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民法-物权法、担保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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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担保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多选题(本大题16小题.每题2.0分,共3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
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C项最合适。
第2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直,甲主张
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
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
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
物的效用或价值。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
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我国立法没有采用改良行为的概念,而是使用了重大修缮
的概念。《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
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算是改良行为也好,重大修缮行为也罢,所需的
相应份额均可获满足,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
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D项错在对共
有物的改良,只要经过相应多数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无需要求分割共有房
屋,何况在本题中分割一套房屋而分别铺上地板也不现实。
第3题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问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
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甲决定卖给谁
D 同等条件下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份额形成共有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民法原理认为,基于所有权而生的优先权优先于基于债权(租赁合同)而生的优先。
第4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 诉讼时效期间
B 除斥期间
C 可变期间
D 不可变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