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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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运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步伐,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省政府领导对运城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示,特对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的和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创新。

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三农”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按照严格准入、稳妥试点、规范运行、有序推进,建章立制、明确职责、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要求,引导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坚持经营取向,严格经营范围,切实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精神,规范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模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运行机构一一“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o其性质为市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银监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合规经营第四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加强对资金出借的收益与资金借入的成本掌控,资金借入方的借款综合成本(包括利息、担保费、综合服务费等)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督促民间出借与资金借入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融资诈骗、暴力催款、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维护金融秩序。

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准非法集资。

出借方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对近三个月出借方及其关联人有无贷款,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从严审查。

严禁登记的借贷双方资金直接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或经确认进入民间融资服务平台的担保机构的自有账户。

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经确认的担保机构不得向借入方提取保证金。

借入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利息,支付的利息严禁以其他方式截留。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济政办字〔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4〕5号印发)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借贷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积极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服务,公开收集和发布民间融资供求信息,组织融资双方实现直接对接,依法签订规范融资合同,支持和保护合法融资行为,培育和维护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在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平台作用,积极为民间融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民间资金提供顺畅的投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融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全市良好的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二、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一)建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并实施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主体通过政府规范发展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发布借贷信息,办理交易备案手续,依法开展融资活动,有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在我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但是,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出发点,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倡导发展合法融资,探索有效监管途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民间融资试点方案

民间融资试点方案

民间融资试点方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民营企业日益壮大,而其融资环境却不尽如人意。

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较为刻板且难以满足新兴行业的融资需求,而证券市场则缺乏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指导和风险控制,导致融资渠道相对狭窄。

因此,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各种民间融资试点,以支持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民间融资试点的意义1.以市场为导向,创新融资模式。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打破传统融资模式的限制,使得融资渠道更加丰富多样。

2.缓解融资难题,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间融资试点有助于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获得必要的融资支持。

3.促进金融体系的转型升级。

民间融资试点不仅有助于民营企业融资,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转型升级,推进从传统金融向数字化金融的转变。

民间融资试点方案1.债权融资模式。

此模式针对已有固定资产、客户及信誉的企业,引入专业机构、公开募集债权,资本市场直接投资企业债券,降低直接融资成本。

2.股权融资模式。

此模式是投资企业股权,并通过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该模式比债权融资模式更关注投资企业业绩,可以使投资者更加贴近企业经营。

3.众筹融资模式。

此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种不同的活动及产品筹资方案。

众筹融资模式有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同时也对创业型企业有较好的风险管控方式。

推广民间融资试点的建议1.对民间融资模式进行市场宣传,推广民间融资试点政策,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关法律及政策指导以及专业的融资方案咨询。

2.政府部门应制定政策规范,统一解决民间融资试点中金融机构如何登记、备案、监管以及如何平衡市场竞争,保证民间融资试点在良性竞争中顺利运行。

3.加强对民间融资试点的风险管控。

不同的融资模式有着不同的风险,融资平台必须仔细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平台的安全性,加强内部员工的管理,才能让民间融资试点尽快落实。

结论民间融资试点作为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整顿规范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秩序的通告

关于整顿规范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秩序的通告

关于整顿规范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秩序的通告展开全文祁东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整顿规范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秩序的通告祁政金通[2015]1号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应对民间融资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预防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4]3号)和《衡阳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衡政金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民间融资活动中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借贷业务咨询、供求信息对接、业务撮合登记等服务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二、统一机构名称为:祁东县XX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三、统一经营范围为: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民间资本投融资交易信息登记、民间资本投融资业务咨询、民间资本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衡阳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4]3号)和《衡阳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衡政金发[2014]10号)的各项规定,自觉防范风险,杜绝违法行为,严禁非法集资。

应当明确告知投资人“投资需谨慎,风险须自担”。

五、凡未取得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营业执照的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房地产公司等,均不得从事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业务,不得吸收公众资金,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民间借贷有风险,投资决策需谨慎。

