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王琨七台河新兴区地税局【摘要】企业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资金往来业务,本文主要阐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等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使得税负转嫁的特点尤为突出,通过各个环节的征税、退税,使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而工业、商业企业在此过程中仅起到了税负传递作用,并不负担增值税税款。
企业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资金往来业务,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是代垫款项。
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属贷款项,要在财务上进行单独核算,二者之差为企业与国家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方法上存在差异,所以,两者的账务处理当然也不同。
本文就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1.国内物资采购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一是取得合法票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普通发票等。
二是满足税法“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规定。
各类企业,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自此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1.1货物验收入库,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依照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价税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账户。
1.2材料未验收入库,已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而材料还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借记“在途物资”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价税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或“应付账款”账户。
例:一工业企业某月购入一批元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__________元.货物到达还没验收入库,货款通过银行电汇。
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核心税种,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进项税额转出作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已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因特定原因予以转出,不再计入当期应纳税额的行为。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价格低于成本,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需将超出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2.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质量不合格、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或销售,需将已计入进项税额的税额转出。
3.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用途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需将已计入进项税额的税额转出。
4.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已计入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需将已计入进项税额的税额转出。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下列进项税额:(一)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或劳务价格低于成本,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因以下原因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价格低于成本;(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质量不合格、规格不符合要求;(三)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用途发生变化;(四)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由于货物或劳务已计入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 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 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 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 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 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 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 1 至 4 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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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 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后因 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 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181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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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处理
【摘要】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行为较难区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异,而在会
计处理上产生混淆。
在处理这两类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及范围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
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
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案例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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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
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多少,在实务中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进行探讨解析。
一、存货购进短缺毁损进项税额转出
(一)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应分别按情况处理。
情况一: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购入中的自然损耗,即正常损失,材料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原材料的总成本不变,但原材料的单位成本提高,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情况二:属于购入中的不合理损耗,即非正常损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损失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关的账务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发生霉烂质变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
因此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财会。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一、背景介绍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的增值金额课征的一种税收方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将购买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金额申报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应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购买行为中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能无法完全抵扣应纳税额,因此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1. 销售不动产或其他应税资产:如果企业将不动产或其他应税资产出售,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该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纳税额,需要进行转出。
2. 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费用:增值税抵扣条件包括:费用与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者不动产租赁等生产经营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以及费用的金额应在后续发票开具时已经付款的规定。
如果某些费用不符合这些条件,企业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要进行转出。
3. 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差异:如果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中存在免税项目或者应税项目价税分离的差异,即货物或服务中含有税收的一部分,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4. 进口货物或贸易增值税扣缴:对于进口货物,企业在清关的过程中支付的进口环节价税分离的增值税金额也需要进行转出。
同时,对于贸易公司等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对于供应商代收的贸易增值税也需要进行转出。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步骤1. 登记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需要新增一个用于登记进项税额转出的科目,例如“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 记账:根据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记账处理。
记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记账,一种是通过期末结转。
直接记账是在原始凭证中选择对应的科目进行记账,而期末结转则是将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累计余额在每个会计期末结转到下一个会计期间。
3. 缴纳增值税款项: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给国家税务局。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
一.确定转出条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
1.确定转出税额:根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要转出的条件,计算应转出的税额。
2.准备凭证:准备转出税额的会计凭证,包括货物或劳务的名称、金额、增值税税额或率等信息。
3.记账处理:
借方科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是“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贷方科目:固定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某企业设备维修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26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维修)226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
提交报税数据:将转出税额的会计处理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完成税务申报。
三.注意事项
1.确保转出税额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多转或少转。
2.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转出处理,避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保留好转出处理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 年5 月1 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 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 年7 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 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
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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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3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1 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 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 用的当月起第 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 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 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 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 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 60%。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 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 13个 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 2016年 5 月购进了一批水泥 117万元用于 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7万元,企业 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 6 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 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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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 2016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每日财税讯息2021-07-09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其分录如下:
1、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上交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在会计准则中,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由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收取,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
然而,企业购买和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时,增值税无法进行转出,因为这些资产的购买并不是直接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因此,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以便进行合规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操作是会计人员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进行的,它反映了企业的购买和使用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无法进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原值,并在未来使用过程中按照固定资产等相应期限进行内部折旧或摊销核算。
具体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相应的资产成本中。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分录如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户(借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贷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户主要用于记录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则是用来记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应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摊销。
相应地,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等期限进行内部折旧或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账户(借方)累计折旧(摊销)账户(贷方)企业通过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的金额计入相应科目账户,合理地分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并在准确的折旧(摊销)期限内完成资产的核销。
3. 当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的处置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如下:无形资产处置损益账户(借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贷方)无形资产处置损益账户主要用于记录无形资产的处置金额,将其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应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进行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正确的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哪些情况?
