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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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附件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带给“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资料。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状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务必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务必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进口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我国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谷物、油籽、肉类、乳制品等。

二、责任主体1. 进口商:负责确保进口农产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2. 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监管、检查和必要的检测。

三、进口前准备1. 市场调研:进口商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农产品种类、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2. 供应商选择:选择信誉良好、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国外供应商。

3. 合同与协议: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规定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要求、检验标准等。

四、进口流程管理1. 进口许可:进口商需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2. 申报与审批:按照规定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获得审批。

3. 检验检疫:农产品到达我国后,需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和必要的检测。

五、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1. 质量标准:进口农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风险评估:对进口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3. 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六、应急处理与事故应对1. 应急预案:制定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事故报告: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培训:对进口商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操作流程的培训。

2. 公众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定期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进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篇)

进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篇)

进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企业组织机构、职责体系一、组织架构二、职责(一)董事会:0.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0.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0.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0.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0.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0.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0.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二)CEO:0.全面领导公司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检查考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____组织制定公司全面性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推行和落实;0.努力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组织建立绩效管理和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完成生产经营目标;0.研究、倡导和推动想成公司有实际内涵和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创建正气浓厚的人文氛围,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员工思想保证。

(三)综合部:·考勤管理0.负责员工工号管理,监督日常员工考勤记录,负责员工请休假管理,制作考勤报表;0.每周跟进考勤异常人员办理补签卡手续,对合格人员进行录入,负责对《考勤异常处理单》进行汇总,对合格的处理单进行录入。

·办公用品管理0.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及监控管理,负责报刊的订购;0.负责每月办公用品费用的汇总及办公用品费用的控制;0.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行政供应商的管理。

·员工社保及各类证件办理0.负责各部门员工的社保缴交、停办及一切手续的办理;0.负责每月的社保扣费明细输出与校对,及有关社会保险的及时工作;____公司员工商务签证的报备、年审及办理工作;0.负责公司车辆证件的报备、年审工作的落实;0.负责员工工作证的制作;0.其他证件的办理。

·员工关系管理0.负责公会的行政服务管理及协调;0.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及日常员工咨询与提议的受理;0.协助上级组织及开展员工活动。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进口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进口肉类的安全准入1. 进口肉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准入审核后方可进口。

2. 进口肉类必须具备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合法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口肉类必须携带完整、准确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进口肉类的生产与贮存1.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2. 进口肉类的生产和贮存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

3. 进口肉类的贮存期限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进口肉类的运输与配送1. 进口肉类的运输必须选择合法、专业的运输企业,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

2. 进口肉类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防止任何可能的污染和损坏。

3. 进口肉类的配送环节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五章进口肉类的检验与检测1. 进口肉类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和检测。

2.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3. 进口肉类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预警1. 进口肉类必须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 进口肉类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处理不合格进口肉类的程序1. 对于检验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口肉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包括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相关企业等,确保不合格的肉类不进入市场。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1. 进口肉类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示范性。

本文将从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背景、组织架构、法律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20世纪以来,美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疯牛病、禽流感、瘦肉精等,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美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逐步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架构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机构负责:1.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监管。

2. 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农产品、肉类、家禽等产品的监管。

3.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管。

4. 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负责食品中毒、传染病等问题的监测和预防。

四、法律法规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等行为。

2. 《联邦肉类检查法》:规定肉类、家禽等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

3. 《联邦蛋品检查法》:规定蛋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

4. 《联邦农产品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

五、监管手段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监管手段,以确保食品安全:1. 生产环节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进口环节监管: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3. 销售环节监管:对食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要求。

4. 应急处理:针对食品安全事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降低危害。

5. 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六、总结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示范性。

通过完善组织架构、健全法律法规、采取多种监管手段,美国成功保障了食品安全,为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肉制品生产管理第五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肉制品。

第六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肉制品安全。

第七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把关,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原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三章肉制品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肉制品。

第十二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肉制品安全。

第十三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肉制品生产者那里采购肉制品,并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肉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制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的肉制品。

第十五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四章肉制品运输和储存管理第十六条肉制品运输和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肉制品污染。

