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度。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
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
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标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备案民间融资利率一、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的立法现状2012年3月国务院将温州设为首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并且确定了金改的十二项任务,其中明确将“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列为十二项任务之首。
①浙江省政府对应出台12条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得以立项,并于2012年11月制定完成,并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其列入了浙江省2013年度立法二类计划立法项目,从而使其具备了提交人大会议投票表决的资格。
条例(草案)在体例篇章上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7条。
②如果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人大投票表决,届时,在无国家级和省级民间融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就将形成以《条例》为专门、直接依据,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国12条)、《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2011年8月)、《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12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为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据温州市官方统计,全市现有民间资金8000多亿至1万亿左右,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递增,大体相当于温州市2012年全年GDP的2.7倍之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济政办字〔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4〕5号印发)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借贷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积极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服务,公开收集和发布民间融资供求信息,组织融资双方实现直接对接,依法签订规范融资合同,支持和保护合法融资行为,培育和维护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在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平台作用,积极为民间融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民间资金提供顺畅的投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融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全市良好的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二、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一)建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并实施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主体通过政府规范发展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发布借贷信息,办理交易备案手续,依法开展融资活动,有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在我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但是,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出发点,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倡导发展合法融资,探索有效监管途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融资管理制度首页内容
融资管理制度首页内容一、制度目的融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规划企业的融资活动,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合规、有效,并有效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以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融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所有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融资项目。
不适用于个别涉密融资业务,需另行商讨确定制度。
三、融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最高融资决策机构,负责融资策略的制定和审批;董事会设立融资委员会,负责具体融资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公司设立融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活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融资活动符合公司战略和财务需求,同时能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四、融资管理流程1、融资计划确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融资委员会,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用途等内容。
融资委员会负责审批和调整融资计划。
2、融资项目立项:根据融资计划,融资管理部门负责起草融资项目立项申请,包括融资方案、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内容,报融资委员会审批。
3、融资方案确定:融资管理部门与融资机构协商确定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等内容,签订融资合同。
4、融资执行:按照融资方案落实融资活动,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融资监督:定期对融资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融资风险,确保融资活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六、融资管理制度的优势1、规范性强:融资管理制度设立了明确的融资规范和流程,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风险控制精准: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活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3、效率高:融资管理制度简化了融资流程,提高了融资执行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4、信息透明:融资管理制度规定了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了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稳健性强:融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企业稳健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同类型的融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合规经营。
第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民间融资机构应依法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合规运营,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科学评估和管理风险,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机构的稳健经营。
第九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对机构内部业务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一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流程,防范内部失职行为,提高运营效率。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业务情况和风险提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部监管第十四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布监管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预警和处罚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保持商业信誉,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议事结果落实: 各成员单位按照 会议纪要的要求 ,积极落实相关 工作
工作例会制度
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地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参会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负责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会议内容:汇报工作进展、交 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信息共享机制
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会议成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的方式和渠道 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
制度保障
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议事规则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完善政策措施,为联席会议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人员保障
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议事范围
审议和决定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议和决定试点地区、试点单位和时间安排等重要事项 审议和决定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监管制度等重要事项 审议和决定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会议召集: 由联席会议 召集人负责
召集
会议议程: 确定会议议 题、时间和
地点
会议讨论: 各成员单位 代表发言, 讨论相关议
监督和评估:对试 点工作进行监督和 评估,及时发现问 题并加以解决,确 保试点工作的效果 和质量。同时,根 据实际情况对政策 措施进行不断完善 和调整,为后续的 推广工作提供经验 和借鉴。
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协调解决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促进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间融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管理制度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设立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机构,负责对民间融资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二)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立法、执法、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三)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和项目的准入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四)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民间融资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提示;(五)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六)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机构协作,提高监管效能。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一)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其业务范围、资本金、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二)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融资行为,加强对其融资项目的准入审查和风险评估;(三)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测和评估,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四)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培训和督导,提高其识别和管理风险的能力;(五)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项目,保护投资者利益;(六)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二)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三)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四)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示和警示,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六)建立健全的投资者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二)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市场准入审查,确保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四)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五)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附件1: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条经营范围1.1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资本管理和投资业务。
