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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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需完善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已不为广大参保职工所完全接受。因此,生育保险政策有必要调整。调整的重点是提高待遇标准,扩大享受待遇范围,增设待遇项目。
1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保证职工在产褥期的医疗支出
生育不仅是家庭、个人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生育关系到人口优化;生育以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几乎是一次性(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限制),这些因素决定生育保险的筹资是以支定收,不是类似医保的筹资模式以收定支。因此,把生育医疗费支付比同基本医疗保险是欠妥的。在生育女职工中,大部分是低薪阶层,医疗费自付部分就相当于她们工资的1~2个月甚至更多。加上产褥期间,产妇的营养费、婴儿的费用等,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笔者抽查了部分剖宫产的职工,在产褥期间,因生育原因,家庭(个人)要支出各种费用有4000~7000元之多。应该把生育保险的医疗费支付类比工伤保险适当放宽,以保障生育职工在妊娠期及产褥期这特定阶段,不因医疗费负担加重而影响到母婴的保健水准和家庭生活质量。
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要向产前(妊娠期),产后(产褥期)倾斜
人们往往仅把目光局限在生育这个点上,忽略了对妊娠期间和产褥期的关怀。十月怀胎,加上产褥期42天,生育过程可达11月之久。
职工在妊娠期、产褥期的保健水平,对孕产妇、胎婴儿的影响非同小可。去年公布的数字,2005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大幅下降,其进步之快与妊娠期、围产期的医疗保健水平大幅提高分不开(当然也与我国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分不开)。生育保险应在妊娠期和产褥期间,通过政策倾斜保证费用支付,通过加大产前检查保健和产褥期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以及产后访视等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增设合理的待遇项目
3.1对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因为无工作未参保的,当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应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属男女双方事情,男方在生育过程所承担的责任,应在生育保险中得到体现。时下农民进城务工逐年增加,男方进城务工,女方在农村务农持家的情况很普遍,女方生育时给男方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或给男方一定假期,假期工资(或生活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方便丈夫照料坐月的妻子,既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又体现生育保险的人性精神。在这方面,四川、湖南、福建等地进行了改革尝试,他们规定男职工参保,配偶生育时,享受一定的生育补助。但大部分的省市还是仅限于女职工参保才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
3.2从生育保险基金提取一定费用,用以开展对参保职工尤其是已育男女职工的生育生殖保健。这种提法似乎有点偏离生育保险的政策,但仔细琢磨,与生育保险宗旨并不相悖。
与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密切关联的是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应有利于推行和支持计划生育这个基本国策。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普遍推行只生一胎,男女职工长期处于人为的生育抑制状态。在计划生育(绝育、放环、药物避孕)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妇女体内存留异物的刺激或避孕药物的毒副作用。或由于避孕失败采取补救措施如人流造成了身体伤害。因此将计划生育可能留下的“债务”,由生育保险来“埋单”,是“情有可原”的。
近年来,医疗保险的理论研究已由对疾病治疗的传统模式转向预防保健的模式。生育保险也应与时俱进,把生育横向点的照顾延伸到纵向生育前后的关怀。台湾的生育保健制度就规定,对已生育的女职员和男职员,按不同年龄安排不同的生育生殖保健措施。如我们结合实际也逐步推行这种做法,无疑将对当今社会保险内容增添浓彩的一笔。
3.3将不孕不育症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人人享有生育权,但人人未必都能自然生育。参保人群中不育症患者正逐年增加,不育症折磨着许多家庭,而治疗不育症又需要大笔费用。目前医保对不育症治疗未纳入支付范围;如果生育保险延伸到这方面给予帮助,无疑是雪中送炭。当然,由于不育症治疗周期和所需费用预见性差,可实行年度定额补助;对费用高的治疗项目如试管婴儿技术、输卵管重建术等,则可适当提高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