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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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和“规范、严谨、诚信“的经营准则,不断提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石化 ) 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满足用户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石化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 , 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各企业应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GB/T19000-IS09000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根据企业需要进行质量体系的第三方认证 , 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油田、炼油、化工、销售及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国石化的质量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负责对各事业部 ( 公司 ) 的质量管理

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中国石化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

度。

( 二 ) 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上级质量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 三 ) 组织制定中国石化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四 ) 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实物产品质量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 五 ) 组织规划中国石化品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 六 ) 负责中国石化直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

( 七 ) 负责中国质协石化质协分会的日常工作。

( 八 ) 负责组织中国石化与国际间的质量管理交流和相关

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中国石化各事业部 ( 公司 ) 的质量管理机构( 岗位 ) 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合科技开发部做好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为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相应的质

量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

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石化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质量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教育 , 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

加强质量体系、质量改进、质量成本、质量信息等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中国石化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控制。对涉及健康、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严格的重点产品,应实行产品质量准入证制度。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和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应予以优先采购 , 对采购物资实施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对工程施工、原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生产、产品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要加强施工规范、产品质量计划、原材料质量、生产工艺、分析化验、产成品 ( 中间产品 ) 质量、文件资料与质量记录、产品贮运与售后服务等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对需要重点控制和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产品,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分为企业自查、互查、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和集团公司抽查四种方式。

第十六条各企业应根据用户需要,为其提供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凡根据用户要求组织生产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制订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制度,认真研究

用户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若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

第二十条军工产品的管理,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联合发布的《军队用油生产供

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质量统计、考核和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统计、考核制度,按要求将质量统计、考核结果定期上报。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管理

( 一 )中国石化的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质量事故的管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其等级划分由事业部 ( 公司 ) 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

( 二 )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中国石化主管部门 ( 公司 ) 口头、传真、书面报告,主管事业部 ( 公司)应及时通报科技开发部,并由科技开发部牵头组织主管事业部( 公司 ) 进行调查处理。

( 三 )企业质量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 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中国石化直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

检经费、设备仪器更新经费等技术监督费用,由科技开发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 , 报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各事业部 ( 公司 ) 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质量工作所需经费,由事业部 ( 公司 ) 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列入各事业部 ( 公司 ) 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和中石化质量监督抽查中,对抽检不

合格及出现重大产品、工程、作业质量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制度制定的《中国石化油田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炼油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本制度的分则 , 适用于各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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