1、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若是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则根据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情形,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称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为已经支付的钱,编制会计分录时,应记在借方。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月末进项税额结转会计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判定与会计处理精品文档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判定与会计处理随着“营改增”的推广,不少会计实务者对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是应确认“销项税额”还是计入“进项税额转出”;是确认“收入”还是结转“成本”难以区分。
本文结合税法相关规定,联系实际工作中的典型例子,进行简要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本质增值税是国家对商品在流通环节的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主要是进口货物以及商品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与修配等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部分。
增值税的直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增值额×税率”。
但实践中对某一纳税人,商品的增值额的计算缺乏直接确认依据,而确认其采购成本与销售收入的金额是较容易的。
因此,实践中计算某一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时,往往采用“销售收入×税率-采购成本×税率”来进行间接计算,即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则等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商品的加工生产与销售环节不中断,商品流通环节是完整的,商品的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便是该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企业有时未发生商品销售,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使商品增值,如把低价商品作价较高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未发生销售,但税法上仍需确认销项税额,以确保商品的价值增值部分足额缴纳税款。
这样,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就产生了。
因为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不是以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为前提,而是考虑商品是否实现增值。
再有,如果企业商品在生产加工与销售环节中出现中断,如商品出现损毁等,则商品无法销售,即增值环节中断,该商品的“销项税额”无法产生。
此时,如不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便会出现该商品的“进项税额”与其他商品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消的情况,导致企业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对应关系发生错位。
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则。
二、视同销售业务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分析与判定确认视同销售业务或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可依据如下“三个是否”来判定:1、商品是否是企业自制或委托加工的;2、商品是否流转出企业;3、商品流转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进项税额转出完整会计分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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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生产成本—— —装卸成本 1.36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 0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应按 恰当的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原值已提折旧或摊销额)×适用税率 例题 5:E 公司提供职业和婚姻中介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务享受免税优惠政策。2016年 6 月 10日购进复印 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 2.4万元,增值税 0.408万元, 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为 3 年,公司服务共用,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 12月 1 日公司明文规定:该复印机移交婚姻中介部专用(涉及 单位均为“万元”)。 分析计算:固定资产改专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固定资产的净值=2-(2.4÷3÷12×6)=1.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1.6×17%=0.272万元 借:固定资产—— —复印机 0.272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272 06/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 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 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题 6:F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 7 月 1 日购进生产用甲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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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主营业务成本(农用薄膜) 32708.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708.19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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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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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 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改变用途 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 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 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 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将其视同 销项税额。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 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 ,若 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 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 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 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 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
[例 1]甲企业 8 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 112明钢材进价 392000元,进项税为 66640元, 价税合计 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货物已验收入库。9 月份,本企 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 28吨。做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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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如果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而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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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能单独核算时,月末应按免税项目销售额与应税免税项目销售额合 计之比计算免税项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会计处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免税项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 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例 3]某塑料制品厂生产农用薄膜和塑料餐具产品,前者属免税产 品,后者正常计税。4 月份该厂购入聚氯乙烯原料一批,专用发票列明价 款 265000元、增值税税额 45050元(265000×17%),已付款并验收入 库,购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发票列明价款 24000元、增值税税 额为 4080(24000×17%),已付款并验收入库;当月支付电费 5820元, 进项税额 989.40元(5820×17%) 。 4 月份全厂产品销售额 806000元,其 中农用薄膜销售额为 526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先计算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45050+4080+989.40=50119.40(元) 再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0119.40×526000/805000=32708.19(元) 最后计算当月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50119.40-32708.19=17411.21(元) 按上述计算,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 理。
借: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钢材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例 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 100人,其中生 产工人 90人,厂部管理人员 10人。8 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 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 2 桶植物油。植物油系生产用原料, 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每桶采购成本 50元,并已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 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 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50×(1+13%)×2×90=1017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50×(1+13%)×2×10=1130(元) 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10170+1130=11300(元) 借:生产成本 10170 管理费用 113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给职工实际发放植物油时: 应结转的原材料成本=50×2×100=10000(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