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甘交规范〔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贯彻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规范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省厅对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馈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方式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原则上采取网上公示方式进行。
对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四级运政系统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根据需要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
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县级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对备案信息(见附件)进行公示,备案后不再发放企业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分支机构的备案为强化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全国性连锁租赁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公司注册地备案后,在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地进行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备案。
备案方式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其它要求各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积极为辖区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严禁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人提供《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三章巡游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第四章经营许可管理第五章营运服务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依法取得经营权、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五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市区巡游出租车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巡游出租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者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鼓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物价、工商、质检、金融、地税、国税、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二节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三节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节网约车经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巡游和网约客运出租融合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酒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酒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4日酒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行驶时间计费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发展出租汽车,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水平。
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五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工作。
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贯彻执行;(三)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审查,核发相关营运证件;(四)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出租汽车运营场站;(六)设置、管理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七)组织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级;(八)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九)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运营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及出租汽车正常运营秩序;(十)按照应急预案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处置;(十一)对在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兰州出租车计费规则
兰州出租车计费规则兰州作为甘肃省的省会,是西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之一。
在兰州,出租车是市民和游客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兰州出租车计费规则是指乘坐兰州出租车时,按照一定的计费标准来收取费用。
下面将介绍兰州出租车的计费规则。
一、起步价兰州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0元。
乘客上车后,司机会按照起步价开始计费。
起步价包含了2公里的里程。
二、里程费在起步价之后,乘客每行驶1公里,需要支付1.9元的里程费。
里程费是根据乘客的行驶距离来计算的,每行驶1公里需要支付1.9元。
三、等候费如果乘客需要在途中停留等候,超过2分钟后,就会开始计算等候费。
等候费是根据时间来计算的,每分钟需要支付0.2元的费用。
四、夜间加价在晚上23:00至次日6:00期间,兰州出租车会进行夜间加价。
夜间加价为起步价的50%,即加价后的起步价为15元。
里程费和等候费按照正常标准计算。
五、高速公路费用如果乘客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需要额外支付高速公路的过路费。
过路费是根据实际经过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来计算的。
六、其他费用除了以上提到的费用,乘客还需要支付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比如停车费、燃油附加费等。
这些费用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兰州出租车计费规则与其他城市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乘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计费规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体来说,兰州出租车计费规则相对简单明了。
乘客只需要记住起步价、里程费和等候费这三个主要费用即可。
当然,如果需要行驶较长的距离或者在夜间乘坐出租车,还需要额外考虑高速公路费用和夜间加价。
兰州出租车计费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乘客和司机的权益,确保乘客支付合理的费用,同时也为司机提供合理的收入。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该主动要求司机按照计费规则收费,如有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在实际乘坐出租车时,乘客应该主动索要发票,以便在出现问题或者需要报销时能够提供有效的凭证。
另外,乘客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平台来支付车费,方便快捷。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营运活动;(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收费;(三)不得拒载、绕道、擅自提高运价等违法行为;(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二)有良好的安全驾驶记录;(三)接受过专业培训,熟悉服务规范。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以下服务:(一)安全、准时的运输服务;(二)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提供发票等相关票据。
第四章安全与监督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有权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型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车的行车秩序,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按里程或时间计价收费、六座以下的小型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方针。
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总体发展、社会实际需要、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相适应。
凡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均不得批准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不得给任何车辆挂牌使其投入出租客运。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
对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或内部管理混乱、驾驶员违规现象严重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限期改正,必要时可派员帮助整顿。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的教育。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履行承诺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在对出租汽车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执法证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可以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2021年6月开始,各地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
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
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
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
从2021年6月1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
对自愿经营跨城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出租车的管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秩序,提高出租车服务的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小型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小型出租车运营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小型出租车是指装载5人及以下的非营运载货汽车,通过经营运输方式为乘客提供接送服务的车辆。
第四条小型出租车运营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安全。
(二)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四)维护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小型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经营许可,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小型出租车运营的资质和能力;(二)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具备充足的运营资金;(五)依法纳税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车辆所有权证明;(四)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五)车辆安全检测报告;(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七)运营车辆的保险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毕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第十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小型出租车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乘客提供正规票据;(二)车辆内应当设置明显的出租车标识;(三)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不得进行违法、不文明行为;(四)严禁搭载未经乘客同意的其他人员;(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确保驾驶员拥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六)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车检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七)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安全装备,确保乘客安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甘政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精神,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后保留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保留公路养路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5项收费项目。
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6项收费项目。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保留车辆二级维护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出租汽车服务费(承租费)3项收费项目。
取消春运年检费、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2项收费项目。
三、出租汽车服务费(承租费)由各市州交通、物价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租汽车不再区分公路出租与城市出租。
出租汽车可单程跨城区运送旅客,但不得异地经营,返程不得载客。
五、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今后,凡对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重大收费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根据兰州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小型出租车是指车长不超过4.5米,车宽不超过1.7米,车高不超过1.8米的出租汽车。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具体规定如下:1. 车辆要求:- 小型出租车必须是合法注册登记并获得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必须安装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车辆外部应标识为出租车,并配备出租车顶灯。
2. 驾驶员要求:- 驾驶员必须具备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并持有出租汽车驾驶证;-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并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规则和常规。
