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9.28
•【字号】温金融办〔2023〕48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温金融办〔2023〕48号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现将《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
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
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标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备案民间融资利率一、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的立法现状2012年3月国务院将温州设为首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并且确定了金改的十二项任务,其中明确将“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列为十二项任务之首。
①浙江省政府对应出台12条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得以立项,并于2012年11月制定完成,并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其列入了浙江省2013年度立法二类计划立法项目,从而使其具备了提交人大会议投票表决的资格。
条例(草案)在体例篇章上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7条。
②如果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人大投票表决,届时,在无国家级和省级民间融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就将形成以《条例》为专门、直接依据,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国12条)、《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2011年8月)、《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12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为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据温州市官方统计,全市现有民间资金8000多亿至1万亿左右,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递增,大体相当于温州市2012年全年GDP的2.7倍之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温政发[2005]32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2【实施日期】2005.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5〕32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传统的、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互助解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广、运作尚不规范,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意见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民间融资管理的紧迫感我市民间融资有个人借贷、债权性或股本性的企业内部集资、各种形式的“做会”、民间票据融资、企业间借贷等多种形式。
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和外部监管,民间融资基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极易导致社会投资的盲目性,使一部分民间融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或项目,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同时,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上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为诱惑从事非法集资、集股诈骗等活动,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极易形成较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
近年来,我市曾发生民间“倒会”、典当商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企业集资倒闭等事件,社会影响很大。
目前我市民间融资市场更趋活跃,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堵疏结合,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打击非法融资活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民间融资的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
(一)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定,发布取缔公告;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取缔工作。
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5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委托,我对《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因此,开展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2年4月,夏宝龙书记在温州金改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温州民间融资立法工作。
2012年9月,我省正式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
草案最早基础稿由温州市政府为主起草。
温州市在理论和专项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制度建设需求、立项论证评审、阶段性成果论证评审等各种意见征求会,广泛征集主管部门、融资参与主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草案初稿提交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收到文稿后,迅速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此项目,并邀请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同步参与,多次召集省级相关部门和经济学界、法学界、资产管理机构等参与讨论和论证,两次征求14个省级部门和各市金融办的意见,数次闭门集中修改文稿,于4月底正式向省政府提交草案送审稿。
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快速启动相应程序,赴温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专家意见,按立法要求再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特别是温州市政府的意见,组织召开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沟通,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民间融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管理制度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设立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机构,负责对民间融资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二)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立法、执法、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三)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和项目的准入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四)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民间融资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提示;(五)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六)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机构协作,提高监管效能。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一)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其业务范围、资本金、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二)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融资行为,加强对其融资项目的准入审查和风险评估;(三)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测和评估,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四)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培训和督导,提高其识别和管理风险的能力;(五)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项目,保护投资者利益;(六)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二)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三)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四)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示和警示,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六)建立健全的投资者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二)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市场准入审查,确保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四)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五)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
民间借贷终于获得合法身份 温州出台首部地方民间融资条例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精选)共19页文档
行为(精选)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需的经费,专项用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二)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使用不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投资的;(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四)利用定向集合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五)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四)利用自身平台,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二)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三)违规收取费用;(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间借贷第九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情形。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入法在即
照 高 利贷 予 以行 政 处 罚 。
据 了解 , 条 例 草案 中重 申 了当前我 国 ( ( 刑 法》 中对 于 高利贷 的 限制规 定 ,并 在 “ 各 档 利率超 过基 准利 率4 倍将
不予法律保 护”的要 求上 ,进 一步提 高管理要求 。规定借款
融猖 獗 。
参考文献 : [ 1 ] 牟彩艳. 我 国企业 民间融资现 状及融 资对策分 析 [ J ] . 金 融 视 线 ,2 0 1 1( I o ).
[ 8 ] 冯 兴元 . 从 民 间金 融视 角看 农村 金 融发 展 战略 选 择
[ J ] . 银 行 家 ,2 0 0 7( 8 ).
