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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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介绍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油烟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环境,健康,促进饮食业发展,中国科学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T1818-2006),以完善饮食业的环境管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饮食业油烟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油烟排放量不得超过如下指标:蒸煮汽油最高排放量为30微克/立方米,烘烤汽油最高排放量为50微克/立方米,蒸煮油烟最高排放量为150微克/立方米,烘烤油烟最高排放量为1000微克/立方米。

为了实现上述标准,饮食业应采取一系列积极技术措施,如选择燃料合理、建立油烟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设备、加强油烟净化设备维护、配备油烟净化设备、控制厨房油烟排放量以及完善厨房油烟净化系统等。

此外,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还提出了许多政策措施,如奖惩机制、环保经营技术改造贷款等,以保护环境,促进饮食业发展。

总之,《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旨在为饮食业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饮食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饮食业的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的就业条件。

贯彻落实《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环境,促进饮食业的可持续发展。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饮食业所产生的油烟排放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是具体内容:一、排放标准。

1. 饮食业油烟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2. 餐饮场所应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二、监测和检测。

1. 饮食业油烟排放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2. 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处罚和奖励。

1. 对于达标排放的餐饮场所,可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排放状态。

2. 对于超标排放的餐饮场所,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宣传和教育。

1. 加强对餐饮业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油烟排放标准的重视和认识。

2. 增加公众对饮食业油烟排放问题的关注,提高环保意识。

五、技术支持。

1. 政府应加大对饮食业油烟净化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2. 鼓励饮食业主投资使用先进的油烟净化设备,提高排放效率。

六、监督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餐饮场所,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环境和公共健康。

七、总结。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饮食业主和公众应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确保《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有效实施,为城市环境和公共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界能够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环境和公共健康。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C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Q前C--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后Q--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学校食堂油烟排放制度

学校食堂油烟排放制度

一、背景随着学校食堂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食堂油烟排放问题日益凸显。

为改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的健康,提高食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规范学校食堂油烟排放行为,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2. 保障校园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3. 提高食堂管理水平,促进食堂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内容1. 油烟排放标准学校食堂油烟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油烟排放浓度:不高于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限值。

(2)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

2. 油烟净化设施(1)食堂应配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效果。

(2)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油烟排放监测(1)学校应定期对食堂油烟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报学校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2)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监测标准。

4. 油烟排放管理制度(1)食堂应建立健全油烟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2)食堂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3)食堂应定期对油烟排放设施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食堂应加强油烟排放设施的运行记录,包括运行时间、清洗维护时间等。

四、实施与监督1. 学校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学校食堂应积极配合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按要求落实本制度。

3. 学校应定期对食堂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堂,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地方环保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城市饮食业油烟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厅和职工食堂等公共食堂设施,但不包括居民家庭油烟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无组织排放油烟。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标准。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饮食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需求不断增加,饮食业发展迅速,油烟排放成为一个削弱环境的事实。

饮食业油烟排放对人类健康也是非常有害的,因此国家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污染防治法颁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一、油烟排放量、排放环境控制标准1、油烟排放量要符合 GB 12544-90标准,油烟排放单位时间内最大浓度要控制在150mg/m3以下。

2、对于不同环境的油烟排放,应适当降低污染物排放,例如:(1)对于城市重点防护区、湿地保护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大、恢复和使用改变的饮食业场所,油烟排放量要控制在50mg/m3以下;(2)对于游客量较大的景区,应当按照游客量调整油烟排放量;(3)对于开展野外活动的饮食业场所,应当将油烟转化为无害物质;(4)对于一些气温高而且湿度大的地方,油烟排放量应当提高,以减少影响。

二、饮食业场所的设备要求1、所有的饮食业场所都要安装油烟滤清器,并定期对滤清器进行清洗和维护,以保证油烟排放符合环境标准;2、饮食业场所应当配备设备来进行污水收集、蒸发、净化和排放,例如污水回收桶和罐,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还应当安装烟气抽出器或新风系统,来提高工作人员的呼吸空气质量;4、饮食业企业也应当建立油烟排放检测和控制体系,确保油烟排放符合要求;三、饮食业场所的健康安全控制1、饮食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康安全控制制度,加强防护工作;2、企业应当定期培训员工,提高员工个人保护意识;3、应当对油烟浓度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安全要求;4、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餐厅厨房的油烟排放;5、应当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以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饮食业环境保护宣传1、企业应当开展有关饮食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激发员工关注环境保护的热情;2、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员工的技术素质,以便更好地控制油烟排放;3、给大众提供有关饮食业污染防治的信息;4、参加各种环境保护活动,以充分发挥饮食业的社会责任。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例子:
1.中国国家标准:
根据中国的国家标准《餐馆厨房排风和排油烟系统工程规范》(GB 18483-2001),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排油烟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排气和净化措施,排气风量要符合标准要求;排气口应设在餐饮业建筑的屋顶上,并且与邻近窗户和通风管道的距离要符合规定,以保证油烟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美国标准: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要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需要符合《餐馆厨房油烟排放控制技术指南》(Guidance for Control of Restaurant Kitchen Emissions)。

这些标准包括餐饮业需要安装有效的排气和净化设备,以减少油烟排放量,并确保排放的油烟不会对附近居民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欧盟标准:
欧洲各国根据欧洲联盟的环境保护指令制定相应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指令,餐饮业油烟排放应该遵守《大气污染因子减少的一般措施》(ELVs)。

