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与合同管理物权法基础

经济法与合同管理物权法基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的实施和物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经济法领域中,物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合同管理中物权法的基础概念和原则。
一、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力。
物权法保护的是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益。
其主要特点包括:1.即时性:物权权力在特定时刻即刻形成,无需经过任何程序或手续。
2.绝对性:物权对他人具有排他性,即除非特定情况下受到法律限制,否则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
3.继承性:当物权权利人死亡时,物权权力可以继承给其他人。
二、物权与合同的关系物权和合同在经济法中有着紧密的联系。
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来确立各方权益和义务。
而物权则是合同实施后的结果,合同通过双方协议将特定物体的占有和使用权益赋予一方,形成了物权关系。
合同的实施需要依赖于物权的保护。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物权享有的权力进行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对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形态的保护和处置方式,为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的合法性原则根据物权法,物权是依法成立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取得财产的方式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取得合法的物权。
2.物权的相对性原则物权是相对的,即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的权益与其他人的义务相对应。
物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其他人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性原则在与其他权利形式相冲突时,物权享有优先性。
物权的设立和保护应优先考虑,确保权利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4.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能侵害物权。
当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
四、物权法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1.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协商确定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方式。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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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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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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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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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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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性
物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背景简述——物权法【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一)物权法中的物【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有。
1.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举例:动产——手机不动产——建筑物种类物——大米特定物——名画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原物——母牛;孳息——小牛(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四)物权公示原则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2.转让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济法重点 物权法

第八章物权法一、基本概念㈠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⒈物的分类⑴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土地、房屋、地上定着物未收割的农作物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⑵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如鲁迅的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
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⑶主物与从物一是物理上相互独立;二是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茶杯与杯盖锁与钥匙上衣与裤子电视机与遥控器鞋与鞋带⑷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产生收益的物。
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
天然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按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一般随所有权一同转移。
但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㈡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不动产。
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㈢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⒉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⒊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 交付㈣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物权法

