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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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781.1-89浓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香型白酒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本标准不适用于40度以下的低度浓香型白酒。
2、引用标准
GB10345白酒试验方法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4、理化指标
注:(1)酒精度允许公差为土 1.0%(V/V)。
(2)酒精度40.0-49.0度,固形物可为0.50g/L。
(3)优级、一级、二级酒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
5、卫生指标
按GB275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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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GB11859.1-89低度浓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40度以下的浓香型白酒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本标准不适用于40度以下的低度浓香型白酒。
2、引用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0345白酒试验方法
GB10346白酒检验规则
3、感官要求
4、理化指标
注:酒精度允许公差为土 1.0%(V/V)
5、卫生指标
6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 GB10345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5009执行。
7、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按 GB10346 GB1034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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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GB10346-89白酒检验规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产品的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香型、类型白酒产品的验收与检查。
2、引用标准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检验规则
(1)验收
a、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的质量相同、均一并具有相同质量证明书的
产品即为一批。
b、生产厂必须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并应附有质量检验
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c、受货方有权从该产品中抽样,按产品技术要求与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
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要求时,可重新自两倍量包装中中抽样复检,如有
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受到获 30天以内),与生产方共同协商解决。
d、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请上级法定质量检验部门种菜,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2)取样方法
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4箱,每箱取一瓶(以500ml计),其中两瓶作感官和理化检验用,其余两瓶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印,作为仲裁样品保存半年。
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 1)标志、标签
按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执行。
( 2)包装
a、内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或其它材料包装;外包装必须用合格的瓦
楞纸箱或其它包装材料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得间隔材料,每箱内要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b、包装箱上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有“小心轻放”、“怕
潮”、“向上”等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照 GB191 的规定执行。
c、内外销瓶装酒一般可分为 500、250、125mL等三种规格,20C时,容量允许公差
± 3%。
( 3)运输
运输时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 4)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得与腐蚀性、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垒叠高度不超过 6层,仓库温度应保持在10-25 C,以15 C为最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