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务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司法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司法部担负执行刑罚、管理劳动教养、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任务。
强化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事业,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组织和指导全国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
转移或下放的职能主要有: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将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工作和公证员、律师资格考试前期准备工作等,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不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
二、主要职责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部直属监狱。
(三)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保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保密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保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保密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2020年3月12日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被调用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调研,为进一步规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对于《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
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的通知【标 签】偷税,偷税抗税刑事案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 号】国税办发﹝1992﹞7号【发文日期】1992-04-16【实施时间】1992-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邀请,公安部已决定正式参加联席例会。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 199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举行了第六次联席例会。
本次例会由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主持。
出席会议的有:高法院研究室局级研究员陈建国、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叶惠伦、国家税务局征管司副司长王秀以及高法院办公厅、研究室、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税制改革司、征管司等有关同志。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韩庆章等同志应邀请参加了会议。
本次例会主要是研究、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
现纪要如下: 一、对《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安排: 1.举行新闻发布会。
定于1992年4月10日上午9时由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就《解释》的施行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四部门领导人将分别在会上讲话; 2.在印发本次例会《纪要》时附发《〈解释〉宣传提纲》; 3.联系新闻单位就《解释》的颁行专题采访四部门的领导人; 4.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下级机关具体部署宣传、贯彻《解释》的工作; 5.结合1992年“税收宣传月”和普法教育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2024年10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______。
A.正当法律程序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比例原则D.越权无效原则2、根据我国分税制模式,归地方所有的是______。
A.消费税B.车辆购置税C.关税D.土地增值税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大陆法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生于英国C.1979年的我国司法解释对此规则有所规定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司法解释到立法的重要转变4、教育部部属某高校学生对学校不向其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______。
A.教育部B.省教育厅C.高校D.高校学位委员会5、不服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______。
A.提起再审B.提起上诉C.重复起诉D.抗诉6、甲与乙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只能由出资最高的人担任董事长B.该公司的董事长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甲和乙均以个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D.该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7、A国是中立国,B国和C国开战后,A国______。
A.可与两国保持正常的贸易关系B.可允许B国通过其领上向C国派兵C.可派兵支援国力较弱的C国D.必须是永久中立国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_____。
A.主席B.国务院C.中央军事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的分类中,美国宪法属于______。
A.不成文宪法B.钦定宪法C.刚性宪法D.模仿宪法10、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是______。
A.公平互利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C.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D.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证据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原始证据C.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一般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D.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12、宪法的实施要遵循合法原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20号2003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本院落实司法为民,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