单 ,金 额 4 . 2 3 4 c 元。
参与条例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对此表 据 了解 ,4 / , . 2 O 1 2 #- 开始截至今年 2 月2 1 日,温 州民间借 贷登记
示 ,4 8 % 是政 府行政 干预 的利 率上 限,是 触发政 府干预 的红
线 ,改变 了过去月息1 毛、年 利超 过1 0 0 % 也没有任何 干预 的局
随着 乡镇 企业 的发展 壮 大 ,对 民间 资金 的 需求 较 大 , 由于 银行等 机 构对 企 业信 用 要求 较 高 ,致 使乡 镇 企业贷 款
很 难通 过银 行 渠 道 ,因此 民间一 些投 资 公 司风 生水 起 ,但
很 多 都是 借着 合法 的外衣 而 从事 非法 的活动 ,导致 地 下金
面,且规定4 8 % 的年利是正式利息和各种 变相收益 的总和 。
资料 来源:和讯 网
编 辑 :杨 帆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放的功能 , 大力开发旅游市场 , 从原 有的经济功能转 变到改善生 则》 、 《 关 于加强和改进 民间融资管理 的若干 意见 ( 试行 ) 》 等为 间 活品质 , 提 高生活质量 , 为当地 居民和社 区发展提供 新的增长模 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 据温 州市官方统计 , 全市 现有 民间资金 式 。实现文化旅游市场 突破 , 并对旅游者进行 细分 , 专业设置旅 8 0 0 0多亿至 1万亿左右 , 并 且每年 以 1 4 %的速度递增 , 大体相 游路线 , 根据顾客需 求 , 开发 出真正的文化 旅游产 品 , 避 免竞争 当于温州市 2 0 1 2 年全年 G D P的 2 . 7倍之多 。 如此多的民间资金 性旅游增长模式 , 与周边景区合作 , 实现共赢 。 如果不加监管 , 势必会影响金融市场 的稳定 , 《 条 例》 草案制定则 为民间融 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间融资 的有法可依 为温州实现
它 没 能彻 底 解 决我 国金 融行 了产学研一体 和课 程“ 工学结合 ” 改革步伐 。但 也遇到 了诸 如管 中介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但 从 内容 上 看 , 理 资金过重 , 资 源利用不 高 , 社会 影响不 广 , 对外宣称 不够等 方 政 管理 体 制 与 非 法 集 资界 定 的 冲 突 及 民 间 融 资 利 率 上 限规 定 的 面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题 ,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 建议做好以下五个方 面。 难 题 。 建议 设 立 温 州 市 民 间借 贷 利 率 上 限 、 增 设 涉温 地 区登 记 备
前景 , 考虑到学院宠物科技专业 ( 群) 学生实习的需要 , 建设 了宠 物( 藏獒 ) 繁育 中心。繁育中心内收集了国 内外优 良的犬种近 3 O
个, 主要 开展犬 的选 育与训 导 , 利用研究 , 不 断满足城 市居 民的 需求 , 为都市畜牧业发展提供服务 。 4 . 农业观光旅游区。农业 观光旅游区以绿色为主线 , 古朴为
温州民间融资规范问题研究
于D E A方法 的民间金融资本运用效率研究——对温州市民间金融的实证分析》 中认为 , 民间融资不
受 正 规金 融部 门监 管 , 如 不加 以规 范 和引 导 , 容 易 冲击 金融 市 场秩 序 , 不 仅会 抵 消宏 观调 控 效果 , 也会
给社会 稳定 带 来潜 在威 胁 。 ( 二) 民 间融资 规范 化 需要 采取综 合 化手段
蓬勃发展 , 适应并满足 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 ,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应尝试走一条由民间
金 融发 展带 动 的“ 自下 而上 ” 诱 致 性 的制度 变革 之路 。
3 2 I J o u r n a I I J f c h a l l g c h u n F i n a n c e c 。 l l e
的2 0 . 4 6 %一 路下 滑 至 2 0 1 6 年6 月的 1 3 . 7 3 %, 较 高峰 时期下 降 近 7 个 百分点 , 回归 2 0 1 0 年之 前 的水平 。 ( 二) 传统 民间融 资机构 经 营失 去活 力
1 . 融 资性担保 公 司经 营 困难
截至 2 0 1 6 年6 月末 , 全市共有 3 0 家担保公司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较2 0 1 1 年减少 了 1 0 家, 其 中正常营业的2 7 家, 歇业或半歇业 的3 家, 注册资本 l 8 . 4 1 亿元。近年来 , 全市融资陛担保公 司业务量萎缩 , 担保代偿额上升较快 , 亏损严重 。2 0 1 6 年6 月末 , 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 余额 5 2 . 5 2 亿元 , 比2 0 1 1 年降低 4 5 . 5 0 %; 担保代偿余额 2 . 2 6 亿元 , 比2 0 1 1 年上升2 5 1 . 6 2 %。2 0 1 3 年, 全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首次出现亏损 5 0 4 万元 的情况 , 2 0 1 4 年达到亏损 9 9 5 万元的峰值 , 2 0 1 5 年负利润有 所收窄 , 但2 0 1 6 年又有上升趋势 , 2 0 1 6 年上半年已亏损 5 0 4 万元 。
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
理条例》
李炜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综合版》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民间融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其作用功不可没。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法规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推介该条例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经验,认为我国应加速民间融资立法进程,科学设计民间融资利率上限,尽快建立民间借贷报价系统和信用记录系统,改变监管理念,多部门协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李炜
【作者单位】广东白云学院财务管理系,广州5104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浅析--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规定 [J], 胡兵;林承铎
2.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J], 李炜
3.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践 [J], 蔡一军
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创新实践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影响研究 [J], 胡汉彬;王佳琪;莫瑶
