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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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检验标准

钢筋检验标准

钢筋检验规定:1、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2010)、《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要求;2、钢筋原材料必须进场复验,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外观质量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按以上规范执行;3、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装置的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必须符合《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的规定;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建质【2011】26号要求,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资料明细及表格填写要求5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

资料明细及表格填写要求5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

资料明细及表格填写要求5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原材料试验报告的使用说明1、参照国家优质工程的要求,原材料报告样式统一按此标准表式,在与试验机构签署合同时即明确要求,假如不能使用标准表式,其试验报告的检测项目要满足标准表式要求;报告要求激光打印机打印,不可使用针式打印复写纸。

2、试验报告中的审核人、批准人、试验人等的签字应手签原件归档,不可盖章。

水泥、砂石等台帐跟踪记录编号由施工单位自编(例:SG川1-001)。

3、试验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名称填写项目部全称(同印章,可两行);工程名称填写“西藏昌都电网与四川电网联网输变电工程xx线路工程”。

4、见证取样委托单的编号可使用受托单位的委托编号,也可自编。

5、钢筋焊接均须先做工艺焊(各类规格的焊接及焊工进行试焊),试验报告要归档。

6、混凝土试块按照规程要求务必做同条件养护。

养护温度记录可一组试块一张;也可使用一张日期连续的大统计表,从第一基塔记录到最后一基塔,但要将最后一基塔统计完整,同时记录龄期要能准确与每基试块对应。

委托编号:见证单位:见证人:见证日期:年月日取样人:送样人:送样日期:年月日收样人:接收日期:年月日水泥见证取样委托单说明1、委托单位如实填写:水泥厂家、牌号、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进场日期、代表数量、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委托试验项目;2、试验单位填写试验样品状态;3、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为一验收批。

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吨。

进场水泥均需质量复检,水泥过期(出厂超过3个月)或者受潮时,检验其剩余活性;4、取样地点现场水泥库,散装水泥在散装容器或者输送设备中取样;5、试验标准及项目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务必检验项目1、安定性2、凝聚时间3、强度、4标准稠度其他检验项目1、碱含量2、不溶物3、氧化镁4、三氧化硫5、烧失量6、氯离子7、细度8、胶砂流淌度对使用活性集料的混凝土,每一单位工程应做一次碱含量试验。

2016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2016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2016年度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现行、部分)说明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主要如下:1、部分国家法律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3、建筑行业标准4、水电行业标准5、水利行业标准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标准性质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中国标准服务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标准网:/·标准时效标准是动态信息,需及时更新。

最齐全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4)

最齐全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4)
8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8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85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GJ/T188-2009
新增
86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2010
新增
87
《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05-2010
新增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替代 JGJ 130-2001
7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1993
8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8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1991
8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2-2008
GB 50119-2003
1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2011
替代GB 50164-92
11
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1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替代GB 50203-2002
DL/T 748-2001
153
发电厂热力设备耐火及保温检修导则
DL/T 936-2005
154
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
DL/T 435-2004
155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T10060-2011

最新2019-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PPT课件

最新2019-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PPT课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9局部修订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原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热轧 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 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 为若千个出厂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GB50204-2019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84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8月1日 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 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 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5.2.2(强条)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 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 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 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 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1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建设部第849号公告

建设部第849号公告

GB50204-2002 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 号)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07-27 16:11:10| 分类:文件规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局部修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 号)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5.2.1、5.2.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 原材料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钢筋进场时场时,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 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提高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不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68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名称批准文号1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2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3铝电解厂建设标准建标[1991]247号4铝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5脉锡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6铅锌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7铜钼镍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8钨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9肉类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2]137号10商业普通仓库建设标准11地质队基地建设标准建标[1992]741号12浮法玻璃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760号13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4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5铝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894号16单板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7胶合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8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9刨花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0刨切单板车间建设标准21木材干燥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2木门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3栲胶厂(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4硬质纤维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5木地板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6松脂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7制材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8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9甜菜糖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5号30甘蔗糖厂建设标准31油田油气集输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122号32小电机生产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3]180号33丙纶长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4毛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5棉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6印染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7粘胶短纤维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8粘胶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9苎麻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40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41海盐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693号42招待所建设标准建标[1993]852号43炭素厂建设标准建标[1994]121号44蛋品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4]145号45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6长途通信光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7铅锌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8铜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9氧化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9号50新型干法水泥厂建设标准51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2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3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4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6]298号55稀土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6]560号56油田供配电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7油田注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8油田含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9铁路机车车辆修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0铁路既有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标准61铁路新建单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2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3铁路新建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建标[2000]213号65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6]206号66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7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8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标准建标[2009]63号——结束——。

我国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分析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我国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分析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综述述评林 建(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7)第一作者:林建, 男, 工程师引用格式:林建. 我国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分析及可持续发展建议[J].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 2024(05): 8-14. LIN Jian. Analysis of development statu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ow traffic volume urban rail transit inChina[J]. Modern Urban Transit, 2024(05): 8-14.DOI:10.20151/ki.1672-7533.2024.05.0021 引言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的单向运输能力为0.5~1万人次/h ,介于普通公交和地铁、轻轨之间。

