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最新版)

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最新版)

(附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55号)等政策法规和本校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党委会集体议事形成决定。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班子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在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学校正职末位表态。

(三)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弘扬法治精神,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于法有据、合法合规,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习、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决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研究学校办学定位、规模、指导思想,批准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涉及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内部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重大对外合作和交流项目的立项等。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和学校党政、纪委工作报告以及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第六条研究和部署党的建设,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方案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中的事项,决定党内评优及考核。

第七条研究和部署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听取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汇报,批准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案及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方案与政策等。

第八条研究和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汇报,按规定和程序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基层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九条研究和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定期听取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汇报,领导处置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人选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安排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研究决定党群工作中向上级推荐的涉及教职工的各类人选;提名及推荐校属企业校方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全员聘任方案、人员编制配备方案制定与调整和有关委员会(含学术性的委员会)、领导小组等的设置与人员组成;研究决定中层干部职数和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调动、教育、培养、监督、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第十二条批准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重要人事政策和年度进人计划,审定校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研究审定学校年度组团出国(境)和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国(境)。

第十四条审议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福利方案、校内收入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审定学校年度决算;研究决定年度预算内3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装修等工程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等的资金使用;研究决定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1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追加、调整;研究决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50万及以上项目的资金使用;研究决定非省财政来源的预算外5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审定审计整改方案。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100万元及以上受赠经费或折合价值100万元及以上实物捐赠的使用;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不动产以及1000平米及以上不动产出租或承租等国有资产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研究决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学校统战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研究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提请需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行政事项。

第二十二条研究决定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

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若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五条准备与酝酿

(一)提出议题。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议题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会前三个工作日报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审核,呈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二)调研论证

1.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提出建议方案;

2.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

3.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内的议题,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必须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题研究或论证;

4. 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方案经党委会审议后,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 研究决定干部任免议题时,对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党委会议前应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党委书记、校长要会前达成共识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6.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分工事项前,党委书记应和校长形成共识后上会。

(三)会议通知。党委办公室应提前两天通知党委委员,并将会议相关材料提前送呈党委委员审阅。党委委员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充分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商议与表决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二)会议先由职能部门介绍议题情况,提出理由及论证结果,分管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党委委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委员都应围绕中心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列席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决策。汇报人员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三)会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

免等重要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四)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对议题进行会前沟通,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讨论时,书记、校长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应同时参会。

(五)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不得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六)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委会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若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调研、交换意见和酝酿,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会议纪要

(一)党委会议事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党委委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须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规范、详细,并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讨论中如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

(二)党委会会议决定和决议以纪要形式印发,实行“一会一纪要”。会议纪要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有保密要求的除外),根据需要报送上级领导和部门。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实施与督办

(一)会议在形成决定和决议时,应明确议题事项的承办部门,需要抄告单的,由党委办公室按程序审签后送发执行。

(二)党委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部门根据会议精神修改,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会签后,党务事项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事项由校长签发。若同时涉及党务和行政事项的,实行党政联合发文。

(三)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党群系统干部任免以党委名义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干部聘任与解聘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发。

(四)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党委书记或有关校领导。纪委依据职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决策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九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可用书面形式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办公室主任会后应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及结论意见转告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

第三十条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私自决定。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拖延执行,会后不得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论。对贯彻落实中有困难或有问题的决议,应

及时按程序提交党委会重新研究决定,在未经党委会作出新的决定前,均不得违背党委会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集会议研究的,分管校领导在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后,可临时妥善处置,决定人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第三十四条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席。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接电话、不会客,集中精力和时间研究工作,提高议事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

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程序

附件2

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

议题申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