5.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鉴 [J], 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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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六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
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实施制度
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实施制度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融资活动,包括民间借贷、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形式。
由于市场需求和融资渠道的限制,民间融资活动在我国发展迅速。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和监管,在一些情况下容易出现不当行为和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民间融资活动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规范制度。
首先,应建立民间融资机构的准入制度。
即,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在注册和运营之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资金实力、团队专业能力、经营风险管理能力等。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风险较大的机构进入市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应加强民间融资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意味着民间融资机构在发布融资信息之前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融资方的基本情况、融资方的还款能力、项目的风险提示等。
这样可以提高投资人的知情权,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第三,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民间融资活动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一方面,可以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融资方进行风险评估,帮助投资人更好地判断投资的风险。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确保投资人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补偿。
第四,应建立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负责对民间融资机构和融资活动进行监管,以确保其合法合规。
监管制度则应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监管手段的选择等。
这样可以保证民间融资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第五,应加强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是民间融资活动的参与方,应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其理财和风险意识。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并提供法律援助。
最后,应鼓励创新和发展民间融资工具。
民间融资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因此,应积极鼓励创新和发展民间融资工具,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融资选择。
总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实施制度是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关键。
温州民间融资
3月31日:学者热议“温州金改”?改革从民资准入破题2012年03月31日13:15??年巍??????新闻背景:国务院常务会议28日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马光远:打破金融垄断和利率市场化的问题都迫在眉睫(作者系经济学博士,财经评论员)试验区的正式启动,可谓正逢其时。
从实业层面而言,通过建立与温州中小企业发展匹配的金融机构,可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从金融层面而言,利用温州强大民间资本的优势,通过试验区的建设,可构建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金融体系,为中国金融改革、为民间资本面临的各种困局找条出路。
当下打破金融垄断的问题,利率市场化的问题,以及民间金融合法化问题,都迫在眉睫。
不过本次获批的方案出于“稳字当头”的考虑,回避了一些问题。
尽管如此,在现有框架下,在一些领域争取大胆创新和突破,温州成为民间金融最发达地区的梦想是可期的。
易宪容:民资进入银行体系政府还要慎之又慎(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允许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最有实质性的内容之一。
根据该方案的精神,民间资本可以进入银行体系。
多年来,笔者一直在呼吁,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体系,政府要抱着慎之又慎的态度。
就目前国内金融体系来看,除银行之外,民间资本进入其他领域没有太多限制。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银行要从普通老百姓手里获得存款。
把辛苦挣来的钱存到民间资本的个人银行,老百姓怎么才能相信他们的信用?如果这些银行收取存款后“跑路”,居民的存款损失谁来承担?丁志杰:温州民间资本“走出去”有深意(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教授)制度设计和政策配套对做好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至关重要。
由于我国资本账户还没有完全放开,温州的试点也仅局限于跨境直接投资,真实性审核等管理措施依然必要。
去年初温州地方政府尝试推行个人跨境直接投资政策,但由于管理审核手续繁琐,登记者寥寥无几。
因此,在简化管理手续的同时,要辅以融资便利和投资指导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在不影响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积极性的情况下,使得有关的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为一个 好 的配套 措施 。
