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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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1]1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31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1〕148号印发)

为保证“八五”期间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资金,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上新台阶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1〕18号文件),本着“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农”和“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筹集江苏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简称农业建设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及筹集范围

(一)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农民建房用地)非农业

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加收土地开发资金,征收标准:苏南每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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