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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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6.2.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 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征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案例

原告庞永红的新楼房建在被告庞启林家与河流 之间,工程质量合格,符合防洪要求。但是后 来,被告不听劝阻,在原告新房后墙2.3米处挖 一眼深5米的饮水井,并正式使用。同年6月, 原、被告所在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位高出被 告开挖的水井2.5米,致使水井泛水涌沙,河水 通过井口淘空原告楼房基础,致使原告楼房无 法居住,直接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原告起诉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万元。
6.1.2 物权法

1.含义 广义的物权法是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6.2 所有权

6.2.1 所有权概述 1.概念: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2.所有权四项权能: (1有权 (2)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案例

某村农民姜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 龙马牌农用车,以姜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 手续。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 友开车。刘某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 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 刘某携带款出走。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 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姜某将 其妻和购买方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 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 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 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各章节分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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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背景简述——物权法【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一)物权法中的物【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有。

1.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举例:动产——手机不动产——建筑物种类物——大米特定物——名画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原物——母牛;孳息——小牛(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四)物权公示原则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2.转让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经济法课件6—物权法

经济法课件6—物权法

(一)概念与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1.划拨 2.出让 ——协议; ——招标; ——拍卖。
3.流转: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二)内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2.收益和处分;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而消失使用权; 4.宅基地出让后,不再批地——限于本集体成员;
3、物权的分类
1)以物权的支配力范围为标准: 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其宅基地使用权; 2)以物权所有权归属关系标准: 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电梯的共同使用权; 3.以设立物权的目的为标准(他物权): 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担保; 4.以物权标的物性质为标准: 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5.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D、生活用品;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三、集体所有权 1.概念 2.特征 A、主体多元性;
B、客体限定性;
C、权利行使的民主性;
四、私人所有权 1.概念
2.财产范围
A、合法收入; C、储蓄和投资收益;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B、房屋; D、生活用品;
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二.物权法:
1.
物权法含义:调整各种物权关系 的法律规范。 2007.3.16,十届五次
全国人代会通过; 2007.10.1起,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的原则; 2.公信公示的原则; 3.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不能多权; 多物不能一权。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1、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标准: 标准: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意义: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 意义: 法律关系
概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 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意义:共同占有时, 意义: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 求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占有
概述 效力与保护 取得与消灭
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or+对处分的控制 对处分的控制
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占有是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标准: 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立足于心态, 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要求自主占有
如无相反证明, 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为无瑕疵的占有
2、占有的权利推定 、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 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推定

《物权法》课件

《物权法》课件
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原创版)目录1.第六章概述2.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5.占有6.知识产权7.合同法正文第六章主要涉及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知识产权和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是本章的重点内容之一。

所有权是指对物品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的最基本形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互易等。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理解和运用物权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占有是指对物品实际占有和控制的事实状态,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占有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其他物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对于保护创新和促进科技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是本章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经济交往有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知识产权和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新编经济法第六章 物权法

新编经济法第六章 物权法

一、物权与物权法
1. 物权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 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 干涉。
一、物权与物权法
1. 物权
2. 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与他物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引例
宅基地纠纷
北京市某院内有东房3间、北房4间、厨房1间、锅炉房1间,高甲与高乙系 父子,现在该院居住。王女士称,该院内原有北房2间、西房1间,系其公 公高老汉1921年分家时分得,其一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直至1969年搬出。 2012年5月,王女士发现高甲与高乙将其房屋拆除,在该地另建新房,故 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所建房屋,返还该处宅基地。高甲、高乙表示, 他们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拆原告房屋,更没有占用原告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 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物权变动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 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物权变动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2.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等的具体规则有以 下几条: (1) 登记地点。(2) 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3)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 预告登记。 (5) 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6) 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规定,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登记是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他人行为或客观事物的影响,其物权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时,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物权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个无形的卫士,守护着我们对于财产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物权法。

简单来说,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比如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电脑;不动产,最常见的就是房屋和土地。

物权法的核心之一就是明确物的归属。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一件物品到底归谁所有,那岂不是会天下大乱?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如果没有物权法来保障你的所有权,说不定哪天就会有人跑出来说这房子是他的,那得多可怕!物权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确保我们能够清晰地知道自己拥有的财产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物的归属确定方面,物权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当我们购买房屋时,只有完成了房屋的产权登记,我们才真正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而对于动产,一般来说,交付就会发生物权的变动。