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司法为民的思想,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处理好认真贯彻执行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与依法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的关系,确保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施行的整体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办信接访人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
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有条件的法院应将来信及来访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于登记、分类和查询。
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专题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原卷版)
2023高考一轮复习必刷卷专题0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22·河南信阳·一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精准扶贫、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针对性政策和措施,持续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法治体系,推动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截至2021年5月我国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50多部,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法治体系建设。
这表明我国()①贯彻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②把保障残疾人权益融入了国家发展大局③为残疾人实现全面发展扫清了一切障碍④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社会文明进步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2022·辽宁鞍山·模拟预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八二宪法”完成第五次修改,开启依宪治国新征程: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全速推进,“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成为依法战“疫”最强音;民法典重磅问世,为中国人民量身定制“权利宝典”;以反食品浪费法为代表的“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让法律立得住、真管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把每一次立法镌刻在人民心中。
这进一步佐证了()①良法内容应符合客观规律,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②广泛集中民智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③科学立法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④完善法律体系是新时代立法的鲜明特征和突出优势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2022·全国·模拟预测)不断健全良法善治,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时代之需,人民之呼。
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在2021年11月8日表决通过。
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28题汇编附答案
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28题汇编附答案1.什么是"三个规定"2022年3月,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心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假设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202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法》,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消灭的新状况新问题,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假设干问题的工作细那么》。
3.领导干部是指哪些人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4.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看法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5.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将如何处理领导干部有干预司法活动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赐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追责机制与法官权益保障的协同路径
司法追责机制与法官权益保障的协同路径王亚明,刘思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㊀法政学院,江苏㊀南京㊀210000)摘要:司法责任制有两种含义㊁三种制度形态㊂我国现行司法责任追责机制存在追责事项不统一㊁追责机制不完善㊁追责内容不公开等问题㊂在司法责任追究上,要贯彻宽严相济㊁程序正当㊁团队分工㊁符合司法伦理原则㊂我国司法追责及惩戒机制的完善应从六个方面开展:追责事由明细化,追责渠道系统化,追责程序科学化,追责结果多元化,追责机制运行公开化,法官权益保障协同化㊂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司法追责机制;法官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2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3-7462(2021)02-0098-08DOI:10.13977/ki.lnxk.2021.02.015一㊁司法责任制概念及追责形态司法责任制又称为法官责任制,具有两种含义:第一,从积极的层面上说,这意味着法官应该正确地行使司法权力所确定的法律责任;第二,从消极的层面上说,是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因违法不当行为需要负担的责任㊂前者倾向于法官依法依规进行审判