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参保主体和范围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当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乡村医生的参保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同时也要鼓励个体乡村医生积极参保。
参保的范围应涵盖全国所有的乡村医生,确保他们在老年阶段得到养老保障。
二、参保条件和标准为了保障乡村医生在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参保条件和标准应明确规定。
首先,乡村医生需在农村执业满一定年限,并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
其次,乡村医生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其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参保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障待遇和支付机制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应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这些待遇可以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参保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确保乡村医生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养老金支付。
对于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可以设置特殊的补贴政策,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
四、管理与监督机制针对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和缴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参保情况的核查和审核,防止违规参保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乡村医生养老金支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养老金支付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五、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乡村医生参保意识和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开展现场讲解等方式,向乡村医生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乡村医生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乡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正式聘用和合同制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四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从事工作。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如有意愿继续提供医疗服务,可以与乡村卫生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排。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养老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相关医疗保障。
第十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妥善保管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乡村医生的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工作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机构聘任乡村医生时,应注意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为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第五章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学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应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机会,并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和相应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估,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乡村医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3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合格医务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指通过退、养、聘、培训等管理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休管理。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退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评定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学术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对于评定为优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待遇,鼓励其在退休后继续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单位和社会统筹共同承担。
第九条乡村医生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参保年限、缴纳金额和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期限和发放方式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待遇。
第十二条聘任乡村医生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聘任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职称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的期限和工作内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聘任乡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按照个人的实际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等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养老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发展,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实施对象及范围(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对象。
经县卫生健康局行文认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
(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对象。
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正常离任的健在乡村医生。
被开除、辞退、违法犯罪受到刑法处罚等非正常离任的乡村医生, 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实施办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L参保方式。
每年的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启动后,由乡村医生本人自行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按1000元/年的标准缴纳当年度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交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再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全额补助。
补助从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
2.补助方式。
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造册,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经核对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健康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养老保险补助费用一次性发放给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在年中被辞退、辞职或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元每月扣除当年未在岗服务月份的补助费,扣满1000元为止;对年中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 元每月测算发放养老保险补助,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二)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
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的人员身份认定,采取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登记和乡村医生个人申报两种方式共同进行,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实施范围。
四川村医养老待遇实施方案
四川村医养老待遇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四川村医养老待遇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农村医养老服务,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1.1 服务范围:方案适用于四川省农村地区的老年人。
1.2 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低收入、残疾、失独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二、待遇内容
2.1 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等的诊治、用药等。
(2)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疾病。
(3)对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2 养老服务
(1)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助餐等。
(2)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设施,提供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
等公共服务设施。
(3)开展老年人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2.3 经济补贴
(1)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
(2)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额外经济资助。
三、服务保障
3.1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包括设立村级医养老卫生站、提供养老服务设施等。
3.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和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3 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养老服务的规范运行。
四、实施机制和保障措施
4.1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明确待遇享有者的申请、审批流程及标准。
