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所实施的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质量考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第三条省气象局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气象局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要求建立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其成员由防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对具体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组的组建,应从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
1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
考核组应确定一人为考核组长,组长对考核结论负责。
第七条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检测单位无利害关系;(二)考核组独立对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所获得的被考核检测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可以由考核机构组织集中考核,或依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申请考核。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向省气象局提出质量考核申请,填写《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1、被检单位申报检测,可通过来人、电话或网络的方式;2、调度员审核信息,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进行信息登记,并形成待检或采点任务;3、调度员对待检或勘察任务进行分配;4、组长受理检测任务后及时和被检单位联系,确定检测范围,签署检测协议,安排检测时间;5、根据约定时间到被检单位进行检测,现场完成检测数据的记录并初步审核;6、通过初审的原始记录录入形成检测报告;7、质量校核员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并对检测报告进行校核;8、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报告进行复审并签发;9、调度员通知用户领取检测报告并结算费用;对检测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指导整改;10、资料按档案的要求整理并归档。
编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江苏省气象局监制乙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对甲方的防雷(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检测,达成如下协议:一、检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国家有关防雷(静电)装置的规范和标准;5、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防雷(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工作要求,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苏气发(2005)97号])等。
二、检测范围(场所):三、检测项目(内容):四、甲方职责: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防雷(静电)装置方面的图纸、资料,在乙方开展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工作时派员予以配合,协调相关事宜,提供进出检测场所的便利条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防雷法律法规和管理
• 规章,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法律解释 和国际条约 等。
2019/1•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
7
• 江苏地处东部沿海地区,是雷灾多发区。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的雷电灾害数百 起 ,数十人死伤,雷灾直接经济损失在 6000万元以上。
• 雷电灾害已成为严重影响我省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的重要自然灾害之一。
• 经统计2007年共发生雷电伤亡事件53起, 死亡54人,受伤39人
2019/12/14
8
2019/12/14
33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的定义
–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 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行政许可的四个特征
– 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行政行为; – 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 依申请产生的行为; – 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基本原则
• 设计上的隐患多数表现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工程、网络工程上。由于对防雷安全重视程度 不够,或因实践知识的缺乏,或因新旧规范混用, 尤其信息系统防雷设计应用上设计方案过于简单。
2019/12/14
22
• 由于近几年防雷事业的快速发展,检测队伍素质参 差不齐,严重影响质量;施工中的隐患是施工人 员的素质及施工监督管理的疏忽,在检测验收时 有的与设计要求不符,有的施工质量较差。
• 雷电流强度大。每个闪电的强度可达10亿伏。
一个中等尺度的雷暴的功率有10万千瓦,相当
一个小型核电站的输出功率。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防雷管理工作,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中国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
中国气象局2019年5月10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和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填报2019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年度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填报2019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年度报告的通知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限和途径1.在我省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请于2020年4月1日起登陆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略)(用申报资质时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填报2019年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请通过系统打印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后,报送到3772536@邮箱。
纸质版请快递至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南京市北极阁2号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电话(略))。
3.请各检测单位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填报。
二、年度报告要求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相关数据等内容,填报内容要真实可靠,具体要求如下:在我省取得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机构要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QX/T403-2017)要求填报年度报告的内容。
年度报告应详细反映本单位2019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其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开展检测业务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社保缴纳按照时段填报,如XXXX年XX月-XXXX年XX月)、检测专用设备(请注明校准有效期)、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具体操作可在“行政审批平台”下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年度报告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查阅。
年度检测报告项目统计表可以用Excel表格导入,没有开展业务的填写“无”。
在我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外省检测机构应填报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测专业设备情况、检测项目情况等内容。
具体见附表。
请正确填写后打印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报送到前述邮箱,同时将纸质版报送至前述地址。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是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所安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检测资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用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与用户签订《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附件2)。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流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表(附件3)。
江苏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规范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管理要件材料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一)《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表》;(二)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住所地证明或从业证明;(五)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六)有身体健康要求的,还应提供健康状况证明。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一)《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1张(五)持证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持证人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时提供)(七)补办资格证,提供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遗失补办时提供)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管理受理通知书编号:受准字〔〕第号送的下列材料:1、2、……经审查,上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本单位将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请于接到办结取件信息后来本单位窗口取件。
特此通知。
(盖章):年月日签收人:(签字)联系电话:(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单位。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管理补正通知书编号:补准字〔〕第号所送的下列材料:3、4、……你单位还需要补充下列材料:1、2、……请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需要补正的材料提供给本窗口。
材料齐全后,本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审批时间个工作日(自材料补正齐全后计算)。
特此通知。
(盖章):年月日签收人:(签字)联系电话:(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单位。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审核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审核日期:年月日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登记日期:年月日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申请表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审核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审核日期:年月日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送达回证编号:单位(盖章)年月日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管理流程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调整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职能(一)将全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气象部门负责下列场所(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各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建设项目;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3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Xo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气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气发〔2017〕8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我局对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废止规范性文件共计42件,修改1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序号文号标题1 (84)国气科字第039号关于下发《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 国气装发〔1990〕28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技术装备集中统一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 中气科发〔1997〕2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4 