活动,后者倾向于惩罚法官违法或不当使用权力㊂[1]在法院管理者看来,司法责任制重点是权责相平衡,不是单纯问责,也不仅是错案追究;是内部追责,不是外部追责㊂[2]司法责任制有三种制度形态,即结果责任制㊁程序责任制㊁职业伦理责任制㊂[3]狭义的司法问责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违法㊁违背职业伦理㊁有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人员依法追责㊂[2]这些年,通过审理期限追究法官审判责任较常见㊂对于超出审理期限且未结案的法官,将在绩效考评时扣罚相应奖励金,甚至通报或诫勉谈话㊂审判管理办公室(法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意在找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㊂追究司法责任的基础是对案件的管理,案件管理不仅替办案人员献智献力,而且对司法办案人员进行司法监督㊂[4]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15㊁16条规定了法院系统领导要带动司法人员遵守审限,对审理超过规定时间的案件实行督查;第21条㊁22条规定了将案件审理时间的情况考虑进绩效中,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衡量因素㊂在加强审限管理层面上,审限预警机制的推行加速实现审限内结案的法律效果㊂然而,行政化色彩强易导致一些法官为规避审限对案件草草处理,司法质量难以保障㊂[5]如果案件审理期限不够,则会出现 变通 ,例如报请延长㊂但是因为缺乏审查程收稿日期:2020-11-30作者简介:王亚明(1972-),男,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刘思晴(1995-),女,四川南充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㊂序规定,通常都是有批无审㊂[6]二、我国司法责任追责机制的现状探析(一)司法责任追责机制改革现状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责任意见“),正式开启了以科学审判㊁严格归责㊁明确权限为指向的法官责任制改革㊂为配合‘责任意见“的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同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建立法官㊁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⓪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㊀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㊂改革中,一方面,强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㊁用权受监督㊂同时,坚持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建立了相应的职业保障举措,配套建立防止干预㊁过问机制,完善法官的人身㊁经济保障措施,构建 有权必有责㊁用权必担责㊁失职必问责㊁滥权必追责㊁权益有保障 的职业惩戒和权责保障体系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目的是让法官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受干扰地依法行使审判权㊂但其中还有一些重要事情并未得到解决,如法官怎么登记㊁怎么不受到打击报复等,尤其对于司法责任豁免问题㊁法官责任的免责事由,规定相对狭窄㊂(二)司法责任追责机制建构现状1.各省市法官惩委会成立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对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㊁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㊁审判流程㊁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㊂[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我国‘法官法“)中,法官惩戒委员会职能进一步细化㊂到目前为止,法官惩戒委员会如雨后春笋在我国范围内相继成立,其职能在对法官不公正司法㊁违反办案的责任进行认定,并进行严格的归责㊂具体人员组成情况见表1㊂表1㊀各省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情况统计表省份名称成员组成总人数江苏法官检察官惩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法官代表委员库专门委员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3名,省委政法委副书记㊁省法院院长㊁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60名组成人员不详山东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法院检察院政协委员及人大代表律协成员及律师学者9名8名2名6名7名32名海南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具体人员组成情况不详33名四川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政法委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法官代表政法实务工作者代表检察官代表1名4名2名2名8名4名8名29名(续上表)省份名称成员组成总人数广东法官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学者法院委员检察院委员律协及律所人大常委会副主任6名,政法委㊁监察委㊁人大㊁法院㊁检察院㊁司法厅2名4名4名2名19名宁夏法官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门委员专家委员7名8名15名河北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7名50名57名上海法官㊁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专家学者其他政府机构人大常委律协检察院纪委法院政法委7名2名1名1名1名1名1名1名15名从上表可以看出,各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名称不同㊁惩戒委员会人员的构成不同,是否存在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的划分不一,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的人员比例不一㊂2.各省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现状诸多已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省份相继出台了惩戒实施办法㊂如海南省颁布的‘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中明晰了惩戒事由㊁非惩戒事由,明确了处理惩戒事项的措施,另外设置了澄清机制,对于法官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是诬告的,对诬告人所在单位或诬告人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诬告情况并建议作出处理,依法追究诬告人责任,并责成其公开向被调查人道歉㊂[8]三、司法责任制追究的域外经验为了完善我国司法责任制,有必要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㊂国外针对法官不当行为大致通过弹劾或惩戒程序处理㊂[9]国际上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作为审判人员的法官的司法指控需要遵循正当的程序及时处理,法官同等享有申诉权㊂对于违纪处理等相关事项的决策需要进行不受干扰的审查㊂[10]469在法官惩戒制度上,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由案件审判作出是否惩戒的结果㊂1.