温州民间借贷细则的出台,首次在执行层面上 为民间借贷正名 , 承认其合法地位。然而 , 此举对解 决 民间金融的实际问题效果甚微 , 合法民间贷款与
非 法 集 资 的界 限 亟待 厘 清 , 对 于实 际利率 的规 定 亦
有待明确。民间借贷 的健康发展需要政策与法律给 予适当空间,而利率市场化是温州金改试验区取得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全 国首 部金 融地 方 性法 规 《 温 州 市 民 间融 资管 个 中典 型 。 2 0 1 1 年 7月 , 中国人 民银行 温 州市 中心 支行 发
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及《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将于 3 月 1
规定 , 可能会导致部分民间借贷继续潜伏
于地 下 , 逃 避报 备 。 事 实上 , 民间借贷 的健
康发展需要 的是一套严格的信用机制以 及完善的法律保障, 双方认为在可承担的 风险范围内即可进行借贷 , 而不是死板地
规定 一个 名义 利率 的倍 数 。 据 闻 ,温 州 中院 正 探 索 民 间借 贷 的 “ 温州 指数 ” , 欲 以此作 为 超 过法 定 利率 4 倍 时 民间借 贷利 率 的 自由裁量 依据 , 若 可实 现 , 不 失
全面合法化 直面两 大问题
然而 ,此举并不等同于民间借贷 的全面合法 化。 以目前可知的资讯来看 , 《 实施细则》 只规定了需 报备 的情况 ,却未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给予明确 界限。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一向都十分模糊,
官方 并未 有 明确说 法 。而 以往央 行 的表态 是 , 保 护
已成金改 试验 区但 无甚 作 为 ) 。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践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131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践■蔡一军 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 201701)▲ 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4yjczh003)阶段性成果,上海政 法学院刑罚改革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资助◆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民间金融对于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地位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正式明确,始终以一种介于规范与非规范金融之间的形式存在于制度界限之间,在对国有金融进行有利补充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有待规范的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促进温州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使民间资本“阳光化”,2012年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其颁布与实施为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温州金融改革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在通过正规途径融资受阻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了推动温州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尽管如此,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由于本身所具备的“非正规性”,始终无法取得与正规金融相同地位的合法性。
2012年前后温州金融风波的爆发给民间金融提出了警示。
为了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间金融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正式设立。
在成立金融改革试内容摘要:2012年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本文基于温州市民间金融的实践与《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条例》实施的现实情况,总结温州金融改革取得的实践成果,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关改善建议。
关键词:温州金融改革 民间融资 管理条例验区的同时,《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也在同一时间出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温政办[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2]7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互保联保的有效措施。
当前我市局部金融风波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与企业普遍存在互保、联保紧密相关。
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解决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有效途径,是加强银企合作的重要通道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
我市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创新的迫切需要。
我市民间资本雄厚,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整合规范民间资本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做强做大(四)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五)实行担保风险补偿,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对注册资本及担保额达到每年确定的补助标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考核和评定后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或风险补偿。
温州乡村融资规则
温州乡村融资规则
好嘞,以下是为您生成的《温州乡村融资规则》: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温州乡村融资的那些事儿。
在温州的乡村,融资可是个能助力发展的大好事儿,但这里头也有不少规矩呢!