3. 运营规范:- 小型出租车必须依法经营,接受市区内合理范围的乘客运输需求;- 严禁拒载、议价、过路过桥费等违规行为;-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尽可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严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4. 乘客权益保障:- 小型出租车价格应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收取;- 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提供发票;- 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如乘客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以上是关于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地方情况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所不同,还需根据相关文件和条例了解详细规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兰州市范围内从事小型出租车经营服务的相关经营者和驾驶员。
第三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市场有序,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按照规定经营小型出租车业务。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条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核准区域内的客运服务。
⾮本市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不得在本市⾏政区域显⽰空车待租标志承接客⼈。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治安登记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保持车⾝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异味;统⼀着装,⽂明⽤语,规范服务,提倡说普通话; (三)计价器、标志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频监控设备等服务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且正常使⽤;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的地选择合理路线⾏驶,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驶,按照计价器显⽰⾦额收费并主动提供专⽤票据; (五)搭载其他乘客的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的同意,并按照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驶先送达;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有异味的⾷物;(七)在机场、⽕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指定区域揽客; (⼋)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交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侵占、隐匿、丢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礼让⾏车,不得在⼈⾏横道线与⾏⼈抢道,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三⼗⽶的范围内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条⿎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出租汽车的电话预约、⽹络预约服务,规范服务⾏为,提⾼服务⽔平,⽅便乘客出⾏。
第三⼗⼀条出租汽车的⽹络预约服务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乘客应当⽂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影响出租汽车⾏车安全且⽆随车陪护⼈员的; (⼆)乘客携带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公安机关明令禁⽌的毒品、枪⽀、管制⼑具等物品的; (三)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四)乘客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效的;(五)携带有可能污损车辆和车内物品的; (六)乘客携带⾏李物品超过出租汽车⾏李厢可供装载容积的。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2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车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身体健康,没有犯罪记录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 出租车车辆的要求:必须是合法注册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车辆应当具备清洁、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安装计价器、车内监控设备等必要的装备。
3. 出租车运营管理: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乘客出行安全,不得拒载、绕行、议价或者强行加价。
驾驶员应当按照标准收取车费,不得故意多收费或者恶意克扣找零。
4. 乘客权益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辱骂、殴打、侵犯乘客权益。
乘客投诉时,出租车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持记录。
5.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暂停驾驶证的处罚措施。
对于屡次违规的驾驶员,将被取消出租车驾驶员资格。
以上是兰州市的一些出租车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查阅。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兰州市行车营运的汽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兰州市出租车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管理出租车行业,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出租车营运安全。
第五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的层级性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资格第七条营运出租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运营证》。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出租车牌照,没有出租车牌照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车运营。
第九条出租车运营资格证的获取、管理和维护,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三章出租车行业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兰州市出租车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提升服务质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甘政办发〔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任务(一)深化巡游出租车改革。
1.加快出租车经营权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结合实际,把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作为破解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关键抓手,对于现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仍实行有偿使用或变相实行有偿使用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遗留问题;2016年8月以后新增出租车一律按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的要求规范,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与此规定不符的要抓紧整改,并于2019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
2.完善出租车价格形成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对本地区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考虑春运、“气荒”、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出租汽车运营成本,有序推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市场需求关系和运营成本,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加强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的使用管理,确保足额落实,补贴到位。
要以降低出租车“份子钱”和高额抵押金为突破口,规范承租合同(协议)。
兼顾各方诉求,完善传统承租经营模式中企业和承租人经营风险共担机制,维护双方正当利益。
(二)降低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3.进一步优化出租车经营审批服务。
坚决破除出租车经营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结合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坚决取消没有法律依据和不必要的证明事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兰政办发[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45号)城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综合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监管,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整治出租汽车拒载、强行拼客、不按计价器收费等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维护乘客、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城市文明窗口形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既是兰州市对外形象窗口,也是兰州铁路局对外形象窗口,其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优劣事关市民群众、外地客商便捷出行,事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事关兰州市“五城联创”工作大局。
铁路、地方各相关单位要切实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根据5月16日市政府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现场会精神,本着维护共建大局,协调解决矛盾的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站前广场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加强对进入站前广场出租汽车专用乘车区车辆营运秩序、服务质量监管,加大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营运“黑车”,严厉打击暴力抗法、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等各种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出租汽车违规经营现象,净化出租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章守法观念和文明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为市民群众及来兰客商提供便捷有序的出租汽车乘车环境,展示城市文明良好窗口形象,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魅力兰州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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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2005年6月开始,各地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
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
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
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
从2005年6月1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
对自愿经营跨城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
同时,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
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交通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营运证、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并会同交通部门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五、加强运营主体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
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
对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费用要予以取消。
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
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强化宏观调控,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
要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在经营者有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空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城市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运力过度增长。
已超出控制总量的要严禁新增车辆,并逐步淘汰车况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未达到控制总量的,必须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听证,明确投放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同时,要鼓励发展城市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逐步形成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格局,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需要。
各市州要将当地确定的出租车控制规模和具体投放办法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尽快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出租汽车管理有法可依,经营从业人员有法可循。
省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起草《甘肃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章,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稳定。
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为召集人,省交通、经委、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物价、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规范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本地区的整顿规范工作。
对违反《通知》精神,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有偿转让、规范收费和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条例》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份子钱”应与的哥协商确定《条例》明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黑车”拉客最高罚2万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兰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搭载其他乘客应当征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
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出租车拒载、途中甩客最高罚2000元《条例》规定,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收预约后无故拒客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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