中气装发〔1997〕12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中气业发〔1998〕12号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6 中气科发〔1998〕1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7 中气法发〔2001〕9号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8 中气测发〔2001〕14号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标题9 中气法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10 气发〔2001〕45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1 气发〔2001〕121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2 气发〔2002〕5号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13 气发〔2002〕232号气象部门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4 气发〔2003〕250号关于印发《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和《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5 气办发〔2004〕1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16 气发〔2004〕105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序号文号标题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7 气发〔200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18 气发〔2005〕149号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19 气发〔2005〕224号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20 气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21 气发〔2005〕29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与生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气发〔2006〕171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3 气发〔2006〕19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印发《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励办24 气发〔2006〕256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007 25 气发〔2007〕254号版)》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26 气发〔2007〕473号知关于印发《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大27 气发〔2007〕478号纲》的通知关于组织编报《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28 气发〔2007〕501号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29 气发〔2008〕98号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30 气发〔2008〕249号关于下发气象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增设全国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测风31 气发〔2008〕361号塔有关问题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做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32 气发〔2008〕435号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33 气法函〔2009〕20号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34 气发〔2009〕266号意见35 气发〔2009〕451号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36 气法函〔2010〕10号作的通知37 气办发〔2011〕32号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CQC认证防雷产品备案工作的38 气法函〔2012〕32号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39 气发〔2012〕93号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40 气办发〔2013〕49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41 气发〔2013〕6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42 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对2003年0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气发〔2003〕56号)附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作业组织资格和作业人员资格及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删除。
江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江苏气象局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2.总规划平面图;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
1、被检单位申报检测,可通过来人、电话或网络的方式;
2、调度员审核信息,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进行信息登记,并形
成待检或采点任务;
3、调度员对待检或勘察任务进行分配;
4、组长受理检测任务后及时和被检单位联系,确定检测范围,签
署检测协议,安排检测时间;
5、根据约定时间到被检单位进行检测,现场完成检测数据的记录
并初步审核;
6、通过初审的原始记录录入形成检测报告;
7、质量校核员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并对检测报告进行校核;
8、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报告进行复审并签发;
9、调度员通知用户领取检测报告并结算费用;对检测不合格单位
提出整改建议并指导整改;
10、资料按档案的要求整理并归档。
编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气象局监制
乙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对甲方的防雷(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检测,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国家有关防雷(静电)装置的规范和标准;
5、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防雷(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工作要求,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6]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气象
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苏气发(2005)97号])等。
二、检测范围(场所):
三、检测项目(内容):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防雷(静电)装置方面的图纸、资料,在乙方开展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工作时派员予以配合,协调相关事宜,提供进出检
测场所的便利条件。
2、检测结束后,应当在现场对乙方的原始记录签字确认。
3、乙方如提出整改意见,甲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通知乙方进行复检。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
用,工期顺延。
五、乙方职责:
1、依据现行有效的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检测业
务流程,对甲方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
证》,持证上岗。
工作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及其他相关规定。
3、现场检测结束后,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
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检测结果失实,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相关技术规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廉洁自律
等方面的规定。
如有违反行为,甲方可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
话:_____________。
六、协议费用及支付方式: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费用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现行收费依据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
本协议总费用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具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服务费用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收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税务票据。
七、保密约定: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双方均不得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数据资料。
八、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留档以作附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3: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基本信息表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示意图
编号:第页,共页
6欢迎下载。
图例北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A)直击雷防护装置
图例说明避雷针⊙
避雷带-×—×—避雷网
避雷线—+—+—引下线↓
设备□。
7欢迎下载。
8欢迎下载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B)屏蔽、等电位及接地(过渡)电阻值
9欢迎下载。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C)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SPD)
10欢迎下载。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D)信号/天馈电涌保护器(SPD)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
(E)电子系统
附件4:
报告编号
档案编号
( 年度)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受检单位名称:
受检单位地址:
本次检测日期: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
说明事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报告无效:
1、无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侧翼无骑缝章。
2、无“检测人、校核人、签发人”签名。
3、部分复印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
4、涂改或缺页。
二、本报告仅对被检测点负责。
三、本报告内页中“/”表示无此项目;“—”表示应该有此项目,但无技术指标要求或
不予判定。
同时,表示材质时,“Fe”表示铁(钢),“Cu”表示铜,“AL”表示铝;
表示规格时,“S”表示截面,“D”表示直径,“R”表示半径,“T”表示厚度,“W”
表示宽度,“L”表示长度,“H”表示高度;表示方位时,“E、S、W、N”表示东、南、西、北。
除明确标注外,接地电阻值均为工频接地电阻值。
四、受检单位若对本报告有异议,须在收到本报告15天内提出,逾期即为认可,受理电
话:_____________。
五、检测周期是:防雷(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静电)装置
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周期的起始日期以出具检测报告日期为准,检测周期到期时,受检单位应主动及时申报检测,确保防雷(静电)装置性能有效。
六、受检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防雷(静电)
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验。
七、检测单位: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网址: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基本信息汇总表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图片集
报告编号: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A)防直击雷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B)屏蔽、等电位及接地(过渡)电阻值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C)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SPD)
(D)信号/天馈系统电涌保护器(SPD)
(E)电子系统
(E)电子系统
八、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九、主要检测依据规范(在□内打√):
□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5.《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11
□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2012
□9.《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T9081-2008
□1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
□11.《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
□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QX/T110-2009 十、本报告共:页。
十一、检测人:,校核人:。
十二、签发人:。
检测机构(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