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 精品
白城市一起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调查-精品文档资料

白城市一起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调查1 材料与方法1.1 材料2012年4 月3日14时50 分,白城市某小区由于发生供热管道爆裂,致使自备水源水受到污染,导致8 栋居民楼居民无法得到安全的生活饮用水,10 余名患者发生头痛、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严重危害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给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接到报告后,我们立即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消毒等项工作。
1.2 方法该小区共有8 栋家属楼,241户居民,其中有4 户家庭开设小饭桌(其中 1 户放假,家中无人,学生人数不详),其余3家共有学生113 人。
该小区有自备水源一处,是劳教所在2000年以前建成(具体年份不详),井深100 米,供应该小区8 栋楼居民的生活、饮用水。
该自备水源井与供热管道地沟相距约0.5 米,与居民区污水井相距约 5 米。
2012年4 月5日,我们对该小区采取了整群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此次调查151 户,失访90 户。
调查人数452 人,发病的有395 人,发病率为87.38%。
发病时间从3月25 日至4月6 日,病例主要集中在 4 月1-3 日,3天发病324 例,占发病总数的82.03%。
居家治疗291 人、到医院就诊161 名(其中住院治疗4 人)。
另外据文化东路20-1 号楼 3 家小饭桌老师提供,共有就餐学生113人,79 人发病。
2结果白城市疾控中心 4 月 3 日-对采集16 份水样进行了检测,共检测常用指标30项。
[1] 理化指标检测26 项,包括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及毒理学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氨氮、砷、隔、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
超标的项目是部分感官性状(色度、混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毒理学指标均未超标;微生物检测 4 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超标的项目是菌落总数( 289CFU/ml)、总大肠菌群( 240MPN/100m)l 、耐热大肠菌群( 240MPN/100m)l 。
法律饮水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饮水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饮水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区居民李某,长期饮用自家井水。
某日,李某发现自家井水出现异味,怀疑是周边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所致。
经检测,井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
李某遂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然而,化工厂却辩称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污染问题。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化工厂的废水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化工厂是否对李某的饮用水造成了污染;(3)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理分析(1)关于废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化工厂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案中,化工厂辩称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但经检测,其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
因此,化工厂的废水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
(2)关于污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本案中,化工厂的废水排放与李某的饮用水污染存在因果关系,且化工厂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
本案中,化工厂的废水排放导致李某的饮用水污染,造成李某财产损失。
因此,化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化工厂的废水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李某的饮用水造成了污染。
据此,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李某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本案的审理结果对饮水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以下启示: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确保水资源安全。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在众多水资源纠纷中,饮水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借鉴。
(一)纠纷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某镇村民张某发现自家饮用水中存在异味,怀疑水源受到污染。
经过调查,张某发现镇上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可能导致了饮水污染。
于是,张某带领村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对化工厂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因饮水污染造成的损失。
(二)纠纷焦点1. 化工厂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2. 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3. 环保部门在处理该纠纷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二、案例分析(一)化工厂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可能导致了村民饮水污染,因此,化工厂可能构成环境污染责任。
1. 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化工厂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导致废水排放对村民饮水造成污染。
3. 村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与饮水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民因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导致饮水污染,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村民有权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1. 村民遭受了财产损失,包括因饮水污染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生活费用增加等。
2. 村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与饮水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环保部门已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但村民的损失并未得到弥补。