(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 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 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
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 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动产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有的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2)有偿出让
2. 移转取得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 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物权转移效力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公信效力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 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 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 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 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学生能够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2. 学生能够掌握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3. 学生能够了解物权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技能目标:1. 学生能够运用物权法的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2. 学生能够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学生能够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2. 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尊重他人的物权,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3. 学生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课程性质分析:本课程为经济法物权法部分,旨在让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学生特点分析:高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兴趣,但可能对物权法的具体内容了解有限。
教学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2.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提高课堂互动性;3. 强调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性质与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及原因3.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保护- 共有、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4. 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效力- 用益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5.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在债权保障中的作用6. 物权法案例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物权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学生动手分析案例,提高应用能力教学大纲安排:第一课时:物权法概述、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第二课时:所有权制度第三课时: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课时:担保物权制度第五课时:物权法案例分析及总结教学内容进度:1-2课时: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及物权变动3-4课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体规定5课时:案例分析及课程总结教材章节关联:本教学内容与教材中物权法部分相关章节紧密关联,涵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及案例分析,确保学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知识。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物权法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的分类:1、按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自己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自物权:财务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务依法享有的物权。
(自物权人有对财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又叫做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之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物之所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自物权是物之所有人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自物权是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自物权部分权能与自物权分离。
3、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
4、自物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一经创设,即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排斥所有权人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行驶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驶除留置权、质押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以请求担保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这一性质。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后,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二)物的分类
分类
1.动产与 不动产 2.主物与 从物
要点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举例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3.原物与 孳息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电视机与遥控器; 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汽车与备用轮胎;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 房间的钥匙等 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摘下的果实、生产的小动物。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 (1)天然孳息 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 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利 的物权变动 人的意思表 (必须公示) 示
法律文书 / 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 非基于法律行 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法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无需公示) 律规定 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8月7日 C.8月9日 【答案】C B.8月8日 D.8月15日
2.观念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简易交付 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认定标准
–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相关链接】
•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 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一)占有制度
– 1、事实推定
•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 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 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 以对抗第三人。
–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 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 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十四章 物权法 《经济法》PPT课件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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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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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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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特征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2)用益物权。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的变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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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征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
生产、孳息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没收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14.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4.4担保物权
出现下列情形时,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即终止,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2)担保物权实现。无论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只要已经实现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实际上债权人抛弃物权。物权一旦抛弃,其权利消灭。(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物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存在的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另外就质权及留置权来说,如果丧失了标的物的占有,则权利消灭。
经典:《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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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 用的便利,与他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提 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特征主要有:(1)地役权原则上是存在于他人 土地之上的他物权,但基本上是一种非占有性的物权。 (2)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土地,内容主要体现为对供役 地的利用。(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 益物权。(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从属性。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 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别人的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 接受原所有人转移之所有权。
主要有:(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3、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以保障其他个人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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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
概念 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
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是指对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先占取得的标的仅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能先占取得。 条件:(1)标的物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发现的文 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也不属于 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 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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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所有权作为民法中最为典型的支配权、绝对 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物权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个无形的卫士,守护着我们对于财产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物权法。
简单来说,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比如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电脑;不动产,最常见的就是房屋和土地。
物权法的核心之一就是明确物的归属。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一件物品到底归谁所有,那岂不是会天下大乱?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如果没有物权法来保障你的所有权,说不定哪天就会有人跑出来说这房子是他的,那得多可怕!物权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确保我们能够清晰地知道自己拥有的财产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物的归属确定方面,物权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当我们购买房屋时,只有完成了房屋的产权登记,我们才真正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而对于动产,一般来说,交付就会发生物权的变动。
除了明确物的归属,物权法还规范了物的利用。
比如说,你拥有一块土地,你有权在这块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庄稼或者进行其他合法的利用。
但同时,你的利用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你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排放污水,影响到邻居的土地使用。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通过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可以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当我们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往往会将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这就是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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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指示交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借 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 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但 乙公司未作答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因为挖掘机没有交付给王某 B.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不同意 C.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购买 D.王某,因为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 【答案】D
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了解)
1.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
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略)
(二)集体所有权 (了解)
(二)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了解)
类型
不动产与 附合 动产 附合 动产与 动产
法律后果
财产归属:不动产所有权人。 动产所有人获补偿ຫໍສະໝຸດ 混合 加工了解概念即可
价高者得,价低者获补偿
(三)拾得遗失物 ★★
1.拾得人
(1)妥善保管、主动返还或上交
主动返还——返还前的费用有权要求清偿,可领取悬赏;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
2.观念交付 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时,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 简易交付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 指示交付 让人 双方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8月7日 C.8月9日 【答案】C B.8月8日 D.8月15日
四、相对无需公示的物权变动★★★
1.合法建造、拆除:事实行为完成时;
2.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征收:裁判文书、征收决
定生效时;
3.继承、受遗赠:继承、受遗赠开始时。
因上述原因获得物权无需公示,但再处分,依法需
要办理登记的,必须登记。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了解)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法律后果
【拓展】1.注意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的结合 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买卖合 同,有效 (新司法解释)
不能获得所有权的,可追究处分人的 违约责任
【拓展】2.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题·案例题】张三将电脑借给李四用,李四将之卖给不知
情的王五,得款5000,并将电脑交付给王五。问:
【例题•单选题——现实交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 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 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 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让丁把画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 属于( A.甲 C.丙 【答案】A )。 B.乙 D.丁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
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
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 【答案】B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BC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 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 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整体处分: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 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保存行为:共有人都有权利 重大修缮行为: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
内部 按 份 共 有 关系
管理
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
分割:随时请求分割
外部关系:对外成立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保存行为:共有人都有权利
产生情形
管理 共同 共有
内部 关系
重大修缮行为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处分: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分割:原则不允许,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外部关系:对外成立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例题·多选题】张某和李某婚后以共有财产买了一套房子,只 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张某欲出售这套房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未经李某同意,张某无权出售该房屋 B.未经李某同意,张某只能转让一半的产权 C.若张某未经李某同意与王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则该买卖合同无 效 D.若张某未经李某同意与王某订立了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仍然 有效 【答案】AD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二)物的分类 要点 举例 分类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1.动产与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不动产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 电视机与遥控器; 汽车与备用轮胎; 2.主物与 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 房间的钥匙等 从物 助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果实、小动物等。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所有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 3.原物与 (1)天然孳息 无约定,归所有权人,有用 孳息 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2.预告登记
(可以阻却 物权变动)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
告登记失效。
【例题•多选题】开发商甲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商品房
在建设当中,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来甲欲将该
商品房抵押给丙银行借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丙,则甲、丙的抵押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丙,丙不能获得抵押权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 效 【答案】CD )。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了解)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 体系
国家所有权 自物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法定)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1.物权法定
(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簿效力优先于产权证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
1.异议登记 (不能阻却 物权变动) 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异议登记。(了解)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
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例题•多选题——占有改定】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
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 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 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1)本案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电脑的所有权现在归谁? (3)如果李四将电脑质押给不知情的王五,王五是否获得质 权? 【答案】(1)有效;(2)王五,善意取得; (3)王五善意取得质权。
五、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前提——无主物 1.天然的无主物 2.被抛弃的无主物 先占:必须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
含义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一权
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3.物权公示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包括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他物权的取得、转让、
消灭等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阴影部分:相对无需公示) 类型 含义 具体 买卖、赠与、互易等。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 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 的物权变动 利人的意 登记 (必须公示) 思表示 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法律文书 / 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 非基于法律行 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无需公示) 法律规定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
无关。
典型: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