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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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雷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雷评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灾前、灾中、灾后评估相结合,灾前评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雷评工作.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评工作.第二章雷评工作能力确认第五条雷评工作实行能力确认制度.从事雷评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雷评工作能力的确认.经确认合格,取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后,方可进行雷评工作.第六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雷击风险评估必要的设备、设施、气象和雷电监测资料;三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并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高级气象技术职称的专家两名、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专家四名以上,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有雷击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七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从事雷电分析、预报、减灾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气象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二能够熟练使用雷电观测设备,建立雷电评估所需的观测站点;对项目所在地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防灾减灾等基本情况能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第八条雷评能力确认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除满足单位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单位申请表附表1;3.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雷评质量管理手册.二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当向工作的评估单位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个人除满足个人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个人申请表附表3;3.气象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当年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的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九条审查与评审一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初审合格的,初审单位应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二雷评能力确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颁发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未通过确认的,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确认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三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四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条单位能力确认书和个人资格证的管理一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度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二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确认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确认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三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确认机构办理雷评能力确认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四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需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的,应当到雷评项目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雷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三章雷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雷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雷评单位进行评估.二雷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雷评报告.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雷评单位的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雷评单位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四防雷设计单位应将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防雷设计的依据.五建设单位在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时,应包含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需要进行雷评的项目,未做雷评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当参考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评报告或者评审意见有异议,需要修改雷评报告的,雷评单位应当修改雷评报告,需重新评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或者跨设区市的项目的雷评评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第十四条对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的专家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人员;二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雷评,应当有规划、设计、建设、气象、安监、相关专业等方面的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四章雷评气象资料及现场探测第十五条雷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第十六条雷评需使用下列气象资料一雷暴天气卫星云图资料;二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三雷暴天气雷达回波资料;四闪电定位资料.第十七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雷评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程,事先征得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第五章雷评项目范围第十八条雷评项目范围: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三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四省、市、县区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损失、公众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的建筑物或公众服务设施;六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评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六章雷评技术标准及雷评内容第十九条雷评应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 85—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条雷评内容应当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第二十一条雷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目的二评估依据三建设项目概况四评估内容.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对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五评估结论六相关资料.包括:评估单位的单位能力确认书和评估人员的个人资格证;单位的评估委托书;评估资料的原始来源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有关批准部门按照权限撤销确认书或者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有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可以撤销其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或者确认书或者资格证已失效,承接雷评项目的;四超出确认书范围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项目的;五承接雷评项目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雷评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的或者应当开展现场探测而不开展的;七违反雷评工作程序的;八增加或者减少雷评项目范围的;九不执行雷评技术标准的;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所实施的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质量考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第三条省气象局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气象局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要求建立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其成员由防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对具体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组的组建,应从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

1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

考核组应确定一人为考核组长,组长对考核结论负责。

第七条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检测单位无利害关系;(二)考核组独立对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所获得的被考核检测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可以由考核机构组织集中考核,或依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申请考核。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向省气象局提出质量考核申请,填写《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防雷管理工作,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中国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

中国气象局2019年5月10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和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参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 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可从事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部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 1作。

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质量的抽样复查工作。

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并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填报2019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年度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填报2019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年度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填报2019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年度报告的通知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限和途径1.在我省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请于2020年4月1日起登陆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略)(用申报资质时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填报2019年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请通过系统打印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后,报送到3772536@邮箱。

纸质版请快递至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南京市北极阁2号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电话(略))。

3.请各检测单位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填报。

二、年度报告要求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相关数据等内容,填报内容要真实可靠,具体要求如下:在我省取得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机构要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QX/T403-2017)要求填报年度报告的内容。

年度报告应详细反映本单位2019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其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开展检测业务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社保缴纳按照时段填报,如XXXX年XX月-XXXX年XX月)、检测专用设备(请注明校准有效期)、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具体操作可在“行政审批平台”下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年度报告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查阅。

年度检测报告项目统计表可以用Excel表格导入,没有开展业务的填写“无”。

在我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外省检测机构应填报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测专业设备情况、检测项目情况等内容。

具体见附表。

请正确填写后打印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报送到前述邮箱,同时将纸质版报送至前述地址。

2018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考试大纲

2018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考试大纲

2018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考试大纲江苏省气象学会考生须知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限和题型考试科目:防雷装置检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法,满分为100分。

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报考科目完成相关试卷。

考试题型为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单选、多选)、案例分析题、问答题、计算题、应用题等。

二、考试要求1、考生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2、考生可携带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钢笔、圆珠笔、橡皮等文具。

手机等通讯工具、书籍材料等物品集中放在考场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任何物品。

3、考生入场时,须先在考生签名册上规定栏目内签名,对号入座。

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放在桌面前方备查验。

4、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试卷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

考卷上不准做任何标记,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严禁使用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一经发现使用即按作弊论处。

6、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7、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谈论。