(三)环保部门在处理该纠纷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供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供水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正常运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水资源管理的日益严格,供水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供水纠纷的法律分析,探讨供水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家中自来水水质问题,多次与供水公司B公司发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生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将B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自来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 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水质保障义务?3.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自来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水质感官指标:颜色、气味、味道等;2. 水质理化指标:pH值、溶解氧、氨氮、总硬度等;3. 水质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本案中,张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自来水水质在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方面均未达到国家标准。
因此,可以认定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水质保障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公布检测结果。
本案中,供水公司B公司虽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但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检测结果,也未及时向用户通报水质状况。
因此,供水公司B公司未完全尽到水质保障义务。
(三)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因自来水水质问题,导致家中电器设备损坏,有权要求供水公司B公司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B公司未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也未尽到水质保障义务,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判决供水公司B公司赔偿张先生因水质问题造成的损失。
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饮用水安全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
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该市部分居民反映饮用水存在异味、浑浊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经调查,该事件涉及饮用水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问题。
二、案例经过1. 居民反映问题2021年3月,某市部分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家中自来水出现异味、浑浊现象,怀疑饮用水存在问题。
居民们表示,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一个月,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2. 政府调查接到居民反映后,某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居民反映的饮用水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组对居民家中自来水进行了取样检测,并走访了当地供水企业、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
3. 检测结果经检测,居民家中自来水水质存在异味、浑浊现象,主要原因是供水管道内沉积物过多,导致水质恶化。
此外,部分居民反映的自来水重金属含量超标,存在安全隐患。
4. 调查结论调查组认为,该事件暴露出饮用水安全监管存在漏洞,供水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同时,环保部门在饮用水安全监管方面也存在不足。
三、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供水水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案例启示1. 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农夫山泉——案例分析

农夫山泉,不仅有点甜——差异化勾勒独特市场定位姓名:专业:学号:辅导老师:一、摘要 (3)二、引言 (3)三、理论基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战略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案例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市场背景 (4)(三)、“农夫”通过差异化勾勒独特的市场定位错误!未定义书签。
1、品牌定位差异化,突显农夫山泉“天然水”的高品位 (4)2、广告差异化,塑造“健康水,天然水”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突出重点、奥运营销,升华品牌形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农夫山泉坚持纯天然理念,从不使用一滴城市自来水。
农夫山泉目前拥有四个主要水源基地:浙江千岛湖,南水北调基地湖北丹江口,广东万绿湖,以及吉林省靖宇县的长白山,前三者均为地表水库水水源,第四个为天然矿泉水水源。
(二)、市场背景1、包装饮用水市场越来越大由于我国生活饮用水存在着管网和二次供水输送过程的污染问题,城市居民对于包装饮用水需求年年增长。
中国瓶装水总销售量在去年已达到29亿升,跃居亚洲第二,这一数字比前一年激增21%。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各类饮水生产厂家超过1500个,名目不同、品牌繁多的各类瓶装、桶装饮水在市场上旺销。
在这些品种中,以纯净水最多,目前在国内市场每年销量多达29亿升。
全自动、连续化的现代化生产企业也逐年增多,手工作坊式的生产单位同时纷纷下马,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逐年增加。
案例饮用水22

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1、相关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 问笔录、长春市卫生监测检验中心报告单、照 片等。 2、违反条例:长春市卫生局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八条、第十三条。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 办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第(二)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
4、和议建议:此案经过领导和议最后决定责 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5000员整。 5、审核意见:本案提交长春市卫生局审核通 过后,局长同意和议及审批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于2004年6月29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包知书,该单位放 弃听政。于2004年7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该单位因经济原因分期付款,到 2004年9月23日罚款人民币35000元已全部 交纳。
பைடு நூலகம்
流行医学调查结果:2004年6月18日 ~22日,本医疗机构就诊人数为179人,其 中学生为171人,员工8人,患病学生均住 在学生集体宿舍,生活饮用水源为吉林省 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自备集中式供水分析结 论:经现场卫生学及流行病学调查,综合 分析认为,该案为吉林省物业公司管理的 自备集中式供水系统收到严重污染,水质 微生物指标严重超标,造成用水学生感染 性腹泻病爆发。