投资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和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拒绝高利诱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一旦参与违法金融活动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七、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例如未经批准,擅自以民营银行原始股、境外基金、项目开发、养殖种植、合作经营、股份股权买卖、老年公寓、墓地买卖、养生讲座、高价回购收藏品、P2P项目、贵金属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及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290166,6377508,地址:县政府办公楼435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甬政办发[2008]187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各司其职、共防风险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立足县域、把好方向的原则,确保试点企业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积极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市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宁波银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研究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审核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四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议事结果落实: 各成员单位按照 会议纪要的要求 ,积极落实相关 工作
工作例会制度
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地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参会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负责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会议内容:汇报工作进展、交 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信息共享机制
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会议成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的方式和渠道 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
制度保障
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议事规则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完善政策措施,为联席会议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人员保障
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议事范围
审议和决定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议和决定试点地区、试点单位和时间安排等重要事项 审议和决定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监管制度等重要事项 审议和决定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会议召集: 由联席会议 召集人负责
召集
会议议程: 确定会议议 题、时间和
地点
会议讨论: 各成员单位 代表发言, 讨论相关议
监督和评估:对试 点工作进行监督和 评估,及时发现问 题并加以解决,确 保试点工作的效果 和质量。同时,根 据实际情况对政策 措施进行不断完善 和调整,为后续的 推广工作提供经验 和借鉴。
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协调解决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促进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2000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中办、国办[1996]22号文件及[1999]34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根据年初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各地陆续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试点。

为使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城市(地区)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体育、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

试点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且相对稳定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经费和办公条件要予以保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城市或地区作为本省(区、市)的试点单位。

试点城市或地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地方政府领导关心和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二是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初步确定,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已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三是当地有相当数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

民融登自律

民融登自律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公约。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同意,由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共同组成行业自律委员会,各机构为成员。

本公约适用于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由所有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金融办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第二章行业自律与管理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从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自身的市场定位和营业范围,只提供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投融资对接、投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营业范围。

第七条不得借监管部门名义变相提高服务机构的公信力;不得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做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或欺骗当事人;不得扩大宣传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代融资方向投资方承诺借款利率或收益;不得使用“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用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诸如“全省唯一”、“全省最佳”、“最安全”等类似用语。

第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必须委托一家银行机构办理出借人及借款人的资金清算业务。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0•【字号】百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审议。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0日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号)和《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金改办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觉服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市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p2p解释

p2p解释

其运作模式大致如下:中介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信贷服务平台,分别与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居间合同——帮助出借人进行理财咨询和方案设计,介绍通过信用审核的借款人;接受借款人委托,并事先对其资信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

借贷意向达成后,平台公司协助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抵押、公证手续,当借款人抵押物不足值时,可由担保公司担保。

平台公司只负责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资金不进入公司账户,直接由出借人账户划拨到借款人账户,还款与利息则由借款人直接归还给出借人,实现点对点服务。

在借贷关系完成后,收取一定的中介管理服务费。

风险控制最关键流程阳光保障资金安全出借双方都有很大需求,然而,风险怎么控制?不能履约怎么办?一些成立较早的公司,就因经营、风险控制等问题而被市场所淘汰。

“速可贷经营的不光是服务,同时也经营着风险。

”王雷认为,信用是对民间融资理财中介公司的最大考验。

王雷介绍,在经营过程中坚持规模化、阳光化经营——将公司的组织机构、行为自律、服务规范、承诺书、监督电话、出借人的收益率、费率、办理流程、借款人的借款基本条件、满足条件、借款合同样本等细节向社会公开,消除客户的疑虑。

而在选择项目上,速可贷不仅要求融资者经营范围合法,产品有市场、经济上有回报、担保措施落实,还要求必须有归还来源的现金流保障。

借贷平台会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资产作专业评估,将足值资产直接抵押到出借人名下。

如果融资双方达成合作意向,速可贷在协助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将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即债务人一旦违约,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要求当地法院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处置。

重重保障之下,借款人仍出现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极端情况怎么办?速可贷P2P借贷平台负责人王雷称,在阳光规范的借款流程中,将由担保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并为出借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承诺书,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担保公司将在5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避免出借人遭受任何资金损失。

