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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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全套课件

《法学概论》全套课件
应用法律系
法理学
▪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 第二节:法的运行 ▪ 第三节:法治
应用法律系
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五、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应用法律系
法的概念
一、法的语源:
(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
应用法律系
我国法的创制体系
▪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便是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 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实行立 法权的适当分离。“一元多层次”
▪ 具体分为:
1、国家(中央)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 3、此外,我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 (1)授权立法权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社会法篇
国际法篇
应用法律系
宪 课教法 学 程 学
性目 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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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课教理 学 程 学
性目 质的
法 理 学 与 宪 法 学

应用法律系
法理学
▪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 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 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 化过程及其规律。同时培养法律意识,真正拥有良好 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 、职业 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应用法律系
法的作用
▪ (一)、法律作用的概念与实质 ▪ (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应用法律系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指引作用 教育作用
(一)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
(二)社会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 罪。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特征
(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
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
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 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

法律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 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集中体现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 国家意志的体现
111789年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12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13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第四讲 法与社会【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主体 客体 内容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 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业与相关 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 系的连锁反应。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 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
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者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 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商法在确立经营自由原则时,要处理好经营自由与政府审批之间关系。
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 限制
行业 限制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三、商法的原则 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 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相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 特点:
商法价值和商法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商法原则的内涵。为了减少 商法价值和功能在司法中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应当将商法原则作为商法价值 和功能的表现形式,使之成为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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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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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的特点 1、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的准则。 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
遍性和可重复性。 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具有微观上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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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三、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 在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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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 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 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 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 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 要形式之一,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 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 保护协定等。
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 人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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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察
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旨导性文件和 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计不正当竞争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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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作以下划分: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 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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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 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 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包 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 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 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的起源

四、中国古代的“刑”、“法”、 “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三)“律”字及其含义
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说四中国古代的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 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和 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 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法律在 起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尽管在现象 上纷繁复杂,但有它自身发展的规律可 循。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 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的开创者“启” 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 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 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 可以在中国古代的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 的依据。
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从保存下来的古文献记载看,关于法 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三)起源于夏代说 (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新分析法学
哈特(H.L.A.Hart,1907-1992 年),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他 出生于一个犹太人家庭,曾长期 任衡平法大律师,二战时任英国 军事情报部门文职官员,并信仰 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主义。 1952年继古特哈德 (A.Goodhard,1891-1978)之后 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职。哈 特的著作很多,1961年出版的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他在法理 学方面的主要著作。该书中文版 由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郑成良 等人译,1996年由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出版(《外国法律文 库》之一)。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
罗马法复兴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 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1135年,一个偶然的 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 《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 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 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 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 和第一个中心。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 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 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 时期(1400—1600年)。
法 关 联 论
法 运 行 论
法 范 畴 论
法 价 值 论
法 发 展 论
法 本 体 论
法 学 导 论
法 理 学 体 系 概 览







第一讲
第一节

法学导论 —法学的“灵魂”与“四肢”
法学的品格:法学的灵魂
法学是治国之学

三 四
法学是强国之学
法学是正义之学 法学是权利之学

1法学基础理论概述

1法学基础理论概述

一.法律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指那些因来源不同而具有 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 形式,也称“法的形式”。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有8项:A. 宪法;b.法律;c.行政规章;d.省、市规 章;e.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f.特别行政 区制定的法律法规;g.经济特区制定的法 规;h.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
一般来讲,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可 以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律的制定、法 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发展变化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是法律的源 泉和诞生地。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 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反作用。)
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可帮助统 治(治政)阶级摧毁或改造旧的经 济基础,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 础的产生,并可致力于消灭或改造 旧的经济基础的代表者。)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的原则; 2.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的原则;
3.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

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概念和方 式 概念:法律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 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 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 关系的特殊形式。 方式: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 法律实施的监督。
第三节 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 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 础。)经济”是指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 系在内的生产方式。其中,经济基础同 法律的联系是最为根本的。经济是法律 的内容,法律是经济的形式。法律最终 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而在物质生活条件中,最为主要的 是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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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形式的内容。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故B正确。A属于“法律”;C属于“司法解释”;D属于“部门规章”。
法系
法系是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的传统、法律渊源和它们之间的源流关系对古往今来的所有的法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提示:考生应掌握法律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答案:BC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条件);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D
【例题2】我国《公司法》第148条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该法律规范属于( )。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
两大法系虽然有很多的区别,但是它们也在不断地融合。这一点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三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部门、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部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再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再种产品。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反垄断法
C、物权法
D、公司法
答案:AB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法官的权限不同
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2、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提示: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例题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即“必须怎样”、“应当怎样”等。
例如:婚姻法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3)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不能怎样”、“不得怎样”等。
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
答案:B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可以怎样”、“享有、、、权利”等。
例如: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可以结婚。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
解释:民商法、经济法这二个部门法主要是解决一定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它们的异同就在于,民商法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经济法主要是解决纵向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经济关系方面的问题。
【例题】:王成等同学认为,检验学生关于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的知识和理论水准的一个富有成效的办法,是看他们能否将摆在他们面前的法律、法规,准确而适当地列入相关法律部门之中。他们列举了下列几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张玉同学将其中不属于民商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挑选出来。您认为应当作何选择?( )
【例题】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 )要素组成。
A、行为条件
B、行为模式
C、行为分析
D、法律后果
答案:ABD
二 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法律是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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