处理措施及效果:责令该物业公司 停止供水清除蓄水池溢流管,清洗消毒 供水措施、排空校园内的污水,修理下 水管道线,制定了水源及环境污染消杀 方案,对整个校园环境进行投药消杀, 防止蚊绳滋生。接通市政自来水或对换 病学生及员工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做好 卫生宣传工作。由于采取有效措施,无 续发病例,疫情得到了控制。
因此,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非常必 要,新、改、扩建的饮用水项目必须经 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以杜绝污染事 件的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安 全的生活环境。
生活饮用水污染案例

生活饮用水污染案例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水资源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
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了解水污染的原因和后果,也能够发现和解决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案例。
在本文中,将展示几个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实际案例,并探讨其影响和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来自中国的案例:漳浦县饮用水污染事件。
2014年,漳浦县水源地的水中检测出苯并芘超标,这是一种致癌物质。
经过调查,这一污染事件是由于附近的一个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所致。
当地居民长期饮用受污染的水导致多人患上癌症。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关闭该化工厂,并对受污染地区进行了治理和修复工作。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存在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案例。
在美国,密歇根州弗林特市的饮用水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14年,由于财政紧缩问题,该市政府决定从底特律水公司采购水资源,并使用了来自弗林特河的自来水供应。
然而,未经适当处理的河水中的铅渗入了居民的水龙头中,导致居民长期饮用含铅水。
这导致了许多儿童铅中毒的案例。
由于民众的抗议和媒体的曝光,该问题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但相关的治理和修复工作仍然在进行中。
生活饮用水污染不仅仅是由于工业废水的排放问题,也和农业活动密切相关。
一个例子是位于新西兰的马努考饮用水污染案例。
这个地区以农牧业为主,然而过量的农药和化学肥料的使用导致了当地水源中农药残留的问题。
居民长期饮用受污染的水导致多种疾病的发生,包括癌症和生殖问题。
当地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后,加强了农业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针对生活饮用水污染,我们需要采取多种解决方法。
首先,政府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管,加强对工业和农业活动的监督。
同时,公众也应当提高环保意识,避免乱倒垃圾和废弃物,积极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来。
此外,投资加强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也是关键措施。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我们才能够解决生活饮用水污染问题,保障公众的饮水安全。
饮用水分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饮用水分配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一起饮用水分配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饮用水分配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由于地下水污染严重,村民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该村村民联合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饮用水问题。
然而,在饮用水分配过程中,该村村民与政府及相邻村村民发生了纠纷。
三、案例争议焦点1. 饮用水分配是否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2. 当地政府是否有责任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3. 村民与相邻村村民在饮用水分配上是否存在争议?四、案例分析1. 饮用水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按照水资源用途、地域、流域等实行合理分配。
”饮用水分配作为水资源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在本案例中,政府在进行饮用水分配时,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确保饮用水分配的公平性。
2. 当地政府有责任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饮用水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当地政府有责任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
在本案例中,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地下水污染源进行治理,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
3. 村民与相邻村村民在饮用水分配上存在争议在本案例中,该村村民与相邻村村民在饮用水分配上存在争议。
一方面,该村村民认为,由于地下水污染严重,其饮用水需求应优先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相邻村村民认为,饮用水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应偏袒某一方。
针对这一争议,政府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通过科学论证、民主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争议。
五、案例启示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政府应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2. 完善饮用水分配机制,确保公平合理政府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分配机制,明确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确保饮用水分配的公平、合理。
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我国是水资源大国,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低,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也不均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以某市发生的一起饮用水安全事件为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责任、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事件概述2023年,某市某区连续发生多起居民饮用水异味事件,导致当地居民饮用水受到影响。
经调查,事件起因是该区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污染了水源。
事发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事件调查1. 污染源调查调查组首先对污染源进行了调查,确认了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是导致饮用水异味的主要原因。
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流,未进行任何处理。
2. 水质检测调查组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了水质检测,发现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严重超标。