4.2 加强财政支持,增加基金投入,确保待遇发放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4.3 加强宣传和政策普及,提高老年人对待遇内容和申请途径的了解。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彭水府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彭水自治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政策问答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彭水县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
户籍迁移到县、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按照“乡镇(街道)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
(一)身份认定。
1. 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2.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适应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四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兼顾医疗服务的需要和乡村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加强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60周岁,具备连续20年以上医疗服务年限的,可提前退休,但不得早于55周岁。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退休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养老年龄为60周岁,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养老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养老待遇的及时发放和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聘期不设上限。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8篇
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8篇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1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老龄人口相关保障体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解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特制定本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县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探索我院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结合新模式,通过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满足居家、社区及机构集中养老等老年人群不同层面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让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一)进一步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20XX年10月-12月)进一步摸排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确保每年开展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到位,保障镇域内65周岁老年人每年都接受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为老年人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健康运动、健康饮食等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对老年人“三高”、糖尿病等慢性病加强健康教育;将计生特扶对象家庭医生制度落到实处,与特扶对象签订契约,指定一名家庭医生,为特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方便特扶老人就医问诊。
进一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范围,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村医退出和养老补偿方案
xxxxxx村医退出及养老补偿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承担着我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初级医疗诊治服务,是农牧民群众的健康守护人。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时刻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扎根农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为我县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农牧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的提高与乡村医生老龄化、服务能力低下的矛盾日益突显,为切实解决好这一主要矛盾,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2013〕1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原因,乡村医生的身份、收入、养老等权益均未得到合理保障,导致村医队伍建设困难重重,后继乏人。
通过村医退出和养老补偿工作,对达到退出条件的村医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对仍继续从事村医工作的,明确为编外聘用人员身份,按照《xxxxxx基层医疗机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通过明确村医身份,提高收入待遇、落实养老保障、订单式培养等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村医的新老交替,达到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积极性,促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一)退出形式(1)到龄退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工龄满25年的乡村医生应全部办理退出村医岗位。
(2)主动退出:未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乡村医生主动申请选择退出村医岗位,经同意退出后将不再批准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清理退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和不服从安排的乡村医生,由县卫健委予以清退。
(5)违纪辞退:对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乡村医生,取消其上岗资格,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医养结合实施方案乡镇
医养结合实施方案乡镇医养结合是指将医疗和养老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的健康服务。
在乡镇实施医养结合,可以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健康需求,提高乡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将提出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1. 背景:随着乡镇老年人口的增长和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乡镇养老服务面临诸多挑战,现有的医疗和养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进行创新和改革。
2. 意义:实施乡镇医养结合,可充分发挥医疗和养老资源的协同作用,提高老年人的医疗水平和生活品质,同时也为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提高乡镇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延长寿命;(2)改善乡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3)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原则:(1)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注重个性化服务;(2)充分发挥乡镇医疗和养老资源的优势;(3)加强协作与合作,形成联动效应;(4)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预防和应对风险。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创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1)选择合适的地点和场所,建设专门的服务中心;(2)配备专业的医疗和养老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3)引入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和线上服务。
2. 建立健康档案和评估机制:(1)为老年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定期评估健康状况;(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3)通过定期复查和健康讲座,提升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3. 加强社区医疗服务:(1)鼓励乡镇医院设立老年病诊区和专家门诊;(2)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的医疗服务;(3)推广远程医疗技术,实现老年人在家就能得到医疗咨询和监测。
4. 提供养老辅助设施和服务:(1)建设乡镇养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养老服务;(2)提供老年人日常生活的辅助设施,如助行器具、电动车等;(3)组织养老人员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生活内容。
5. 加强宣传与培训:(1)组织宣传活动,推广医养结合的理念和实施情况;(2)开展培训和进修,提升医护人员和养老人员的专业素质;(3)引导老年人关注健康、热爱生活,提倡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南城县关于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
南城县关于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自xxx年xx月xx日始年满60周岁且从医满20年的乡村医生。
二、实施时间和补贴标准
从xxx年xx月xx日开始,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生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可享受每人每月65元的养老生活补贴。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养老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负担:41个西部政策延伸县,省、县(市)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省、县(市、区)按6:4负担。
县(市、区)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按规定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对领取生活补贴的乡村医生实施年审制度(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生活补贴,不得代领、冒领、骗领。
江西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江西省乡村医生自愿退出申请审批表姓 名 性别 近期二寸 免冠正面 半身照片出生日期年龄身份证号码 执业地点何年何月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执业年限 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无误,现申请乡村医生离岗退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所在村委会 意 见(公章)年 月 日 所在乡镇卫生院意 见(公章)年 月 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公章)年 月 日 备 注江西省乡村医生不愿退出申请审批表姓 名 性别 近期二寸 免冠正面 半身照片出生日期年龄身份证号码 执业地点何年何月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执业年限 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无误,现申请乡村医生继续执业,不离岗退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所在村委会意 见(公章)年 月 日 所在乡镇卫生院意 见(公章)年 月 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公章)年 月 日 备 注乡镇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申请名册表乡镇卫生院名称(盖章):年月日序号姓名出生年月何年何月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执业年限身份证号所在村卫生室注册在岗已离岗2004年未注册2004年已注册自愿退出不愿退出说明:1、注册/退出情况打“√”2、本表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
