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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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6]153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5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制订的《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市人事局2006年7月27日)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外地高校毕业生来绍创业,规范市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绍创业期间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主要为市区企业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国家、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