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毒药械应索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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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毒药械应索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5号)等要求,对消毒产品(指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三大类)要注意索取以下证件:
一、消毒剂应索取的证件有:
(1) 消毒剂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省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3)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附件(企业标准/执行标准、标签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二、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物品包装物)应索取的证件有:
(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医疗器械注册证》(含进口)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
(3)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附件(企业标准/执行标准、标签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4)省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索取的证件有: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的复印件;
(2)《医疗器械注册证》(含进口)的复印件;
(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还应索取《灭菌检测报告》(每批号)(4)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
附:根据卫生部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
(1)紫外线杀菌灯。
(2)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3)压力蒸汽灭菌器。
(4)75%单方乙醇消毒液。
(5)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6)抗(抑)菌制剂。
(7)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上述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
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要求对原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新产品生产企业审查并换发新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2010年5月1日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原《卫生许可证》一律作废并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