美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在美国,重大犯罪行为㊁作风不端行为是美国法官被惩戒的两大行为㊂[11]在美国实行的 优绩甄选 的司法考评模式下,多数州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评,一方面缓解了以结果来进行问责的压力,一方面激励法官改善司法表现和司法品质㊂在法官追责上,可以通过议会呈请㊁立法机构弹劾法官㊁立法机关与两院协同行动免除法官职务㊁通过选举程序在法官任职期间免除法官职务㊁委员会惩戒等方式对法官追责㊂[12]其中,委员会惩戒是近几十年来美国司法惩戒制度的主要形式㊂委员会惩戒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法官㊁律师㊁平民组成的惩戒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对行为不当的法官实行调查㊁审理㊁建议和决定的职能㊂具体惩戒流程见图1㊂图1㊀美国法官惩戒流程图2.德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德国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受‘法官法“和‘联邦公务员惩戒法“双重制约(因为德国‘法官法“第46条规定:联邦法官的法律关系适用联邦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除非法律或者本法另有规定)㊂德国司法责任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对法官行为的监督㊁对法官不正当行为的追责以及法官复议程序㊂法官监督机制除对法官进行行政监督外,大到考核㊁惩戒㊁弹劾法官,小到由法院行政部门行政监督㊂[13]通常所指的司法监督为后者,该措施主要体现在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法官所在法院院长对法官违法行为提出以批评㊁责令为主的警告惩戒,且院长在行使警告惩戒权时不能影响法官审判独立性㊂在此基础上法官职务行为被划分为 内部领域 和 外部领域 ,与审判有关的内部领域不受司法监督制约㊂司法追责机制依据法官的不当行为有惩戒责任㊁民事赔偿责任㊁刑法上的责任和弹劾责任四种类型㊂民事赔偿的追责是法官履行审判义务时存在不当行为,且该行为是判决的基础,当事人向法官提出民事赔偿的救济途径㊂但是如果仅是法官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不得请求民事赔偿㊂刑事责任则是当法官出现‘刑法典“第30章 职务犯罪 中司法犯罪相关情形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收受贿赂㊁向当事人索要贿赂㊁歪曲和破坏法律㊁逼供㊁对无辜者迫诉㊁对无辜者执行㊁不遵守保密义务㊁诱使属下犯罪,出现这些情况则对其进行追责审判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联邦法官于职务上或职务外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各邦的宪法秩序时,得以2/3之多数,判令其转任或退休㊂如违反出于故意,则令其免职㊂当法官行为严重违反基本法或各联邦宪法法制时,相关立法机构可以开启对法官的弹劾程序㊂联邦议院的弹劾针对联邦法院的法官,州立法机关的弹劾针对州法院法官,其审理均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㊂当法官对针对自己的审判存在异议时可以提出复议㊁撤销之诉㊁上诉㊁再上诉㊁再审㊂具体惩戒流程见图2㊂图2㊀德国法官惩戒流程图四、我国司法责任追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我国司法责任追责机制主要问题在不同省市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㊂当然,这是符合各省市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规律的㊂但是,司法责任追责机制的不统一内涵了制度设计存在的冲突,这些冲突就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方面㊂与此同时,各省市的探索中都有尚未明确的问题,比如是否符合惩戒事项的认定机制㊁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等,这些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㊂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追责事项不统一惩戒事项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统一规定,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与规定司法责任的法律冲突和同一部门不同时期的立法冲突㊂在法官责任追究内容层面上的立法规制依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然而现实中大多通过法院内部文件规范㊂[1]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司法责任定性难以统一,存在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㊁办案责任含糊不清的问题㊂[14]法官及社会群体对追责事项认识的不统一反映了司法责任制在现实中应用的困惑㊂(二)追责机制不健全在追责机制中,有的案件法官尽到了谨慎勤勉义务,却依旧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河南舞阳 王桂荣法官案 [15];有的案件责任推诿,如杭州 张氏叔侄案 将案件过错全部推给一名即将退休的副院长,真正应当追责的却没被追责㊂[16]不可忽视的是,如果法官审判权不充分,审委会讨论㊁上级法院指示等各种因素相继干扰,很容易导致司法不公㊂[17](三)追责公开性差基于我国特定的司法体制及传统文化背景,我国司法追责公开性不强㊂原因在于体制方面,由于法院㊁检察院内部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被认为是本单位甚至是上级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把控不严㊁司法人员管理不力的结果,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影响较大,关系到其政治命运㊂考虑到司法追责机构负责人容易因为利益关联负担司法责任的不利,司法追责机构负责人会通过内部处理来避免司法责任的不利后果㊂(四)追责制裁及威慑力不强司法追责掌控案件质量,督促法官依法办案㊁合规工作㊂据统计,从2012年至2015年,上海市共有22起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却无一起案件的办案人员因此受到司法追责㊂ 呼格吉勒图案 也是如此,除了该案的专案组组长因贪污㊁受贿被刑事追责外,其他人至多是受到行政纪律处分㊂这都体现出目前我国的司法追责制裁及威慑力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㊂(五)法官权益保障不到位法官权益保障是司法责任落实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法官权益保障相较于法官的工作压力㊁司法责任承担来说明显不足㊂一方面,我国法官的经济待遇保障不彻底㊂在美国,法官绝对属于中产阶级,退休保障待遇优厚,比我国法官优越很多㊂美国法官的薪酬属于国家专门法律保护的范畴,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而且在通货膨胀的时候薪酬也进行调整㊂我国法官的法官津贴仅在其任职期间享有,如果退休了津贴随即取消,只按退休时法官的行政级别享受退休待遇,导致目前很多老法官不愿意退休或退额,年轻人入额的机会越来越少㊂具体见表2㊂[18]表2㊀中美法官经济保障对照表国别标准法官收入级别与公务员比较人均收入比较退休保障中国参照公务员15级别几乎一致或略高 