先说允许的事儿哈。
您要是在温州乡村想搞融资,只要您的项目是真心为了乡村发展,比如开个能带动就业的加工厂,或者搞个绿色环保的种植园,那没问题,大门为您敞开!而且啊,如果您有清晰可行的商业计划,能让大家看到赚钱的希望,也能得到支持。
可有些事儿是绝对禁止的哟!像那种打着融资的幌子,实际上是想骗钱跑路的,那可不行!还有啊,要是您的项目会严重破坏环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那也是万万不允许的。
为啥要有这些规矩呢?这道理很简单。
允许那些真心为乡村好的项目融资,是因为能让咱乡村的经济活起来,村民们能有更多赚钱的机会,生活也能越过越好。
而禁止那些坏心思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利益,不能让乡亲们辛辛苦苦攒的钱打水漂,也不能让咱美丽的乡村被破坏掉呀。
比如说,有个小伙子想在村里开个特色农产品加工厂,他有详细的规划,包括怎么采购原料,怎么销售产品,还计算了成本和利润。
这
一看就是真心想做事的,那就能顺利融资,大家也愿意支持他。
可要是有人说要融资搞个污染严重的化工厂,这能行?当然不行!
所以啊,在温州乡村搞融资,您就得守规矩。
只要您走正道,想为乡村发展出份力,那融资就是您的好帮手。
要是动歪心思,那可别怪规矩不留情哟!
总之,温州乡村融资的规则,就是为了让咱乡村越来越好,让大家都能过上富裕、安心的好日子!咱们可得好好遵守,一起为乡村的未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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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
您精心的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
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
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
(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
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
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
(四)泄露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违规收取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委托民间融资公
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报送备案的民间借贷,发生于条例施行之前的,可以不予报送备案,但在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未能履约完成的,应当予以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已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的民间借
贷合同,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信用系统。
第十五条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查询自身备案信息。
查询他人备案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查询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民间借贷当事人认为备案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的,有权向接受备案的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十七条对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非金融企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对具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民间借贷,法定登记机构在办理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
对不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法定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事实移交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查处。
第二十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在温州市行政
区域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定向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定向债券。
第二十一条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可以作为发行与转让
服务平台,为定向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可以自行发行债券,也可以委托具有承销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发行。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委托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作为定向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托管机构依照约定维护债
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与债券持有人约定规则,该规则作为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完全偿还本金与利息之前,股东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与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人
签订托管协议,由托管人托管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八条向集合资金托管人应当将受托管理的定向集合资金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各期不同的定向集合资金分别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定向集合资金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于短期民间借贷的,单户最高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短期民间借贷限额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对外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以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承销机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第三十二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担保和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
鼓励采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期权等创新性工具和产品。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民间融资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保管、交流等事务。
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
成员单位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信息。
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民间融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民间融资活动,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关应当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者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移送的民间融资涉嫌犯罪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书面反馈审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举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托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同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撤销其受托资格。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民间融资相关公共服务的机构。
合会,是指一般由合会邀会人根据一定目的邀集,以参会人在一定期间内、以约定的资金数量、以互相融通为条件,分期聚集一定资金,首先供邀会人使用,其后根据制定的办法,在邀会人主持下轮流由参会人收取,直至到期结会的一种互助组织形式。
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