第十七条肉制品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防止肉制品受到污染。

第十八条肉制品储存应当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储。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鹿事件”语音未了,我国有先后出现了“伊利OMP添加门”、“海南毒豇豆”、“青岛毒韭菜”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成为当下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国外的食品安全制度,为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1. 国外主要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可分为多部门监管模式和单部门监管模式。

1.1多部门监管模式[1]美国是多部门监管模式的代表。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

但其中最主要的,具备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和进行执法监管的联邦行政部门有5个: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农业部(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海关与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

美国选择多部门监管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建国之初就制定了执法、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原则,食品监管也不例外。

但必须注意的是,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这样在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时实现了功能上的集中监管。

1.2单部门监管模式[1]单部门监管模式是欧美国家选择的主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版(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版(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版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版(二)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

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肉类食品检验检疫

肉类食品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案管理
4、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 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场
5、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收监督管理
(一)进口肉类产品
1、检疫要求: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 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 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 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 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 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 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 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2、检验建议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 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 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7、问题召回: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1、检验检疫要求: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 检疫要求、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 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 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多进出口肉类产品 生产加工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 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 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 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及监督管理工作
2、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 物疫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 有害物质的监测
3、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4、产品的监督管理 5、出口冷冻肉类产品有效期 6、问题报告

牛羊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牛羊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牛羊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肉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牛羊肉类养殖、屠宰、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牛羊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牛羊肉类食品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者是牛羊肉类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

第二章养殖环节第五条牛羊肉类养殖者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按照养殖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殖。

第六条养殖者应当做好疫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确保牛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养殖者应当对牛羊肉类进行定期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栏。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记录牛羊肉类养殖、防疫、检疫等情况,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屠宰环节第九条牛羊肉类屠宰者应当依法取得屠宰许可证,按照屠宰工艺和标准进行屠宰。

第十条屠宰者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卫生处理规定,做好牛羊肉类的清洗、检验、分割、包装等工作。

第十一条屠宰者应当对牛羊肉类进行肉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二条屠宰者应当记录牛羊肉类屠宰、检验、销售等情况,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加工环节第十三条牛羊肉类加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加工工艺和标准进行加工。

第十四条加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加工者应当对牛羊肉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六条加工者应当记录牛羊肉类加工、检验、销售等情况,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销售环节第十七条牛羊肉类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进行销售。

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牛羊肉类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对牛羊肉类进行明示标签管理,如实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进境肉类的监管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提高进境肉类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实施由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三、监管场地范围监管场地分为3类,分别是一次检验场地、隔离场地和检疫场地。

一次检验场地用于对进口肉类进行初步检验,隔离场地用于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肉类进行隔离观察,检疫场地用于对隔离观察合格的肉类进行检疫处理。

四、场地条件1. 一次检验场地:应设有充足的空间和专用设施,确保检验人员能够进行充分的检验工作。

2. 隔离场地:应设有独立的空间和设施,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和通风条件,确保肉类的安全存放和观察。

3. 检疫场地:应设有密封的空间和设施,确保检疫工作的安全进行。

五、人员配备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进口肉类的检验工作。

2. 监督人员:对场地的管理及肉类的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3. 相关人员:包括清洁工、仓储人员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场地的清洁和肉类的安全。

六、场地管理1. 一次检验场地的管理: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隔离场地的管理:应保持场地的整洁和肉类的安全,定期对肉类进行观察和检查,确保肉类的质量和安全。

3. 检疫场地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所有的肉类在检疫场地内得到妥善处理。

七、卫生和安全1. 场地的卫生:应保持场地的卫生和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确保肉类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2. 场地的安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地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3. 肉类的安全:应确保肉类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损坏,可以追溯到来源和去向。

八、记录和报告1. 记录:应对场地的管理和肉类的检验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结果、隔离观察记录、检疫处理记录等。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肉类食品准入第五条海关总署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肉类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外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

只有在该《准入目录》内的风险可控的肉类才准予进口。

第六条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审核检查。

第七条进口肉类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

第三章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当随附国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肉类及其产品的生产注册厂号、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温度、批次号等必要信息,并保证相关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第九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审批,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检疫审批不合格的肉类食品不得进口。

第十条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全程控制的原则,包括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肉类食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三条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及时通报海关总署。

