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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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3. 市场化原则;4.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 与公司存在股权、债权、合同等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资产购买或出售;2. 对外投资;3. 提供财务资助;4. 提供担保;5. 租入或租出资产;6.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7.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8. 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输送的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交易前,相关部门应充分调查、论证,确保交易公允、合理;2. 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3. 交易金额较大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关联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5. 关联交易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第七条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价格原则;2. 成本加成原则;3. 协议定价原则。

第八条对于无法按照市场价格原则进行定价的关联交易,应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交易价格:1. 参考同行业、同类型交易的市场价格;2. 咨询专业机构意见;3. 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交易价格;4. 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关联方基本情况;2. 关联交易类型;3. 交易标的;4. 交易价格;5. 交易金额;6. 交易目的;7. 交易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8. 其他相关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关联交易、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简要说明:一、关联方定义关联方是指与融资担保公司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担保公司、关联自然人等。

二、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行为。

关联交易的范围应限于非重大利益输送和资源转移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三、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披露关联方与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审批程序应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交易价格的确定应考虑市场价格、成本等因素,必要时应进行审计。

同时,应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五、回避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时,应回避表决。

非关联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充分表达,并可要求董事会在表决时进行投票表决。

六、信息披露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应定期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监督检查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公司应定期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确保公司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关联方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防范关联方交易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三)定义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所定义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所定义的关联方情形之一的;8、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所定义的关联方情形之一的。

(二)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本制度所定义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一、关联方认定1. 关联方定义: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制于、或与上市公司共同受到控制于一方,以及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共同被控制于、或与上市公司共同受到控制于一方。

2. 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等。

二、交易类型与披露标准1. 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2. 披露标准:关联交易应按重要性原则分两类披露:(1)重大关联交易,指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2)其他关联交易,指除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三、交易金额与比例1. 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一般规定为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2. 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一般规定为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四、交易条款与条件1. 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 付款方式:关联交易的付款方式应符合公司利益和风险控制要求,原则上应采用预付款和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方式。

3. 担保条款: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担保事项,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 经营影响: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司经营战略和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2. 财务影响: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和独立性。

3. 声誉影响: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声誉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和信誉。

六、关联交易的合规性1. 合规性审查:关联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

2. 内控要求:关联交易应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三)潜在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情形的。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关联方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受托销售;15、与关联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回避制度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需要遵循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

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关联交易的提议:由关联交易的提议方提出关联交易的方案,并提交给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 关联关系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关联方的名称、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信息。

3. 关联董事的回避: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

4. 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5. 股东大会的审议:如果关联交易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决策程序等。

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需要遵循回避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中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公司法中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公司法中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回避制度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律不同其制度也是不一样的。

那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回避制度指什么呢?这就需要
大家通过本文的内容来进行了解,才能清楚具体的规定,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中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
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由于关联交易的机会一方面容易把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另一方面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所以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

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

设立意义表决回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
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某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股东,也
可由任何股东主张。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公司法人回避制度,即表决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害关系,避免股东滥用职权,保护公司的利益。

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很大的影响,需要我们做好仔细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专业。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6.主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9条企业中与交易对象有关联的员工在签署关联交易合同时,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第3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11条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2章关联交易回避规定
第4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也不得代替其他董事进行表决。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的企业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使企业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其他协议导致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关联交易
制度名称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

二、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的范围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类型(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执行。

2、市场定价: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3、协议定价: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定价,或者参照可比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定价。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一)决策权限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 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7项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2章关联交易回避规定第4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也不得代替其他董事进行表决。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的企业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使企业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其他协议导致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主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利益方,在开展并购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关联交易。

对于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可以节约谈判步骤,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时候,董事是要回避的,这一点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

那么,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我们一起看看的说法。

一、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是什么?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

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关于披露。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

披露文件应提供足够资料使股东能据此评估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关于批准。

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采用的是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即该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商业银行回避制度

商业银行回避制度

商业银行回避制度
一、信贷业务回避
1. 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避免与特定客户或风险因素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2. 对于存在潜在高风险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应进行深入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客户风险评估回避
1. 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避免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高风险活动提供融资或担保。

2. 对于存在潜在高风险的客户,商业银行应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关联交易回避
1. 商业银行应避免与其关联方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不当的交易活动。

2. 对于存在的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进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雇员行为回避
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雇员,商业银行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第三方合作机构回避
1. 商业银行在选择第三方合作机构时,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2. 对于存在潜在高风险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审慎选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特定业务回避
1. 商业银行在开展特定业务时,如涉及敏感领域或高风险领域,应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

2. 对于存在潜在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商业银行应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制度 ,开会程序

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制度 ,开会程序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开会程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是一种规范股东行为的制度,旨在避免因关联关系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保障公司治理的公平和透明。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而关联股东则是指与公司具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包括公司高管、大股东及其家属等。

对于关联股东来说,其行为往往会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利益和决策,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范其行为。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即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规范关联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行为,确保其不利用其关联关系影响公司的利益和决策。

此制度要求关联股东在涉及自身利益的议案中须回避表决,以免其利益冲突导致不公平的决策。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关联股东的回避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在具体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应明确关联股东的范围和定义,确保所有涉及关联利益冲突的股东都可以被纳入回避范围。

公司应建立回避表决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关联股东如何进行回避,以及回避的范围和时限等具体规定。

公司还需建立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机制,确保回避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在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时,公司还应注重员工培训和意识普及,加强对关联股东回避制度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员工和股东对其的认识和理解。

只有通过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建立起规范化的股东行为和公司决策机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做出贡献。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规范关联股东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的回避表决制度,加强对关联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通过规范股东行为,才能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字数达到2000字】第二篇示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上,对于与公司或公司决议相关利益冲突的股东,要求其自行放弃表决权或者被禁止参与表决的制度。

关联交易回避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回避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回避议事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八号[2013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对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董事会会议对该事项的表决。

这是董事的一项法定义务。

规定这项义务,主要是考虑董事与董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就有可能在该项交易上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禁止董事在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对与其有关联的交易行使表决权或者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有利于防止董事利用其在公司所处地位,牺牲公司的利益谋求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利益。

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联的交易事项,应当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对该类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对这类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督,防止少数人操纵董事会表决,确保董事会对这类关联交易事项所做的决议能够公正合理地体现上市公司利益和大多数股东的利益。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太少,容易造成少数人操纵表决,使董事会会议决议难以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利益和多数股东的利益,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应当将与董事有关联的交易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安建主编)第197-198页。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1、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第九条 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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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7项交易。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的企业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使企业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ຫໍສະໝຸດ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2章关联交易回避规定
第4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也不得代替其他董事进行表决。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事。
1.交易对方。
第7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其他协议导致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主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9条企业中与交易对象有关联的员工在签署关联交易合同时,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第3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11条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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