2.5 3倍无法官津贴美国单独立法规定联邦四级和地方一级公务员工资的2.5倍 3.5 4倍同原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权益保障在案件分配上明显不足, 人少案多 这一矛盾始终存在于司法审判进程中,这是中国司法界公认的伪命题,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员额及检察官员额分配不平衡,检察院直接办案人员少㊁数量少,但检察院仍然按照全国在编人员33%的比例配置检察官,浪费了司法员额;二是不同身份的法官办案数量差距大,一线法官负担重,其办案量远大于有 领导 身份的法官的办案数;三是法官助理㊁书记员等辅助人员配额少,尤其是法官助理配置不到位㊂除了法官助理数额不足外,法官助理的配置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庭长及以上级别的法官,一线法官处理繁多的案件时通常没有法官助理的协助㊂一线法官始终面临着人员配置与案件数量不一致的矛盾㊁义务过重的现实情况㊂五㊁司法责任制追责的向度(一)宽严相济对司法追责的范围要把握重点㊂国家启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只限于法官不遵守法律㊁违背职业伦理㊁因重大过失导致严重结果的行为㊂在以上三种被司法追责的行为中,应加大对法官违背职业伦理这一行为的司法追究力度,使之惩处及时㊁到位㊂[3](二)团队分工任何一个案件审判要法官㊁法官助理㊁书记员的共同努力㊂在司法团队中,责任分工尤其重要㊂法官需要承担起案件的整体责任,司法辅助人员则需承担与其权利㊁职责相一致的司法责任㊂只不过法官的责任较大,而法官助理㊁书记员的责任较小㊂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法官助理㊁书记员越权的情况,比如未经法官审核采取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等㊂由此需要确定法官助理㊁书记员各自的责任,避免将全部案件责任推诿给法官一人㊂(三)程序正当在追究法官的责任时,给予法官申辩㊁听证的权利㊂最高人民法院在‘责任意见“第35条中提到,追究法官个人的司法责任时应维护法官的知情权㊁辩论权㊁举证权,对于法官司法责任追究过程中法官权利的保障记录在册㊂在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进程中,要提高司法化程度,明确委员会内部的权利与责任,疏通法官问责相应的程序机制,确保以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㊂(四)符合司法伦理对于违背司法伦理的,即使没有违法审判,仍然要被追究责任,进行司法惩戒㊂葛维宝教授提出,法官的一切行为,不论代表个人的还是作为法官职责的都应遵守法官职业伦理㊂由此,即使法官在私人生活中也应注意言行,其日常生活中的低俗话语㊁不当言论等也会受到相应职业伦理的约束㊂[19]六㊁我国司法追责机制及法官权益保障的协同改革路径我国司法责任制追责机制的构建,不仅要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还要与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呼应,既要适度超前,又要满足人民对司法工作高质量的期待,既要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又要实现司法追责及惩戒的常态化㊂为此,我国司法追责机制的改革路径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㊂(一)追责事由明细化在追责及司法惩戒事由上,违法审判与后果严重是追责的重要事由,但这种事由过于概括化㊂明细追责事由应当以法官的不当行为为依据㊂法官不当行为指违法办案行为,其主观意图包含故意㊁重大过失㊂应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职业伦理及职业道德的行为纳入追责及司法惩戒的内容,并将违反职业伦理及职业道德行为上升到我国‘法官法“的高度,在今后我国‘法官法“再修订时丰富对法官追责的具体内容,依法定形式明细追责事由㊂(二)追责渠道系统化在追责及司法惩戒的渠道构建上,我国还应构建多元一体的司法惩戒渠道系统,把案件质量评查㊁当事人申请再审㊁信访投诉㊁社会舆论及媒体监督作为追责及司法惩戒的渠道来源㊂在我国案件数量多㊁法院自身监督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发挥多元追责渠道来源的作用,才能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追责及惩戒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㊂在法官惩戒委员会与以上追责渠道来源的对接上,要注意规避中间环节以确保减少法官惩戒委员会受外界干扰的因素,塑造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中正形象,使之去行政化㊂(三)追责程序科学化即对法官的追责应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议为出发点㊂假设对法官的惩戒绕过惩委会的建议直接给出,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将难以体现,惩委会设立的意义难以凸显㊂因此,应当根据纪检㊁监察部门的证据审查意见先启动对法官的惩戒问责程序,再作出处理的建议意见,在当事法官要求复议或上诉的程序终结后,由党纪部门进行最终处理,涉及犯罪的,承担刑法上的责任㊂(四)追责结果多元化在追责结果处理上,对违法违纪严重的法官,不仅可以开除党籍㊁公职,免除其法官身份,还可以配套设计其他职业禁止措施,如禁止在几年内或终生从事法律职业;对于违背职业伦理的法官,可以建立责令辞职或提前退休制度,避免此类法官以后 带病 工作,影响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㊂(五)追责机制运行公开化机制运行过程的通报与公开化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㊂从各国追责情况来看,公开是常态㊂法官遴选是公开的,法官的惩戒及离职也应该公开㊂只有将追责及惩戒情况公开化,才能使司法追责及惩戒摆脱行政化的干扰,避免将司法惩戒情况变成法院领导的 形象工程 ,从而导致追责软化㊁惩戒虚化,进而导致更大的司法危机㊂(六)法官权益保障协同化法官权益值得保护并理应保护以发挥司法公正最大化㊂如何保障法官权益?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维度:首先,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到位㊂在司法辅助人员的选拔上多关注其专业素养㊁业务能力㊂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额应满足一线法官的办案需要,与案件数量达成一致㊂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避免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以领导为先的做法㊂其次,保障法官的经济来源㊂经济收入的保障极大程度影响了法官的办案态度,物质的充分保障有利于法官心无旁骛地专心于司法办案㊂[20]目前,要解决法官津贴保障的终身制问题,需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保持法官退休后的待遇与任职时相一致㊂同时,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过程中 去行政化 ,不能以行政权力 调控 办案,避免人为制造司法责任的内部分配不公㊂再次,加强法官名誉保护㊂我国法官名誉权保护缺乏有效机制应对恶意诽谤㊁恢复司法公信力㊂法官面对名誉受损基本处于无助状态,缺乏澄清机制㊂英美法系国家将藐视法庭这一行为归入刑法,以强制力保障法官名誉,这一做法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检验和时代选择,其运行机制和适用原则都已经相当成熟,对我国法官名誉权的保护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㊂最后,避免法官无端被追究司法责任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官免受追责的几种情形,但由于没有以立法形式确立,其他公权力部门可以不受其制约㊂建议通过法律明文的形式明确法官不受司法追究的情形㊂与此同时,需要确立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从而将司法责任合法准确地定位到个人,避免权责不清㊁相互推诿㊂参考文献:[1]王迎龙.