进口冷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冷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冷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进口冷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进口冷冻食品的监管,确保进口冷冻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进口冷冻食品的检验检疫1. 进口冷冻食品必须取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进口商应在货物入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冷冻食品实施现场查验,重点检查货物的包装、标签、外观质量、卫生状况等,并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测。

3. 进口冷冻食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包括原料来源、加工工艺、包装材料、储存运输条件等。

4. 进口商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进口冷冻食品进行标签标注,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及地址、进口商名称及地址、检验检疫机构名称等。

三、进口冷冻食品的储存运输1. 进口冷冻食品应储存在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的冷库中,库温应保持在-18℃以下。

2. 进口冷冻食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稳定,防止食品变质。

3. 进口冷冻食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四、进口冷冻食品的销售管理1. 进口冷冻食品的销售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2. 销售商应保留进口冷冻食品的检验检疫报告、进口商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备查验。

3. 销售商应保证销售过程中的进口冷冻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4. 销售商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进口冷冻食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便于消费者查阅。

五、监督管理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口冷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进口冷冻食品的监管,定期对进口商、销售商进行监督检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一)海关依职能实施监管的进出口食品(不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二)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建立科学严密、高效便利、协调统一、公开透明的现代化治理制度。

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的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多双边协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七条海关依据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

第八条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消费者进出口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内外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

第九条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取得相应资质,工作中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十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3篇)

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3篇)

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3篇)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销售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四、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进口肉类原料必须来自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家,其出生和生长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家。

六、进口肉类原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也须来自在我国备案的许可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才可进行采购。

七、每批进口肉类原料都须有我国ciq的通关证明文件及相应的检测报告。

八、每批进口肉类原料来我司须由品质保证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依我司的《原料验收标准》进行。

九、每批进口肉类原料都要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

具体项目依我司《原料验证计划》执行。

十、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十一、公司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

十二、做好食品贮藏和供应等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三、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十四、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销售操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销售。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进口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进口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进口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购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进口食品,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进口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进口食品进行核酸检测和农药残留、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第五条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取得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七条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复印件;3. 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4. 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说明;5. 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报告;6.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在入境口岸报检,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运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在入境后,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监管。

第四章进口食品追溯管理第十二条进口食品应当建立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平台上上传食品追溯信息。

第五章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第十五条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进口食品包装上标注中文标签,标签上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及地址、进口商名称及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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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销售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四、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进口肉类原料必须来自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家,其出生和生长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家。

六、进口肉类原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也须来自在我国备案的许可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才可进行采购。


七、每批进口肉类原料都须有我国CIQ的通关证明文件及相应的检测报告。

八、每批进口肉类原料来我司须由品质保证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依我司的《原料验收标准》进行。

九、每批进口肉类原料都要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

具体项目依我司《原料验证计划》执行。

十、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
十一、公司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

十二、做好食品贮藏和供应等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三、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十四、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销售操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销售。

十五、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十六、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从而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按本公司《食品防护计划》执行。

十七、本制度自2010 年 6 月20 日起执行。

XXX有限公司
2010-6-1 |
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一、权责:
1、董事会:
1)人事权
A.#
B.董事长、总经理任免决定权。

C.财务经理及其主管会计任免决定权。

2)财务权
A.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定权。

B.超过董事会规定的计划外重大投资决定权。

C.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权。

3)经营权
A.公司主营业务确定权。

B.[
C.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批准权。

4)管理权
A.公司战略目标与战略规划批准权。

B.分、子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构、参股机构批准权。

C.公司重大制度审批权,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如薪酬框架体系、奖惩
机制)、重要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

2、品证部:
1)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来货验收;
\
2)对进口肉类产品的使用过程监控;
3)对进口肉类产品的最终产品进行检测。

4)进口肉类产品相关不合格品的判定和处理。

3、国贸部:
1)进口肉类产品供应商的开发;
2)进口产品采购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的索取。

4、物控部:
负责食品产品及成品的贮存。

(
XXX有限公司
}
公司下设食品部,食品部下设品管组、物流组;
品管组负责对到货产品在存储中的动态监督、检测,做好相应记录及配合食品主管机关监管;物流组负责提供合格、完备的冷链运输,保证货品的品质稳定;
食品部为总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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