办 省委 、 省政 府及 省 发展 改革 委交 办的其 他事项 。
规定 》已经省政府批 准 ,现予 印发 。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2 0 1 6 年1 2 月2 2日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主 要职 责 内设 机构 和 人 员编 制 规 定
根据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批准 的《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职能转 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 ( 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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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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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1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发〔〕7号)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点项目建设
办公室职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物价局,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价格宏观调控职能和对资源、环境、公用事业、公益事业、经营性服务、商品市场等价格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价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三)制定市政府责令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作价办法,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审核,提出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四)管理资源价格、环境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事业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负责商品市场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防止价格垄断、价格异常波动和通货膨胀。

(五)协调处理各类商品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六)执行中、省关于收费工作的政策,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项目的收费标准;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年审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责。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省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省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研究提出省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中央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提出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4•【字号】益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益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物价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或下放市政府定价权。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二)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按规定需要进行的成本费用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相关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价格。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设置江苏行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将部分商品价格及收费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强化的职能1.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负责向省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

2.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建立听证会制度,并负责主持价格听证会;加强对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经营价格行为。

(三)转变的职能进一步减少政府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弱化对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直接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全省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文昌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设置文昌市物价局(副科级),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挂靠机构。

一、职责调整
取消职责: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原2009“三定方案”主要职责中的第5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黔府办发[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其业务工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一、职能调整将价格信息、价格事务、价格鉴证和干部培训等服务性职能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及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二)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体制改革方案及价格宏观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入世”前后价格法规、对策的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研究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制定全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建立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物价局改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物价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价格管理从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微观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从以管理国内经营者价格为主,转变为对国内经营者、各类合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对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转为经营者定价。

(二)下放的职能对以城市或地区形成价格为主、又确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市、县管理。

(三)划出的职能将有关证照发放、业务登记、市场价格和成本监测调查、价格事务、行业价格指导等价格管理中的前期性、基础性、辅助性和服务性的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价格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全省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制定全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并组织实施。

(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省授权拟订地方投资地方受益、价格变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城区供水、供热、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部分公用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价格。

(三)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全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参与申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立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省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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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物价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物价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1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发〔〕7号)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职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1、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执行;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第 2 页共 16 页资产投资项目。

2、将库区移民工作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3、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 3 页共 16 页(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市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

安排市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工业和通信业项目除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第 4 页共 16 页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西部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工业结构调整、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市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

组织第 5 页共 16 页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协调参与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提出财政金融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

搞好各类项目的前期储备,推介招商项目,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搞好项目方案的审查、上报及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促进扶贫开发工作。

制定全市贫困乡村、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第 6 页共 16 页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接待、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干部考核、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学习培训以及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研究并编制、分解、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对策建议;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外贸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国外贷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第 7 页共 16 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投资方向;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拟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基本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党群机关、政法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管理;汇总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省下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省资本金基金计划,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落实建设资金;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

(四)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衔接国家和省上安排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影视、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专项资金。

协调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工业经贸科组织拟订需上报审批或跨部门的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第 8 页共 16 页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拟订科学技术及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全市经贸流通等计划和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协调粮食购销政策和储备库建设;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市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核准、备案、审批、上报权限内经贸流通项目。

(六)交通能源科提出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交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交通项目的布局,组织协调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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