3. 居民饮用水调查调查组对受影响区域的居民饮用水进行了调查,发现居民饮用水中存在异味,且部分居民出现恶心、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
四、法律责任1. 化工厂责任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化工厂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查组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排放废水,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治理。
2. 政府部门责任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政府部门有责任对生活饮用水源进行监管,确保水质安全。
在本事件中,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调查组要求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加强饮用水源监管。
五、处理过程1. 应急响应事发后,当地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检测、处理等工作。
同时,向受影响居民发放瓶装水,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2. 污染源治理调查组要求化工厂立即停止排放废水,并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治理。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由:饮用水污染纠纷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区位于市区边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区的人口密度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周边工业发展和农业污染,该居民区的饮用水质量逐年下降,引发了居民的强烈不满。
2019年,居民区部分居民集体向某市环境保护局投诉,反映饮用水中存在异味、颜色异常等问题,怀疑是附近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饮用水源。
经调查,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一、案情详细描述(一)基本事实1. 某市居民区共有居民5000余人,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
居民们普遍反映,自2018年以来,饮用水中异味、颜色异常等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2. 经居民调查,发现附近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了污染。
居民们多次向化工厂反映情况,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3. 2019年5月,居民区部分居民联名向某市环境保护局投诉,要求调查并处理饮用水污染问题。
(二)调查取证1. 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化工厂的废水处理设施存在运行不稳定、处理效果不佳等问题。
2. 环保部门对居民区的饮用水进行了取样检测,发现水中含有较高浓度的化学物质,超出国家饮用水标准。
3. 居民们提供了化工厂排放废水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争议焦点1. 化工厂是否对居民区的饮用水造成了污染?2. 环保部门应如何处理化工厂的违法行为?3. 受污染的居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法律分析(一)环境污染侵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根据环保部门的检测结果,化工厂的废水排放超标,造成了居民区饮用水污染,符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居民区居民在购买自来水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教学案例:某水厂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教学案例:某水厂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一、背景饮用水(又称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洗涤物品、沐浴等生活饮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与人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国家先后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是各级卫生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案例分析某县集镇短时间内出现大量腹泻病,临床和实验室确诊为细菌性痢疾。
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定性为介水性疾病。
卫生监督机构对该县自来水厂进行监督,并对出厂和末梢水进行采样送检。
检查发现:其使用的消毒设施无消毒记录,消毒设施无法使用,询问工作人员证明近期消毒设施未投入使用。
检测出厂微生物指标合格,有两个末梢水大肠菌群超标。
县卫生局认为该县自来水厂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并依据《传染病防治》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对该县自来水厂处以3万元罚款。
·问题1:日常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有哪些?答题要点:1.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水污染案例分析讲述讲解

水污染的事例及治理措施一、关于无锡水污染的案例事件概述:2007年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城区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市民纷纷抢购纯净水和面包。
而自来水公司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使用的过滤和净化手段,几乎不计成本,但还是难以从根本上除掉臭味。
污染原因:由于前几年江苏省发文要求无锡市禁止开采地下水,无锡居民的生活用水全部来自太湖。
蓝藻每年都会暴发,但这次规模最大,对自来水供应的影响也最严重。
入夏以来,无锡市区域内的太湖水位出现50年以来最低水位,加上天气连续高温少雨,太湖水富营养化较重,诸多因素导致蓝藻提前暴发,影响了自来水水源地水质。
根据专家的意见,这次沙渚水源地水质异常,主要是水中含有的蓝藻死亡腐烂,快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导致水体缺氧性腐变,再加上太湖水位下降导致取水口太湖底泥上泛,从而使水体产生异味。
据专家介绍,从太湖来讲,水中的营养性物质氮、磷的含量较高,这为藻类的生长和大量繁殖创造了有利的内部条件,今年以来,气温偏高,水位较低,藻类便大量繁殖,再加上它有随风向、湖流漂移的特性,因此,气温偏高是“蓝藻疯长的主要原因”。
无锡梅梁湖水域较易发生藻类集聚现象,集聚后,藻类会逐渐死亡,导致水体产生臭味。
而且,对于太湖蓝藻接下来的走势和监测数据显示,以及之后几个月气温升高,太湖蓝藻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应对措施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控制污染源,在环太湖流域淘汰污染企业,加快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要求市自来水总公司全力以赴,不计成本采取技术措施强化处理,提高自来水出厂水质。
2、严格保护饮用水源,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严历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拆除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3、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力度。
4、尽快建立有权威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于管理太湖这样的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河流管理机构,订立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管理办法。