1.2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顾问、融资租赁、担保等领域。
1.3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架构2.1 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具体人员组成如下:(1)董事会:由公司股东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2)监事会:由公司股东和监事组成,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3)总经理办公室: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2.2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参与公司发展,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条客户管理3.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3.2 公司在开展资本管理和投资业务时,应当尊重客户意愿,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3.3 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第四条风险管理4.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
4.2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评估,严格控制风险,避免不良资产投资导致的损失。
4.3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确保资本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五条资本管理5.1 公司应当合理配置资本,制定资本管理政策和方案,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效率。
5.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确保公司资金运作的稳健和安全。
5.3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报表和业绩评估,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6.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控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0•【字号】百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审议。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0日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号)和《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金改办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觉服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市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民融登自律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与相互监督,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触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得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公约。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触办公室同意,由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共同组成行业自律委员会,各机构为成员。
本公约适用于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由所有共同連守。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民间触资登记服务机构就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得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金融办制定得规幸制度,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得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行业利益。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得原则,审慎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第二章行业自律与管理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从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得防范措施。
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自身得市场定位与营业范围,只提供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投融资对接、投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营业范围。
第七条不得借监管部门名义变相提高服务机构得公信力;不得利用媒体或者其她方式做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或欺骗当事人;不得扩大宣传服务机构得经营范国;不得代融资方向投资方承诺借款利率或收益;不得使用“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用语;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诸如“全省唯一”、“全省最佳”、“最安全”等类似用语。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负责民间融资登记、融资协助、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机构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十分重要。
下面是一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参考,共计1200字以上。
一、机构管理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机构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诚信原则:机构的员工必须保持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风险控制原则: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保障融资参与方的权益。
4.信息公开原则: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合法的融资参与方披露信息。
二、机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机构设立董事会,由机构的股东组成,负责机构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
2.机构设立监事会,由机构的股东委派的监事组成,负责对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负责机构运营管理的全面工作。
4.机构设立风控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
5.机构设立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处理,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
6.机构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市场拓展和客户服务工作。
7.机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1.信息披露制度(1)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融资参与方能够及时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2)机构应及时公布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融资参与方权益保护措施等信息。
(3)机构应定期向融资参与方披露融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2.风险管理制度(1)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管理纳入机构的整体管理体系。
(2)机构应制定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和管理的责任和程序。
(3)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3.资金管理制度(1)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合理性。
(2)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1. 引言1.1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定义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是指银行员工利用其在银行从业的便利条件,违反相关规定和职业操守,为民间融资项目提供牵线搭桥服务,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银行员工通过内部关系,向民间融资平台、借贷公司等机构介绍客户或项目,并获取中介费、回扣等形式的利益。
银行员工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拥有客户资源、金融信息和信任度等优势,利用这些优势为民间融资项目牵线搭桥的行为,既有可能涉嫌利益输送和违规收受回扣,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增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客户利益,也违反了金融监管的规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行为属于违规金融活动的范畴,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规范。
为避免涉及此类风险,银行员工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合规经营,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风险意识。
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1.2 违规行为的背景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是指银行员工利用其在银行系统内的特殊位置和资源,为民间个人或企业牵线搭桥,介绍他们进行非法融资活动。
这一违规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多方面的背景因素。
部分银行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违反银行的规定和职业操守,将银行的资源和信任滥用于民间融资。
他们可能通过向客户泄露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等方式,帮助客户绕过正规渠道获取资金,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些客户可能因为缺乏资信或无法获得正规融资渠道,而寻求银行员工的协助进行民间融资。
他们可能被银行员工的承诺和便利所诱惑,不自觉地涉足违规行为之中。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背景是复杂多样的,既包括员工个人动机也包括客户需求的驱动。
必须加强对这一背景的认识,才能有效遏制这一违规行为的发生。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鲁金监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4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一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规范第二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
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民间融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为主,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额资金借贷服务的经营行为.民间融资公司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民间融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融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四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民间融资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区金融办负责民间融资公司规范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向区政府、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和市金融办报告工作.第六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和分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三)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以上;(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业务操作规则、风险控制制度等.第八条担任民间融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第九条民间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以自有资金向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额资金借贷服务;(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十条设立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向区金融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申请书.包括:拟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二)章程草案;(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的协议;(六)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七)法人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资信证明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第十一条区金融办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经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具同意函,由民间融资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民间融资公司凭区金融办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三条民间融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凭区金融办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区金融办负责监督.