加强地方金融改革创新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专访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姚蓓军

加强地方金融改革创新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专访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姚蓓军

加强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专访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姚蓓军无【摘要】今年“两会”以来,国内金融改革密集开展、快速推进,从温州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到深圳出台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再到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扩大,短短1个月时间,金融改革屡见于各大财经报纸和网站头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之下,宁波作为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两多两难”的典型区域,如何看待这场始于温州迅速蔓延至全国的金融改革?是否也会采取一些更大力度金融改革举措?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宁波市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姚蓓军。

【期刊名称】《宁波通讯》【年(卷),期】2012(000)009【总页数】3页(P10-12)【关键词】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副秘书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宁波市;市政府;专访【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7今年“两会”以来,国内金融改革密集开展、快速推进,从温州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到深圳出台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再到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扩大,短短1个月时间,金融改革屡见于各大财经报纸和网站头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之下,宁波作为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两多两难”的典型区域,如何看待这场始于温州迅速蔓延至全国的金融改革?是否也会采取一些更大力度金融改革举措?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宁波市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姚蓓军。

本刊:国务院决定在温州开展金融综合改革试验,请您谈谈对此事的看法及对宁波有哪些借鉴意义。

姚蓓军:国务院决定在温州开展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旨在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认为,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一事件背后,是国家期待温州通过改革积累经验,最终能为今后全国解决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问题提供借鉴和示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葫政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0号),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县域经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

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

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成立葫芦岛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石文光副市长副组长:包宏科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翠杰市经委主任成员:苏久义市经委副主任谭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杨耀威市公安局副局长闫海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高文良市教育局副局长柴振华市农委副主任李春生市国税局总会计师张荣玉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效群市工商局副局长杨明毅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樊德荣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陈耀平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忠义市动监局副局长韩世明市人民银行副行长王晶市银监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主任由苏久义兼任。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开业致辞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开业致辞

开业典礼讲话稿刘建国(2015年7月22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七月的济南,阳光明媚,荷香四溢!在这美好的时刻,我们欢聚一堂,共庆“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之喜。

“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前期的筹备工作到今天的正式开业,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各届朋友以及众多合作单位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

在此,我谨代表九信控股的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来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各级政府、社会各届朋友、及合作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金融办核准,由济南市金融办批准成立的济南市首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公司以“实体+网络”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为济南市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推介、登记、撮合成交等金融服务。

同时,公司还以“登记服务大厅”的模式,吸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民资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和人行征信、公证处、仲裁委等职能部门入驻,为借贷双方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综合服务,确保融资双方高效、安全、便捷地交易。

“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设在山东金融超市主楼的二楼西大厅。

经过半年的筹备,公司的软硬件设施已经全部更新到位。

此外公司还拥有一批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金融人才,可为融资双方提供融资、投资、理财、企业财务咨询等综合性、差别化的金融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助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实现“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实践。

济南民间资本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近年来,省市政府不断加快金融创新改革步伐,省政府先后出台了“金改二十二条”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来引导民年间资本投向中小微企业,这给民间投融资服务行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发展契机。

山东金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正是顺应济南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响应省市政府号召的正确举措。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

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大胆审慎探索,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本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作出规定。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

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日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民间资金转化产业资本。

民间融资在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小微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通过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实现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两难问题,为我市经济繁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有利于金融秩序的整体规范。

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省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外,各类民间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分别由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牵头负责,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

民间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在全市选择1-3个改革试点县和园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三、创新民间投资项目供地政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区分国营民营,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民间融资试点方案

民间融资试点方案

民间融资试点方案背景由于传统银行融资方式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这也给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在推进民间融资的试点工作。

概述民间融资是指由民营企业和个人向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或投资资金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银行融资来说,更加灵活,而且可以提供更加定制化的融资服务。

然而,也由于缺乏监管和信用保障,民间融资的风险也更大。

因此,为了规范民间融资的市场乱象,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以提高民间融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试点方案针对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试点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标准政府将制定工业和商业项目的标准,以确保政府在向私营企业提供联合担保的过程中进行了尽职调查。