司法责任语境下法官责任制的完善[J].政法论坛,2016,(5).[2]胡仕浩.论人民法院 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 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16,(11).[3]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J].法学研究,2015,(4).[4]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3,(4).[5]万毅,刘沛谞.刑事审限制度之检讨[J].法商研究,2005,(1).[6]柴靖静.论审限制度约束行为的主体[J].法律适用,201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9.25•【文号】高检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9月25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23届全国新高考八省八校高三第一次联考政治试题及答案
2023届全国新高考八省八校高三第一次联考政治试题及答案2023届全国新高考八省八校高三第一次联考政治试题西南大学附中广东实验中学南京师大附中东北育才中学石家庄二中湖南师大附中福州一中华中师大一附中命题学校:湖北省襄阳市第五中学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題3分,共48分。
在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
”唐代诗人李绅这首诗具体而形象地描绘了硕果累累的景象,突出了农民辛勤劳动却两手空空、惨遭饿死的现实问题,集中刻画了当时社会的矛盾。
下列对诗中所呈现的社会会现象分析正确的是:①地主阶级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并在经济上压迫农民阶级②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依附于地主,因而失去人身自由③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④地主通过收取地租等方式占有了农民大部分劳动成果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一是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①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②我们迎来新的历史坐标,党和国家的奋斗历程翻开新的一页③党把握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④党领导人民开始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定“四个自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村民自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坚定“四个自信”对实现乡村振兴的重大意义有:①坚定道路自信,为乡村振兴目标实现增强信心②坚定制度自信,为乡村振兴提供可靠物质保障③坚定理论自信,为乡村振兴提供科学工作指南④坚定文化自信,为乡村振兴完善基层治理结构A.①②B.①③C.②①D.③④4.2022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2022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3年底,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经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第二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原则。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
(二)及时有效原则。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同配合原则。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全国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题含解析
全国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有权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______。
A.审判委员会B.同级检察院院长C.法院院长D.上级人民法院2、甲准备出国,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房屋。
出国期间乙自行将房屋出租给丙并收取租金。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乙不经甲同意自行出租房屋的行为合法合理B.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C.乙依法可以取得租金的所有权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已收取的租金3、一艘悬挂印尼国旗的船舶在我国领海与另一艘悬挂印尼国旗的船舶发生了碰撞,并在我国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本案应适用______。
A.中国法B.被撞船舶目的地法C.印尼法D.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法4、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是______。
A.公平互利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C.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D.国家经济主权原则5、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______。
A.继续拘留嫌疑人并要求复议B.立即释放嫌疑人并要求复议C.先执行逮捕再要求复议D.先执行逮捕再提出复核6、某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该公司只能进行破产清算B.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的请求C.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D.破产过程中必须设立债权人委员会7、下列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是______。
A.环境污染案件B.国有资产流失案件C.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D.实现担保物权案件8、劫匪在凶器上留下的指纹属于______。
A.书证B.鉴定意见C.物证D.当事人陈述9、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______。