债务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清算,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融资公司出资入股.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一条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二十三条民间融资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民间融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当报请区金融办审核后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扩股资金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金.第二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原则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第二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借贷服务,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利率,且对单户的放贷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资金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第二十八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九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明确的投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及完善的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第三十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间融资公司的借贷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第三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以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和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五章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三十三条区金融办应当建立民间融资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民间融资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第三十四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民间融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情况信息,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依法查处非法或者变相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行为.第三十五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民间融资行业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事件.第三十六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民间融资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本条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一)民间融资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民间融资公司发生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三)民间融资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四)民间融资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主要负责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五)发现民间融资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六)民间融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者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七)其他要求报告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区金融办应当建立专项检查制度,不定期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民间融资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民间融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三十八条区金融办负责每年3月30日前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年审,将有关情况报市金融办,并通报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年审不合格的民间融资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情节严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办、周村工商分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其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第四十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民间融资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业,委托指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民间融资公司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对经营规范达到“省小额贷款公司”及“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的民间融资公司,优先支持其转制变更为相应的金融类经营公司.第四十三条对民间融资公司实行财政鼓励政策,自规范确认之日起给予其2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助,用于扶持发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从事信托、股权、创业投资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日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民间资金转化产业资本。
民间融资在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小微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通过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实现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两难问题,为我市经济繁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有利于金融秩序的整体规范。
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全体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至少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1名职工监事。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决策程序,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流程。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素养。
第六章纠纷解决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纠纷解决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纠纷。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规。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并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员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发展。
第二章公司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董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
第六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忠诚于公司,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领导和同事,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上级的指挥和调遣。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业务活动,不得擅自离职或怠工。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不得接受他人的贿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员工进行惩罚。
第十六条员工的奖励方式包括提升岗位、加薪、发放奖金等,惩罚方式包括降职、停薪、解雇等。
第五章岗位职责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设立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指导员工完成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脱岗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应当积极主动地和同事合作,互相协助,共同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外界。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向他人非法出售公司的商业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范的基本准则
(试行)
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健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一、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
2.合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3.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管理结构,包括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
4.建立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聘用、培训、辞职、薪酬、考核、晋升、奖惩等各方面内容。
(二)风险管理
1.针对企业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进行风险预估,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确定优先控制的重点风险。
(1)内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及职业操守、员工专业的操作规范和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因素;
与业务合作机构(包括担保机构、银行等)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审计等因素;其他内部风险因素。
(2)外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形势、宏观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因素;产业发展环境等经济因素;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安全稳定、社会信用等社会因素;
服务对象(资金出借方、资金借入方)基本信息、诚信记录、道德风险、资金实力等核心因素;
信息系统合规运作、安全维护等技术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其他外部因素。
2.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企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担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
(三)运营管理
1.建立确保公司合规运营的管理制度:职务分离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业务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
2.建立选择担保机构等配套合作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3.建立完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模式,涵盖资金结算及监督的各个环节,包括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账户开设、资金拨付依据和程序、还款资金划拨以及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监督等方面。
4.建立投融资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
(四)信息管理
1.建立规范信息登记、收集、发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度,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3.建立业务运营、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及管理办法(详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IT系统指
标及验收标准)。
4.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风险预警(针对服务对象)制度。
二、规范文本
(一)与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合作方的合同范本。
(二)资金出借方基本信息登记表范本。
(三)资金借款方基本信息登记表范本。
(四)出借方和借入方正式借款合同范本。
(五)资金拨付依据或凭证范本。
(六)关于提供投融资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的合同范本和相关辅助登记材料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