- 3 -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盖章)年月日乡镇卫生院名称申请补贴人数(人)备注自愿退出人数不愿退出人数小计已注册人数未注册人数小计已注册人数未注册人数合计说明:本表为县(市、区)汇总,上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自愿退出人数为各乡镇卫生院上报在岗退出人员和已离岗人员总和;不愿退出人数为各乡镇上报在岗不愿退出人员总和。
- 4 -表五设区市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盖章)年月日所辖县(市、区)名称申请补贴人数(人)备注自愿退出人数不愿退出人数小计已注册人数未注册人数小计已注册人数未注册人数合计说明:1、本表为设区市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2、上报本表(纸质和电子版)时,连同表三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各地乡村医生退休养老政策详解
辽宁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 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 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 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 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 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 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 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 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 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 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 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 合实际制定。
河南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 可在户籍地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 村医生 , 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 级财政依据 2013 年各地审核上报的 2012 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 , 将省级应负担 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 以后年度因 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 县 ( 市、 区) 财政负担。
( 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 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 取执业 ( 助理 ) 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 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 对年满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 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 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 作 10 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 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 300 元的生 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 ( 市、区 ) 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 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 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 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 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2022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适度均衡保障的原则、因时制宜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筹集社会保障费由个人缴纳及单位补贴和市财政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标准按享受政府生活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类型执行。
(一)享受政府生活津贴对象:必须是合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其津贴标准:1.截止年底,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至退休年龄,且连续工龄满___年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 150 元加工龄 2 元/年标准,赋予生活津贴费。
2.因正常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目前健在的乡村医生,且连续工龄满___年的,在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时,按每人每月 80 元加工龄 2 元/年标准,赋予生活津贴。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必须是合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具体办法为:截止年底,凡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便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
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___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缴满___年(180 个月)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续缴期间,其续缴费用,政府不予补贴。
被单位返聘的,其续缴费用由单位和乡村医生本人各承担 50%;未被单位返聘的,其续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此类人员亦可经本人申请,采取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年底前加入乡村医生队伍的,允许其补缴年至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年底后加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补缴。
参照灵便就业人员缴纳标准,自年起,按年___月___ 日前我市灵便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1387 元/月,缴费比例为20%),之后按灵便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一、背景说明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然而,由于缺乏合适的养老保障和退休金,乡村医生的离退休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显得十分必要。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1. 缴费政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由医生自己和政府共同缴纳。
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比例,政府则提供适当的补贴,以确保医生的养老保险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2. 养老金发放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医生的年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来确定,同时可根据服务质量、绩效等进行适当调整。
3. 养老金管理养老金应统一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进行管理,确保养老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三、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1. 补助标准退休的乡村医生可享受一定的退养生活补助,补助金额按照退休前的工作年限、职称等因素进行确定,确保退休后医生的生活水平基本稳定。
2. 补助资金来源退休生活补助资金由政府提供,纳入相关财政预算安排。
3. 补助管理退休生活补助应由乡级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四、督促与保障机制1.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维权保障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中,应加强乡村医生的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相关举报和申诉机制,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通过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落实,可有效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提高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能保障乡村医生的退休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
六、实施计划制定本方案后,各级政府应抓紧落实相关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的顺利实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使乡村医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及时申请相关待遇。
XX乡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XX乡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3〕25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养老服务业为宗旨,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需求,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乡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服务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二、重点任务(一)以健康评估为基础,完善健康养老监测评估体系。
开展全乡老年人健康专项调查,摸清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
充分利用现有卫生、养老等服务资源,在乡卫生院设置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
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监测评价机制,对重点工作进展和服务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二)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实现居家健康服务医养结合。