5、水质监测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大监测力度,24小时值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蓝藻的打捞力度;商贸部门要组织好净水采购,力保市场供应和稳定。
水质案例12 -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员和检验人员按规定采集出厂水水样, 制 作了水质采样单,检验结果出厂水游离余氯为0.15mg/L, 砷含量为0.039 mg/L,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2、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
从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到最后作出处罚决定,县卫生 局严格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合法;
3、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签字立 案处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出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当事人也签字。该企业以受 罚主体错误为由向市政府提出复议。 4、市法制办审阅案卷和调查核实后判定:卫生部门 认定事实清楚,受罚主体正确,但处罚程序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该条规定是”“调查终 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无效,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河南平顶山市饮用水行政处罚无效案
[案情简介]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二次供水 没有采取二次消毒,检测细菌总数严重超标。 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 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 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 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 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 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认可,但规定 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
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31日,某县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 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人员对某自来水厂水质进行常规 抽样监测,采集出厂水1个,当场制作了水质采样单,现 场检测游离余氯为0.15mg/L,其他指标送实验室检测,结 果出厂水中砷含量为0.039 mg/L,游离余氯、砷含量均不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出 出厂水游离余氯未达到0.3mg/L的标准要求,必须加大液 氯的投加量,确保出厂水游离余氯达到要求。
案例8-5一起生活饮用水砷中毒事件

案例8-5 饮用水污染引起的急性砷中毒事件1、事件概况1991年2月8日至3月4日,广东省某市一居民楼375人因饮用自来水,陆续发生急性中毒。
发生急性中毒的居民区为某工厂的职工生活区,住有937人,居民的生活饮用水为单位的自备供水设施,大部分供生产用水,少部分经加氯消毒后供生活区的居民饮用。
首例中毒病人发生于2月8日,至2月16日共发生中毒病例375人,罹患率为40.02%。
2月14日为发病高峰,潜伏期为12~24h,主要症状为口渴、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食欲不振、头痛、头晕、眼睑浮肿等,少数病例有皮肤红斑。
居民饮用水的水源,取自距该厂1000m以外的一条河流,在河边修筑砂滤池取水。
在砂滤池下游3000m处有一氮肥厂,其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河中。
当海水涨潮时,河水上溯。
1~2月份为当地枯水季节,河水流量少,氮肥厂排放的废水未能充分稀释,并受潮水的顶托,将河中废水顶至砂滤池附近,污染水源。
调查中发现氮肥厂的废水中含有砷,2月8日测定,排放口废水中砷的含量高达12.0mg/L,2月10日达到76.0 mg/L,2月11日竟然达到225.0 mg/L。
氮肥厂废水中的砷,来源于所使用的原料:高砷硫铁矿石,砷含量达到0.26%~1.98%,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0.05%(一级品)和0.10%(二级品)的要求。
另外废水处理设备在此时损坏,未及时修复,所以排入河中的废水全部未经处理。
2、实验室检验2月10日采集居民区中毒者家中的水龙头水、该厂自备供水设施的出厂水、水源水(砂滤池)检验。
罹患者家中饮用水砷的含量为0.18 mg/L,出厂水为0.2 mg/L,水源水为0.4 mg/L。
2月13日水源水含砷量增至0.9 mg/L,2月15日水源水含砷量高达1.0 mg/L,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倍。
3、分析讨论由于实验室检验结果很快查出水质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中毒病人集中住院对症治疗(一周后症状消失);2月13日停止使用污染的饮用水后,病例明显减少,至2月16日未再出现病人;责令氮肥厂停用不合格的原料;修复污水处理设施,2月18日处理后的废水含砷量为0.3 mg/L(低于排放标准),饮用水至3月4日才降至0.05 mg/L。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饮用水质量问题与供水公司发生纠纷。
张先生居住在该市某小区,自入住以来,一直使用该小区供水公司的自来水。
然而,近期张先生发现家中自来水水质存在问题,颜色呈黄色,异味明显,怀疑是供水公司的水质问题。
经检测,水质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张先生多次与供水公司协商解决,但供水公司一直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仍无法解决问题。
于是,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1. 供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件分析1. 供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供水公司作为供水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
在本案中,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张先生在饮用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后,身体出现不适,造成了财产损失。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张先生的损失及供水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
供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公众的饮水安全。
本文将以一起生活饮用水安全事故为案例,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探讨如何保障公众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发生一起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区居民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部分居民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该区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河道水质恶化,进而影响居民饮用水源。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环境有污染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已建成的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废水污染饮用水源,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本案中,居民对化工厂排放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了检举,体现了《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本案中,化工厂未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废水污染饮用水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地政府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执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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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和检验人员按规定采集出厂水水样, 制 作了水质采样单,检验结果出厂水游离余氯为0.15mg/L, 砷含量为0.039 mg/L,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2、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
