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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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0]29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
知
(杭政办函〔2010〕2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建委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打造“杭州设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深度规定等进行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指导。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指招标人为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市“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及“四节一环保”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要与杭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地域特点相适应,并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
六、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不同
的资金来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投标类型分为明标和暗标,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确定。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上统称为国有资金)达到下列规模(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方案设计应实行公开招标:
(一)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二)单独的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四)园林绿化工程绿化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设计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五)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费用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八、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省、市政府确定招标方式的除外。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会延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单位)参加投标。
九、非国有投资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七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方案设计招标,经评标专家评审后确定。评标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但必须提供3个(含)以上设计方案,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企业(单位)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非国有投资的历史保护建筑修缮项目及建设规模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六)设计企业(单位)建设的自用生产、办公用房,按照设计资质要求可以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十一、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以下统称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设计基础资料收集完成;
(三)有符合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要求和体现项目要求的设计招标文件;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招标登记、公告(公示)、备案等工作。
(一)招标登记。招标人持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