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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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
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
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
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
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
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
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
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
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
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
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
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
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
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
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
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
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我国法学
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
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
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
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
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
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
“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
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
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例如,一般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顾效益和无政
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
独裁是对立的。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法所
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
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
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
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四.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在法律生活中正义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两方面作用。
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从面上几乎难以评价。在社会从面上,这种评价是始终存在的,但是软弱无力。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正义被吸收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用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
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的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例如,早在古昔腊奴隶社会全盛时期,人们就正义反对奴隶制,启蒙思想家用正义谴责封建特权引发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的世界性立宪运动;美国人用平等反对男女不平等、反对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促使美国法律不断进化。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
2.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在一个正义声音北扼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的。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主要表现为1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2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3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4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