从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到最后作出处罚决定,县卫生 局严格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合法;
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卫生监督员按程序将检测结果告 知自来水厂,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水厂立即停 止不合格出厂水的供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出厂水砷含量, 确保出厂水卫生质量。 该水厂供应游离余氯、砷含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2006)要求的出厂水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自来水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重点
»是否为无卫生许可擅自供水 »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审查« 取水点周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是否完备«
»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水处理设施及水处理工艺是否正常运转«
»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合格 健康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水质监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
湖南省卫生监督 曹朝晖主任医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31日,某县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 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人员对某自来水厂水质进行常规 抽样监测,采集出厂水1个,当场制作了水质采样单,现 场检测游离余氯为0.15mg/L,其他指标送实验室检测,结 果出厂水中砷含量为0.039 mg/L,游离余氯、砷含量均不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出 出厂水游离余氯未达到0.3mg/L的标准要求,必须加大液 氯的投加量,确保出厂水游离余氯达到要求。
Hale Waihona Puke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第 1页共 1 页 被询问人:张××,性别:男;年龄:45岁,民族:汉,身份证编号: 123456789,法人代表,住址:××县××路××号,联系电话:1234567 询问机关:××县卫生局 询问时间 2008 年 8 月 18 日 9 时 0 分至 11 时 30 分 询问地点:××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411办公室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我们是××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现出示监督证件(证号:43××××, 43××××),今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调查,请予 配合,如实回答卫生监督员的提问,并对所陈述内容负法律责任。如违反法定程序, 您有权拒绝谈话或签名。 问:你在××县自来水厂担任什么职务? 答:我是××县自来水厂法人代表,担任厂长。 问:请问你们水厂每天的出水量是多少? 答:每天出水量为4吨。 问:请问你单位是否已取得卫生许可证? 答:我们已在xx县卫生局取得了卫生许可证 问:请问你单位是按要求进行的水质检验吗? 答:我们每天都按要求进行余氯测定,每周做一次砷的测定,以前做的都合格 ,这一次我们正在找原因。 问:2008年7月31日这一天,你们共出厂多少吨水? 答:我们这一天的出厂水没放行。因为2008年7月31日这一天我们同时和xx县卫 生监督所一起采了出厂水样品,当时测定余氯不合格我们马上就采取了措施,向上级 作了汇报,那天我县是用的二水厂的水。 (以下为空白。) 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张×× 2008年8 月18 日 卫生监督员签名 李×× 黄×× 证件号码: 43××××,43×××× 2008年 8 月 18 日
– 该案例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 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 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 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败诉或引起诉讼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引用法律条文不当造成的败诉案例 ◆因适用标准错误中止履行的案例
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 违法事实描述不清
加工场所不洁 3人无健康证 加工场所苍蝇密度高 • 行政控制决定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
★ 二次供水单位检查重点
»管理主体是否落实
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审查«
»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设施卫生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蓄水池和水箱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健康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水质监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合格 »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河南平顶山市饮用水行政处罚无效案
[案情简介]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二次供水 没有采取二次消毒,检测细菌总数严重超标。 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 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 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 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 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 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认可,但规定 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案例评析】
• 1、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六条规定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市卫生局作为执法主体是合法的,自来水 厂作为供水单位被确认为受罚主体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