此外,还将设置潜在借款人的标准,以确保借款人的信用好坏得以审查。

设立机构政府还将设立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以确保民间融资工作的顺畅进行。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协调机构则负责处理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矛盾和争议。

支持专业机构为了提高民间融资的专业化水平,政府将支持专业机构的发展。

这些机构将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并为它们提供相关的融资工具。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将建立民间融资的信用体系,以便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可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

同时,政府还将推广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应用。

资金贴息政策为了让更多的借款人获得资金支持,政府将配合一些民间融资机构推出资金贴息的政策,以降低借款人的资金成本。

总结民间融资试点工作是政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加强监管、设立机构、支持专业机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推出资金贴息政策等措施,政府将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提高安全性和稳定性,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公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公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公报【按】近年来,永新县认真贯彻省市委、市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立足当地实际,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银企对接机制,定期印发《永新金融》,及时发布企业贷款需求信息,引导银企双方合作对接,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尤其是今年以来,该县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改革创新方面,走在全市前列,值得各县(市、区)学习借鉴。

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永新县金融改革创新实效综述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在经济新常态下,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金融、经济互利共赢发展。

近年来,永新县在自学先进经验浙江温州、抚州临川等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融合永新实际,积极开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小微企业偿还周转金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有力促进了该县金融业身心健康平衡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更多了强有力提振。

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开全市县级先河。

为进一步做文章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渠道,强化政府鼓励和监管,把握住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方向,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迈向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遏止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支持县域中小微企业发展。

20xx年12月,该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金融办、人行、银监等单位组成考察组,专程赴抚州市临川区民间融资管理中心、吉安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考察学习民间借贷管理服务的先进经验,经过有关反复研究论证,结合永新实际,县政府下发了《永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建设提供了大力支持。

通过深入细致甄选,最后挑选口碑不好、信誉度低、资本实力弱的本地民营企业江西樟源置业有限公司做为主发起人,成立了永新县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更多信息汇聚和公布,资金供需牵线,第三方鉴证,融资借款,法律咨询等多项服务,沦为吉安市县一级首家民间融资备案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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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在一定区域范围
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接受各级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行专家
评审制度,在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相对发达的州市先行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
全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地域名+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资金来源合法。

(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具备不低于5年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
开业2个阶段。

第九条筹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包括成立筹备组决议、拟设立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需求、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二)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

1.出资公司验资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质证明)、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股东会出资决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出资公司信用情况证明、财务报表;
3.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无犯罪证明(原件);
(三)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协议;
(五)拟设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七)筹建方案。

包括拟设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含金融从业经历证明)。

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收到民间融资
登记服务机构的筹建申请材料并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注册地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名单;
(七)符合省金融办要求的IT系统配置。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未经批准,不得分设营业网点。

第三章业务经营
第十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如下:
(一)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
(二)民间资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
(三)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交割监督等中介服务;
(四)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对投资人通过民间资金服务机构产生的债权,提供到期日前一对一、非公开发布的债权转让中介服务;
(五)咨询顾问服务:民间资金投融资研究、投融资顾问、理财顾问、财务顾问。

第十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时应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二)不得以发行债券、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形式筹集资金;
(三)不得对外开展直接投资、融资业务;
(四)不得从事股权、债权及金融资产权益等要素交易;
(五)不得从事资金代理结算业务;
(六)不得为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七)不得泄漏投融资客户的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
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引入无关联的公
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配套服务机构。

第四章风险防范及监管
第二十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所经营的
业务制定工作方案及操作流程,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
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第二十三条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资金借入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资金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认真审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每笔出借资金不高于200万元。

借入方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融资行为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借贷资金不得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只能委托一家银行机构办理当事人资金清算业务;委托银行要具备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民间融资行为资金监管条件要求,负有监管义务,定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融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行为,不代表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按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报送真实、准确的统计监测信息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
(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五)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
(六)更换或者新增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公布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其它
第三十条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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