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1]1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31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1〕148号印发)
为保证“八五”期间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资金,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上新台阶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1〕18号文件),本着“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农”和“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筹集江苏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简称农业建设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及筹集范围
(一)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农民建房用地)非农业
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加收土地开发资金,征收标准:苏南每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