这些措施包括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备,以减少油烟排放量,并确保排放的油烟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污染。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例
子,具体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当地法规和标准来选择和安装适当的油烟净化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排气管道清洗和维护,以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8483-2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8483-2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 18483-2001) 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 ,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 前×Q 前-C 后×Q 后)/(C 前×Q 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 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 3;Q 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 3/h ;C 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3;Q 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 3/h 。

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值,通常是以毫克/立方米(mg/m³)为单位表示。

例如,我国《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2.
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标准。

油烟净
化设施的效率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通常大型系统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85%,中型系统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75%,小型系统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60%。

3.
油烟排放必须经过专门的油烟管道排放,且排放口的位置和高度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以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4.
餐饮企业还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净化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油烟排放标准,餐饮企业应遵守当地的环保法规和标准,确保油烟排放符合要求。

同时,居民也应关注身边的油烟污染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违法行为。

饮食业油烟排放规范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规范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

油烟排放执行标准

油烟排放执行标准

餐饮油烟排放执行的标准主要是《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油烟浓度:排放至室外的油烟浓度要求不超过1.0mg/m³,其中混合浓度不应超过3.0mg/m³。

2. NMHC控制:增加了对非甲烷总烃(NMHC)的控制标准,要求数值小于10mg/m³。

3. 净化效率:净化效率需要大于95%。

4. 设备要求:餐饮单位应配备排烟罩、排气筒和风机,并安装符合相关安装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器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有效控制异味。

5. 选址与环保设施: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配置防止污染的设施,保护周边的生活环境。

6. 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是针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旨在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该标准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对餐饮业经营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够为餐饮业经营者和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首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测和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油烟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油烟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保存监测记录。

监测内容包括油烟排放的浓度、排放口位置、排放高度等相关参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这些要求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餐饮业油烟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其次,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治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油烟排放管道的密封性、合理设置油烟排放口等。

此外,还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餐饮业油烟排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再次,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餐饮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油烟排放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餐饮企业加强油烟排放管理。

这些要求有助于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和监督,促使餐饮企业自觉遵守标准要求,减少油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实施对餐饮业经营者和管理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油烟排放的管理和治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效率,减少油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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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254—2017
非甲烷总烃(NMHC)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指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即按照 HJ/T 38 规定条件测得的于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 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总量,以碳计。 3.4 臭气浓度 odor concer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气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GB/T14554-1993,定义3.2]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规范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GB 18483-2001,定义3.5] 3.7 现有饮食业单位 existing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本规范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饮食业单位。 3.8 新建饮食业单位 new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饮食业单位。 3.9 油烟去除效率 oil fume removal efficency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7 监测要求
7.1 采样要求
7.1.1 饮食油烟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 7.1.2 油烟监测方法采用附录 A,油烟现场和在线监测可采用其等效测试方法附录 B。 7.1.3 采样位置、采样点、采样时间和采样工况按 GB 18483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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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254—2017 7.1.4 进行采样时,三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 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两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 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7.1.5 非甲烷总烃采用气袋采样,监测结果应取三个样品的平均浓度,三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 任何一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 两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7.2 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5.2 非甲烷总烃(NMHC)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臭气浓度限值要求 现有大型和新建大型饮食业单位非甲烷总烃(NMHC)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 现有和新建饮食业单位臭气浓度限值为500(无量纲)。
6 管理要求
6.1 饮食业单位在饮食服务活动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效捕集产生的油烟,并通过排风系统经油烟净 化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油烟未经收集或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视同超标。 6.2 油烟净化设备应满足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本规范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6.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人行通道。 6.4 油烟净化设备应与排风系统联动。 6.5 油烟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6.6 大型油烟排放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A.3 仪器和设备
A.3.1 烟尘采样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1996。 A.3.2 油烟采样器:
测量精度:±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 油烟采集效率:≥95% 电源电压:220V。 A.3.3 滤筒外型尺寸: 滤筒长度:56.00±0.05mm 滤筒直径:17.00±0.05mm A.3.4 红外分光测油仪, 能在3400cm-1至2400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 皿。 A.3.5 超声清洗器。 A.3.6 容量瓶:50ml、25ml。 A.3.7 比色管:25ml。 A.3.8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式中: P——指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C 前——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前——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后——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后——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GB 18483-2001,定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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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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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臭气浓度限值及相关管理、监测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行政管辖区饮食业单位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同时适用于新建饮食业单位 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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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规模划分 ........................................................................... 3 5 限值要求 ........................................................................... 3 6 管理要求 ........................................................................... 3 7 监测要求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油烟现场和在线监测等效测试方法 粒子集合光散射法 ................. 8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 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 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规模划分
规模 基准灶头数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
(m2)
大型 ≥6 ≥10.00
≥6.6
中型 ≥3,<6 ≥5.00,<10.00
≥3.3,<6.6
小型 <3 1.67,<5.00
≥1.1,<3.3
5 限值要求
5.1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现有和新建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为90%。
饮食业单位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于同 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入一个饮食业单位。 3.2 油烟 oil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统称为油烟。 [GB 18483-2001,定义3.2] 3.3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4554、GB 18483、HJ/T 38 和 HJ/T 6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为了方便使 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14554、GB 18483、HJ/T 38 和 HJ/T 62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 伸缩振动)和3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800cm-1~31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12(4cm比色皿),一般情况 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 或菜籽油 、调和油等 )。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 500ml 三颈瓶中加入 300ml的试验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 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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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服 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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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A.4 样品采集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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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 样品采集 A.4.1.1 采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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