其凭借速度快、运行可靠、投资小等优势,逐步受到我国各城市的青睐,成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多层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结构、摘 要: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是指运能为0.5~ 1万人次/h 的轨道交通系统,具有技术先进、制式多样、适应性强、布置灵活、建设快、投资小的优势,自2010年起在我国呈现稳定发展态势。

但近年来,其出现前景不明朗、可持续发展乏力的状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文章在对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功能定位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其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结合国家政策指引,提出我国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建议,即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明确功能定位、细化建设标准,提高便捷性、注重交通一体化分析,以期为促进我国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良性、有序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可持续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U239.5满足人民出行需求、促进城市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变缓及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各城市的公共交通客流普遍呈现下降趋势,运营压力较大。

电力工程最新规程规范目录(2012版)

电力工程最新规程规范目录(2012版)

中能建苏电一建工程〔2012〕51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2年版)》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2年版)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施工验收规范印发通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2年4月16日印发—1—打字:黄娟校对:李卫红印数:10份附件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二○一二年四月—2—编制说明公司于2011年3月印发了《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1版)》(苏电一建工程[2011]45号)。

一年来,我们在原2011版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对清册作修改和补充,确保该清册有效、适用,以有据可查。

本清册仍以日常工程技术管理为主进行收集、编制。

对于检测、试验、安全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资料目录仍没有全部编入,其可另行编列。

本清册第一部分为建筑、水工及消防专业;第二部分为锅炉、保温及输煤专业(含特种设备);第三部分为汽机、化水专业(含压力管道);第四部分为电气、热控专业;第五部分为无损检测、焊接及金属监督专业;第六部分为输变电及线路专业;第七部分为综合类。

—3—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序号名称标准号备注一、建筑、水工、消防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SDJ 69-87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 280-903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10.1-20054 环氧树脂砂浆技术规程DL/T 5193-20045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0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7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8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78-2008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0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1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替代GB 50164-9212 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1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替代GB 50203-2002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局部修订,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849号公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沪建交[2012]84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2〕849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受监工程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建设和交通委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执行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筑施工企业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登记、上报及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并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公示其姓名及联系方式。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四、监理单位应有效监督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隐患或接到重大隐患报告的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治理,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紧急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隧道施工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爆破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应合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
隧道施工企业应根据《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铁建设[2010]88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TB10304-2009要求,在隧道施工前,对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XXXXXXXXXXXX
无权擅自更改设计规定的开挖工法,无权擅自违反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
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每道工序及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安全非常关键。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要求,隧道洞口应严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XXXXXXXXXXXX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按照铁建设[2010]120号文的要求,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
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JTGF60的要求,在瓦斯隧道项目(狗街隧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隧道内供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每人不得小于4m3/min。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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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2.20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19修订版5页word文档

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19修订版5页word文档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9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9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5.2 原材料主控项目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

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 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

2018年建筑工程试验及材料取样要求 课堂

2018年建筑工程试验及材料取样要求 课堂
? 4.4、无机防水涂料 :每10t 为一批,不足 10t 按一 批抽样。
? 4.5、腻子性遇水膨胀止水条 :每5000m为一批, 不足 5000m 按一批抽样
? 4.6、遇水膨胀止水胶 :每5t 为一批,不足 5t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 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 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 文同时废止。
? (2010年12月20日发布)
14
5.1、新变化
? 5.1.1、配合新规范生产带“E”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 志。
件和材料。
3
1、砂、石
? 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检验批 ? 1.1、砂每次从8个不同部位,取样22kg ? 检测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 ? 1.2、石子每次从15个不同部位,取样60kg ? 检测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
石子委托单.doc 砂委托单.doc
4
2、水泥
水泥委托单.doc
? 2.1、进场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 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 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列要求:
?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 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 同条件养护试件;
?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 ,且不 应少 于 3 组 。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 1 组 ;每2000 立方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一 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8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8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8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7.1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83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8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50-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1.2、4.2.1、
4.2.2、4.2.3、4.2.5、4.2.6、4.3.1、4.4.1、4.4.5、4.
5.1、4.5.2、4.7.1、4.9.2、4.11.1、5.3.2、5.4.2、
6.5.1、8.2.1、10.4.2、11.4.2、12.4.1、
12.5.1、12.5.3、13.3.6、13.4.1、13.4.3、15.1.5、15.4.1、15.5.1、16.1.5、19.4.1、20.3.1、21.4.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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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
2011-07-27 16:11:10| 分类:文件规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

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

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国家《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文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

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 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注:1 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 d)/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 d为调直后钢
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28㎜~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
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吨为一批;每批见证取样3个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和1g。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钢筋调直包括盘卷钢筋的调直和直条钢筋的调直两种情况。

直条钢筋调直指直条供货钢筋对焊后进行冷拉,调直连接点处弯折并检验焊接接头质量。

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强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等。

表5.3.2A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并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增加了部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即将试件在100℃沸水中煮60min,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装置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

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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