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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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一.日本新食品标识法概况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共749页)来进行了规定。2015年3月末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共405页)补充和解说了《食品标识基准》。同一天消费者厅还发布了《食品标识基准相关问答》(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号,共553页)。为了正确理解日本食品标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这些庞大的情报。

2015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食品标识法时对该制度设定了过渡期。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一年半。就是说2020年3月31日生产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生鲜食品,2016

年9月31日为止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2020年3月31日销售的业务用食品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

设定过渡期是为了消耗旧包材和标签而设定,因此过渡期内应尽早适用新标识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商品中不得混用旧标识基准和新标识基准。比如营养标识按照新基准标识,过敏原仍旧按照旧制度标识是不允许的,适用新标识基准时必须所有项目都得执行新基准。

二.新标识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旧的5大变更点

1.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方法:

进行简单加工的划分到加工食品中,如干燥芒果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2.修改了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

原则上同一个产品在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允许使用,同时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注明客服联系方式和网址等。

3.变更标识框架:

1)标识可能展示板面小于30cm2时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关标识。

2)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区分开标识。

4.修改过敏原标识规则:

以个别标识为原则并允许统括标识,统括标识时要求所有过敏原全部标识出来。废止特定加工食品及扩大标示规则。

5.强制要求标记营养成分:

原则上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加工食品及添加剂上强制要求标记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5种营养成分,推荐标记饱和脂肪酸和膳食纤维等2种营养成分。钠要求以食盐当量标记。

三.新标识制度的框架

在新食品标识基准中为了清晰讲解相关规定,把食品分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添加剂”;食品提供者再区分为“向一般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食品从业者”,“提供业务用食品的食品从业者”和“食品从业者之外销售者(如义卖会等)”。根据上述食品及食品提供者的的区分,分成3X3,9大类,每个种类的要求标记的内容有所不同。

具体区分如下:

1)加工食品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添加剂⑤营养成分及热量⑥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⑦过敏原⑧GMO相关内容。其他还要求标记⑨含有L-苯丙氨酸的内容⑩功能食品⑾婴幼儿食品⑿食品标示基准附表19所规定内容(如乳及乳制品,肉制品等12项)等。

2)生鲜食品要求标记①特定保健食品相关内容②功能食品相关内容③GMO相关内容④婴幼儿食品⑤食品标示基准附表24所规定内容等。

添加剂要求标记①名称②保存方法③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④制造地、加工地或进口商所在地⑤使用方法⑥成分及重量百分比⑦其他等。

本文章通过研究对比,翻译整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分类方法、制造和加工的区别和“制造地固有号”相关内容。

在日本的食品标识制度中,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要求标记的内容不同;加工食品和制造食品定义不同,标识要求也不同;此外,一种食品由两个以上工厂制造时允许使用“制造地固有号”。

一.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

原日本《食品卫生法》和《JAS法》中的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是不一致的。比如干燥芒果《食品卫生法》中归类为生鲜食品,而《JAS法》中归类为加工食品。新《食品标识基准》规定经过干燥或少量撒盐或调味的归类为加工食品,以此统一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方法。

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的定义是,制造或加工而成的食品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的定义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以外的食品,包括单纯水洗、切断、冷冻的食品。也包括调整和进行挑选的农产品,这里所指调整包括收获大豆环节之一的大豆的干燥,所以干燥大豆也归类为生鲜食品。

混合和拼装的,同种生鲜食品混合物归类为生鲜食品,不同种的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比如单品细切大头菜归类为生鲜食品,沙拉用大头菜和胡萝卜的细切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

由此可见,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不十分清晰,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较大差异,所以判断其分类时需要参照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的加工食品目录、附表2的生鲜食品目录。在这两个目录中没列举的个别例子需要单独判断。表1摘录部分判断实例。

对上述20种食材虽不要求强制标识,但不标识过敏原时消费者无法判断“确实没有使用”还是“使用而未标识”。所以按照社会普通常识应该使用这些原材料,而实际上确实未使用的可以标注未使用。还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过敏原相关情报。

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的附表1中以列表的方式登载了27种原材料范围;附表2中登载了27种原材料来源添加剂标识具体实例。

二、过敏原标识方法

为了便于消费者了解什么原材料中含有过敏原,新标识法要求过敏原以单独标识为原则,特殊情况允许统一标识。

单独标识是指加工食品原料中含有上述27种食材时,每个原材料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的方法,如酱油(含有大豆、小麦)、乳(含有乳成分)等。同样,加工食品中使用了27种食材来源的添加剂时,添加剂名称

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如卵磷脂(蛋来源)、酪蛋白(乳来源)等。图1为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

图1 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

统一标识是指原材料项下或添加剂项下用括号综一标识所有过敏原的方法。如原材料名最下端用括号标注“部分含有大豆、乳成分、小麦”。图2为统一标识过敏原的实例。

图2 统一标识过敏原实例

以往食品相关从业者可以自行判断决定采用单独标识法或统一标识法。但新标识基准中规定以单独标识为原则,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统一标识方法。这些特殊情况包括:统一标识可减少文字数,节省标识版面的;特定原材料来源添加剂为加工助剂,最终产品中不标识该添加剂的;多品种产品使用一个容器包装,含有和不含有特定原材料的产品有可能互相接触造成污染的。

单独标识过敏原时,可以省略过敏原的重复标记。如一个加工食品中使用两种以上原材料,同一个过敏原重复出现可以省略任意一个原材料的过敏原标记;再如一个食品中使用特定原材料和该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而过敏原重复出现时,可以省略特定原材料或添加剂过敏原标注中的任意一个。图3中省略了图1中重复的过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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