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

8、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

三、考试参考标准及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2、《防雷工程检测审核与验收》,杨仲江编著,气象出版社3、《雷电与防护专业知识问答》,肖稳安、李霞、马忠安、陈红兵编著,气象出版社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QX/T 110-2009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考试大纲第一部分防雷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总体要求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防雷减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提高考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是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所安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检测资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用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与用户签订《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附件2)。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流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表(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
法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服函[2001]150号、苏财综[2001]1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
(苏价服函〔2001〕150号、苏财综〔2001〕138号)
江苏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调整防雷装置的检测、设计审核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苏气计发〔2001〕26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21号、苏财综〔2000〕28号)中有关防雷减灾的收费标准,在执行中存在操作困难的情况,为简化计算,便于操作,同意在原标准总水平不提高的基础上,改变计
费办法,统一项目名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复函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防雷减灾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3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Xo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须知 - 盐城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须知 - 盐城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须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二、实施主体:盐城市气象局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四、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申报);4、总规划平面图;5、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一套(包括电气、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及电子光盘;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7、防雷装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图纸设计单位资质和电气设计人员资格);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材料及图纸审核作出许可决定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无八、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电话:88384229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须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项目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二、实施主体:盐城市气象局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四、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申报);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4、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5、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6、防雷装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施工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材料现场验收作出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无八、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电话:8838422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须知(专业专项防雷工程)一、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二、实施主体:盐城市气象局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四、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申报);4、防雷装置专项工程综合设计方案;5、设计图纸、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及电子光盘;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材料及图纸审核作出许可决定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江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江苏气象局

江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江苏气象局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2.总规划平面图;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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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
1、被检单位申报检测,可通过来人、电话或网络的方式;
2、调度员审核信息,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进行信息登记,并形
成待检或采点任务;
3、调度员对待检或勘察任务进行分配;
4、组长受理检测任务后及时和被检单位联系,确定检测范围,签
署检测协议,安排检测时间;
5、根据约定时间到被检单位进行检测,现场完成检测数据的记录
并初步审核;
6、通过初审的原始记录录入形成检测报告;
7、质量校核员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并对检测报告进行校核;
8、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报告进行复审并签发;
9、调度员通知用户领取检测报告并结算费用;对检测不合格单位
提出整改建议并指导整改;
10、资料按档案的要求整理并归档。

编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气象局监制
乙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对甲方的防雷(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检测,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国家有关防雷(静电)装置的规范和标准;
5、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防雷(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工作要求,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6]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气象
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苏气发(2005)97号])等。

二、检测范围(场所):
三、检测项目(内容):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防雷(静电)装置方面的图纸、资料,在乙方开展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工作时派员予以配合,协调相关事宜,提供进出检
测场所的便利条件。

2、检测结束后,应当在现场对乙方的原始记录签字确认。

3、乙方如提出整改意见,甲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通知乙方进行复检。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
用,工期顺延。

五、乙方职责:
1、依据现行有效的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检测业
务流程,对甲方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
证》,持证上岗。

工作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及其他相关规定。

3、现场检测结束后,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
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检测结果失实,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相关技术规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廉洁自律
等方面的规定。

如有违反行为,甲方可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
话:_____________。

六、协议费用及支付方式: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费用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现行收费依据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

本协议总费用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具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服务费用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收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税务票据。

七、保密约定: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双方均不得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数据资料。

八、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留档以作附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3: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基本信息表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示意图
-×—×—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A)直击雷防护装置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B)屏蔽、等电位及接地(过渡)电阻值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C)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SPD)
编号:第页,共页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D)信号/天馈电涌保护器(SPD)
编号:第页,共页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E)电子系统
附件4:
报告编号 档案编号
( 年度)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受检单位名称: 受检单位地址: 本次检测日期: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
说明事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报告无效:
1、无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侧翼无骑缝章。

2、无“检测人、校核人、签发人”签名。

3、部分复印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

4、涂改或缺页。

二、本报告仅对被检测点负责。

三、本报告内页中“/”表示无此项目;“—”表示应该有此项目,但无技术指标要求或
不予判定。

同时,表示材质时,“Fe”表示铁(钢),“Cu”表示铜,“AL”表示铝;
表示规格时,“S”表示截面,“D”表示直径,“R”表示半径,“T”表示厚度,“W”
表示宽度,“L”表示长度,“H”表示高度;表示方位时,“E、S、W、N”表示东、南、西、北。

除明确标注外,接地电阻值均为工频接地电阻值。

四、受检单位若对本报告有异议,须在收到本报告15天内提出,逾期即为认可,受理电
话:_____________。

五、检测周期是:防雷(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静电)装置
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周期的起始日期以出具检测报告日期为准,检测周期到期时,受检单位应主动及时申报检测,确保防雷(静电)装置性能有效。

六、受检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防雷(静电)
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验。

七、检测单位: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网址: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基本信息汇总表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图片集
报告编号: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A)防直击雷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B)屏蔽、等电位及接地(过渡)电阻值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C)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SPD)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D)信号/天馈系统电涌保护器(SPD)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E)电子系统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E)电子系统
八、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九、主要检测依据规范(在□内打√):
□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5.《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11
□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2012
□9.《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T9081-2008
□1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
□11.《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
□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QX/T110-2009 十、本报告共:页。

十一、检测人:,校核人:。

十二、签发人:。

检测机构(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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