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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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

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2、?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提示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行使归入权。如果公司在行使归入权后仍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许某承担损失。

公司债券

2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必须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后因进行了有奖销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提示:

♦1)发行主体不合格: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

♦2)发行债券决议的作出和批准不合法:县政府无权批准;

♦3)该债券缺少应记载事项:偿还期限和方式;

♦4)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不得自己发售。

(公司的合并)

3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甲公司负责“克敌灵”商标产品的生产,乙公司负责经销。该“克敌灵”商标专用权属于乙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扬长避短,提高经济效益,两公司洽谈达成合并意向,经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于是,两公司签定了合并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根据决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移交其全部财产及“克敌灵”商标专用权。然而,乙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商标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

问:甲公司是否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提示:

♦甲公司有权接受乙公司“克敌灵”商标专用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

问:所欠汽车改装厂的货款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自1996年以来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到2001年6月时,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尚欠汽车改装厂款项24万元。2002年2月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立成某金属材料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某化工轻工公司,原公司注销。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未达成协议,机电公司被原公司主管局(物资局)指定偿付汽车改装厂的货款,该公司对此有意见,长期拖欠该款。汽车改装厂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公司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机电公司以原债务分配不合理又无款为由声称自己无力付款。金属公司、化工公司认为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原告的款项应由机电公司负责,便以原告的诉讼与其无关为由,电告法院拒绝出庭。

提示:

♦三家承担货款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没有债务分担协议,或者一方无力承担或者拒不执行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案例

5李某是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8月,该物资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由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和木材。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用支票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但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返还建筑公司的5万元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正在建筑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赔时,该年12月,物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了。李某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变卖掉分配给各位股东。建筑公司见其债权求偿无门,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的法律责任。法院刚受理建筑公司的诉讼,又接到物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该公司部分职工的联名起诉,分别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和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问题:1、物资公司在解散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作法是否合法?

提示:

♦1、物资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顺序违法了;

♦2、《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前应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对公司财产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先清偿债务,即按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是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法(概念、特征)

6王某,某市个体工商户,在城隍庙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其商店名为“兴隆商行”。2003年2月,王某与另外两个个体工商户依法共同设立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四季服装,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一段时间后,兴隆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兴隆公司一直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多家服装厂债务没有偿还。兴隆公司于是召开股东会,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决定解散公司。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王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自己借给公司的钱。而其他债权人则主张,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成立前的兴隆商行经营场所相同,业务范围相同,且都是王某负责经营,因此,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王某自己先前所开办经营的兴隆商行改头换面而来,王某根本无权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的财产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以清偿债务。并且,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王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问题: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提示:

♦不能。应由兴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王某虽是公司的股东(对于其认购的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撤回),但他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借给公司的钱应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3个国有企业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为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该公司成立后,由于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他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问题:1 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2 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为什么?3 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为什么?

提示:

♦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教P58)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知识产权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利益的特殊财产。本案中,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劳务和名誉不具有财产的属性,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因此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2、不能转让。原因见股东的权利第三点规定(教P60)

♦3、不能抽回出资。原因见股东的义务规定(教FP61)

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

8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公司董事会曾经于2002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2002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有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

♦问题: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是否有效?

提示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合法。注意通知股东开会的时间。

♦2、决议无效。注意需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经理

♦4、监事会或监事

♦1)设立及组成

♦2)职权

♦3)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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