1、积极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分层分类设计签约服务包,为居家老人提供“五保障四优先四重点”(五保障:一个常见病、多发病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的专业医护团队,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次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一份年度健康管理方案,一个慢性病长处方;四优先:优先就诊、优先转诊、优先预约专家、优先保障用药;四重点:对居家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服务)的居家健康养老服务。
2、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
规范居家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药品配送、延伸处方等服务内容,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查体、健康管理、慢性病处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等签约服务。
加强老年人疾病防控工作,普及健康养老知识,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进村、进家庭。
某某县离岗乡村医生退休待遇相关政策解读
某某县离岗乡村医生退休待遇相关政策解读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主力军,长期以来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乡村医生的退休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某某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些政策。
一、离岗乡村医生的界定根据某某县相关政策,离岗乡村医生是指在某某县范围内注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因各种原因申请退休的乡村医生。
二、退休待遇政策1.离岗乡村医生可享受一次性离岗补偿。
补偿标准为:每服务一年乡村医生工作,补偿金额为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例如,某乡村医生在农村卫生室工作了30年,则他的一次性离岗补偿金额为30×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离岗乡村医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离岗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离岗乡村医生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离岗乡村医生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可申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离岗乡村医生,可通过临时救助等途径给予帮扶。
4.离岗乡村医生可享受相应的荣誉证书和荣誉称号。
对在农村卫生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离岗乡村医生,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申请退休程序1.离岗乡村医生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卫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3.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离岗乡村医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离岗乡村医生的信息提交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岗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和补偿标准,计算一次性离岗补偿金额,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5.离岗乡村医生在收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后,即可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政策亮点1.一次性离岗补偿:离岗乡村医生可根据自己的服务年限,获得一定数额的离岗补偿,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关键力量,为了有效管理、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用和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退休管理1. 退休条件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备连续工作满25年的条件,方可退休。
2. 退休流程乡村医生在退休前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及相关优惠政策。
三、养老保险管理1. 养老保险参保乡村医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
所在单位依法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确保其享受合法权益。
2. 养老金发放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确保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乡村医生相关养老金发放通知转交至所属银行,确保发放的及时、准确、安全。
四、聘用管理1. 聘用条件乡村医生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职称和相关从业经验,符合乡村医生的聘任条件,方可聘用。
2. 聘用程序所在单位根据需求及乡村医生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聘乡村医生。
聘用合同应明确职责和待遇,双方签订后由所在单位备案并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培训管理1. 培训需求确定根据乡村医生的岗位需求和工作任务,制定培训计划并确定培训内容。
2. 培训机构及方式选择专业的医疗卫生培训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培训。
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乡村医生参加相关培训,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绩效评估1. 绩效评价标准建立乡村医生的绩效评价标准,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2. 绩效评估周期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评估,每年至少一次,评估结果作为升职、加薪、奖惩等的依据。
七、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对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优秀员工、奖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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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立覆盖全县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障对象
(一)目前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
(二)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工作1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
(三)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乡村医生重新核定时,未纳入的乡村医生。
三、保障类型及方式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且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10年。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3.截止2017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且办理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自愿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满10周年及以上,到龄离岗时,按规定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须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2000元的补助。
若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岗的乡村医生,从2018年度起,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3.在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规定延长缴费到15年。
延长缴费不超过5年的,由县财政按每年2000元给予相应补助;延长缴费超过5年部分的,县财政不予补助,费用自行承担。
(三)特殊对象(竞聘落岗乡村医生对象)养老生活补助。
生工作,且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退出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最高补助10年。
若今后再次被录用为正式乡村医生的,其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在养老保险补助中扣除。
四、办理程序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办理程序。
1.申请:凡符合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向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格确认表。
2.审核: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一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核实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公示: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公示制度,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要设置公示栏,以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经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批公示后,县卫计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核实材料和审核意见,在长江巴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发放:县卫计局审批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进行社会化发放,直达养老补助对象个人的账户存折(银行卡)上。
(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县卫计局确认后,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的乡村医生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上报县卫计局办理财政补助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卫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2018年9月底前全县要基本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参保登记、核定、养老金待遇计发等具体经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发放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各类对象的认定,引导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
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
对于本村无乡村医生的特殊情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委派临近村卫生室村医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建立退出机制。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没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
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人社局、县卫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