除了明确物的归属,物权法还规范了物的利用。

比如说,你拥有一块土地,你有权在这块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庄稼或者进行其他合法的利用。

但同时,你的利用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你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排放污水,影响到邻居的土地使用。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通过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可以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当我们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往往会将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这就是抵押权。

cpa经济法(物权法)

cpa经济法(物权法)

06
物权法案例分析
所有权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约定了各自 份额。后因甲欲出售自己的份额,乙、丙均表示反对。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按份共有,甲 欲出售自己的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乙、丙反对 甲出售份额,因此甲无法单独处分该房产。
案例结论
物的担保与留置权
物的担保概述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作为履行 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 法对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的担保的种类
物的担保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 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 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 偿的权利。
物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
物权保护的限制包括行使权利不得违 反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等。
物权保护的例外包括法律规定的例外 情况,如国家征收、征用等。此外, 当事人约定的例外情况也具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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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特殊问题
共有物权
01
共有物权概述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同一物的所有权。根
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 使用和收益,具有独立性 和限制性。
内容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等。
担保物权
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 保财产依法享有的优先受 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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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物权法 9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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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 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 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物权法。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长吴邦国宣布法律通过时, 会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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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
物权和物权法 21
★认定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补充) (1)二者在物理上必须相互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 不影响A物的独立用途,则A是主物;B脱离A物,则 丧失其本来用途,则B为从物。 (3)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
【案例】哪个是属于主物从物? (1)房屋与窗户 (2)鞋子与袜子 (3)茶杯和杯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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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 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 体的所有权客体。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 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 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 3.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 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 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 院。
私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和物权法
1
德国国王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了一座皇宫,
一次巡视时,他发现一座磨坊挡住了他的视线,颇
为扫兴,他认为这座磨坊“有碍观瞻”,于是他派 人去与磨坊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 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国王大怒,派卫队强行将磨 坊拆除。不料磨坊主提起了诉讼,法官居然判国王
败诉,判决国王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
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国王顺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 决,重建了磨坊。
物权和物权法 2
数十年后,威廉国王与磨坊主都已相继去世,磨 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 国王威廉二世,表示自愿将磨坊出卖。威廉二世认为 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 向人们昭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精神, 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便回信给小磨坊主, 劝他保留这座磨坊,并赠给他几千马克,以偿还其所 欠债务。 至今,这座象征着德国司法公正的磨坊还巍然屹 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
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物权关系
做出了全面系统化的规定。
物权和物权法
12
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 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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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鞋子和袜子 B、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C、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D、汽车和备用轮胎 答案: BD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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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的分类
(3)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能够被替代
特定物 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 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 解释一:种类物指的是可 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 履行;特定物一旦发生损 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体现的是不可替代性。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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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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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物权法
8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2007年3月30日发布公告,责 令吴苹夫妇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依法对他 们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法院同时表示,在强制拆 迁前法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
“钉子户”吴苹夫妇与 开发商达成和解后, 4月4日19时左右,重 庆市九龙坡区对拆迁 “钉子户”的房屋实施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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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2)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 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 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 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应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 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物权和物权法
-----一个德国“钉子户”的故事
3
桑苏西宫与磨坊
物权和物权法 4
物权和物权法
桑苏西宫与磨坊
5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曾说:“不许动 那你不该动的东西,不可拾不是你丢的东 西”,可惜,高高在上的威廉一世并没弄清 这个简单的道理,好在公平的法律为平民与 国王的PK主持了正义,这个故事在历史上留 下了长久的思考和感叹。“风可进、雨可进, 国王不能进”,形象的描述出物权在近代民 法中的崇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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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物权法
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 法
• 一 二 三 四 物权法概述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和物权法
14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种需要的物质实体。
C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并且能满足人们某 2.物的特征
客观物质性 存在于人身之外
A 15 B
可支配性
通俗地说,你有一头牛,牛属于物,这 个物(牛)可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 他人使用,你对于物有支配权利。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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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下列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空气 b、智力成果 c、恒星 d、经济法教材 答案:d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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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各项中,能够成为物的有( )。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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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 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 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 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如: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 以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种类物则是指以品种、质量 、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 具体指定的物。
比如:买卖旧车时,具体是 哪辆破车必须明确;在买新 车时,只要销售商按合同约 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即 可。 24
物的分类:
(4)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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