A.一般许可B.特许C.认可D.核准10、甲企业购买乙工厂的玩具后换成甲企业的商标并予以销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若玩具质量不合格则不能对甲企业进行处罚B.甲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垄断C.甲企业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D.因玩具质量不合格遭受损害的人不能向乙工厂要求赔偿11、教育部部属某高校学生对学校不向其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______。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三年七月一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考情+真题+预测】(原卷版)
必修三第九课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1.(2023·海南·统考高考真题)随着互联网进展,各类“自媒体”越来越深化人们的日常生活。
但是,“自媒体”在其进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一些问题,扰乱了网络秩序,干扰了人们正常生活。
针对相关问题,中心网信办开展了“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
整治“自媒体”乱象()①彰显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决心②能有效破解“自媒体”经营管理难题③是政府依法履行基本职能的具体现④有助于净化网络空间,维护公共生活秩序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2023·广东·统考高考真题)近年来,广东某法院加强涉侨审判工作,健全“海外联络员”“归侨陪审员”等工作机制,大力推广跨境诉讼“云服务”,多措并举满足宽敞海内外华侨华人的司法需求,为促进海内外侨胞与家乡深度融合进展增加了法治成色。
这种做法()①表明广东已经全面建成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②有利于团结宽敞侨胞助力中华民族宏大复兴③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的实践创新④旨在敬重和保障我国公民权利、践行司法为民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2023·浙江·统考高考真题)2022年以来,浙江省某县将2300多个执法事项和分散在8个县级部门的执法队同步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
这项改革会()①削减县级行政部门②实现司法公正正义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④增加执法机关公信力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2023·浙江·统考高考真题)2023年,浙江省人大全面修订了2006年出台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条例》,并针对我省微型企业达到企业总数85%的现状,将条例更名为《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进展条例》,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
由此可见,浙江省人大()①完善法律实施机制②坚持民主立法③授予微型企业必要权力④依据实际立法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3·湖北·统考高考真题)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但立法法本身也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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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
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办发〔2017〕23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运行,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
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
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固定配置,也可以集中管理,根据办案需要随案配备。
第五条由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简单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第六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组内其他检察官意见。
第七条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第八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确定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通知、告知等程序性办案事项除外。
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可以要求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就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
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
审核过程中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一并报送。
第十条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核案件时,同意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意见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同意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的,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对案件进行复核,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其负责和决定的办案事项负责。
对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应当执行。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执行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决定,其司法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职责,《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须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办案事项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规定由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和案件审结后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制定司法解释、办理其他非办案类检察业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